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家事
離婚後沒有監護權,還能看小孩嗎?會面交往的規定
發佈:2026-10-04|作者:張榮成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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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ICK ANSWER
依民法第1055條第5項,法院得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的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的方式及期間;但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利益時,法院得變更。
沒有監護權,不代表不能看孩子。法律設計了「會面交往」,讓沒有和孩子同住的一方,仍有機會維持親子關係。一般人說的「監護權」,在《民法》第1055條的用語是「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本文以下也會用這個說法。至於怎麼見、多久見一次,父母常會先自行商量;談不攏時,可以請求法院酌定。
現在先做哪幾件事?
- 先記錄現況。上次見孩子是什麼時候?對方說了什麼?有沒有訊息、通話或其他紀錄?
- 先試著用書面方式約定。例如用訊息或書面寫下時間、地點、接送與聯絡方式,避免日後說不清楚。
- 不要硬帶、不要拖孩子進爭執。強行帶走或當面衝突,可能讓法院對你的觀感變差,也可能傷到孩子。
- 想一想孩子的實際生活。上課時間、年齡、作息、距離,都是安排會面時要考慮的現實。
- 協議不成,及早找律師看聲請方式。拖得越久,親子關係可能越疏遠。
法律怎麼規定會面交往?
《民法》第1055條第5項規定: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的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的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這句話有兩個重點:
- 法院可以依請求或依職權來定。第5項寫的是「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酌定。至於子女權利義務由誰行使負擔,第1055條第1項規定先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協議或協議不成時,法院得酌定。會面交往的安排,父母也常會先自行商量,談不攏再請求法院。
- 前提是對孩子沒有妨害。如果會面交往對孩子不利,法院可以變更。
《家事事件法》第107條第1項也規定,法院酌定、改定或變更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的行使或負擔時,得命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的一方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的方式及期間,並得訂定必要事項。
法院會看哪些事來決定?
依《民法》第1055條之1第1項,法院應依子女的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
| 考量事項 | 白話說明 |
|---|---|
| 子女的年齡、性別、人數、健康 | 孩子多大、身體狀況如何 |
| 子女的意願與人格發展需要 | 孩子怎麼想,需要什麼樣的成長環境 |
| 父母的年齡、職業、品行、健康、經濟與生活狀況 | 雙方各自的條件 |
| 父母保護教養子女的意願與態度 | 誰願意、也有能力好好照顧 |
| 父母子女間或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者的感情 | 親子之間的關係 |
| 父母一方有沒有妨礙他方行使權利義務的行為 | 有沒有阻擋對方見孩子 |
| 各族群的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 家庭的文化背景 |
同條第2項說明,法院除了參考社工人員的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官的調查報告,也可以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專業人士調查特定事項。
第六款要特別看:有沒有妨礙對方見孩子,也是法院會看的事。這提醒雙方,不要用孩子當籌碼。
對方不讓我見孩子,可以怎麼辦?
視你手上有沒有「約定」或「裁判」而定:
| 情況 | 可以考慮的方向 |
|---|---|
| 已有協議但沒有經過法院 | 先以書面溝通,協議不成,可依《民法》第1055條請求法院酌定 |
| 已有調解、和解或裁判 | 可依法聲請強制執行;也可依《家事事件法》第187條,聲請法院調查義務履行狀況,並勸告債務人履行 |
| 完全沒有約定 | 可向法院請求酌定會面交往的方式與期間 |
《家事事件法》第187條第1項規定,債權人於執行名義成立後,除依法聲請強制執行外,也得聲請法院調查義務的履行狀況,並勸告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全部或一部。
至於哪一種做法比較適合,要看對方為什麼不讓你見孩子、孩子的狀況,以及你手上有什麼資料,請與律師討論。
調解時要留意什麼?
依《家事事件法》第23條第1項,這類家事事件在請求法院裁判前,原則上應先經法院調解。依同法第24條,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內容與方法的調解,不得危害未成年子女的利益。
也就是說,即使父母雙方都同意某種安排,如果對孩子不利,也可能不被接受。
在台中或嘉義要聲請會面交往,程序是什麼?
家事事件由哪個法院管轄、哪個股承辦,以法院通知書與裁判書的記載為準。收到調解通知或開庭通知時,請先確認日期與地點,並盡量準備孩子的生活與就學資料。更多家事資訊見家事案件,服務據點見台中總所與嘉義分所,作者經歷見張榮成律師。
本文依據哪些官方法源?
本文於 2026年10月4日依全國法規資料庫現行條文整理,未引用未經查證的裁判,也未使用案件個資:
- 《民法》第1055條:離婚後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與會面交往
- 《民法》第1055條之1: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
- 《家事事件法》第23條:調解前置
- 《家事事件法》第24條:子女利益不得危害
- 《家事事件法》第107條:酌定親權事件之內容與會面交往
- 《家事事件法》第187條:調查履行狀況與勸告
本文是一般法律資訊,不能取代律師依家庭狀況、子女情形與完整卷證所作的個別法律意見,也不保證能取得特定的會面交往安排或其他特定結果。
FAQ
常見問題
- 沒有監護權,是不是就不能看孩子?
- 不是。民法第1055條第5項規定,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的一方酌定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的方式及期間,除非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利益。
- 會面交往的次數和時間,法律有固定標準嗎?
- 條文沒有規定固定次數或時數。民法第1055條第5項由法院依請求或依職權酌定方式及期間,並應依第1055條之1以子女最佳利益為準。實際安排依孩子年齡、住處與雙方狀況而不同。
- 對方不讓我看孩子,我可以怎麼辦?
- 若已有調解、和解或裁判,可聲請強制執行;依家事事件法第187條,也可聲請法院調查義務履行狀況並勸告履行。若還沒有約定,可依民法第1055條請求法院酌定。
- 法院會依什麼來決定會面交往的方式?
- 依民法第1055條之1,法院應依子女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包括子女的年齡、意願、父母狀況,以及父母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行使權利義務的行為等,並可參考訪視或調查報告。
- 會面交往能被改掉或限制嗎?
- 可以。民法第1055條第5項但書規定,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是否變更,由法院依個案情形與子女利益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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