法律知識|刑事

告人不成會變成誣告嗎?誣告罪的要件與刑責

發佈:2026-10-04|作者:張榮成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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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榮成律師|時起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曾任法院法官助理臺中地方法院旁,步行約 1 分鐘看承辦案例 →

QUICK ANSWER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依《中華民國刑法》第169條第1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單純告不成、被不起訴,不等於誣告。

告了但對方被不起訴,不等於你誣告。誣告罪處罰的是意圖讓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公務員作虛構申告的行為,單純證據不足、記憶有落差,通常不是同一件事。

現在先做哪幾件事?

如果你是正想提告的人:

  1. 只講你親身經歷或有根據的事實,不確定的就說不確定,不要補細節。
  2. 保留你認定的依據:對話、照片、單據,證明你不是憑空編造。
  3. 不要自己偽造、修改任何證據,包括截圖與錄音檔。

如果你被人指控誣告:

  1. 保存當初提告的全部資料:筆錄、你提供的證據、傳訊紀錄。
  2. 回想並整理當時你為什麼那樣認為,這是判斷你主觀上是否有誣告意圖的重點。
  3. 如果發現有講錯的地方,儘快與律師討論,第172條對裁判確定前的自白有減免規定。

誣告罪的條文怎麼寫?

情形 條文 法定刑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 《中華民國刑法》第169條第1項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 第169條第2項 同上
對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169條之罪 第170條 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未指定犯人而誣告犯罪 第171條第1項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未指定犯人,而偽造、變造犯罪證據,致開始刑事訴訟程序 第171條第2項 同上
裁判確定前自白 第172條 減輕或免除其刑

告人不成,為什麼不當然是誣告?

幾個關鍵看條文用語:

  • 意圖:條文要求「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看的是申告時的主觀目的。
  • 該管公務員:申告的對象是有權處理的機關,例如檢察官、司法警察。
  • 誣告:條文只用「誣告」兩個字。白話說,是拿不實的事情去告人、讓機關以為對方犯了罪;單純記錯、誤會,或自己真心相信、只是證據不夠,和捏造事實去告人是不同的情形,個案怎麼認定由檢察官與法院判斷。

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犯罪嫌疑不足者,檢察官應為不起訴處分。這只是證據不夠,不能直接推論告訴人在說謊。當然,如果有證據顯示申告的事是編造的,就可能被另案偵辦,是否成立,由檢察官與法院依個案認定。

再從刑法總則看:《中華民國刑法》第12條規定,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誣告罪的第169條至第171條沒有處罰過失的規定,所以只是不小心講錯、沒查證清楚,與故意誣告不同。至於什麼是故意,第13條規定,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為故意,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這是刑法總則對所有故意犯罪的一般規定,不是誣告罪條文本身的字句。

未指定犯人的誣告,哪裡不同?

第169條的條文是「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針對的是被你指向的特定對象。第171條處理的是「沒有指名是誰」的情形,例如謊稱被偷、被搶,卻無此事。

兩者最大的差別是刑度:第169條最高七年,第171條最高一年(或拘役、罰金)。第171條第2項還要求偽造的證據「致開始刑事訴訟程序」才成立。

發現自己講錯了,還來得及嗎?

《中華民國刑法》第172條規定,在所誣告案件的裁判或懲戒處分確定前自白,減輕或免除其刑。這個「前」很重要:案件確定後再承認,就不在這條範圍。

條文用語是「減輕或免除其刑」,符合要件時,法院要在減輕或免除之間擇一適用;但是否符合「自白」、時點是否在確定前、最後選擇減輕還是免除,都由法院依個案認定。

被告誣告,和對方和解、對方撤告就沒事了嗎?

不當然。《刑事訴訟法》第238條規定的撤回告訴,限於「告訴乃論之罪」;而《中華民國刑法》第169條至第172條都沒有「須告訴乃論」的規定。依《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1項,檢察官因告訴、告發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就應即開始偵查。

所以就算雙方和解,對方表示不追究,案件是否繼續、怎麼處理,仍由檢察官依個案決定。和解與賠償可能會是後續評價的一項情形,但不能把它當成案件會因此結束。

在台中或嘉義被指控誣告,程序怎麼走?

誣告由檢察官依法偵查,被通知到案時,以通知書或傳票記載的承辦機關為準。流程可參考地檢署傳票怎麼處理與收到警局通知書怎麼辦。若同時涉及公然侮辱或誹謗,要分開評估。服務地點見台中總所與嘉義分所。

本文依據哪些官方法源?

本文於 2026年10月4日依全國法規資料庫現行條文整理,未引用未經查證的裁判,也未使用案件個資:

本文是一般法律資訊,不能取代律師依筆錄、證據與完整卷證所作的個別法律意見,也不保證不起訴、無罪或其他特定結果。

FAQ

常見問題

我提告後對方被不起訴,會被反告誣告嗎?
不當然。依《中華民國刑法》第169條第1項,要成立誣告,須有意圖使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單純證據不足被不起訴,不等於你有誣告。
誣告罪的刑度是多少?
《中華民國刑法》第169條第1項規定,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項:為使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的證據,同樣處罰。
沒有指名是誰,只說被偷了,也會誣告嗎?
可能。《中華民國刑法》第171條第1項處罰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後來發現自己講錯了,還能減輕嗎?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172條,犯第169條至第171條之罪,在所誣告案件的裁判或懲戒處分確定前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是否符合自白要件、減輕或免除,由法院依個案認定。
誣告對象是自己的爸媽,刑責更重嗎?
是。《中華民國刑法》第170條規定,意圖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而犯第169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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