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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罪不提告就不能辦?告訴乃論的罪名與誰能提告

發佈:2026-10-04|作者:張榮成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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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榮成律師|時起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曾任法院法官助理臺中地方法院旁,步行約 1 分鐘看承辦案例 →

QUICK ANSWER

罪名是否告訴乃論要看條文,例如《中華民國刑法》第287條規定普通傷害、過失傷害須告訴乃論;告訴權人原則是被害人(刑事訴訟法第232條)。

告訴乃論的罪,需要有告訴權的人合法提出告訴,檢察官才能追訴;一個罪是不是告訴乃論,要看刑法條文有沒有寫「須告訴乃論」。所以第一步是確認罪名,第二步是確認誰有資格提告。

現在先做哪幾件事?

  1. 確認罪名:是警察或檢察官告訴你的罪名,還是你自己猜的。罪名決定是不是告訴乃論。
  2. 翻到條文看有沒有「須告訴乃論」:有些是寫在同一章最後一條,例如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章的第314條。
  3. 確認誰有告訴權:被害人本人、法定代理人、配偶,或被害人死亡時的家屬。
  4. 記下知道犯人是誰的日期:告訴乃論之罪的告訴,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時起六個月內提出。
  5. 先保存證據:訊息、照片、診斷證明、影像、證人,先保存、備份。
  6. 有和解的打算時,先弄清楚撤回的後果:告訴乃論之罪撤回告訴後,不得再行告訴(第238條)。

哪些常見的罪是告訴乃論?

下表是幾個常見罪名的條文依據。這裡只整理幾條,不是完整清單,其他罪名一樣要回到條文確認。

常見罪名 條文依據 重點
普通傷害(第277條第1項) 《中華民國刑法》第287條 須告訴乃論;但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該項之罪,不在此限
施強暴於直系血親尊親屬未成傷(第281條) 第287條 須告訴乃論
過失傷害,包括過失致重傷(第284條) 第287條 須告訴乃論
公然侮辱(第309條)、誹謗(第310條) 第314條:「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309條、第310條都在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章,依第314條須告訴乃論
直系血親、配偶、同財共居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犯竊盜罪 第324條第2項 須告訴乃論

幾個容易誤會的地方:

  • 傷害致死、致重傷不一樣:第277條第2項「因而致人於死」或「致重傷」,不在第287條列舉範圍,不是告訴乃論。故意使人受重傷的第278條,也不在第287條列舉之內。
  • 過失傷害整條都列入:第284條不論是過失傷害,還是過失致重傷,第287條都列為須告訴乃論。
  • 公務員執行職務打人:依第287條但書,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第277條第1項之罪,不以告訴為追訴條件。
  • 親屬間竊盜還有另一層:第324條第1項規定,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竊盜罪,得免除其刑;第2項才是須告訴乃論的範圍。家人之間拿東西的情形,可參考竊盜與侵占的說明。

公然侮辱與誹謗的成立要件與界線,可參考公然侮辱誹謗說明。

誰有資格提告?

情形 誰可以告訴 依據
一般情形 犯罪的被害人 《刑事訴訟法》第232條
被害人有法定代理人或配偶 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獨立告訴 第233條第1項
被害人已死亡 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二親等內姻親或家長、家屬;告訴乃論之罪不得與被害人明示意思相反 第233條第2項
法定代理人,或其配偶、四親等內血親、三親等內姻親、家長、家屬就是被告 被害人的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二親等內姻親或家長、家屬得獨立告訴 第235條
告訴乃論之罪無得為告訴之人,或得為告訴之人不能行使告訴權 該管檢察官依利害關係人聲請或依職權,指定代行告訴人 第236條第1項

「獨立告訴」的意思是,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可以用自己的名義提出告訴,不必等被害人本人。例如未成年的孩子被打,父母可以自己提出告訴。

第235條處理的是「應該保護被害人的人,自己就是加害人」的情形。這時被害人的其他親屬可以獨立告訴,避免因為法定代理人是被告,就沒有人能替被害人提出告訴。

第236條的代行告訴人,只適用於告訴乃論之罪。第236條第2項也準用第233條第2項但書,所以指定的代行告訴人同樣不得與被害人明示的意思相反。

告訴也可以委任代理人。依第236條之1,告訴得委任代理人行之,但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認為必要時,可以命本人到場;委任時要提出委任書狀。

有些罪名限定只有特定人能告

《刑事訴訟法》第234條對幾個罪名另外限定告訴權人。和本文主題最相關的是第4項:刑法第312條侮辱或誹謗已死之人的罪,已死者的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二親等內姻親或家長、家屬得為告訴。

也就是說,名譽受損的人過世了,不代表沒有人能處理;法律另外規定了可以提告的家屬範圍。第312條同樣在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章,依第314條須告訴乃論。

第234條其他各項,限定的是妨害風化、妨害婚姻及家庭、妨害自由的特定罪名,遇到時要逐項對照條文。

告訴乃論和非告訴乃論,差在哪裡?

比較 告訴乃論之罪 非告訴乃論之罪
沒有人提告 檢察官不能追訴 檢察官因告發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應即開始偵查(第228條第1項)
告訴期間 自知悉犯人時起六個月內(第237條第1項) 第237條的六個月期間不適用
撤回告訴 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撤回後不得再行告訴(第238條) 撤回不當然讓案件結束
偵查中被問「要不要告」 發現是告訴乃論而未經告訴時,應訊問是否告訴並記明筆錄(第242條第3項) 不以告訴為前提

所以,做筆錄時如果被問到「要不要提告」,通常代表承辦人員認為案件裡有告訴乃論的部分。你的回答會寫進筆錄,回答前要想清楚。

期限與共犯,要先知道什麼?

期限的部分,第237條第1項的六個月,是從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時起算,不是從事發日起算;同條第2項規定,得為告訴之人有數人,其中一人遲誤期間,效力不及於其他人。

共犯的部分,第239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對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效力及於其他共犯。所以只想告其中一人、或只想放過其中一人,法律上不一定做得到。

這兩點都和個案日期、人數有關,實際效果以檢察官或法院的認定為準。案件若已被起訴,可先讀收到起訴書怎麼辦了解開庭流程。

在台中或嘉義,要特別注意什麼?

向哪個機關提出告訴,以案件所在地與承辦機關為準;實際的受理單位與方式,依警察機關或地檢署的說明與通知書記載為準。罪名是否告訴乃論、誰有告訴權,都可能隨案件事實與罪名認定而改變,建議保留所有日期與證據。服務據點見台中總所與嘉義分所,作者經歷見張榮成律師。

本文依據哪些官方法源?

本文於 2026年10月4日依全國法規資料庫現行條文整理,未引用未經查證的裁判,也未使用案件個資:

本文是一般法律資訊,不能取代律師依事實、日期與完整卷證所作的個別法律意見,也不保證檢察官起訴、不起訴或其他特定結果。

FAQ

常見問題

什麼是告訴乃論?
指要有告訴權人合法提出告訴,檢察官才能追訴的罪。例如《中華民國刑法》第287條規定,第277條第1項普通傷害、第281條施強暴於直系血親尊親屬未成傷、第284條過失傷害須告訴乃論。
公務員打人也是告訴乃論嗎?
不一定。《中華民國刑法》第287條但書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第277條第1項普通傷害罪者,不適用須告訴乃論的規定,也就是不以告訴為追訴條件。
被害人死亡,誰可以告訴?
依《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2項,被害人已死亡者,可由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二親等內姻親或家長、家屬告訴;但告訴乃論之罪不得與被害人明示的意思相反。
未成年人被打,父母可以自己提告嗎?
可以。《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獨立告訴;如果法定代理人本身就是被告,第235條另讓其他親屬得獨立告訴。
沒有人可以告訴的時候怎麼辦?
依《刑事訴訟法》第236條第1項,告訴乃論之罪若無得為告訴之人或得為告訴之人不能行使告訴權,該管檢察官可依利害關係人聲請或依職權指定代行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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