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家事
父母從小沒養我,還要扶養他們嗎?減輕與免除扶養義務
發佈:2026-10-04|作者:張榮成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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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ICK ANSWER
直系血親相互間負有扶養義務(《民法》第1114條),但受扶養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扶養者得依第1118條之1請求法院減輕;情節重大時,法院得免除。
父母沒養你,不會讓你的扶養義務自動消失;但法律給了你「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的管道,重點是要拿得出證據。如果你正在被親戚、兄弟姊妹或父母要求負擔生活費,先不要吵,先整理過去的事實。
子女對父母,法律上有沒有扶養義務?
有。《民法》第1114條規定,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義務。父母和子女都是直系血親,所以子女對父母、父母對子女,原則上都有義務。
第1117條規定,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為限;但這個「無謀生能力」的限制,對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也就是說,父母只要不能維持生活,就算他們還有工作能力,也可能符合受扶養條件。這點和多數人想像的不一樣。
扶養的程度和順序,是怎麼決定的?
程度方面,《民法》第1119條規定,扶養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的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的經濟能力及身分決定。不是子女想給多少就給多少,也不是父母要多少就要給多少。
順序方面,第1115條規定,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依序是:直系血親卑親屬、直系血親尊親屬、家長、兄弟姊妹、家屬、子婦女婿、夫妻之父母。同一順序且親等相同的,各依經濟能力分擔。
什麼情況可以減輕或免除?
下面這張表整理了三條路:
| 情況 | 效果 | 條文 |
|---|---|---|
| 負擔扶養義務會讓自己不能維持生活 | 免除;但對象是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只是減輕 | 《民法》第1118條 |
| 受扶養者對你或你的配偶、直系血親,故意虐待、重大侮辱或身體、精神上的不法侵害,致負擔顯失公平 | 得請求法院減輕 | 第1118條之1第1項第1款 |
| 受扶養者對你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致負擔顯失公平 | 得請求法院減輕 | 第1118條之1第1項第2款 |
| 上述行為且情節重大 | 法院得免除 | 第1118條之1第2項 |
「父母從小沒養我」,通常對應的是第1項第2款: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但條文用的是「顯失公平」和「情節重大」這兩個標準,哪些情形算數,由法院依個案判斷。
要特別留意:第1118條之1第3項規定,這些減輕或免除規定,如果受扶養權利者是負扶養義務者的「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就不適用。換句話說,父母不能以這條為由,請求減輕或免除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子女對父母則可以適用。
「無正當理由」要怎麼證明?
這是最難的部分。你不用證明父母很壞,但要說明「當年有沒有扶養、為什麼沒有」。可以想想下面幾類資料:
- 戶籍、住所變動的紀錄,看是否長期分開生活;
- 誰支付過學費、生活費、醫療費的資料;
- 過去是否有受到虐待或侮辱的紀錄,例如就醫、報案、相關文件;
- 親友、老師或鄰居是否可作證;
- 父母當年離開、失聯的原因。
要注意,父母當年如果有客觀上不得已的原因,例如生病、服刑,是否屬於「無正當理由」,會被法院另外評價。不要預設結果。
如果已經在負擔了,還能再主張嗎?
可以評估,但要把「已經付出的部分」和「之後要付的部分」分開想。已經付出的金額,是否能請求返還或調整,要依個案及其他規定判斷,本文不做結論。
之後要不要繼續付、付多少,則可以回到第1119條:扶養程度要看受扶養者的需要和你的經濟能力。第1121條也規定,扶養的程度及方法,當事人得因情事變更,請求變更。如果你的經濟狀況改變,例如失業、生病、家庭負擔增加,可以重新整理資料,作為請求變更的依據。
現在先做哪幾件事?
- 先確認對方的主張:是誰、要求多少、依據什麼,有書面最好。
- 盤點自己的經濟狀況:收入、支出、自己的家庭負擔。《民法》第1118條對「自己不能維持生活」有免除或減輕。
- 蒐集過去的證據:依上一節的類型,一項項找。
- 確認有幾位兄弟姊妹:第1115條規定,同順序同親等,依經濟能力分擔。
- 不要用情緒回應:訊息、對話盡量保持平實,不要留下對自己不利的話。
- 不要單憑口頭宣告不付:要減輕或免除,需要走請求法院的程序。
在台中或嘉義遇到扶養糾紛,要怎麼處理?
扶養的法律規定在全國一致。實際會到哪個法院、用什麼程序處理,以通知書或裁判書記載的承辦機關為準。收到文件時,請先確認上面寫的期日與要求,再決定下一步。
家事相關的其他問題可參考家事案件服務;台中與嘉義的服務據點見台中總所與嘉義分所,作者背景見張榮成律師。
本文依據哪些官方法源?
本文於 2026年10月4日依全國法規資料庫現行條文整理,未引用未經查證的裁判,也未使用案件個資:
- 《民法》第1114條:互負扶養義務的親屬
- 《民法》第1115條:負扶養義務者的順序
- 《民法》第1117條:受扶養權利者的要件
- 《民法》第1118條:因扶養而不能維持生活者的免除或減輕
- 《民法》第1118條之1: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 《民法》第1119條:扶養的程度
- 《民法》第1121條:情事變更請求變更扶養程度及方法
本文是一般法律資訊,不能取代律師依家庭關係、經濟狀況與完整證據所作的個別法律意見,也不保證法院必然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或其他特定結果。
FAQ
常見問題
- 父母從小沒養我,法律上就不用扶養了嗎?
- 不會自動免除。《民法》第1114條規定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義務。但依第1118條之1,父母對子女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子女負擔顯失公平時,可請求法院減輕,情節重大時法院得免除。
- 只要不想扶養,可以自己決定不付嗎?
- 不建議。依《民法》第1118條之1,是由負扶養義務者「請求法院」減輕,情節重大時由「法院」決定是否免除,並非單憑自己表示不付就生效。拖著不處理,可能被請求扶養費而陷入被動。
- 我自己也很辛苦,付不起怎麼辦?
- 《民法》第1118條規定,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的,免除其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只是減輕其義務。第1119條也說,扶養程度要按需要與經濟能力及身分決定。
- 有好幾個兄弟姊妹,要由誰扶養?
- 依《民法》第1115條,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同一順序且親等相同的,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所以不是只有一個人要全額負擔,兄弟姊妹之間原則上依各自的經濟能力分擔。
- 父母沒有工作能力的限制,也適用在父母身上嗎?
- 《民法》第1117條規定,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為限,但這項無謀生能力的限制,對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因此父母只要不能維持生活,即使有謀生能力,也可能具備受扶養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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