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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說錯話就是偽證嗎?具結、故意虛偽、拒絕證言與更正
發佈:2026-10-04|作者:張榮成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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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ICK ANSWER
不一定。偽證罪須在法院審判或檢察官偵查中,證人經具結後,故意就案情重要事項作虛偽陳述;單純記錯、聽錯或警詢未具結,不會僅因前後不一致就當然成立。
不一定。偽證罪須在法院審判或檢察官偵查中,證人經具結後,故意就案情重要事項作虛偽陳述;單純記錯、聽錯或警詢未具結,不會僅因前後不一致就當然成立。
走出偵查庭後,才想起日期講早了一個月,或第二次作證時說法和第一次不同,很多人第一個念頭是:「我會不會被告偽證?」先別只看句子有沒有錯。偽證罪有嚴格要件,程序、具結、事項的重要性與主觀故意,都要分開檢查。
偽證罪成立,要同時通過哪五道門檻?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168條,可把證人的偽證風險拆成五道門檻:
- 特定程序:陳述發生在執行審判職務的公署審判時,或檢察官偵查時。
- 證人身分:行為人是以證人身分陳述;條文另包含鑑定人與通譯。
- 已經具結:在供述前或供述後依法具結。
- 重要事項:虛偽內容和案情有重要關係。
- 故意虛偽:證人知道內容不實,仍有意作出虛偽陳述。
五項要件缺一,便不能直接以《中華民國刑法》第168條論罪。若全部成立,法定刑為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風險不宜低估。收到傳票但還不熟悉作證流程,可先看收到法院刑事證人傳票怎麼辦。
已具結與未具結,法律效果有什麼不同?
法官或檢察官訊問證人時,原則上會依《刑事訴訟法》第186條命證人具結;未滿十六歲,或因精神、其他心智障礙而不理解具結意義及效果者,不得命具結。依同法第187條,具結前應告知具結義務與偽證處罰;第188條容許在應否具結有疑義時,於訊問後具結;第189條則規定結文內容、朗讀及簽名等程序。
因此,不能只用「我好像沒有先簽」判斷未具結,因為具結可能依法在供述後完成。應查看訊問筆錄是否記載未具結事由、是否有結文,以及實際朗讀與簽署過程。
警察依《刑事訴訟法》第196條之1通知證人到場詢問,該條準用的規定並不包括第186條至第189條的具結程序。因此,單純在警詢以證人身分作成未具結陳述,通常不符合《中華民國刑法》第168條的程序及具結要件。不過,未具結不表示可以說謊;若另有誣告、湮滅證據等行為,仍須依具體事實判斷其他法律責任。若不清楚警察通知上的身分,可參考警察通知是證人還是犯罪嫌疑人。
什麼才算與案情有重要關係的事項?
證人在庭上把無關緊要的枝節講錯,和把足以影響犯罪成立、責任歸屬或證據判斷的核心事實講錯,法律評價不同。所謂「重要」,要放回原案件爭點觀察:這項陳述是否可能影響偵查、審判或裁判結果,而非只看檢察官或法官問了多久。
例如,行為人是否在場、款項由誰交付、證人是否親眼看見、關鍵對話內容與時間先後,往往可能影響事實認定;衣服顏色或不影響任何爭點的細節,則未必具有相同重要性。不過,細節也可能在特定案件中用來辨識人物或驗證不在場,因此沒有一份可套用所有案件的固定清單。
實務上應先列出原案的待證事實,再把被指為不實的句子對回該事實,檢查它是否真正具有影響力。只因一句話客觀上不精確,尚不能省略「重要關係」這項要件。
記錯、猜測與故意說謊,界線如何判斷?
一場突如其來的訊問中,證人常把「大概」「我印象中」講成肯定句,也可能把聽別人說的內容誤認成親自看見。這些情況可能降低證詞可信度,但偽證罪仍要求故意。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12條,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過失行為只有法律特別規定才處罰;同法第13條則規定故意的法定內涵。套到偽證罪,至少必須證明證人陳述時知道內容與事實不符,仍決意說出。事後查明內容有誤,不足以反推證人當時具有偽證故意。單純記憶偏差、誤解問題、聽錯或口誤,和明知不實仍說出口,不能混為一談。
兩次證詞不一致,只是判斷真實性與故意的線索。還要比對陳述時點、提問方式、證人當時掌握的資料、客觀紀錄及差異有沒有合理來源。最安全的回答方式,是把「親眼看見」「他人轉述」「看文件後得知」「記不清楚」清楚分開;不知道就說不知道,不用替記憶補空格。
回答可能讓自己涉案時,證人可以拒絕證言嗎?
如果問題開始從「你看到什麼」轉向「你為什麼收款、交付帳戶或參與分工」,不要用不實答案保護自己。依《刑事訴訟法》第181條,陳述可能使自己,或與自己具有同法第180條所定關係的人,受到刑事追訴或處罰時,得拒絕證言。特定專業人員對因業務知悉的他人秘密,則可能適用同法第182條。
拒絕證言不是一句「我全部拒答」就完成。依《刑事訴訟法》第183條,證人應釋明拒絕原因;偵查中由檢察官命令,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裁定。依同法第185條及第186條,辦案者也有調查特定關係、告知親屬或自陷刑責拒絕權的義務。證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具結或證言,依同法第193條得被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並非一拒絕就當然受罰。
若回答可能使自己從證人轉成被告,可先確認目前身分,指出是哪一題產生自陷刑責風險,並要求將主張與處理結果記入筆錄。相關程序可續看地檢署證人轉被告指南與收到地檢署傳票怎麼辦。
發現說錯時,現場與離開後該怎麼更正?
還在訊問現場時,應立即說明「哪一題」「剛才怎麼說」「正確內容是什麼」以及錯誤原因。依《刑事訴訟法》第41條,證人訊問應當場製作筆錄,筆錄須交證人閱覽或向其朗讀;證人請求增、刪、變更時,應把陳述附記於筆錄。不要只接受「之後會處理」的口頭回覆,應在簽名前逐句確認更正已寫入。
離開後才發現錯誤,可儘速以可確認身分及案件的方式聯絡承辦機關,表示希望補充或更正陳述,並保存聯絡紀錄。需要書面說明時,應精確列出原陳述、更正內容、發現錯誤的時間與原因,以及可供核對的原始資料。
更正的目標在還原真實,別把重點放在打造一致版本。不要聯絡其他證人對答案、請同案人刪除訊息、修改原始檔案,或在社群公開討論庭訊內容;這些行為可能衍生串供、滅證或妨害偵查疑慮,也會讓原本單純的記憶錯誤變得難以說明。
已經故意說謊,之後自白一定可以免刑嗎?
不一定。依《中華民國刑法》第172條,犯偽證等罪之人,在虛偽陳述所涉案件的裁判或懲戒處分確定前自白,法律效果是「減輕或免除其刑」。符合要件時,法院應在減輕與免除其刑之間作成判斷,但自白不等於必然免刑。
更要分清楚「發現無心說錯而更正」與「明知虛偽後自白」:前者關係到原本是否具有偽證故意;後者則是在犯罪可能已成立後,檢查能否適用第172條。自白的時間、內容、對象與是否完整承認犯罪事實,都可能影響判斷。
若先前陳述確實是受人指示或刻意虛構,不宜自行設計補救說詞。先保存傳票、筆錄相關資料、聯絡紀錄與客觀證據,交由律師評估如何依法處理,避免補充說明又產生新的矛盾。
作證前後,如何把偽證風險降到最低?
作證前不需要背稿,可用下列方式整理記憶與程序風險:
- 確認身分與場合:分清楚警詢、檢察官偵查及法院審判,也要確認是證人或被告。
- 只整理原始資料:依自己的行事曆、訊息、匯款或工作紀錄回想,不和他人統一版本。
- 標出資訊來源:把親自見聞、他人轉述、文件內容與推測分開。
- 保留不確定性:日期、金額或原句記不得,就清楚說明範圍,不把大概講成確定。
- 先評估拒絕權:若涉及本人刑責、特定親屬或專業秘密,回答前先釐清法定範圍。
- 逐句核對筆錄:特別留意否定詞、人物、時間、金額及保留語;錯誤要當場要求附記。
- 離場後保存資料:記下訊問時間與更正需求,不刪除原始訊息、不修改檔案、不接觸其他證人對答案。
案件牽涉本人刑責或已出現偽證疑慮時,可先查閱刑事辯護服務與法律服務項目,或由張榮成律師依傳票、具結結文、筆錄及原始證據逐項檢查。中部地區可參考台中西區服務據點及嘉義服務據點。
證人常見的偽證問題有哪些?
在警察局說錯話,會成立偽證罪嗎?
通常不會僅因此成立《中華民國刑法》第168條偽證罪。警察依《刑事訴訟法》第196條之1詢問證人時,並無證人具結程序;這不表示可以說謊,若另有誣告、湮滅證據等行為,仍須依具體事實判斷其他法律責任。
法院或地檢署作證,但沒有具結,也會成立偽證罪嗎?
《中華民國刑法》第168條要求證人於供述前或供述後具結。若確實未具結,原則上不符合該罪要件,但不表示可以說謊;仍應核對筆錄、結文及實際程序,並依具體行為判斷是否另有法律責任。
兩次證詞不一樣,就一定是偽證嗎?
不一定。前後不一致是調查真實性及故意的重要線索,但仍須證明哪一段陳述客觀虛偽、涉及案情重要事項,且證人當時明知不實而故意陳述。
證人真的忘記了,可以回答不記得嗎?
可以,也應如實區分不記得、不確定、推測及親自見聞。不要為了配合問題而猜日期、金額或對話;若經提示文件才恢復記憶,也應說明記憶來源。
回答可能讓自己變成被告,可以拒絕回答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181條,陳述可能使自己或法定特定關係人受到刑事追訴或處罰時,證人得拒絕證言;應在回答前釋明原因,偵查中由檢察官命令,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裁定。
證人發現剛才說錯,可以立刻更正嗎?
可以,應立即指出哪一題、原回答為何及正確內容,並依《刑事訴訟法》第41條要求將增刪、變更或說明附記於筆錄,確認記載正確後再簽名。
本文依據哪些官方法源?
本文於2026年10月4日依全國法規資料庫現行條文獨立撰寫,法源包括《中華民國刑法》第12條、第13條、第168條及第172條,以及《刑事訴訟法》第41條、第180條至第183條、第185條至第189條、第193條及第196條之1。本文未引用未查證裁判,也未使用案件個資或競品文章。
作者:張榮成律師|發布日期:2026年10月4日|更新日期:2026年10月4日
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僅供律師專業判斷之輔助參考,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也不保證不起訴、無罪、減刑或免刑。是否成立偽證罪、能否拒絕證言及更正或自白的法律效果,仍須依程序身分、具結資料、筆錄、原案爭點及完整證據個別判斷。
FAQ
常見問題
- 在警察局說錯話,會成立偽證罪嗎?
- 通常不會僅因此成立《中華民國刑法》第168條偽證罪。警察依《刑事訴訟法》第196條之1詢問證人時,並無證人具結程序;這不表示可以說謊,若另有誣告、湮滅證據等行為,仍須依具體事實判斷其他法律責任。
- 法院或地檢署作證,但沒有具結,也會成立偽證罪嗎?
- 《中華民國刑法》第168條要求證人於供述前或供述後具結。若確實未具結,原則上不符合該罪要件,但不表示可以說謊;仍應核對筆錄、結文及實際程序,並依具體行為判斷是否另有法律責任。
- 兩次證詞不一樣,就一定是偽證嗎?
- 不一定。前後不一致是調查真實性及故意的重要線索,但仍須證明哪一段陳述客觀虛偽、涉及案情重要事項,且證人當時明知不實而故意陳述。
- 證人真的忘記了,可以回答不記得嗎?
- 可以,也應如實區分不記得、不確定、推測及親自見聞。不要為了配合問題而猜日期、金額或對話;若經提示文件才恢復記憶,也應說明記憶來源。
- 回答可能讓自己變成被告,可以拒絕回答嗎?
- 依《刑事訴訟法》第181條,陳述可能使自己或法定特定關係人受到刑事追訴或處罰時,證人得拒絕證言;應在回答前釋明原因,偵查中由檢察官命令,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裁定。
- 證人發現剛才說錯,可以立刻更正嗎?
- 可以,應立即指出哪一題、原回答為何及正確內容,並依《刑事訴訟法》第41條要求將增刪、變更或說明附記於筆錄,確認記載正確後再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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