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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保護令會怎樣?哪些命令有刑責、哪些只是強制執行

發佈:2026-10-04|作者:張榮成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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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榮成律師|時起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曾任法院法官助理臺中地方法院旁,步行約 1 分鐘看承辦案例 →

QUICK ANSWER

違反保護令未必都有刑責。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禁止施暴、禁止接觸、遷出、遠離等八款命令,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違反保護令未必都是犯罪,要看你違反的是哪一款命令。《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只把八款命令的違反列為犯罪;扶養費、租金、財物使用權、交付子女、會面交往等命令,法律另外安排了強制執行或由警察、主管機關執行的方式。

所以拿到保護令的第一件事,是把主文一款一款對照下面的表。不論你是被害人還是相對人,都先看清楚手上裁定寫了哪幾款。

保護令裡的命令,違反了都會變成犯罪嗎?

不會。法院核發的通常保護令,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項可以包含十六款內容,從禁止施暴、遷出,到定子女權利義務、給付扶養費、負擔律師費,種類很多。

但「違反保護令罪」只針對第61條列出的八款命令。其他命令沒有被遵守,走的是另一條路:依第21條第1項,由被害人聲請法院強制執行,或由主管機關、警察機關分工執行。

條文寫得很清楚:保護令核發後,當事人及相關機關都「應確實遵守」(第21條第1項)。不在第61條裡的命令,並不是可以不理,只是違反後的處理方式不是刑事追訴。

十六款命令逐款對照:哪些有刑責、哪些走執行?

第14條第1項 命令內容(簡述) 違反時的主要處理方式
第1款 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第61條第1款,違反保護令罪
第2款 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聯絡 第61條第2款,違反保護令罪
第3款前段 命遷出住居所 第61條第3款,違反保護令罪
第3款後段 禁止就該不動產使用、收益或處分 第21條第1項第1款,聲請法院強制執行
第4款 遠離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等特定場所 第61條第4款,違反保護令罪
第5款 汽機車及生活、職業、教育必需品的使用權與交付 第22條、第23條,警察機關依請求解除占有、取交被害人
第6款 暫定子女權利義務的行使或負擔、命交付子女 第24條,警察限期命交付,屆期未交付可聲請強制執行
第7款 子女會面交往的時間、地點、方式 第21條第1項第2款、第25條
第8款 給付住居所租金或扶養費 第21條第1項第1款,聲請法院強制執行
第9款 交付醫療、輔導、庇護所或財物損害等費用 第21條第1項第1款(金錢給付),聲請法院強制執行
第10款 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第61條第5款,違反保護令罪;執行由主管機關(第21條第1項第3款)
第11款 負擔相當的律師費用 第21條第1項第1款(金錢給付),聲請法院強制執行
第12款 禁止查閱被害人戶籍、學籍、所得來源資訊 第21條第1項第4款,被害人向相關機關申請執行
第13款 禁止未經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被害人性影像 第61條第6款,違反保護令罪
第14款 交付所持有的被害人性影像,必要時刪除 第61條第7款,違反保護令罪
第15款 刪除或向網路平臺等申請移除已上傳的性影像 第61條第8款,違反保護令罪
第16款 其他保護被害人的必要命令 第21條第1項第5款,由警察機關執行

第9款、第11款屬於金錢給付,本表依第21條第1項第1款「金錢給付之保護令」歸類。第61條所定的刑度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三年是上限,個案怎麼判,由檢察官與法院依情節決定。

另外,未同居親密關係伴侶依第63條之1準用保護令時,第61條只涵蓋準用第1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10款、第13款至第15款的命令,不包括遷出。

不給錢、不交物、不交小孩,權利人可以怎麼做?

這是第61條管不到、但被害人最常遇到的情況。依條文分三種:

  1. 金錢與不動產:不動產的禁止使用、收益或處分,以及金錢給付的保護令(例如租金、扶養費),依第21條第1項第1款「得為強制執行名義」,由被害人依《強制執行法》聲請法院強制執行,並暫免徵收執行費。
  2. 汽機車與必需品:相對人應交付而未交付時,依第22條第2項,警察機關得依被害人的請求,進入所在處所解除相對人的占有或扣留,取交被害人;有關的證照、書據、印章等,依第23條第1項也可以取交,取交不到的,依同條第2項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註銷、補發或請求核發代用憑證。
  3. 子女:不依保護令交付未成年子女,依第24條,權利人可以先聲請警察機關限期命交付;屆期仍未交付,命交付子女的保護令得為強制執行名義,並暫免徵收執行費。不依保護令辦理會面交往的,依第25條,執行機關或權利人得依第24條辦理,也可以向法院聲請變更保護令。

這些途徑都要有保護令裁定在手,建議同時保留對方拒絕履行的訊息或紀錄。

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與抗告,要注意什麼?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9條把保護令分成通常、暫時、緊急三種。暫時與緊急保護令依第16條第3項,只能核發第14條第1項第1款至第7款、第12款至第14款及第16款的命令;聲請人是主管機關時,法院也可以依聲請核發第10款。依第16條第6項,暫時與緊急保護令自核發時起生效。

第61條明文包含「依第16條第3項所為的裁定」,所以違反暫時或緊急保護令中屬於第61條的命令,同樣可能被追究;屬於金錢、交付等命令的,則依上一節的方式執行。

兩個常見誤會:

  • 抗告不等於暫停:第20條第2項規定保護令裁定得抗告,但抗告中不停止執行。
  • 被害人同意不等於撤銷:第17條規定,遷出與遠離命令,不因被害人同意相對人不遷出或不遠離而失效。要調整,應向法院聲請變更或撤銷。

現在先做哪幾件事?

被指控違反的人:

  1. 拿到完整的保護令裁定,用上面那張表逐款標出:哪幾款屬於第61條、哪幾款屬於執行事項。
  2. 整理時間線:被指控的行為發生在裁定生效前還是後、你何時知道裁定內容。
  3. 保存訊息、通話紀錄與位置資料,不要刪除,也不要再主動聯絡對方。
  4. 收到警局或地檢署通知時,先弄清楚是被通知為被告還是證人。通知書的處理見收到警局通知書怎麼辦,被傳喚的流程見地檢署傳票怎麼辦。
  5. 金錢或交付命令有困難時,透過法院聲請變更,不要自行停止履行。

被害人:

  1. 把保護令放在隨手可得的地方,標出哪些款項要找警察、哪些要聲請強制執行;
  2. 遇到第61條各款被違反,保留證據並向警察機關報案;
  3. 命令需要調整時,向法院聲請,不是私下口頭約定。

在台中或嘉義被指控違反保護令,程序怎麼走?

刑事部分,通常是被害人報案,警察機關通知到案製作筆錄,再由檢察官決定是否起訴;強制執行部分,則是向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實際由哪個警察機關、地檢署或法院承辦,以通知書或相關文書上的記載為準。

保護令本身是家事程序,與刑事案件、強制執行是不同程序,彼此不會因為另一個程序在進行就暫停。家事相關說明見家事服務,服務據點見台中總所與嘉義分所,作者經歷見張榮成律師。

本文依據哪些官方法源?

本文於 2026年10月4日依全國法規資料庫現行條文整理,未引用未經查證的裁判,也未使用案件個資:

本文是一般法律資訊,不能取代律師依保護令裁定、筆錄與完整卷證所作的個別法律意見,也不保證不起訴、執行成功或其他特定結果。

FAQ

常見問題

保護令裡的每一項命令,違反了都會被判刑嗎?
不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只列出八款命令,例如禁止實施家庭暴力、禁止騷擾接觸、遷出、遠離。扶養費、租金等金錢給付,依同法第21條第1項第1款可作為強制執行名義,不是違反保護令罪。
對方不付保護令裡的扶養費,可以告他違反保護令罪嗎?
扶養費、租金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項第8款的命令,不在第61條列舉範圍。依第21條第1項第1款,被害人可以保護令為執行名義,依強制執行法聲請法院強制執行,並暫免徵收執行費。
保護令命對方交付小孩,他不交怎麼辦?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4條,權利人可聲請警察機關限期命義務人交付;屆期仍未交付,命交付未成年子女的保護令得為強制執行名義,由權利人聲請法院強制執行,並暫免徵收執行費。
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也算保護令嗎?違反了有刑責嗎?
算。家庭暴力防治法第9條把保護令分成通常、暫時、緊急三種,第61條也明文包含依第16條第3項核發的裁定。違反暫時或緊急保護令中第61條所列的命令,同樣可能成立該罪。
保護令不服可以抗告,抗告期間可以先不遵守嗎?
不可以。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0條第2項規定,關於保護令的裁定,除有特別規定外得為抗告,但抗告中不停止執行。在裁定被撤銷或變更之前,原命令仍然要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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