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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法院刑事證人傳票可以不去嗎?到庭、拒絕證言與費用
發佈:2026-10-04|作者:張榮成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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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ICK ANSWER
收到法院或檢察官正式證人傳票,原則上必須到場;無正當理由不到,可能被處三萬元以下罰鍰並拘提,能拒絕證言也不代表可以不到庭。
收到法院或檢察官正式證人傳票,原則上必須到場;無正當理由不到,可能被處三萬元以下罰鍰並拘提,能拒絕證言也不代表可以不到庭。
信封上寫著「證人傳票」,許多人會先想:案件不是我的,為什麼一定要去?刑事證人的角色,是就他人案件中親自知道的事項接受訊問。這和警察以電話或通知書請人到場說明不同;本文聚焦法院或檢察官依法正式傳喚後的義務與權利。
收到刑事證人傳票,原則上一定要到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176條之1,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任何人在他人的案件中都有作證義務。因此,收到法院或檢察官正式傳喚後,不能只因不想捲入案件、工作繁忙或認為自己沒有重要內容,就自行決定不出席。
先核對傳票上的法院或檢察署、案號、到庭日期、時間與身分。如果確實無法依指定時間到場,應儘快聯絡發出傳票的機關,說明原因並提出可供判斷的資料,不宜等到開庭後才解釋。
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會有什麼後果?
依刑事訴訟法第178條,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可能面臨兩項處置:
- 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 拘提到場。
再次傳喚仍不到場者,也有相同規定。罰鍰由法院裁定;若是檢察官傳喚,檢察官應聲請管轄法院裁定。證人對罰鍰裁定可以抗告。
是否具有正當理由,不能由證人單方面決定。若行程衝突或身體狀況影響到庭,重點是及早聯絡、具體說明,並保留已向機關反映的資料。
有拒絕證言權,就可以不用到庭嗎?
不可以把兩件事混在一起。到庭義務處理的是「是否依傳喚出席」;拒絕證言權處理的是「到場後,是否可以對特定事項拒絕陳述」。即使認為自己符合拒絕證言規定,仍應依傳票到庭,再就身分與問題說明拒絕理由。
直接不到場,仍可能被依刑事訴訟法第178條處理。也不要在開庭前自行認定整場訊問都能拒絕,因為部分拒絕事由會隨身分、被問事項或涉及的人而不同。
哪些親屬或身分關係可以拒絕證言?
依刑事訴訟法第180條,得拒絕證言的關係包括:
- 現為或曾為被告、自訴人的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二親等內姻親或家長、家屬。
- 現與被告或自訴人訂有婚約的人。
- 現為或曾為被告、自訴人的法定代理人,或現由、曾由被告或自訴人擔任其法定代理人的人。
條文對共同被告或共同自訴人的事項另有例外:如果只和其中一人或數人具有上述關係,而證言事項僅關於其他共同被告或共同自訴人,就不得依該關係拒絕證言。開庭前應先畫清楚人物關係,避免把「認識被告」誤當成法定拒絕事由。
回答後可能讓自己被追訴,可以拒絕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181條,證人若擔心陳述會使自己,或與自己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80條所定關係的人,受到刑事追訴或處罰,可以拒絕證言。
重點在問題與追訴風險之間的關聯。不要先作不實回答,再主張原本可以拒絕;若問題可能涉及自己責任,可在回答前明確表達疑慮,確認拒絕範圍。
公務秘密或專業秘密可以拒絕證言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179條,現任或曾任公務員就職務上應守秘密的事項受訊問,須取得主管監督機關或公務員允許;除有妨害國家利益外,原則上不得拒絕允許。
依刑事訴訟法第182條,現任或曾任醫師、藥師、心理師、助產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就因業務知悉的他人秘密受訊問時,除經秘密本人允許外,得拒絕證言。
這些規定保護的是特定職務或專業秘密,不是只要工作上知道的事情都能拒絕。
證人具結是什麼?哪些人不用具結?
依刑事訴訟法第186條,證人原則上應具結;未滿十六歲,或因精神或其他心智障礙而不理解具結意義及效果者,不得命具結。證人如果有刑事訴訟法第181條的自陷入罪風險,應先被告知得拒絕證言。
刑事訴訟法第187條規定,具結前應告知具結義務及偽證處罰;不令具結的證人,也要被告知應據實陳述,不得隱匿、修飾、增加或減少內容。
具結書要如何完成?
依刑事訴訟法第189條,結文會記載證人應據實陳述、沒有匿飾增減等內容。證人應朗讀結文;不能朗讀時,由書記官朗讀,必要時說明意義,最後由證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
具結不是例行簽名。聽不懂結文、問題不清楚或記憶不確定時,應如實說明,不要為了快速結束而猜測或補足細節。
開庭前可以準備什麼?
證人準備的重點不是背答案,而是把親自經歷與事後聽說分開:
- 核對傳票所載機關、案號、時間與證人身分。
- 回想自己親自看到、聽到或處理的範圍。
- 把不確定、記不得與只聽他人轉述的部分分開。
- 若可能涉及親屬、自陷入罪或專業秘密,事前確認拒絕證言範圍。
- 保留交通支出與到庭所需資料,訊問後及時申請費用。
證人應依記憶據實回答,不必迎合傳喚方、被告或其他人預期的版本。
證人可以請求日費與旅費嗎?
可以。依刑事訴訟法第194條,證人得請求法定日費及旅費,但被拘提,或無正當理由拒絕具結、證言者,不在此限。
日費與旅費應在訊問完畢後十日內向法院請求;旅費也可以請求預先酌給。訊問結束時可向法院確認申請方式,避免因等待而超過十日期間。
若傳票身分、拒絕證言或自陷入罪風險有疑問,可向張榮成律師確認,也可參考刑事案件服務與證人或犯罪嫌疑人身分辨識。中部地區可聯絡台中西區服務據點或嘉義服務據點。
常見問題
收到法院證人傳票,可以直接不去嗎?
不可以。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可能被處三萬元以下罰鍰並拘提。
有事情不能到庭,應該怎麼辦?
應儘速聯絡發出傳票的法院或檢察署,說明原因並提出資料,由辦案機關判斷是否為正當理由。
可以拒絕證言就不用到庭嗎?
不可以。拒絕證言不等於免除到庭義務,應到場後依法說明拒絕事由。
被告的朋友可以拒絕作證嗎?
單純朋友關係不在刑事訴訟法第180條列舉範圍,仍要看是否另有其他法定拒絕事由。
未滿十六歲的證人不用說實話嗎?
不是。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不得命其具結,但依刑事訴訟法第187條仍應告知據實陳述。
日費與旅費什麼時候申請?
應在訊問完畢後十日內向法院請求,旅費則可請求預先酌給。
官方法源
本文於2026年10月4日依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刑事訴訟法》核對現行第176條之1、第178條至第182條、第186條、第187條、第189條及第194條。
作者:張榮成律師|發布日期:2026年10月4日|更新日期:2026年10月4日
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是否為合法傳喚、不到庭有無正當理由、能否拒絕證言及具結義務,均須依證人身分、傳票內容與實際訊問事項個別判斷。
FAQ
常見問題
- 收到法院刑事證人傳票,可以不去嗎?
- 原則上不可以。依刑事訴訟法第178條,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拘提。
- 臨時無法到庭,直接不去就可以嗎?
- 不宜直接缺席。應儘速依傳票資訊聯絡法院或檢察署,說明無法到場的原因並提出相關資料;是否屬正當理由,由辦案機關依法判斷。
- 有拒絕證言權,就不用到法院嗎?
- 不是。拒絕證言是到場後對特定訊問依法拒絕陳述的權利,不能直接取代到庭義務。
- 被告的親屬都可以拒絕證言嗎?
- 刑事訴訟法第180條僅列特定親屬、婚約及法定代理關係,並有共同被告相關例外,須按身分與訊問事項確認。
- 回答問題可能讓自己被追訴,可以拒絕嗎?
- 依刑事訴訟法第181條,證人如果擔心陳述會使自己或法定特定關係人受到刑事追訴或處罰,得拒絕證言。
- 所有刑事證人都必須具結嗎?
- 原則上應具結;但未滿十六歲,或因精神、其他心智障礙而不理解具結意義及效果者,依刑事訴訟法第186條不得命具結。
- 證人日費與旅費何時申請?
- 依刑事訴訟法第194條,應在訊問完畢後十日內向法院請求;旅費可以請求預先酌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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