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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別人個資貼上網會怎樣?個資法的刑責與賠償
發佈:2026-10-04|作者:張榮成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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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ICK ANSWER
在網路上公開他人個資,若違反個資法第19條或第20條第1項,且意圖不法利益或損害他人而足生損害,依第41條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把別人的個資貼上網,想讓大家評理或給對方壓力,可能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嚴重時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是否構成犯罪,要看你有沒有合法的理由和目的、貼出去的內容是什麼,以及有沒有足以損害對方的情形。
哪些資料算個資?一般人也受規範嗎?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列了很多: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以及其他可以直接或間接識別這個人的資料。
白話說,不只是身分證號碼。名字加上公司名稱、名字加上頭像和住家附近的照片,只要讓人看得出是誰,都可能被算進去。
一般人也受規範。同法第2條第8款規定,「非公務機關」是公務機關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團體,所以個人也在範圍內。
不過第51條第1項有兩個排除情形:
- 自然人為單純個人或家庭活動的目的,而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
- 在公開場所或公開活動中所蒐集、處理或利用,且未與其他個資結合的影音資料。
把資料貼到公開社群想讓不特定人看到,是否還算「單純個人或家庭活動」,常會被拿來討論,要依個案判斷。
哪一個條文規定能不能貼?
兩個關鍵條文是:
- 第19條:非公務機關蒐集或處理個資,要有特定目的,並符合法律列出的情形之一,例如法律明文規定、與當事人有契約關係、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經當事人同意、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等。
- 第20條第1項:利用個資要在蒐集的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除非有例外,例如經當事人同意、為防止他人權益的重大危害等。
比方說,因為買賣糾紛取得對方的電話,目的是聯絡交易;之後把這支電話貼到群組叫大家去騷擾,就可能超出原本的特定目的。
刑責是什麼?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的利益,或損害他人的利益,而違反第19條、第20條第1項或條文所列的其他個資蒐集利用規定,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幾個要件缺一不可:
- 有「不法利益」或「損害他人」的意圖;
- 違反上述條文;
- 足以對他人造成損害。
第45條規定,個資法刑罰章的罪須告訴乃論,但犯第41條之罪,或對公務機關犯第42條之罪,不在此限。這表示即使被害人事後表示不追究,檢察官仍可能繼續偵辦。
民事賠償怎麼算?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9條第1項規定,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致個資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能證明沒有故意或過失的除外。同條第2項規定,請求賠償時適用第28條第2項至第6項。依這些規定:
- 被害人雖非財產上的損害,也得請求賠償相當的金額;名譽被侵害的,並得請求回復名譽的適當處分(第28條第2項)。
- 被害人不易或不能證明實際損害額時,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以每人每一事件新臺幣五百元以上二萬元以下計算(第28條第3項)。
- 同一原因事實造成多數當事人受害的,合計最高總額以新臺幣二億元為限,但所涉利益超過二億元的,以該所涉利益為限(第28條第4項)。
實際能請求什麼、金額多少,由法院依個案決定。
常見情形怎麼比較?
| 情形 | 主要風險 | 要看的重點 |
|---|---|---|
| 貼出對方姓名、電話、住址,呼籲大家去聯絡 | 個資法第19條、第20條第1項、第41條 | 取得資料的目的、貼出的目的、是否足生損害 |
| 貼對方的對話截圖,內含他人姓名和電話 | 同上;內容也可能牽涉名譽問題 | 是否有遮蔽、與主張的關聯 |
| 轉貼別人已貼出的個資 | 個資法第19條、第20條第1項 | 是否屬公開資料、有無加上指控性文字 |
| 把糾紛證據交給警察或法院 | 通常是為了行使權利 | 提出的對象與範圍 |
| 單純在家人群組分享 | 第51條第1項第1款可能排除 | 是否真的屬單純個人或家庭活動 |
涉及名譽的部分,可參考公然侮辱與誹謗怎麼辦;若貼文帶有威脅語氣,另見恐嚇與威脅訊息怎麼辦。
被告或被貼個資,現在先做哪幾件事?
如果你是被告的一方:
- 先不要再貼、再回、再刪光所有文章:刪除未必能消除已經發生的行為,反而可能被解讀為想隱匿。
- 把原貼文、留言、截圖、發文時間先備份,包括你當初為什麼貼的上下文。
- 整理資料的來源:這些個資是怎麼取得的、對方有沒有自己公開過、有沒有同意。
- 想一想有沒有可以主張的例外:例如第19條第1項所列的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經當事人同意、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等情形,是否適用由檢察官與法院依個案判斷。
- 讀清楚通知書,確認是警察、調查機關還是檢察官通知,並記下到場日期,見收到警局通知書怎麼辦。
如果你是被貼個資的人:
- 完整截圖保存,要看得到發文者名稱、網址、時間和被貼出的內容。
- 不要自己在原貼文下面反擊,以免情緒性的內容成為對方的證據。
- 可考慮向平台檢舉並請求下架,但先保存證據再處理。
- 評估是否提告,刑事方面可向警察機關或地檢署提出,民事賠償另外評估。
在台中或嘉義遇到這類案件,程序是什麼?
通常是被害人向警察機關報案或向地檢署提告,由警察通知被告到場,再由檢察官決定是否起訴。要到哪個機關、哪一天到場,以通知書記載的承辦機關為準。作者經歷見張榮成律師,服務據點見台中總所與嘉義分所。
本文依據哪些官方法源?
本文於 2026年10月4日依全國法規資料庫現行條文整理,未引用未經查證的裁判,也未使用案件個資: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個人資料與非公務機關的定義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非公務機關蒐集或處理個資的要件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非公務機關利用個資的限制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8條:損害賠償的範圍與計算(第29條第2項適用)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9條:非公務機關的損害賠償責任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非法蒐集、處理、利用個資罪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2條:非法變更、刪除個人資料檔案罪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5條:告訴乃論與例外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1條:不適用本法的情形
本文是一般法律資訊,不能取代律師依貼文內容、截圖、對話紀錄與完整卷證所作的個別法律意見,也不保證不起訴、緩起訴或其他特定結果。
FAQ
常見問題
- 只把對方的名字和電話貼出來,也算個資嗎?
- 算。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列舉姓名、聯絡方式、職業、財務情況等,以及其他可直接或間接識別個人的資料。多筆資料合在一起,更容易被認為能識別特定人。
- 我是一般人,不是公司,也適用個資法嗎?
- 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8款規定,非公務機關包括公務機關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團體。但第51條第1項第1款對單純個人或家庭活動目的的蒐集、處理或利用,另有排除規定。
- 個資法的罪是告訴乃論嗎?
- 第41條的罪不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5條規定,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但犯第41條之罪者,不在此限,所以即使被害人沒有提告,檢察官也可能偵辦。
- 被貼個資的人可以請求賠償嗎?
- 可以主張。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9條第1項規定,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致個資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能證明無故意或過失的除外。
- 對方的個資本來就公開在網路上,我轉貼也有問題嗎?
- 可能仍有爭議。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第7款有公開資料的例外,但第7款但書排除當事人有更值得保護的重大利益的情形。是否適用,要看個案與貼文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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