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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保護令會怎樣?哪些命令有刑責、哪些只是強制執行
發佈:2026-10-04|作者:張榮成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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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ICK ANSWER
違反保護令未必都有刑責。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禁止施暴、禁止接觸、遷出、遠離等八款命令,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違反保護令未必都是犯罪,要看你違反的是哪一款命令。《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只把八款命令的違反列為犯罪;扶養費、租金、財物使用權、交付子女、會面交往等命令,法律另外安排了強制執行或由警察、主管機關執行的方式。
所以拿到保護令的第一件事,是把主文一款一款對照下面的表。不論你是被害人還是相對人,都先看清楚手上裁定寫了哪幾款。
保護令裡的命令,違反了都會變成犯罪嗎?
不會。法院核發的通常保護令,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項可以包含十六款內容,從禁止施暴、遷出,到定子女權利義務、給付扶養費、負擔律師費,種類很多。
但「違反保護令罪」只針對第61條列出的八款命令。其他命令沒有被遵守,走的是另一條路:依第21條第1項,由被害人聲請法院強制執行,或由主管機關、警察機關分工執行。
條文寫得很清楚:保護令核發後,當事人及相關機關都「應確實遵守」(第21條第1項)。不在第61條裡的命令,並不是可以不理,只是違反後的處理方式不是刑事追訴。
十六款命令逐款對照:哪些有刑責、哪些走執行?
| 第14條第1項 | 命令內容(簡述) | 違反時的主要處理方式 |
|---|---|---|
| 第1款 | 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 第61條第1款,違反保護令罪 |
| 第2款 | 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聯絡 | 第61條第2款,違反保護令罪 |
| 第3款前段 | 命遷出住居所 | 第61條第3款,違反保護令罪 |
| 第3款後段 | 禁止就該不動產使用、收益或處分 | 第21條第1項第1款,聲請法院強制執行 |
| 第4款 | 遠離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等特定場所 | 第61條第4款,違反保護令罪 |
| 第5款 | 汽機車及生活、職業、教育必需品的使用權與交付 | 第22條、第23條,警察機關依請求解除占有、取交被害人 |
| 第6款 | 暫定子女權利義務的行使或負擔、命交付子女 | 第24條,警察限期命交付,屆期未交付可聲請強制執行 |
| 第7款 | 子女會面交往的時間、地點、方式 | 第21條第1項第2款、第25條 |
| 第8款 | 給付住居所租金或扶養費 | 第21條第1項第1款,聲請法院強制執行 |
| 第9款 | 交付醫療、輔導、庇護所或財物損害等費用 | 第21條第1項第1款(金錢給付),聲請法院強制執行 |
| 第10款 | 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 第61條第5款,違反保護令罪;執行由主管機關(第21條第1項第3款) |
| 第11款 | 負擔相當的律師費用 | 第21條第1項第1款(金錢給付),聲請法院強制執行 |
| 第12款 | 禁止查閱被害人戶籍、學籍、所得來源資訊 | 第21條第1項第4款,被害人向相關機關申請執行 |
| 第13款 | 禁止未經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被害人性影像 | 第61條第6款,違反保護令罪 |
| 第14款 | 交付所持有的被害人性影像,必要時刪除 | 第61條第7款,違反保護令罪 |
| 第15款 | 刪除或向網路平臺等申請移除已上傳的性影像 | 第61條第8款,違反保護令罪 |
| 第16款 | 其他保護被害人的必要命令 | 第21條第1項第5款,由警察機關執行 |
第9款、第11款屬於金錢給付,本表依第21條第1項第1款「金錢給付之保護令」歸類。第61條所定的刑度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三年是上限,個案怎麼判,由檢察官與法院依情節決定。
另外,未同居親密關係伴侶依第63條之1準用保護令時,第61條只涵蓋準用第1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10款、第13款至第15款的命令,不包括遷出。
不給錢、不交物、不交小孩,權利人可以怎麼做?
這是第61條管不到、但被害人最常遇到的情況。依條文分三種:
- 金錢與不動產:不動產的禁止使用、收益或處分,以及金錢給付的保護令(例如租金、扶養費),依第21條第1項第1款「得為強制執行名義」,由被害人依《強制執行法》聲請法院強制執行,並暫免徵收執行費。
- 汽機車與必需品:相對人應交付而未交付時,依第22條第2項,警察機關得依被害人的請求,進入所在處所解除相對人的占有或扣留,取交被害人;有關的證照、書據、印章等,依第23條第1項也可以取交,取交不到的,依同條第2項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註銷、補發或請求核發代用憑證。
- 子女:不依保護令交付未成年子女,依第24條,權利人可以先聲請警察機關限期命交付;屆期仍未交付,命交付子女的保護令得為強制執行名義,並暫免徵收執行費。不依保護令辦理會面交往的,依第25條,執行機關或權利人得依第24條辦理,也可以向法院聲請變更保護令。
這些途徑都要有保護令裁定在手,建議同時保留對方拒絕履行的訊息或紀錄。
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與抗告,要注意什麼?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9條把保護令分成通常、暫時、緊急三種。暫時與緊急保護令依第16條第3項,只能核發第14條第1項第1款至第7款、第12款至第14款及第16款的命令;聲請人是主管機關時,法院也可以依聲請核發第10款。依第16條第6項,暫時與緊急保護令自核發時起生效。
第61條明文包含「依第16條第3項所為的裁定」,所以違反暫時或緊急保護令中屬於第61條的命令,同樣可能被追究;屬於金錢、交付等命令的,則依上一節的方式執行。
兩個常見誤會:
- 抗告不等於暫停:第20條第2項規定保護令裁定得抗告,但抗告中不停止執行。
- 被害人同意不等於撤銷:第17條規定,遷出與遠離命令,不因被害人同意相對人不遷出或不遠離而失效。要調整,應向法院聲請變更或撤銷。
現在先做哪幾件事?
被指控違反的人:
- 拿到完整的保護令裁定,用上面那張表逐款標出:哪幾款屬於第61條、哪幾款屬於執行事項。
- 整理時間線:被指控的行為發生在裁定生效前還是後、你何時知道裁定內容。
- 保存訊息、通話紀錄與位置資料,不要刪除,也不要再主動聯絡對方。
- 收到警局或地檢署通知時,先弄清楚是被通知為被告還是證人。通知書的處理見收到警局通知書怎麼辦,被傳喚的流程見地檢署傳票怎麼辦。
- 金錢或交付命令有困難時,透過法院聲請變更,不要自行停止履行。
被害人:
- 把保護令放在隨手可得的地方,標出哪些款項要找警察、哪些要聲請強制執行;
- 遇到第61條各款被違反,保留證據並向警察機關報案;
- 命令需要調整時,向法院聲請,不是私下口頭約定。
在台中或嘉義被指控違反保護令,程序怎麼走?
刑事部分,通常是被害人報案,警察機關通知到案製作筆錄,再由檢察官決定是否起訴;強制執行部分,則是向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實際由哪個警察機關、地檢署或法院承辦,以通知書或相關文書上的記載為準。
保護令本身是家事程序,與刑事案件、強制執行是不同程序,彼此不會因為另一個程序在進行就暫停。家事相關說明見家事服務,服務據點見台中總所與嘉義分所,作者經歷見張榮成律師。
本文依據哪些官方法源?
本文於 2026年10月4日依全國法規資料庫現行條文整理,未引用未經查證的裁判,也未使用案件個資: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9條:保護令的種類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通常保護令的十六款內容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6條:暫時保護令與緊急保護令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7條:遷出與遠離命令不因被害人同意而失效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0條:保護令程序與抗告不停止執行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1條:保護令的遵守與執行機關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2條:警察機關取交必需品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3條:證照書據的取交與補發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4條:交付未成年子女的執行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5條:會面交往不依保護令辦理時的處理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保護令罪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3條之1:未同居親密關係伴侶的準用
本文是一般法律資訊,不能取代律師依保護令裁定、筆錄與完整卷證所作的個別法律意見,也不保證不起訴、執行成功或其他特定結果。
FAQ
常見問題
- 保護令裡的每一項命令,違反了都會被判刑嗎?
- 不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只列出八款命令,例如禁止實施家庭暴力、禁止騷擾接觸、遷出、遠離。扶養費、租金等金錢給付,依同法第21條第1項第1款可作為強制執行名義,不是違反保護令罪。
- 對方不付保護令裡的扶養費,可以告他違反保護令罪嗎?
- 扶養費、租金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項第8款的命令,不在第61條列舉範圍。依第21條第1項第1款,被害人可以保護令為執行名義,依強制執行法聲請法院強制執行,並暫免徵收執行費。
- 保護令命對方交付小孩,他不交怎麼辦?
-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4條,權利人可聲請警察機關限期命義務人交付;屆期仍未交付,命交付未成年子女的保護令得為強制執行名義,由權利人聲請法院強制執行,並暫免徵收執行費。
- 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也算保護令嗎?違反了有刑責嗎?
- 算。家庭暴力防治法第9條把保護令分成通常、暫時、緊急三種,第61條也明文包含依第16條第3項核發的裁定。違反暫時或緊急保護令中第61條所列的命令,同樣可能成立該罪。
- 保護令不服可以抗告,抗告期間可以先不遵守嗎?
- 不可以。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0條第2項規定,關於保護令的裁定,除有特別規定外得為抗告,但抗告中不停止執行。在裁定被撤銷或變更之前,原命令仍然要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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