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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可以改監護權嗎?改定親權的條件與流程
發佈:2026-10-04|作者:張榮成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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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ICK ANSWER
依《民法》第1055條第3項,行使親權的一方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對孩子有不利情事時,他方、子女、主管機關等人得為子女利益請求法院改定,是否改定由法院依個案決定。
離婚時談好小孩跟誰,不是一輩子不能變。《民法》第1055條留了「改定」的空間,但前提是改了對孩子比較好,不是改了對父母比較方便。
這個題目常見的問法是「改監護權」。法律用語是改定「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俗稱親權。以下把法條拆成幾種情形,用白話說清楚。
哪些情況可以請求法院改定?
《民法》第1055條裡有兩個和改定直接有關的規定,我用表格整理:
| 情形 | 條文 | 白話意思 | 誰可以請求 |
|---|---|---|---|
| 原協議不利於子女 | 第1055條第2項 | 當初約定的安排,現在看對孩子不好 | 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其他利害關係人,或法院依職權 |
| 行使親權的一方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對孩子有不利情事 | 第1055條第3項 | 帶孩子的一方照顧不好,或有對孩子不利的狀況 | 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其他利害關係人 |
如果父母沒有離婚、只是分居,依《民法》第1089條之1,父母不繼續共同生活達六個月以上時,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的行使或負擔,準用第1055條、第1055條之1及第1055條之2;但父母有不能同居的正當理由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要注意兩個重點。第一,法條寫的是「為子女之利益」,不是為了討回面子,也不是為了減少給付。第二,是否構成「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不利情事」,條文沒有列舉,需要用具體事實來說明,由法院判斷。
光是「我想要回來」夠不夠?
通常不夠。法院看的是孩子現在的生活狀況,而不是父母的想法。想請求改定,建議把事實分成三塊:
- 目前的照顧是否有問題:例如孩子的飲食、就學、就醫、安全是否有被忽略,有沒有具體事件與時間。
- 改了之後的安排是否更好:誰照顧、住哪裡、上下學怎麼接送、工作時間怎麼配合。
- 孩子本人的情況:年齡、健康、與兩邊家人的感情、生活熟悉的環境。
這三塊與《民法》第1055條之1的審酌事項大致相通:包括子女的年齡與健康、子女的意願與人格發展需要、父母的生活狀況與經濟能力、保護教養的意願與態度、親子感情,以及父母一方是否妨礙另一方行使權利義務的行為。
現在先做哪幾件事?
- 先記下事實,不要只寫結論:「他照顧不好」不是事實;「某月某日孩子沒有去學校,原因是……」比較接近事實。
- 蒐集可以佐證的資料:學校聯絡簿、就醫紀錄、訊息、照片、通報紀錄。
- 不要私自帶走孩子或阻止會面:這可能被認為是妨礙對方行使權利,而且《民法》第1055條之1第1項第6款明文把這類行為列入審酌事項。
- 先看有沒有緊急狀況:如果孩子的人身安全有急迫疑慮,要先處理安全,再談改定。
- 評估協商是否可行:雙方如果能重新協議,可以把新的安排寫成書面;但《民法》第1055條第2項也表示,協議仍可能被法院以不利於子女為由改定。
- 留意收到的通知與期限:以法院、社工或主管機關通知書記載的為準。
如果問題是父母一方濫用權利,是改定還是停止親權?
不同的制度。《民法》第1090條規定,父母一方濫用對於子女的權利時,法院得依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的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的利益,宣告停止其權利的全部或一部。
簡單區分:改定,是把親權由哪一方行使重新安排;停止親權,是針對濫用權利的一方,宣告停止其權利。要走哪一條,依事實與目標選擇,必要時可以評估合併主張。
如果父母雙方都不適合行使權利,依《民法》第1055條之2,法院應依子女最佳利益並審酌第1055條之1各款事項,選定適當之人為子女的監護人,指定監護的方法,並命父母負擔扶養費用及其方式。
改定之後,法院還能處理什麼?
《民法》第1055條第4項規定,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的利益酌定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的內容和方法。第5項規定,法院得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的一方酌定會面交往的方式與期間;會面交往若有妨害子女利益,法院可以變更。
《家事事件法》第107條第1項補充:法院酌定、改定或變更親權時,可以命交付子女、容忍自行帶回子女、會面交往的方式與期間、給付扶養費、交付身分證明文件或其他財物,或命為相當的處分,並可訂定必要事項。所以改定通常不是只決定「誰帶」,還會連帶處理交付、會面與扶養費。
法院怎麼了解孩子的狀況?
《家事事件法》第106條第1項規定,法院為審酌子女的最佳利益,可以徵詢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的意見,請其訪視或調查並提出報告及建議。第108條規定,法院裁定前,應依子女的年齡與識別能力,讓孩子有表達意願或陳述意見的機會。第109條還規定,必要時法院可以為孩子選任程序監理人。
這些程序,是否採用、怎麼進行,都由法院依個案決定。
在台中或嘉義,向哪裡聲請?
《家事事件法》第104條第1項規定,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的酌定、改定、變更等事件,專屬子女住所或居所地法院管轄。如果同時有婚姻訴訟與親子非訟事件,要看第105條的合併裁判規定。
實際承辦機關,請以通知書或裁判書記載為準。程序與其他家事議題,可以參考家事事件總覽,在地服務說明見台中總所與嘉義分所,律師背景見張榮成律師。
本文依據哪些官方法源?
本文於 2026年10月4日依全國法規資料庫現行條文整理,未引用未經查證的裁判,也未使用案件個資:
- 《民法》第1055條:離婚後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與改定
- 《民法》第1055條之1: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事項
- 《民法》第1055條之2:父母均不適合時選定監護人
- 《民法》第1089條之1:父母不繼續共同生活時的準用
- 《民法》第1090條:濫用親權之停止
- 《家事事件法》第104條:親子非訟事件之管轄
- 《家事事件法》第105條:親子非訟事件之合併裁判
- 《家事事件法》第106條:訪視與調查報告
- 《家事事件法》第107條:酌定、改定親權時得命之事項
- 《家事事件法》第108條:子女陳述意見
- 《家事事件法》第109條:程序監理人
本文是一般法律資訊,不能取代律師依孩子的實際生活情形、調查報告與完整卷證所作的個別法律意見,也不保證改定成功或其他特定結果。
FAQ
常見問題
- 離婚時已經協議小孩跟誰,之後還能改嗎?
- 有機會。《民法》第1055條第2項規定,協議不利於子女時,法院得為子女的利益改定;第3項也規定,行使親權的一方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不利情事時,得請求改定。是否准許由法院依個案判斷。
- 只是因為我後來經濟比較好,可以請求改定嗎?
- 法條的重點是子女利益,不是比較誰條件好。《民法》第1055條第3項針對的是行使親權的一方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不利情事;經濟狀況只是《民法》第1055條之1所列的審酌事項之一。
- 誰可以向法院請求改定?
- 《民法》第1055條第3項列出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的利益請求法院改定。是否具備資格與理由,由法院依個案審查。
- 改定親權和停止親權是同一件事嗎?
- 不同。改定是改由誰行使或負擔,依《民法》第1055條。停止親權是父母一方濫用對子女的權利時,依《民法》第1090條,由法院宣告停止其權利的全部或一部。
- 法院改定時,會問孩子的意見嗎?
- 會依年齡與識別能力安排。《家事事件法》第108條規定,法院裁定前,應以適當方式曉諭裁判結果的影響,使孩子有表達意願或陳述意見的機會,必要時可請專業人士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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