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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怎麼辦?程序、刑度與20日上訴
發佈:2026-10-04|作者:張榮成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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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ICK ANSWER
先確認收到的是檢察官聲請書,還是法院簡易判決。前者等同起訴、尚未判刑;後者原則應自送達日起20日內決定是否上訴,並檢查是否屬依第451條之1請求所作、不得上訴的判決。
先確認收到的是檢察官聲請書,還是法院簡易判決。前者等同起訴、尚未判刑;後者原則應自送達日起20日內決定是否上訴,並檢查是否屬依第451條之1請求所作、不得上訴的判決。
收到的文件是「聲請書」還是「法院判決」?
信封裡若寫著「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出具機關通常是地檢署,內容會記載檢察官認定的犯罪事實、證據與適用法條。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檢察官認為案件適合簡易判決處刑時,應以書面向法院聲請;同條第3項規定,這項聲請與起訴有同一效力。
因此,收到聲請書表示案件已從偵查階段進入法院,但法院尚未作成最終判決。此時最重要的是確認文書名稱、發文機關、法院案號及檢察官所列事實,不要把「檢察官聲請處刑」誤認成「法院已經判刑」。
真正的簡易判決會由法院作成,內容依《刑事訴訟法》第454條記載犯罪事實、證據名稱、適用法條、裁判結果及上訴曉示。兩份文件可能接續送達,法律效果卻完全不同。
收到聲請書後,先檢查哪五件事?
把聲請書攤開後,可先依下列順序逐項核對:
- 被告及案件資料是否正確:姓名、案號、偵查案號與法院是否一致。
- 犯罪事實有無錯誤:時間、地點、行為、金額、對象及次數是否符合實際情況。
- 證據名稱是否完整:聲請書所列供述、文件、影像或其他資料,是否存在誤讀或遺漏。
- 適用法條是否有爭議:檢察官認定的罪名,是否與聲請書記載事實相符。
- 有無求刑或緩刑請求:尤其要確認自己是否曾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表示願受一定科刑範圍或願意接受緩刑。
若事實或證據有爭議,應把原始資料與說明整理好,儘早提出。簡易程序可能不經通常審判,不能預設法院一定會另外通知開庭後才處理。
簡易判決一定不開庭嗎?
法院桌上已有偵查卷證時,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只要被告在偵查中的自白或其他現存證據足以認定犯罪,法院得依檢察官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直接作成簡易判決。
但法條同時規定,法院認為有必要時,應在處刑前訊問被告。所以簡易程序可能沒有通常審判中的完整調查與辯論,也可能由法院通知被告到場說明。
是否收到開庭通知,不能用來判斷案件有沒有繼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3條,簡易判決處刑案件,法院應立即處分;法條沒有設定一段讓被告等待補件的固定時間。若有意見要說明,越早整理越能降低法院已作成判決後才發現問題的風險。
哪些案件可能用簡易判決處刑?
法院要採簡易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須有偵查中的自白或其他現存證據,已足以認定犯罪。即使檢察官原先依通常程序起訴,若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適合簡易判決處刑,依同條第2項,也可以不經通常審判程序直接判決。
被告在偵查中自白時,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4項,也可以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不過,被告提出請求不代表檢察官或法院必然接受,最後仍須由檢察官審酌是否聲請、法院判斷是否符合簡易程序要件。
簡易判決可以判多重?
看到「簡易」兩字,有人會以為一定只是小額罰金。實際上,《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限定法院在簡易程序中可宣告的刑,包括:
- 宣告緩刑;
- 得易科罰金的有期徒刑;
- 得易服社會勞動的有期徒刑;
- 拘役;
- 罰金。
是否能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仍要看法院實際宣告的刑與相關法律條件,不能只因案件採簡易程序就預設結果。
依《刑事訴訟法》第450條,法院作成簡易判決時,還可以併科沒收或作其他必要處分。因此,評估判決影響時,除主刑外,也要注意判決有無沒收金錢、物品或其他處分。
什麼是第451條之1的求刑或緩刑請求?
偵查筆錄若記載被告願意接受某個科刑範圍,或願意接受緩刑,必須特別留意《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
依該條第1項,被告在偵查中自白後,可以向檢察官表示願受科刑的範圍或願意接受緩刑;檢察官同意時,應記明筆錄,再以被告的表示為基礎向法院求刑或請求宣告緩刑。
檢察官在提出請求前,依同條第2項,得徵詢被害人意見,並視情況、經被害人同意,命被告向被害人道歉或支付相當數額的賠償金。若偵查中自白但尚未作出科刑範圍表示,依同條第3項,在審判中仍可向法院表示,檢察官也可依該表示求刑或請求緩刑。
這類表示會影響法院可判的範圍與後續救濟,不能把它當成一般的「希望判輕一點」,也不應與《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以下的協商程序混稱。
法院一定要照求刑或緩刑請求的範圍判嗎?
卷內若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提出的求刑或緩刑請求,法院原則上應在該範圍內判決。但同條第4項列有例外:
- 被告所犯之罪不符合第449條的簡易處刑範圍;
- 法院認定的犯罪事實明顯不同,或發現其他裁判上一罪事實,使原求刑顯不適當;
- 法院認為應作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判決;
- 檢察官的請求顯有不當或顯失公平。
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法院認為存在上述情形時,應改用通常程序審判。收到檢察官聲請書後若發現犯罪事實、罪名或求刑基礎有重大問題,就不宜只等待簡易判決結果。
法院改走通常程序,代表一定判得更重嗎?
法院改用通常程序,只代表案件不再直接依簡易程序處理,並不等於已決定加重刑罰。改行通常程序的原因,可能是案件不符合簡易處刑要件、事實與檢察官求刑基礎不同、求刑顯失公平,或法院認為可能要作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判決。
程序改變後,案件會依通常審判方式進行。此時應重新確認法院認定的爭點、檢察官主張與需要調查的證據,不能只用原先聲請書的內容預測最後結果。
簡易判決書為什麼看起來很短?
收到法院判決時,有些人會發現內容只列出簡短事實,再引用檢察官聲請書。這種寫法不一定代表法院漏寫。
依《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簡易判決書可以簡略製作;若法院認定的犯罪事實、證據及適用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或起訴書相同,法院可以直接引用。
閱讀判決時,應把法院簡易判決與先前的聲請書或起訴書放在一起看,才能確認法院實際採用哪些犯罪事實、證據與法條。只看判決最後一頁的刑度,容易漏掉認定基礎與沒收內容。
簡易判決的20日上訴期限怎麼看?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1項第5款規定,簡易判決應記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得提起上訴的曉示;依法不得上訴的判決則不在此限。《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並要求書記官收到判決原本後立即製作正本送達。
所以要先分清楚:
- 收到檢察官聲請書時,尚未開始計算針對簡易判決的20日上訴期間;
- 收到法院簡易判決時,才須依送達日期確認20日期限;
- 判決若屬依法不得上訴者,不能只看一般20日說明判斷。
收到法院信件後,應保留信封、送達證書或其他可辨識送達日期的資料,並立即核對判決末尾的救濟曉示。不要用判決製作日、聲請書日期或自己拆信的印象取代正式送達資料。
簡易判決要向哪個法院上訴?
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對一般簡易判決不服,可以上訴至有管轄權的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這和一般人直覺以為「第二審就是高等法院」不同。簡易判決的第二審由地方法院合議庭審理,所以應依判決書上的救濟曉示確認管轄法院與辦理方式。
法律依據上,同條第3項規定,這類上訴準用刑事訴訟法第三編第一章(上訴通則)及第二章(第二審)的規定,但排除第361條。第361條規範的是不服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時向高等法院上訴等事項,與簡易判決改由地方法院合議庭審理的設計不合,所以不準用。準用通則的結果,《刑事訴訟法》第349條「上訴期間為2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也適用於簡易判決,與第454條第1項第5款的曉示一致;同條但書並規定,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的上訴,也有效力。
若不服的不是簡易判決,而是法院在簡易程序中所作的裁定,依第455條之1第4項、第5項,可以抗告於管轄的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抗告程序準用第四編的規定。
準備是否上訴時,至少應核對:
- 法院認定的犯罪事實是否與卷內資料相符;
- 證據名稱及證明內容有無錯誤;
- 適用法條是否正確;
- 宣告刑及沒收內容有無爭議;
- 判決是否屬第451條之1請求所作的科刑判決。
哪一種簡易判決不能上訴?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2項明定,依第451條之1的請求所作成的科刑判決,不得上訴。
關鍵不在判決封面有沒有寫「簡易」兩字,而在法院的科刑判決是否基於被告先前表示願受的科刑範圍或緩刑、檢察官依此提出請求,並依第451條之1作成。
因此,在偵查筆錄中表示願受某個刑度前,應先確認:
- 自己承認的犯罪事實範圍;
- 願受科刑的上下限或緩刑條件;
- 有無道歉或賠償事項;
- 法院依該請求判決後不得上訴的效果。
若已收到判決,則應把偵查筆錄、檢察官聲請書與法院判決並列核對,不能僅憑「我當時有認罪」就自行判斷能否上訴。
收到聲請書或判決後,實際處理順序是什麼?
桌上若同時有地檢署與法院的文件,可以依下列順序處理:
- 確認文書類型:是檢察官聲請書、法院通知,還是法院簡易判決。
- 記錄收件及送達資料:尤其是法院判決的實際送達日期。
- 核對事實、證據與法條:將聲請書、判決及自己留存的資料逐項比對。
- 檢查有無第451條之1的求刑表示:回想並核對偵查筆錄,不要只靠記憶。
- 聲請階段儘快提出意見:有事實、證據或量刑資料要補充時,不宜等法院另行傳喚。
- 判決階段立即確認救濟:一般簡易判決須注意送達日起20日;第451條之1科刑判決則有不得上訴的限制。
越早分清楚文件與程序位置,越能避免把尚可補充意見的聲請階段拖成已經收到判決,或因誤認所有簡易判決都能上訴而錯估救濟空間。
常見問題
收到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代表已經有罪嗎?
聲請書是檢察官向法院提出的書面聲請,與起訴有同一效力,但仍不是法院判決。法院之後可能作成簡易判決,也可能依法改用通常程序。
簡易程序一定會通知我開庭嗎?
不一定。法院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作成判決;只有認為有必要時,才應在處刑前訊問被告。沒有開庭通知時,更要及早處理需要補充的意見與資料。
簡易判決是不是只會判罰金?
不一定。《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容許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的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第450條也容許併科沒收或其他必要處分。
不同意檢察官聲請書的事實,可以要求通常審判嗎?
法院是否改用通常程序,要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及第452條判斷。若事實、罪名、證據或求刑基礎有重大爭議,應儘早具體說明,交由法院依法決定程序。
20日是從聲請書寄出日開始嗎?
不是。依《刑事訴訟法》第454條,20日是針對法院簡易判決,自判決送達之日起計算。收到檢察官聲請書時,法院尚未作成該簡易判決。
一般簡易判決的第二審是哪個法院?
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是有管轄權的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實際辦理仍應核對判決末尾的救濟曉示。
已經同意檢察官的求刑範圍,法院判決後還能上訴嗎?
如果法院是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的請求作成科刑判決,第455條之1第2項規定不得上訴。是否屬於此種判決,應核對偵查筆錄、檢察官聲請內容與法院判決。
不服的是簡易程序中的裁定,不是判決,該怎麼辦?
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4項,對適用簡易程序案件所為的裁定不服,得抗告於管轄的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依同條第5項,抗告準用第四編的規定。
官方法源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至第455條之1|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刑事訴訟法》第349條:上訴期間|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向高等法院上訴(簡易判決上訴不準用)|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延伸閱讀與法律協助
若案件仍在警詢階段,可先看收到警局通知書怎麼辦;已收到地檢署傳票時,可參考收到地檢署傳票與偵查庭流程;需要確認偵查卷證與法院資料的差別,可閱讀偵查中可以閱卷嗎及刑事辯護服務。
本文由張榮成律師撰寫,更新日期為2026年10月4日。內容為一般刑事程序資訊,不能取代律師依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偵查筆錄、法院案號、送達資料及完整卷證所作的個案法律意見,也不保證緩刑、易科罰金、改行通常程序、上訴結果或其他特定結果。台中或嘉義案件可參考台中總所、嘉義分所與張榮成律師介紹。
FAQ
常見問題
- 收到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代表已經被法院判刑嗎?
- 還沒有。聲請書是檢察官向法院提出的書面聲請,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3項與起訴有同一效力;真正的刑罰結果,要看法院之後作成的簡易判決或改依通常程序審理的結果。
- 簡易判決程序一定會開庭嗎?
- 不一定。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法院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作成簡易判決;但法院認為有必要時,應在處刑前訊問被告。沒有收到開庭通知,不代表案件沒有繼續進行。
- 簡易判決可能判什麼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限於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的有期徒刑,以及拘役或罰金;法院並得依第450條併科沒收或為其他必要處分。
- 不認同檢察官聲請書,可以等法院通知再說嗎?
- 不宜消極等待。簡易程序可能不經通常審判,刑事訴訟法第453條並要求法院立即處分。若犯罪事實、證據、法條或量刑資料有爭議,應在法院判決前儘快整理並提出。
- 法院可以不作簡易判決,改成通常程序嗎?
- 可以。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法院認為有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情形,例如案件不適合簡易處刑、認定事實顯然不同、應作無罪等判決,或檢察官請求顯失公平時,應改用通常程序審判。
- 簡易判決的20日上訴期間從哪一天開始?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規定,簡易判決應記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得提起上訴。收到法院判決後應保存信封與送達資料,確認實際送達日期,避免把檢察官聲請書日期誤當起算日。
- 所有簡易判決都可以上訴嗎?
- 不是。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一般簡易判決得上訴至管轄的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但依第451條之1的求刑或緩刑請求所作成的科刑判決,不得上訴。
- 不服的是簡易程序中的裁定,不是判決,該怎麼辦?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4項,對適用簡易程序案件所為的裁定不服,得抗告於管轄的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依同條第5項,抗告準用第四編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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