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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聲請保護令怎麼辦?相對人收到通知後可以做什麼

發佈:2026-10-04|作者:張榮成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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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榮成律師|時起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曾任法院法官助理臺中地方法院旁,步行約 1 分鐘看承辦案例 →

QUICK ANSWER

被聲請保護令時,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審理終結後認有家庭暴力事實且有必要才核發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依第16條可不經審理先生效,不服可依第20條抗告。

被聲請保護令,只代表有人向法院提出聲請,不代表法院已經認定你家暴。真正的重點是:不要漏看通知、不要在裁定生效後違反,並在法院審理時把你的說明與證據交出去。

被聲請保護令,法院要看什麼?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法院在審理終結後,認為「有家庭暴力的事實」而且「有必要」,才會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通常保護令。也就是說,有兩道門檻:事實,加上必要性。

「家庭暴力」是什麼,第2條第1款寫得很廣: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的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行為。所以不只是動手,言語與控制行為也可能被拿來主張。

「家庭成員」也不限於夫妻。第3條包括配偶或前配偶、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者、現在或曾經的直系血親、四親等以內旁系血親等。

保護令有哪三種?差別在哪?

類型 核發方式 什麼時候生效、失效
通常保護令 法院審理終結後核發 自核發時起生效,有效期間二年以下;期間屆滿前可聲請延長,每次二年以下(第15條第1項、第2項)
暫時保護令 通常保護令審理終結前,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得不經審理程序 自核發時起生效,於聲請人撤回通常保護令聲請、法院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時失效(第16條第2項、第6項)
緊急保護令 被害人本人依第10條第1項只能聲請通常、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通常由檢察官、警察機關或主管機關聲請(第10條第2項、第12條第1項)。法院依聲請人到庭或電話陳述,足認有急迫危險者,應於四小時內以書面核發 同樣自核發時起生效,失效事由與暫時保護令相同(第16條第4項、第6項)

最容易讓相對人措手不及的是後兩種。它們可以在你還沒開庭、甚至還沒收到通知時就已經生效,所以收到任何法院文件,都要先確認它是哪一種。暫時與緊急保護令能包含的命令範圍,依第16條第3項比通常保護令窄,例如不包含命給付租金、扶養費或律師費。

通常保護令的延長,不只當事人或被害人可以聲請;依第15條第3項,檢察官、警察機關或主管機關也可以聲請延長。法院受理延長聲請後,依同條第7項應即時通知當事人。

收到通知後,現在先做哪幾件事?

  1. 看清楚是哪一個法院、哪一種聲請、開庭或補充說明的時間。以通知書記載為準。
  2. 確認有沒有已經生效的暫時或緊急保護令。有的話,從生效起就要遵守,不要再主動聯絡、接近對方。
  3. 整理你的說明:被指控的事情是否發生、發生的時間地點、前後經過。
  4. 蒐集可以佐證的資料:訊息、通話紀錄、照片、證人,原件先保存,不要刪除。
  5. 留意共同生活與子女的安排:保護令可能涉及遷出、子女的暫時照顧與會面交往,要先想好萬一被命令時,住處與子女如何處理。
  6. 評估是否委任律師:保護令事件是家事程序,聲請書與你的書面答辯都會影響法院的判斷。

法院怎麼審?相對人要知道哪些程序規則?

第13條有幾項對相對人很實際的規定:

  • 聲請的程式或要件有欠缺,法院應駁回;可以補正的,先定期間命補正。
  • 法院得依職權調查證據,必要時得隔別訊問,也就是不讓雙方同時面對面。
  • 保護令事件的審理不公開。
  • 保護令事件不得進行調解或和解。
  • 法院受理聲請後應即行審理,不得以雙方還有其他案件在偵查或訴訟,就延緩核發。

後面兩點常讓人意外。很多人想著先私下談好、讓對方撤回,但這不能取代法院的審理,也不會讓案件自動結束。另外,刑事案件還在偵查,不代表保護令會等到刑事案件結束才處理。

保護令裡可能出現哪些內容?

第14條第1項有十六款,常見的包括:

  • 禁止實施家庭暴力,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
  • 命相對人遷出住居所,或遠離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等特定場所;
  • 定汽車、機車及生活必需品的使用權;
  • 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的行使與會面交往;
  • 命給付租金或扶養費、醫療輔導費用、律師費用;
  • 命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法院核發哪幾款,由法院依個案決定。其中禁止暴力、禁止接觸、遷出、遠離、處遇計畫及性影像相關命令,違反時可能涉及《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的違反保護令罪,最重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保護令核發後不服,可以怎麼救濟?

  1. 抗告:第20條第2項規定,保護令裁定除有特別規定外得為抗告,但抗告中不停止執行。也就是說,抗告期間仍要遵守原命令。
  2. 聲請撤銷或變更:第15條第2項規定,通常保護令有效期間屆滿前,當事人或被害人得聲請法院撤銷、變更或延長。
  3. 暫時、緊急保護令:第16條第7項規定,在失效前,法院得依當事人或被害人的聲請或依職權撤銷或變更。

要提醒的是,第15條第4項寫明,當事人或被害人聲請變更或延長通常保護令時,法院裁定前原保護令不失其效力;第15條第6項另規定,通常保護令所定的命令,在期間屆滿前經法院另為裁判確定者,該命令失其效力。所以不論走哪一條路,在法院另有裁定以前,都先照現有命令行事。

因為前面提到的第61條命令一旦違反就可能涉及刑責,「先遵守、再循程序爭執」是相對人比較穩妥的做法。

在台中或嘉義被聲請保護令,要注意什麼?

保護令由被害人的住居所地、相對人的住居所地或家庭暴力發生地的地方法院管轄(第11條),在設有少年及家事法院的地區則是該法院。你要到哪個法院,以送達的通知書記載為準。

另外,第12條讓被害人可以要求保密住居所,所以通知上未必會看到對方的地址,這是正常的程序設計。服務據點見台中總所與嘉義分所,家事相關說明見家事服務,作者經歷見張榮成律師。

本文依據哪些官方法源?

本文於 2026年10月4日依全國法規資料庫現行條文整理,未引用未經查證的裁判,也未使用案件個資:

本文是一般法律資訊,不能取代律師依法院通知、聲請書與完整卷證所作的個別法律意見,也不保證保護令是否核發、撤銷或其他特定結果。

FAQ

常見問題

收到保護令聲請通知,是不是代表我已經被認定家暴了?
不是。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法院要在審理終結後,認有家庭暴力的事實且有必要,才會核發通常保護令。通知只代表有人聲請,法院還沒有作成認定。
我可以先不理會通知嗎?
不建議。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3條規定,法院得依職權調查證據,受理聲請後應即行審理,不得因其他案件偵查或訴訟而延緩。不到場說明,只會讓法院少聽到你這一方的資料。
保護令的事件可以跟對方調解或和解嗎?
不行。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3條明文規定,保護令事件不得進行調解或和解。所以雙方即使私下達成共識,也不能因此讓案件直接結束,是否核發由法院依審理結果決定。
法院還沒開庭,保護令就先生效了,合法嗎?
可能合法。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6條第1項規定,法院核發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得不經審理程序。這類保護令自核發時起生效,直到通常保護令核發或駁回聲請等情形才失效。
保護令核發後不服,可以怎麼辦?
可以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0條第2項抗告,但抗告中不停止執行。另外依第15條第2項,有效期間屆滿前,當事人或被害人可以聲請法院撤銷、變更或延長通常保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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