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刑事
朋友拜託我作證幫他說話,說謊會變偽證罪嗎?
發佈:2026-10-04|作者:張榮成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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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ICK ANSWER
證人在審判或偵查中具結後,就案情重要事項故意虛偽陳述,依《中華民國刑法》第168條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案件裁判確定前自白,依第172條減輕或免除其刑。
證人在具結之後,就案情重要的事情故意說假話,可能構成偽證罪,法定刑是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拜託你說謊的人,也可能被論以教唆。朋友再要好,「幫我講一下」都不該用自己的刑事責任去換。
現在先做哪幾件事?
如果你收到傳票,或朋友正在請你出面作證,可以先這樣處理:
- 先弄清楚你是以什麼身分到場:證人還是被告,看傳票上的稱謂。身分不同,權利也不同。
- 只整理自己親眼看到、親耳聽到的事。沒看到的不要補,記不得的就說記不得。
- 不要和關係人約定說法。作證是說自己記得的事,不是配合別人的版本。
- 保留對方請託的訊息,不要刪除,必要時可以說明你的角色。
- 想想自己有沒有法定的拒絕證言事由,例如和被告是近親,或回答可能讓自己被追訴。
- 已經說過不實的話,先停下來,不要再用新的說法去圓舊的說法,儘快評估怎麼處理。
偽證罪的條件,用一段話講完
《中華民國刑法》第168條處罰的是:在執行審判職務的公署審判時,或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就案情有重要關係的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以要同時有「審判或偵查程序」「具結」「重要事項」「故意說假話」這幾件事。單純記錯、聽錯,和明知不是這樣還這樣講,在法律上是兩回事。依《刑事訴訟法》第186條第1項,證人原則上應命具結;依第187條第1項,具結前應告以具結的義務及偽證的處罰。也就是說,正式作證時你會先被提醒說謊的後果。
朋友來請託時,可以怎麼回應?
被請託的人最常卡在人情。下面幾種回應方式,都不違反朋友情誼,也守住自己的位置:
- 「我會照我記得的講。」這是證人本來就該做的事,也是對朋友最實在的幫忙;
- 「我沒看到的部分,我不能說有看到。」作證只能就親身經歷陳述;
- 「這部分我記不清楚,我會照實說記不清楚。」不確定時如實表達,不要替記憶補空格;
- 「細節你去問你的律師,我不方便跟你對說法。」避免事前對口供,也保護雙方。
如果對方要求你講一套和事實不同的說法,那已經不是「幫忙說話」,而是請你冒刑事責任。
請託別人作證說謊,請託的人會怎樣?
《中華民國刑法》第29條規定:「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所以拜託別人去法院說謊的人,若證人因此在具結後虛偽陳述,請託的人可能被依偽證罪的教唆犯處罰。
是否構成,要看請託的具體內容、證人是否因此決定說謊,以及有沒有證據證明,不能只憑一句話判斷。這也是為什麼被請託的人,最好保留對方提出請求的紀錄。
哪些情形可以不作證或不回答?
說謊不是唯一的出口。證人有幾種法定的選擇:
| 情形 | 可以怎麼做 | 法條 |
|---|---|---|
| 你和被告是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二親等內姻親、家長家屬,或訂有婚約等關係 | 可以拒絕證言 | 《刑事訴訟法》第180條第1項 |
| 回答可能讓自己或前述親屬受刑事追訴或處罰 | 可以拒絕證言 | 《刑事訴訟法》第181條 |
| 你是律師、醫師、會計師等,因業務知悉他人秘密 | 除經本人允許外,可以拒絕證言 | 《刑事訴訟法》第182條 |
| 真的不記得或不確定 | 照實說明記不得、不確定 | 第187條要求據實陳述 |
依《刑事訴訟法》第185條,訊問證人時應先調查證人與被告有無第180條第1項的關係,有這種關係的,應告以得拒絕證言。依第183條第1項,拒絕證言要把原因釋明;許可或駁回,偵查中由檢察官命令,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裁定。家人被請去作證時,這條路比勉強說謊更值得先了解。
已經說了假話,還能補救嗎?
《中華民國刑法》第172條規定,犯第168條至第171條之罪,於所虛偽陳述或所誣告的案件,裁判或懲戒處分確定前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 時點:要在那個案件的裁判確定之前。確定之後才說,就不適用這條規定。
- 效果:條文寫的是「減輕或免除其刑」,符合要件時,是減輕還是免除,由法院依個案決定;是否構成有效的自白,也由法院認定。
如果你是被請託才說謊,第一步不是再去問朋友「怎麼辦」,而是自己先釐清:哪一段說了什麼、和事實差在哪裡、原案件現在進行到哪個階段。
在台中或嘉義收到傳票,要注意什麼?
證人傳票通常由地檢署或法院寄發,應到的機關、日期與時間,以傳票上的記載為準。案件在偵查階段的,可以參考地檢署傳票怎麼辦;若自己也被通知到警局製作筆錄,可以先讀收到警局通知書怎麼辦。事務所服務地點見台中總所與嘉義分所,作者經歷見張榮成律師。
本文依據哪些官方法源?
本文於 2026年10月4日依全國法規資料庫現行條文整理,未引用未經查證的裁判,也未使用案件個資:
- 《中華民國刑法》第29條:教唆犯
- 《中華民國刑法》第168條:偽證罪
- 《中華民國刑法》第172條:偽證、誣告案件確定前自白減免其刑
- 《刑事訴訟法》第180條:親屬關係得拒絕證言
- 《刑事訴訟法》第181條:恐自陷刑責得拒絕證言
- 《刑事訴訟法》第182條:業務秘密得拒絕證言
- 《刑事訴訟法》第183條:拒絕證言的釋明與許可
- 《刑事訴訟法》第185條:調查證人關係並告知得拒絕證言
- 《刑事訴訟法》第186條:證人應命具結及例外
- 《刑事訴訟法》第187條:具結前的告知義務
本文是一般法律資訊,不能取代律師依傳票、筆錄與完整卷證所作的個別法律意見,也不保證不起訴、減刑或其他特定結果。
FAQ
常見問題
- 朋友只是請我幫忙說幾句好話,也會有事嗎?
- 如實說出自己知道的事不是犯罪。但若在具結後,就案情重要事項說出自己明知不實的內容,可能成立《中華民國刑法》第168條偽證罪,法定刑是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拜託別人去說謊的人,會有責任嗎?
- 可能有。《中華民國刑法》第29條規定,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是否構成,要看請託內容與證人是否因此虛偽陳述,由檢察官與法院判斷。
- 被告是我的家人,我可以不作證嗎?
- 依《刑事訴訟法》第180條第1項,現為或曾為被告的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二親等內姻親或家長、家屬,或與被告訂有婚約者,得拒絕證言,並依第183條釋明原因。
- 我已經在法庭上說了假話,現在還來得及嗎?
- 《中華民國刑法》第172條規定,於所虛偽陳述的案件裁判確定前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裁判確定後才自白,就不適用這條規定;是否符合要件,由法院認定。
- 我怕回答會害到自己,可以不回答嗎?
- 依《刑事訴訟法》第181條,證人恐因陳述致自己或與其有第180條第1項關係之人受刑事追訴或處罰者,得拒絕證言;依第183條,拒絕的原因要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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