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刑事

刑事證據快消失怎麼辦?保全證據聲請資格、流程與5日規定

發佈:2026-10-04|作者:張榮成律師

  • #保全證據
  • #刑事偵查
  • #證據保存
  • #刑事程序
  • #檢察官
張榮成律師|時起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曾任法院法官助理臺中地方法院旁,步行約 1 分鐘看承辦案例 →

QUICK ANSWER

證據有湮滅、偽造、變造、隱匿或礙難使用之虞時,告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或辯護人,可在偵查中先向檢察官聲請保全證據。

證據有湮滅、偽造、變造、隱匿或礙難使用之虞時,告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或辯護人,可在偵查中先向檢察官聲請保全證據。

什麼情況需要聲請刑事保全證據?

保全證據處理的是「再等下去,證據可能失去原貌或無法使用」的風險。依《刑事訴訟法》第219條之1,證據有湮滅、偽造、變造、隱匿或礙難使用之虞時,才能在偵查中聲請保全處分。

例如監視器檔案可能依系統週期覆寫、特定物品可能被移動或處分,都應把期限、保管位置與風險寫清楚。只有「可能對我有利」仍不夠具體;還要說明證據與案件的關聯,以及不立即處理的後果。

誰有資格提出保全證據聲請?

《刑事訴訟法》第219條之1明列四類聲請人:

  • 告訴人
  • 犯罪嫌疑人
  • 被告
  • 辯護人

提出前應確認自己的程序地位,並記載案號、股別;若尚未取得案號,也可整理報案時間、受理機關與可辨識案件的資料。

可以請求檢察官做哪些保全處分?

條文列出的處分包括搜索、扣押、鑑定、勘驗、訊問證人,以及其他必要的保全處分。聲請時不宜只寫「請保全所有證據」,可依下列順序整理:

  1. 指定證據:名稱、內容、時間範圍、所在地或保管人。
  2. 說明關聯:該證據預計證明哪一項案件事實。
  3. 具體描述風險:何時可能遭刪除、變動、隱匿或變得難以使用。
  4. 提出適合方法:希望採取扣押、勘驗、鑑定、訊問證人或其他何種必要處分。
  5. 附上現有資料:通知、照片、對話、設備保存期限或其他可供核對的資料。

要保存數位內容,可界定帳號、日期與資料範圍;要訊問證人,則應寫明身分、聯絡線索及預計證明事項。

應先向檢察官聲請,還是直接找法院?

偵查中的第一步是向該管檢察官聲請。依《刑事訴訟法》第219條之3,案件若尚未移送或報告檢察官,應向調查案件的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所屬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

先確認案件由哪個警察機關調查、是否已移送地檢署,再決定遞交對象;並保留可確認受理日期的資料。

檢察官收到聲請後,5日內要做什麼?

依《刑事訴訟法》第219條之1,檢察官受理後,除認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而駁回外,應在5日內為保全處分。條文要求的是在期間內採取保全處分,並非保證每件聲請都會獲准。

若檢察官駁回,或未在5日內為保全處分,聲請人可逕向該管法院聲請,並附原聲請、受理日期證明、駁回文件及急迫性資料。

向法院聲請後,還能補正或抗告嗎?

法院裁定前,依《刑事訴訟法》第219條之2應先徵詢檢察官意見。聲請不符法律程序、法律上不應准許或無理由時,法院應裁定駁回;若只是可以補正的程序問題,法院應先定期間命聲請人補正。法院認為有理由,則應裁定准許保全證據。

風險在於:法院無論准許或駁回,裁定都不得抗告。收到補正命令時,應在指定期間內補齊缺漏;一開始也要盡量把聲請人資格、具體證據、案件關聯、滅失風險與請求方法寫完整。

聲請保全證據最常見的風險是什麼?

  • 只寫懷疑,沒有指出證據:機關難以判斷要保全的標的與範圍。
  • 沒有說明急迫性:欠缺湮滅、偽造、變造、隱匿或礙難使用的具體風險。
  • 送錯管轄機關:忽略案件是否已移送或報告檢察官。
  • 誤以為聲請等於獲准:檢察官可因不合法或無理由駁回,法院也會依法審查。
  • 錯過補正期間:可補正的程序問題未及時處理,可能遭法院駁回。

若案件同時涉及搜索扣押、筆錄或性犯罪偵查,可延伸閱讀搜索票來了要注意什麼、刑事自白的證據能力及性犯罪被告偵查指南。需要依個案整理聲請與防禦策略,可參考刑事辯護服務;服務地點見台中總所與嘉義分所。

常見問題有哪些?

誰可以聲請刑事保全證據?

依《刑事訴訟法》第219條之1,告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或辯護人都可以在偵查中聲請。其他身分是否符合,應先確認自己在案件中的程序地位。

哪些風險可以聲請保全證據?

證據有湮滅、偽造、變造、隱匿或礙難使用之虞時,可以提出聲請。聲請時應具體說明是哪一項證據、風險如何發生及為何需要立即處理。

保全證據可以請求哪些處分?

《刑事訴訟法》第219條之1列有搜索、扣押、鑑定、勘驗、訊問證人及其他必要的保全處分;應依證據種類與風險提出具體請求。

檢察官一定要在5日內為保全處分嗎?

檢察官除認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而駁回外,應於受理後5日內為保全處分。若駁回或未在5日內為處分,聲請人可逕向該管法院聲請。

法院駁回後可以抗告嗎?

不可以。依《刑事訴訟法》第219條之2,法院准許或駁回保全證據的裁定都不得抗告;若只是可補正的程序欠缺,法院應先定期間命補正。

案件還沒送到地檢署,要向誰聲請?

案件尚未移送或報告檢察官時,應向調查案件的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所屬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

官方法規來源在哪裡?

本文由張榮成律師撰寫,僅供一般法律資訊參考,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案件階段、證據狀態與管轄可能影響處理方式,如證據有即將消失的風險,應儘速攜帶完整資料諮詢律師。

FAQ

常見問題

誰可以聲請刑事保全證據?
依刑事訴訟法第219條之1,告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或辯護人都可以在偵查中聲請。其他身分是否符合,應先確認自己在案件中的程序地位。
哪些風險可以聲請保全證據?
證據有湮滅、偽造、變造、隱匿或礙難使用之虞時,可以提出聲請。聲請時應具體說明是哪一項證據、風險如何發生及為何需要立即處理。
保全證據可以請求哪些處分?
刑事訴訟法第219條之1列有搜索、扣押、鑑定、勘驗、訊問證人及其他必要的保全處分;應依證據種類與風險提出具體請求。
檢察官一定要在5日內為保全處分嗎?
檢察官除認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而駁回外,應於受理後5日內為保全處分。若駁回或未在5日內為處分,聲請人可逕向該管法院聲請。
法院駁回後可以抗告嗎?
不可以。依刑事訴訟法第219條之2,法院准許或駁回保全證據的裁定都不得抗告;若只是可補正的程序欠缺,法院應先定期間命補正。
案件還沒送到地檢署,要向誰聲請?
案件尚未移送或報告檢察官時,應向調查案件的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所屬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

相關服務

延伸閱讀

CONTACT

現在就需要律師?

收到通知書、被移送、要開羈押庭,請直接來電或加 LINE,先把目前程序告訴律師。

台中總所:台中市西區自由路一段101號10樓之7(臺中地方法院旁(法院為自由路一段91號,步行約 1 分鐘))|嘉義分所:嘉義市東區雅竹路7號

加 LINE 諮詢 立即聯絡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