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刑事
賣到仿冒品會被告嗎?商標法的刑責與責任界線
發佈:2026-10-04|作者:張榮成律師
- #商標法
- #仿冒品
- #網路賣家
- #沒收
- #損害賠償
QUICK ANSWER
明知是他人仿冒商標的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依現行商標法第97條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透過網路為之者亦同。
賣到仿冒品,確實可能被商標權人提告,但是否構成犯罪,要看賣的東西是不是仿冒品、你當時是否明知,以及有沒有足夠的證據。即使進貨時不知道,被通知後繼續賣,風險也會明顯升高。
商標法處罰哪幾種行為?
現行《商標法》第95條處罰「使用」: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 在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的商標;
- 在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的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
- 在同一或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的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
而賣家最常碰到的是現行第97條:明知他人所為的前二條(第95條、第96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白話說,不必真的賣出去,明知是仿冒品還擺著準備賣、在網路上刊登,都可能落入條文範圍。
修法提醒:商標法第68、70、95、96、97條已於民國111年5月4日修正公布,沿革記載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截至本文整理時尚未施行。依全國法規資料庫顯示的修正條文,第95條第1項刪去「為行銷目的」的文字,並增訂第2項、第3項,處罰為行銷目的製造、販賣、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附有相同或近似商標的標籤、吊牌、包裝容器等物品(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透過網路為之者亦同;第97條改為「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第一項商品者」,條文中不再出現「明知」二字。這些還不是現行規定;個案適用哪一版,以行為時有效的條文為準。
製造者與販賣者,責任一樣嗎?
不一樣,法定刑不同(以下為現行條文):
| 角色 | 主要條文 | 法定刑 |
|---|---|---|
| 為行銷目的,自己在商品或服務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標 | 《商標法》第95條 |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
| 明知是仿冒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 | 第97條 |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
| 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進行第97條的行為 | 第97條 | 亦同 |
從法定刑來看,第95條的「使用」比第97條的「販賣」重;但實際如何處理,由檢察官與法院依個案決定。
「我不知道是仿冒品」有用嗎?
現行第97條的條文本身就寫了「明知」,所以要討論的是你在販賣、持有或陳列時,是不是明知那是仿冒品。另外,《刑法》第12條規定,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過失行為的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第97條沒有處罰過失的規定。
常被拿來判斷的情形包括:價格是否明顯低於市價、進貨管道是否正常、有沒有進貨單據、商品外觀是否有明顯疑點、被通知後有沒有繼續販售。這些只是判斷時常見的考量,不是公式。
沒收與民事責任是什麼?
沒收:《商標法》第98條規定,侵害商標權的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庫存、吊牌、包裝都可能受影響。
民事:
- 第69條:商標權人可請求除去侵害、防止侵害,也可請求銷毀侵害商標權的物品及從事侵害行為的原料或器具;對故意或過失侵害者,得請求損害賠償,請求權自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超過十年也一樣。
- 第71條第1項:損害可從下列擇一計算:依民法規定;依侵害所得利益;查獲商品零售單價一千五百倍以下的金額(超過一千五百件時以總價定賠償金額);相當於授權金的金額。第2項規定,賠償金額顯不相當時,法院得酌減。
民事賠償以故意或過失為要件,和刑事上要求「明知」不同,所以刑事不成立,不代表民事就不必負責。
和解有用嗎?
和解通常會影響商標權人是否繼續追究、民事賠償範圍,以及檢察官或法院評價時的情節。不過,商標法的刑罰規定沒有須告訴乃論的條文,因此不要預設「對方撤告案件就結束」。和解書要寫清楚庫存如何處理、網路刊登是否下架、是否包含民事請求。
被通知了,現在先做哪幾件事?
- 先停止販售和刊登,但先截圖保存商品頁、價格、銷售紀錄,再下架。
- 保存進貨資料:進貨單、轉帳紀錄、對話紀錄、廠商資料、有沒有說明是正品的紀錄。
- 不要處理庫存:不要自行丟棄、轉賣或退回,以免被誤會要隱匿,除非律師或承辦機關另有指示。
- 記下通知內容:是律師函、警察通知、檢察官傳票還是法院文件,各自處理方式不同。
- 不要在對話裡直接承認或否認所有事情,先確認自己賣過的是哪些、被主張的是哪些。
- 處理方式可參考收到警局通知書怎麼辦與收到地檢署傳票怎麼辦。
在台中或嘉義遇到這類案件,程序是什麼?
通常是商標權人提出告訴或檢舉,警察機關通知到場,或檢察官傳喚,之後由檢察官決定是否起訴。要到哪個機關、哪一天到場,以通知書記載的承辦機關為準。作者經歷見張榮成律師,服務據點見台中總所與嘉義分所。
本文依據哪些官方法源?
本文於 2026年10月4日依全國法規資料庫現行條文整理,未引用未經查證的裁判,也未使用案件個資:
- 《商標法》第69條:商標權人的除去、防止、銷毀與賠償請求
- 《商標法》第71條:損害賠償的計算方式
- 《商標法》第95條: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標的刑責(頁面可能顯示尚未施行的修正條文)
- 《商標法》第96條:侵害證明標章的刑責(頁面可能顯示尚未施行的修正條文)
- 《商標法》第97條:販賣、持有、陳列仿冒商品的刑責(頁面可能顯示尚未施行的修正條文)
- 《商標法》第98條:侵權物品沒收
- 《中華民國刑法》第12條:故意與過失
本文是一般法律資訊,不能取代律師依進貨資料、商品實物與完整卷證所作的個別法律意見,也不保證不起訴、緩起訴或其他特定結果。
FAQ
常見問題
- 我是從批發商進貨,不知道是仿冒品,會有刑責嗎?
- 現行商標法第97條的條文明定「明知」他人所為的仿冒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才處罰。所以是否「明知」是爭執重點,要看進貨與販售的整體情形,由檢察官與法院依個案認定。
- 只在網路上刊登,還沒賣出去,會算嗎?
- 可能。現行商標法第97條處罰明知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仿冒商品,並規定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是否構成,要看商品是否真的是仿冒品,以及是否明知。
- 仿冒品會被沒收嗎?
- 商標法第98條規定,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的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庫存、標籤、包裝是否屬於這類物品,要一併確認。
- 商標權人可以請求多少賠償?
- 商標法第71條第1項列了四種計算方式,可擇一請求,包括依民法計算、依侵害所得利益、查獲商品零售單價一千五百倍以下金額、相當於授權金的金額,法院認為顯不相當時可酌減。
- 商標權人可以要求我銷毀庫存嗎?
- 可以主張。商標法第69條第2項規定,商標權人得請求銷毀侵害商標權的物品及從事侵害行為的原料或器具,但法院審酌侵害程度及第三人利益後,得為其他必要處置。
延伸閱讀
CONTACT
現在就需要律師?
收到通知書、被移送、要開羈押庭,請直接來電或加 LINE,先把目前程序告訴律師。
台中總所:台中市西區自由路一段101號10樓之7(臺中地方法院旁(法院為自由路一段91號,步行約 1 分鐘))|嘉義分所:嘉義市東區雅竹路7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