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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帶走公司資料,會有什麼責任?營業秘密法一次看懂
發佈:2026-10-04|作者:張榮成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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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ICK ANSWER
離職帶走公司資料,若屬營業秘密且未經授權重製、使用或洩漏,依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另有民事賠償責任。
離職時把公司的資料帶走,未必違法,但如果那是「營業秘密」,又沒有經過公司同意就複製、使用或洩漏,就可能同時有刑事責任和民事賠償責任。重點不在檔案是誰做的,而在這份資料符不符合營業秘密的條件,以及你有沒有取得授權。
什麼樣的資料才算營業秘密?
《營業秘密法》第2條規定,營業秘密是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的資訊,而且必須同時符合三個條件:
- 不是一般涉及這類資訊的人都知道的;
- 因為它是祕密,所以有實際或潛在的經濟價值;
- 所有人已經採取合理的保密措施。
白話講,如果任何同業上網一查就有,或公司對這份資料從來沒有限制誰能看、誰能拿,法院就可能認為不符合條件。反過來,公司有設權限、簽保密約定、標示機密,比較容易被認定採取了保密措施。一般同業都知道的常識,依第一個要件,本來就不是「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的資訊。
什麼行為會被認為侵害營業秘密?
《營業秘密法》第10條列了幾種情形,其中最常見的是「以不正當方法取得」。所謂不正當方法,依第10條第2項,包括竊盜、詐欺、脅迫、賄賂、擅自重製、違反保密義務、引誘他人違反保密義務或其他類似方法。
離職前大量下載、拷貝到私人雲端或隨身碟、寄到私人信箱,都可能被公司拿來主張是「擅自重製」或「違反保密義務」。但是不是真的侵害,還是要回到:資料是不是營業秘密、你當時有沒有業務上的正當理由、有沒有授權。
刑事責任有多重?
《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的利益,或損害營業秘密所有人的利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
- 以竊取、侵占、詐術、脅迫、擅自重製或其他不正方法取得營業秘密,或取得後進一步使用、洩漏;
- 知悉或持有營業秘密,未經授權或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使用或洩漏;
- 持有營業秘密,經所有人告知應刪除、銷毀後,不刪除、不銷毀或隱匿;
- 明知他人持有的營業秘密有前三種情形,仍取得、使用或洩漏。
法定刑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未遂也處罰。科罰金時,如果所得利益超過罰金最高額,可以在所得利益三倍範圍內加重。實際會判多重,由法院依個案決定。
特別要注意第三種:公司如果已經寄信或發函要你刪除、銷毀,你卻放著不處理,這個行為本身就可能是一個獨立的問題。
民事部分有幾個層次:
- 《營業秘密法》第11條:被害人可以請求排除侵害、防止侵害,也可以請求銷燬侵害用的物品。
- 第12條: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要負損害賠償責任;請求權從知道有侵害行為及賠償義務人起二年不行使就消滅,從行為時起超過十年也一樣。
- 第13條:被害人可以選擇依民法的損害賠償規定請求,或請求你因侵害所得的利益;如果是故意,法院可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以上的賠償,但不能超過已證明損害額的三倍。
這幾種情形,責任差在哪?
| 情形 | 可能涉及的規定 | 要看的重點 |
|---|---|---|
| 離職前拷貝資料,尚未使用 | 《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第1項第2款 | 是否營業秘密、有無授權、有無不法利益或損害他人的意圖 |
| 帶到新公司使用或給新老闆 | 第13條之1;新公司另見第13條之4 | 是否實際使用、新公司是否知情 |
| 公司要求刪除後仍保留 | 第13條之1第1項第3款 | 有無收到告知、有無刪除或隱匿 |
| 意圖在境外使用 | 第13條之2 | 是否有境外使用的意圖,法定刑較重 |
| 只帶走自己的作品集或個人聯絡人 | 通常要先看第2條要件 | 是否屬公司資料、有無約定 |
第13條之2規定,意圖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使用而犯前條第一項各款之罪者,處一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金,未遂也處罰;科罰金時,如果所得利益超過罰金最高額,可以在所得利益的二倍至十倍範圍內加重。
能不能和解?告訴期間怎麼算?
《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3第1項規定,第13條之1之罪須告訴乃論;同條第2項規定,對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效力不及於其他共犯。也就是說,公司願不願意撤回,會直接影響第13條之1案件的走向。但第13條之2並不在這項「須告訴乃論」的文字範圍內,意圖境外使用的案件要另外評估。
另外,公務員或曾任公務員的人,因職務知悉或持有他人營業秘密,而故意犯第13條之1或第13條之2之罪,依同條第3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和解要怎麼談、賠償範圍怎麼寫、是否包含已經刪除資料的聲明,都會影響之後的處理,簽字前最好先讓律師看過。
接到通知或被公司質問,現在先做哪幾件事?
- 先停止碰那些資料:不要再開啟、轉寄、整理或上傳,也不要急著大量刪除,因為刪除的時間點和方式可能被解讀。
- 保存對你有利的紀錄:聘僱契約、保密約定、工作規則、交接紀錄、主管同意你使用資料的訊息。
- 回想並寫下經過:資料從哪裡來、為什麼拷貝、放在哪裡、有沒有給過任何人。
- 確認公司有沒有發過存證信函或要求刪除的書面通知,並記下日期。
- 不要和新公司私下對說詞,也不要刪除與新公司的往來訊息。
- 收到警局通知書或地檢署傳票前先想好怎麼回答,可參考收到警局通知書怎麼辦與收到地檢署傳票怎麼辦。
案件如果已經被起訴,後續流程請看收到起訴書怎麼辦。
在台中或嘉義遇到這類案件,程序是什麼?
這類案件通常由警察機關或調查機關通知到場,或由檢察官傳喚,再由檢察官決定是否起訴。要到哪個機關、哪一天到場,以通知書或傳票上記載的承辦機關為準。作者經歷見張榮成律師,服務據點見台中總所與嘉義分所。
本文依據哪些官方法源?
本文於 2026年10月4日依全國法規資料庫現行條文整理,未引用未經查證的裁判,也未使用案件個資:
- 《營業秘密法》第2條:營業秘密的定義與三要件
- 《營業秘密法》第3條:受雇人研究開發的營業秘密歸屬
- 《營業秘密法》第10條:侵害營業秘密的情形與不正當方法
- 《營業秘密法》第11條:排除與防止侵害請求
- 《營業秘密法》第12條:損害賠償與消滅時效
- 《營業秘密法》第13條:損害賠償的計算與酌定加重
- 《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侵害營業秘密的刑責
- 《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2:意圖境外使用的加重刑責
- 《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3:告訴乃論與公務員加重
- 《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4:法人或雇用人的罰金責任
本文是一般法律資訊,不能取代律師依契約、保密約定、電腦紀錄與完整卷證所作的個別法律意見,也不保證不起訴、緩起訴或其他特定結果。
FAQ
常見問題
- 我自己做的企劃和檔案,離職時可以帶走嗎?
- 要看歸屬與保密約定。營業秘密法第3條第1項規定,受雇人於職務上研究或開發的營業秘密歸雇用人所有,但契約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不能只因為是自己做的就當然帶走。
- 只是拷貝到自己的隨身碟,還沒給別人,也會有刑責嗎?
- 可能會。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第1項第2款處罰知悉或持有營業秘密,未經授權或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使用或洩漏。是否成立,還要看是不是營業秘密、有沒有不法利益或損害他人的意圖。
- 客戶名單都算營業秘密嗎?
- 未必。營業秘密法第2條要求同時符合三個要件:非一般人所知、因秘密性而有經濟價值、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保密措施。名單是否符合,要看個案資料與公司的管理方式。
- 公司告我,我和解後案子就結束了嗎?
- 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3第1項規定,第13條之1之罪須告訴乃論,公司是否撤回告訴會影響案件走向。但第13條之2意圖在境外使用的罪,不在這項告訴乃論的規定範圍內,要另外評估。
- 新公司也會被追究嗎?
- 可能。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第1項第4款處罰明知他人持有的營業秘密有前三款情形,仍取得、使用或洩漏的人;第13條之4另規定法人可能被科罰金,但已盡力防止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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