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刑事
網路上的圖片可以拿來用嗎?著作權的刑責與賠償
發佈:2026-10-04|作者:張榮成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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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ICK ANSWER
擅自重製他人圖片,依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擅自公開傳輸依第92條也是同一刑度。
網路上看得到的圖片,不等於可以自由使用。多數圖片從完成時就有著作權,把它下載、修改、貼到自己的網站或社群,可能同時有刑事責任和民事賠償責任;但是否構成侵權,要看有沒有授權、是不是合理使用。
為什麼找得到的圖片還是有著作權?
《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也就是說,不需要註冊,也不需要加浮水印或寫「版權所有」,創作完成就受保護。
另一方面,第10條之1規定,著作權的保護只及於「表達」,不及於思想、概念、原理等。所以你可以參考別人圖片裡的想法,但不能直接把他的那張圖拿來用。
下載、貼圖、轉貼,各算什麼行為?
法律上,不同的使用方式對應不同的權利,也對應不同的條文。
- 重製:依第3條第1項第5款,是用印刷、複印、攝影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地重複製作。下載圖片存檔、截圖、印出來,都可能算。
- 公開傳輸:依第3條第1項第10款,是用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讓公眾可以在各自選定的時間或地點接收。把圖片放上網站、社群貼文、電商商品頁,常被認為是這一類。
- 改作:依第3條第1項第11款,是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例如把圖片修圖後再用。
- 散布:依第3條第1項第12款,是不問有償或無償,將著作原件或重製物提供公眾交易或流通。
什麼情形算合理使用?
《著作權法》第65條第1項規定,著作的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的侵害。第2項要求審酌一切情狀,特別是下列四項:
- 利用的目的及性質,包括是商業目的,還是非營利教育目的;
- 著作的性質;
- 所利用的質量,及占整個著作的比例;
- 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的影響。
白話講,用在商品廣告、品牌宣傳,通常比個人學習更容易被認為是商業目的;整張圖原樣使用,比只用一小部分更容易有問題;如果用了以後別人就不用再買原圖,對市場影響就大。以上都不是單獨決定的因素,法院會綜合判斷。
另外,現行第91條第4項明文規定,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刑責和賠償有多重?
| 行為 | 條文 | 法定刑 |
|---|---|---|
| 擅自重製 | 第91條第1項 |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
|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重製 | 第91條第2項 | 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
|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 | 第91條第3項 | 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
| 擅自公開傳輸、改作、編輯、出租等 | 第92條 |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
| 明知是侵權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持有 | 第91條之1第2項 |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
民事部分,《著作權法》第88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侵害,連帶負責。依第88條第2項,被害人可依民法的損害賠償規定請求,或請求侵害人因侵害所得的利益。第3項規定,被害人不易證明實際損害額時,可請求法院在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酌定,故意且情節重大的,可增至五百萬元。
著作權的罪名可以和解嗎?
現行《著作權法》第100條規定,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所以權利人撤回告訴,通常會影響案件的處理。
但同條有例外:犯第91條第3項(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意圖銷售或出租而重製)及第91條之1第3項(散布的侵權重製物為光碟)之罪,不在告訴乃論的範圍。一般在網站或社群使用圖片的情形,通常不涉及光碟,但是否落入例外,仍要看個案事實。
修法提醒:著作權法第91、91-1、100、117條已於民國111年5月4日修正公布,並刪除第98、98-1條,沿革記載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截至本文整理時尚未施行。依全國法規資料庫顯示的修正條文,第91條、第91條之1刪除光碟加重的規定(第91條的合理使用規定因此移為第3項);第100條的非告訴乃論例外,改為「就有償提供著作全部原樣利用,致著作財產權人受有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之損害」,並列出數位格式重製、意圖營利散布數位格式重製物、擅自公開傳輸三種情形。這些還不是現行規定;個案適用哪一版,以行為時有效的條文為準。
收到律師函或警察通知,現在先做哪幾件事?
- 先不要立刻刪除所有東西,但可以先暫停使用,並保存使用情形的截圖、網址、發布時間。
- 整理圖片來源:從哪裡下載、有沒有授權條款、有沒有付費購買或委託創作。
- 查清楚對方主張的是哪張圖、哪個使用情形,不要一次承認全部。
- 留意對方要求的和解金額與條件,簽署前確認授權範圍、期間、是否包含已經發出去的內容。
- 如果是警察通知,見收到警局通知書怎麼辦;如果是檢察官傳票,見收到地檢署傳票怎麼辦。
在台中或嘉義遇到這類案件,程序是什麼?
通常由權利人提出告訴,警察機關或檢察署通知到場說明。要到哪個機關、哪一天到場,以通知書記載的承辦機關為準。作者經歷見張榮成律師,服務據點見台中總所與嘉義分所。
本文依據哪些官方法源?
本文於 2026年10月4日依全國法規資料庫現行條文整理,未引用未經查證的裁判,也未使用案件個資:
- 《著作權法》第3條:重製、公開傳輸、改作、散布等用詞定義
- 《著作權法》第10條: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
- 《著作權法》第10條之1:著作權保護表達而非思想
- 《著作權法》第65條:合理使用的判斷基準
- 《著作權法》第88條:民事損害賠償
- 《著作權法》第91條:擅自重製罪(頁面可能顯示尚未施行的修正條文)
- 《著作權法》第91條之1:散布侵權重製物罪(頁面可能顯示尚未施行的修正條文)
- 《著作權法》第92條:擅自公開傳輸等罪
- 《著作權法》第100條:告訴乃論與例外(頁面可能顯示尚未施行的修正條文)
本文是一般法律資訊,不能取代律師依授權文件、使用紀錄與完整卷證所作的個別法律意見,也不保證不起訴、緩起訴或其他特定結果。
FAQ
常見問題
- 圖片上沒有浮水印,就可以用嗎?
- 不能這樣判斷。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不以註冊或加浮水印為要件。有沒有授權、是否合理使用,才是判斷重點。
- 只是下載存在電腦,沒有公開,也算侵權嗎?
- 可能涉及重製。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的重製包括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的重複製作。但現行第91條第4項規定,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 把圖片貼在自己的網站或社群,會有什麼風險?
- 可能是公開傳輸。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0款定義公開傳輸,第92條處罰擅自公開傳輸侵害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 著作權案件可以和解嗎?
- 現行著作權法第100條規定,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因此和解與撤回告訴會影響案件走向。但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重製於光碟、散布光碟重製物)不在此限。
- 圖片侵權要賠多少錢?
- 著作權法第88條第3項規定,被害人不易證明實際損害額時,可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酌定;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五百萬元。實際金額由法院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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