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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期間再犯會被撤銷嗎?應撤銷、得撤銷與期滿效果

發佈:2026-10-04|作者:張榮成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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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榮成律師|時起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曾任法院法官助理臺中地方法院旁,步行約 1 分鐘看承辦案例 →

QUICK ANSWER

不一定。只有偵查或起訴,緩刑尚不會失效;是否撤銷,須看新案犯罪時間、故意或過失、宣告刑與判決確定日,並區分法院應撤銷或得裁量撤銷。

不一定。只有偵查或起訴,緩刑尚不會失效;是否撤銷,須看新案犯罪時間、故意或過失、宣告刑與判決確定日,並區分法院應撤銷或得裁量撤銷。

本文只處理緩刑撤銷的判斷與程序;緩刑的一般資格、期間及與緩起訴的差別,另見緩刑是什麼。

被偵查、起訴,緩刑會立刻失效嗎?

收到警局通知、地檢署傳票或起訴書時,原緩刑不會因此當場失效。依《中華民國刑法》第75條及第75條之1,犯罪型撤銷事由重點在新案是否已於緩刑期內受特定刑之宣告確定;偵查、起訴及一審尚未確定的判決,法律階段不同。

不過,新案仍可能在緩刑屆滿前確定,不能因「現在只是起訴」就不處理。應立即保存文書及送達資料,確認新案進度,也要持續履行原判決所附負擔。

判斷撤銷風險,要先排出哪四個時間點?

把兩份判決放在一起,先標出四個日期:

  1. 原案緩刑起訖日:確認緩刑何時開始、何時屆滿。
  2. 新案犯罪日:行為發生在緩刑前、緩刑期內,或期滿後。
  3. 新案判決確定日:不是起訴日,也不是判決書製作日。
  4. 檢察官聲請撤銷日:涉及犯罪型事由時,檢查是否在新案判決確定後6個月內聲請。

條文中的「在緩刑期內」可能同時限定犯罪時間與判決確定時間。只看到新案刑度,尚不足以得出結論。

哪些情形屬於「應撤銷」?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75條,受緩刑宣告後,有下列情形之一,法院應撤銷緩刑:

  • 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並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宣告確定;
  • 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並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宣告確定。

「逾6月」是超過6個月,剛好判6個月並不在此範圍。符合第75條時,重點是法定條件是否成立,不再由法院自由選擇是否維持緩刑;但檢察官仍須在新案判決確定後6個月內提出撤銷聲請。

哪些情形屬於「得撤銷」?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75條之1,法院在下列情形,還要進一步認定原緩刑難收預期效果,且有執行刑罰必要,才得撤銷:

  • 緩刑前故意犯他罪,在緩刑期內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宣告確定;
  • 緩刑期內故意犯他罪,在緩刑期內受上述刑罰宣告確定;
  • 緩刑期內因過失犯他罪,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宣告確定;
  • 違反《中華民國刑法》第74條第2項第1款至第8款負擔,且情節重大。

負擔可能包含賠償、向公庫支付、義務勞務、治療或預防再犯命令。單純履行遲延是否重大,仍須看判決內容、違反原因、程度與後續補正,不能一概而論。

應撤銷與得撤銷,差別在哪裡?

兩者最重要的差別,是法院有沒有個案裁量空間。第75條的要件成立時屬應撤銷;第75條之1即使有所列情形,法院仍須判斷緩刑是否已難收預期效果,以及執行原刑是否必要。

另有兩個「6個月」不可混為一談:逾6月或6月以下是新案宣告刑的分界;判決確定後6個月內則是第75條及第75條之1前三款的聲請期間。前者看刑度,後者看日期。

撤銷緩刑由誰聲請、哪個法院裁定?

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撤銷緩刑由受刑人所在地或最後住所地的地方法院對應檢察署檢察官,向該法院聲請,由法院以裁定決定。原案法院、新案法院與實際受理撤銷聲請的法院,不一定是同一個。

收到檢察官通知或法院文書後,應核對聲請所依條款、四個關鍵日期、新案宣告刑及原緩刑負擔履行情形。若屬「得撤銷」,賠償、繳款、治療、報到紀錄,以及未履行的客觀原因與補正資料,都可能影響法院判斷。

緩刑期滿,原刑是否一定失效?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76條,緩刑期滿而未經撤銷,原則上原刑之宣告失其效力。但條文也保留例外:若屬第75條第2項或第75條之1第2項所定情形,檢察官已在新案判決確定後6個月內聲請,法院仍可能在緩刑期滿後裁定撤銷。

因此,期滿當天沒有收到裁定,不必然等於風險已全部消失。應確認新案是否曾在緩刑期內確定、確定日期及有無合法期間內的撤銷聲請。至於負擔違反,第75條之1第2項未把第4款納入6個月聲請期間的準用,也不屬第76條但書所列期滿後例外。

收到新案通知或撤銷聲請,現在要做什麼?

  1. 找出原案判決、新案文書、送達信封與確定證明。
  2. 製作時間軸,分清犯罪日、判決日、確定日、緩刑屆滿日與聲請日。
  3. 確認新案是故意或過失犯罪,宣告刑是逾6月、6月以下、拘役或罰金。
  4. 整理原判決全部負擔及付款、勞務、治療、報到等履行證明。
  5. 若新案仍可救濟,另行確認上訴期間;若已進入撤銷程序,針對聲請條款準備書面說明。

若收到的是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可閱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程序;若已收到尚未確定的判決,另見刑事上訴指南。

哪些誤判會提高撤銷風險?

常見問題包括把起訴當成判決確定、把剛好6個月誤讀為逾6月、只看判決日期而忽略確定日,或以為緩刑一屆滿便不可能再撤銷。另一項風險是未履行賠償或治療命令,卻沒有保存付款、聯絡、就醫或客觀困難的證明。

最安全的做法,是逐字核對原判決主文、新案主文及確定資料,不用口頭印象推算。時起法律事務所提供刑事辯護服務,服務地點可見台中總所與嘉義分所。

常見問題

緩刑期間被起訴,就會撤銷嗎?

不會自動撤銷。起訴表示檢察官把案件交由法院審理,仍須看新案是否在緩刑期內判決確定,以及犯罪類型與宣告刑是否符合第75條或第75條之1。

新案判6個月,算「逾6月」嗎?

不算。6個月整屬「6月以下」範圍;超過6個月才可能進入第75條的應撤銷規定。

過失犯罪也可能撤銷緩刑嗎?

可能。若在緩刑期內因過失犯他罪,並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宣告確定,屬第75條之1的得撤銷事由,法院仍須判斷有無執行必要。

新案判罰金,也可能撤銷嗎?

若是緩刑前或緩刑期內故意犯他罪,並在緩刑期內受罰金宣告確定,可能落入第75條之1的得撤銷範圍,但不代表法院必然撤銷。

緩刑期滿後還能撤銷嗎?

若新案在緩刑期內已判決確定,且檢察官於確定後6個月內聲請,仍可能依第76條但書在期滿後撤銷。

沒有按時履行緩刑負擔,一定撤銷嗎?

不一定。法院須認定違反第74條第2項第1款至第8款所定負擔且情節重大,並認為緩刑難收預期效果及有執行刑罰必要。

官方法源

本文由張榮成律師撰寫,更新日期為2026年10月4日。內容僅依官方法源整理一般法律資訊,不能取代律師依原案與新案判決、送達資料、確定日期、履行紀錄及完整卷證所作的個別法律意見,也不保證法院維持或撤銷緩刑。

FAQ

常見問題

緩刑期間被警方通知或檢察官起訴,會立刻撤銷嗎?
不會只因被偵查或起訴就自動撤銷。犯罪型撤銷事由原則上要求新案在緩刑期內判決確定,仍須核對犯罪時間、故意或過失及宣告刑。
新案判6個月,屬於逾6月有期徒刑嗎?
不屬於。刑法第75條所稱逾6月,是超過6個月;剛好6個月屬於刑法第75條之1所稱6月以下範圍,法院仍須判斷緩刑是否難收預期效果及有無執行必要。
緩刑期間故意再犯,但判決在緩刑期滿後才確定,仍會撤銷嗎?
刑法第75條及第75條之1前三款都要求新案在緩刑期內受特定刑之宣告確定。若確定日已在期滿後,原則上不符合這些犯罪型撤銷事由,但仍應依判決與日期個別核對。
緩刑期滿後,還可能收到撤銷裁定嗎?
可能。若新案已在緩刑期內判決確定,且檢察官在判決確定後6個月內聲請,法院可能在緩刑期滿後裁定撤銷;刑法第76條對此設有例外。
沒有按期賠償,就一定會撤銷緩刑嗎?
不一定。須先確認賠償是否為判決依刑法第74條第2項所命負擔,並由法院判斷違反情節是否重大、緩刑是否難收預期效果及有無執行刑罰必要。
撤銷緩刑由哪一個法院處理?
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由受刑人所在地或最後住所地的地方法院對應檢察署檢察官,向該法院聲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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