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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要沒收第三人財產怎麼辦?參與沒收程序、上訴與撤銷

發佈:2026-10-04|作者:張榮成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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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榮成律師|時起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曾任法院法官助理臺中地方法院旁,步行約 1 分鐘看承辦案例 →

QUICK ANSWER

法院若可能沒收非被告所有的財產,第三人應在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聲請參與,並及早提出權利來源與證據。

法院若可能沒收非被告所有的財產,第三人應在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聲請參與,並及早提出權利來源與證據。

家人突然收到法院通知,才發現自己的帳戶或車輛出現在別人的刑事案件裡,常會先問:「我又不是被告,法院怎麼會處理我的財產?」第三人應先核對通知、財產標的與權利資料,再判斷是否參與沒收程序。

什麼是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

刑事案件的沒收標的可能涉及被告以外的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財產可能被沒收的第三人,得在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

參與的目的,是讓第三人能在財產被裁判沒收前,就該沒收部分提出程序上的主張與證據。至於財產在實體法上是否應沒收,仍須依個案事實、權利關係與法律規定判斷;本文只整理第三人進入程序及救濟的方法。

收到檢察官通知時要先做什麼?

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3,檢察官在偵查中認有相當理由認為應沒收第三人財產時,應通知該第三人並給予陳述意見機會;起訴時,並應在起訴書記載沒收財產、相關事實及證據,告知第三人得聲請參與。

收到通知後,可以依序整理:

  1. 確認刑事案件案號、被告與法院股別。
  2. 核對可能被沒收的財產範圍,不要只看概括名稱。
  3. 保存取得財產的契約、付款紀錄、登記資料與往來文件。
  4. 釐清自己何時、以何種原因取得或占有財產。

若財產先前已遭搜索扣押,可一併閱讀搜索票執行與扣押注意事項,但扣押是否解除與沒收程序是否參與,仍是不同問題。

第三人最晚何時要聲請參與?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所定期限,是「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案件仍在第一審時可向第一審法院聲請;案件進入第二審且仍可審理事實時,也應在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提出。

程序越晚,整理證據、回應檢察官主張及參與調查的時間越少。得知財產可能被沒收後,宜先查明案件所在審級及下次庭期。

聲請書要寫哪些內容?

聲請應以書面向審理本案的法院提出,並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載明本案案由、被告姓名與足以辨別身分的資料、聲請參與的意旨及理由。實務準備時,還應清楚對應財產標的與所附證據,避免只寫「財產是我的」。

聲請通常要交代:

  • 哪一項財產可能被沒收。
  • 聲請人與該財產的關係。
  • 權利何時、如何取得。
  • 哪些文件可以支持陳述。
  • 希望法院調查哪些事項。

刑事案件已進入準備程序時,可參考刑事準備程序的證據整理方式,把待證事實與證據逐項配對。

第三人沒聲請,法院會如何處理?

法院認為有必要時,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應依職權裁定命第三人參與;但第三人已向法院或檢察官陳明對沒收其財產不提出異議者,不在此限。法院也可能在檢察官同意等法定條件下,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5,衡量調查時間、費用與沒收利益,決定不宣告沒收。

若簡易或協商程序中出現第三人參與裁定,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8,案件應改依通常程序審判。這些規定不代表第三人可以消極等待;是否依職權命參與,仍由法院依個案程序需要判斷。

參與人可以委任代理人並提出意見嗎?

可以。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1,參與人得委任代理人;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參與人本人到場。參與後的證據調查,仍受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3所定程序規則拘束,參與人的地位與被告並不完全相同。

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4,法院在本案辯論後,應就沒收第三人財產部分給予參與人及其代理人辯論機會。但參與人經合法傳喚、通知而不到庭,無正當理由退庭,或拒絕辯論,法院仍得判決。

沒收判決必須寫明理由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6,法院對第三人財產應諭知沒收或不予沒收,並在判決記載理由,包括認定的事實與證據、對有利主張不採納的理由及適用法律。原則上,這部分會與本案判決同時作成;必要時,法律允許分別判決。

收到判決後,應逐項核對財產名稱、數量、權利人、法院採認的證據與不採納理由,再評估是否在上訴期間內救濟。

只對沒收上訴,效力會及於本案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7,對本案判決提起上訴者,其效力及於相關沒收部分;只對沒收部分提起上訴者,上訴效力不及於本案判決。

參與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時,原則上不得就原審認定犯罪事實與沒收其財產相關部分再行爭執;但非因過失未能在原審陳述或聲請調查、其他得爭執犯罪事實的上訴權人已就相關部分提起第二審上訴,或原審有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5款情形者,不在此限。因此,財產權利、資金來源、取得經過及反對沒收的證據,應盡量在第一審完整提出。

判決確定後才知道被沒收,還能撤銷嗎?

第三人未參與沒收程序,財產卻經確定判決沒收時,若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9的法定要件,得向原判決法院聲請撤銷。

這項救濟有兩個重要期限:自知悉沒收確定判決起30日內提出;自沒收判決確定後超過5年,便不得聲請。聲請人還須在書面敘明理由、提出證據,並證明未逾30日期間。它不是錯過參與或上訴後必然可以重來的途徑,是否屬於非因自己過失而未參與,應依通知經過與實際情形判斷。

收到參與通知、沒收判決或執行文件時,可攜帶文件及財產權利資料向張榮成律師確認程序選擇,並查看刑事案件服務。中部地區可聯絡台中西區服務據點或嘉義服務據點。

常見問題

第三人最晚何時可以聲請參與沒收程序?

應在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當時審理案件的法院提出書面聲請。

沒有聲請參與,法院就不能沒收嗎?

不能如此推論。法院認有必要時應依職權裁定命第三人參與;但第三人已向法院或檢察官陳明對沒收其財產不提出異議者,不在此限。

參與人可以請律師代理嗎?

可以。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1允許參與人委任代理人,但法院認為必要時,仍可命本人到場。

對沒收部分上訴,會讓整個刑事案件重審嗎?

不會。只對沒收部分上訴,其效力不及於本案判決;本案判決的上訴效力則及於相關沒收部分。

判決確定後才發現財產被沒收怎麼辦?

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9要件者,應自知悉確定判決起30日內向原判決法院聲請撤銷,且最遲不得超過判決確定後5年。

官方法源

本文於2026年10月4日依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刑事訴訟法》核對現行第455條之12、第455條之13、第455條之15、第455條之18、第455條之21、第455條之23、第455條之24、第455條之26、第455條之27及第455條之29。

作者:張榮成律師|發布日期:2026年10月4日|更新日期:2026年10月4日

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也不保證法院准許參與、不予沒收、上訴或撤銷結果。財產是否應沒收、第三人是否符合程序要件及救濟期限,應依通知送達、案件審級、財產權利與卷內證據個別判斷。

FAQ

常見問題

只有被告名下的財產才會進入沒收程序嗎?
不一定。財產可能被法院判決沒收時,即使登記或實際所有人不是被告,該第三人仍應留意是否需要聲請參與沒收程序。
第三人最晚何時要聲請參與沒收程序?
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三人應在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審理案件的法院聲請參與。
聲請參與沒收程序可以只打電話告知法院嗎?
不宜只靠電話。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要求提出書面,載明本案案由、被告、聲請參與意旨、理由及相關必要事項。
第三人沒有聲請,法院就不能沒收嗎?
不能如此推論。法院認有必要時,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依職權裁定命第三人參與;但第三人已向法院或檢察官陳明對沒收其財產不提出異議者,不在此限。
參與人可以委任律師代理嗎?
可以。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1規定參與人得委任代理人;法院認為必要時,也得命參與人本人到場。
只針對沒收部分上訴,會讓本案全部重新審理嗎?
不會。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7規定,只對沒收部分上訴,其效力不及於本案判決;本案判決上訴則及於相關沒收部分。
沒收判決確定後才知道,還能救濟嗎?
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9要件者,可自知悉確定判決起30日內聲請撤銷;但自判決確定後超過5年,即不得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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