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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機被扣押多久拿得回來?發還扣押物、暫時發還與擔保金

發佈:2026-10-04|作者:張榮成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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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榮成律師|時起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曾任法院法官助理臺中地方法院旁,步行約 1 分鐘看承辦案例 →

QUICK ANSWER

手機被扣押沒有固定三個月或六個月返還期限;關鍵在是否仍有證據或沒收必要,可依案件情況聲請發還、暫時發還,或繳納擔保金撤銷扣押。

手機被扣押沒有固定三個月或六個月返還期限;關鍵在是否仍有證據或沒收必要,可依案件情況聲請發還、暫時發還,或繳納擔保金撤銷扣押。

手機被帶走後,工作聯絡、帳號驗證與日常資料都可能受到影響。許多人聽說「三個月會還」或「六個月可以拿回」,但現行《刑事訴訟法》並沒有這種一到期就自動返還的固定期限。真正要先確認的是扣押原因、案件階段,以及原機是否仍有留存必要。

為什麼手機或財物會被扣押?

依刑事訴訟法第133條,可作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可以扣押;為保全追徵,必要時也得酌量扣押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第三人的財產。

手機可能因裝置本身、其中資料或與案件的關聯而被認為可作為證據。財物也可能涉及沒收或追徵保全。不同扣押目的會影響後續能否發還,不能只用「鑑識是否完成」一項判斷。

非附隨於搜索的扣押,依刑事訴訟法第133條之1,除以得為證據之物扣押或權利人同意外,原則上應經法官裁定。以同意方式扣押時,執行人員應先告知權利人得拒絕,並把同意記載於筆錄。

手機被扣押多久才會返還?

沒有一律適用的三個月或六個月期限。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扣押物如果已無留存必要,不必等到案件終結,應由法院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

判斷時可先整理:

  1. 手機是由哪個機關、哪一案件扣押。
  2. 扣押目的是證據、沒收,還是追徵保全。
  3. 案件目前在偵查、審判或上訴階段。
  4. 手機是否已完成必要檢視,以及原機是否仍被認為需要留存。
  5. 取回手機的具體需要與權利資料。

只有在「已無留存必要」時,才符合正式發還的核心條件。等待時間長短本身,不會自動取代這項判斷。

正式發還、暫時發還與擔保金有何不同?

三種處理方式的法律效果不同:

方式 核心條件 主要效果
正式發還 扣押物已無留存必要 由法院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
暫時發還 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提出請求,並獲准 取回物品,但可能負保管責任
繳納擔保金撤銷扣押 得沒收或追徵之扣押物,所有人或權利人聲請,且法院或檢察官認為適當 定相當擔保金,繳納後撤銷扣押

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暫時發還可以命聲請人負保管責任,不能把它理解為案件已不再需要該物。正式發還則以無留存必要為前提,兩者不應混在同一項請求中而不說明主次。

可以繳納擔保金讓扣押撤銷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之1,得沒收或追徵的扣押物,法院或檢察官依所有人或權利人的聲請,認為適當時,得裁定或命令相當擔保金,在繳納後撤銷扣押。

這不是任何手機或扣押物都能直接「付錢換回」。條文限定物品性質、聲請人身分,並保留法院或檢察官對適當性的判斷。聲請時應先釐清扣押目的,避免把擔保金制度誤用在單純證據扣押。

數位鑑識完成後,手機是否必須立即返還?

不一定。鑑識完成可以用來說明資料已經取得,支持重新檢視原機是否還有留存必要;但刑事訴訟法第133條仍允許扣押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因此鑑識完成不會自動產生立即發還的效果。

聲請時可以具體說明已完成哪些程序、為何原機不再需要留存,以及長期無法使用手機造成的實際影響。若機關仍認為原機可能需要再查驗、作為證據或涉及沒收,則仍會個別判斷。

要如何準備發還扣押物的聲請?

可以先把聲請內容分成四部分:

  • 扣押物名稱、特徵及扣押案件資訊。
  • 聲請人是所有人、持有人、保管人或權利人的依據。
  • 主張已無留存必要,或請求暫時發還的具體理由。
  • 主要請求與備位方案,例如先請求正式發還,未准時再請求暫時發還。

偵查中通常要先確認承辦檢察署與案號;案件已在法院時,則確認審理法院及股別。若物品是任意交付後被留存,刑事訴訟法第143條規定仍準用扣押物處理規定,不因當初是自行交付就排除發還問題。

扣押物可能被變價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141條,得沒收或追徵的扣押物,如果有喪失、毀損、減低價值之虞,或不便保管、保管費用過高,得予變價並保管價金。

因此,對容易貶值、難以保管的物品,處理結果不一定是原物持續留存。聲請前要先確認物品是否仍在、是否已變價,以及目前保管的標的是原物或價金。

判決後扣押物何時返還?

依刑事訴訟法第317條,扣押物未經諭知沒收者,應即發還。但在上訴期間內或案件上訴中,如仍有必要,可以繼續扣押。

因此,一審判決沒有宣告沒收,不等於宣判當天必定能領回。仍須確認判決是否確定、有無上訴,以及機關是否認為上訴期間仍有扣押必要。

若手機或重要財物已影響工作生活,可帶扣押物品目錄、搜索或扣押文件及案件資料,向張榮成律師確認聲請方向,也可參考刑事辯護服務與收到搜索票時應注意什麼。中部地區可聯絡台中西區服務據點或嘉義服務據點。

常見問題

手機扣押滿三個月就必須返還嗎?

不一定。《刑事訴訟法》沒有規定滿三個月或六個月即自動返還,仍須判斷有無留存必要。

鑑識完成後可以立刻拿回手機嗎?

鑑識完成可作為聲請理由,但不等於必然立即返還;仍要確認原機有無證據、沒收或保全必要。

暫時發還後可以自由處分手機嗎?

不宜如此理解。刑事訴訟法第142條規定,暫時發還時得命聲請人負保管責任。

所有人以外的人可以請求暫時發還嗎?

可以。刑事訴訟法第142條列有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但是否准許仍須個別判斷。

繳擔保金一定可以撤銷扣押嗎?

不一定。限得沒收或追徵的扣押物,並須由所有人或權利人聲請,經法院或檢察官認為適當。

判決沒有沒收,為何還沒發還?

刑事訴訟法第317條允許在上訴期間或上訴中有必要時繼續扣押,應先確認案件是否確定。

官方法源

本文於2026年10月4日依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刑事訴訟法》核對現行第133條、第133條之1、第141條、第142條、第142條之1、第143條及第317條。

作者:張榮成律師|發布日期:2026年10月4日|更新日期:2026年10月4日

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也不保證扣押物會在特定時間發還。扣押目的、案件階段、物品性質、所有權及證據需求不同,正式發還、暫時發還或擔保金方案均應依卷證個別判斷。

FAQ

常見問題

手機被扣押三個月就一定要返還嗎?
不一定。刑事訴訟法沒有規定手機扣押滿三個月或六個月即當然返還;是否發還,重點是扣押物有無繼續留存、作為證據或沒收的必要。
手機完成數位鑑識後,就一定要立刻返還嗎?
不一定。數位鑑識完成是判斷留存必要性的因素之一,但不等於法院或檢察官必須立即返還;仍須確認原機是否另有證據、沒收或保全必要。
正式發還和暫時發還有什麼不同?
正式發還是因扣押物已無留存必要而解除持有;暫時發還則可能命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負保管責任,物品仍與案件程序相連。
誰可以聲請暫時發還扣押物?
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扣押物的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可以提出請求,是否准許仍由法院或檢察官依案件需要判斷。
可以繳錢把扣押撤銷嗎?
刑事訴訟法第142條之1限於得沒收或追徵的扣押物,由所有人或權利人聲請,法院或檢察官認為適當時,得定擔保金,繳納後撤銷扣押。
案件判決後,扣押物一定會返還嗎?
刑事訴訟法第317條規定,未經諭知沒收的扣押物應即發還;但在上訴期間或上訴中如有必要,仍得繼續扣押。
物品是自己主動交給警方,也能聲請發還嗎?
可以檢視。刑事訴訟法第143條規定,任意提出或交付後經留存的物品,準用扣押物處理規定,仍可依是否有留存必要判斷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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