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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案件移到少年法院後怎麼走?調查、收容到保護處分

發佈:2026-10-04|作者:張榮成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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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榮成律師|時起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曾任法院法官助理臺中地方法院旁,步行約 1 分鐘看承辦案例 →

QUICK ANSWER

少年觸法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條由少年法院處理,之後可能不付審理或裁定保護處分(第29條、第42條),特定情形才依第27條移送檢察官。

孩子的案件到了少年法院,走的是「少年保護事件」程序,不是一般的刑事審判。法院先看孩子的狀況和成長環境,再決定要不要處分、怎麼處分,只有少數情形才會回到檢察官和刑事法庭。

現在先做哪幾件事?

家長收到少年法院的通知或知道案件已移送時,可以先做這幾件事:

  1. 看清楚通知書:案號、報到時間、承辦的是法官還是少年調查官,都以通知書記載為準,不要靠聽說。
  2. 把通知書和孩子的相關資料收好:學校、家庭、就醫、輔導紀錄,法院調查時常會用到。
  3. 和孩子好好談一次:先弄清楚孩子自己怎麼說,不要急著責罵,也不要教孩子改口。
  4. 評估是否找律師擔任輔佐人:案情有爭議、可能被收容時,越早讓專業人員看卷越好。
  5. 如果孩子已經被收容,立刻問清楚收容的原因,並了解怎麼向法院聲請責付(下面會說明)。

警察階段的準備,可以參考收到警局通知書怎麼辦。

哪些事件由少年法院處理?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條第1項,下列事件由少年法院處理:

  • 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的行為;
  • 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而認為有保障其健全自我成長的必要: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危險器械;有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的行為而尚未觸犯刑罰法律;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的行為。

第二種情形,同條第2項要求依孩子的性格及成長環境、經常往來對象、參與團體、出入場所、生活作息、家庭功能、就學或就業等一切情狀來判斷。也就是說,法院看的不只是一個行為,而是孩子整體的狀況。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1條之1還規定:少年保護事件和少年刑事案件都依這部法律處理;法律沒規定的地方,在性質不相違反的範圍內,準用其他法律。

調查期間,孩子會在哪裡?

法院在處理案件期間,可以先做暫時性的安排。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6條第1項,少年法院於必要時可以裁定:

  • 責付:把孩子交給法定代理人、家長、最近親屬、現在保護少年之人,或適當的機關、福利、教養機構、醫療機構等,並得在事件終結前交付少年調查官做適當的輔導;
  • 收容:命孩子收容於少年觀護所,進行身心評估及行為觀察,並提供鑑別報告。但這是例外,限於不能責付,或以責付為顯不適當,而需收容的情形。

少年、法定代理人、現在保護少年之人或輔佐人,隨時可以向少年法院聲請責付,以停止收容。

收容有期限。依第26條之2第1項,少年觀護所收容少年的期間,調查或審理中均不得逾二月;有繼續收容必要時,可以在期間未滿前由少年法院裁定延長,延長收容期間不得逾一月,以一次為限。同條第2項規定,收容原因消滅時,少年法院應依職權或依少年、法定代理人、現在保護少年之人或輔佐人的聲請,撤銷收容裁定。

調查之後,法院可能怎麼處理?

下表整理法條裡幾種主要的走向,實際結果由少年法院依個案決定:

走向 法條 內容
不付審理 第28條 認為沒有付保護處分的原因,或有其他事由不應付審理
不付審理並為處分 第29條 情節輕微,得告誡、交付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嚴加管教,或轉介輔導
保護處分 第42條 審理後裁定訓誡、保護管束、安置輔導或感化教育
移送檢察官 第27條 符合法定情形時,裁定移送有管轄權的檢察署檢察官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9條第3項、第4項另有一個家長要知道的地方:法院在作不付審理裁定前,經少年、少年的法定代理人和被害人同意,可以轉介進行修復,或讓少年向被害人道歉、立悔過書、對被害人的損害負賠償責任。其中賠償的部分,少年的法定代理人要負連帶賠償責任,並得作為民事強制執行的名義。

至於移送檢察官,第27條第1項規定,少年觸犯刑罰法律,而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事件繫屬後已滿二十歲的,應裁定移送;第2項規定,其他情形若犯罪情節重大,參酌品行、性格、經歷等情狀,以受刑事處分為適當的,也得裁定移送。第3項規定,這些移送規定對犯罪時未滿十四歲的少年不適用。

保護處分有哪些、會持續多久?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42條第1項規定,法院審理後應以裁定諭知下列保護處分之一:

  1. 訓誡,並得予以假日生活輔導;
  2. 交付保護管束,並得命為勞動服務;
  3. 交付安置於適當的福利、教養機構、醫療機構、執行過渡性教育措施或其他適當措施的處所輔導;
  4. 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

同條第2項規定,孩子如果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成癮、有酗酒習慣,或身體、精神或其他心智顯有障礙,法院可以在保護處分前或同時,另外諭知禁戒或治療。第3項規定,第1項處分的期間毋庸諭知,也就是裁定書上不會直接寫「幾個月」,期間要看執行的規定:

處分 法律規定的範圍
假日生活輔導 三次至十次,次數由少年保護官視輔導成效而定(第50條第3項)
保護管束所命的勞動服務 三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第55條之1)
安置輔導 二月以上二年以下(第55條之2第1項)
保護管束、感化教育 執行期間均不得逾三年(第53條)

另外,依第54條第1項,轉介輔導處分及保護處分的執行,至多執行至滿二十一歲為止。執行期間表現好也有提前結束的機制:保護管束執行逾六月著有成效,少年保護官得聲請免除執行(第55條第1項);感化教育執行逾六月,認無繼續執行必要時,得聲請免除或停止執行(第56條第1項)。反過來,保護管束期間違反應遵守事項情節重大的,可能被聲請撤銷,改令入感化處所(第55條第4項)。所以處分確定後,孩子在執行期間的表現同樣重要。

在台中或嘉義,案件由哪裡處理?

案件由哪一個法院、哪一位少年調查官或少年保護官承辦,以通知書或裁定書上記載的機關為準。台中、嘉義的家長收到通知後,不確定時可以直接依通知書上的承辦單位確認,不必聽信轉述。事務所的服務地點見台中總所與嘉義分所,律師經歷見張榮成律師。

如果案件之後有可能走到檢察官階段,可以預先了解地檢署傳票怎麼處理與收到起訴書怎麼辦。

本文依據哪些官方法源?

本文於 2026年10月4日依全國法規資料庫現行條文整理,未引用未經查證的裁判,也未使用案件個資:

本文是一般法律資訊,不能取代律師依少年調查報告、通知書與完整卷證所作的個別法律意見,也不保證不付審理或其他特定結果。

FAQ

常見問題

少年事件處理法所說的「少年」是幾歲?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條,少年是指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的人。不在這個年齡範圍內的人,不是這部法律所稱的少年,要看其他法律怎麼處理。
少年法院可以把孩子關起來嗎?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6條規定,必要時法院可先責付給家長等人;只有不能責付或責付顯不適當而需收容時,才命收容於少年觀護所。收容期間依第26條之2,調查或審理中均不得逾二月。
少年案件會變成刑事案件嗎?
未必。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7條只在特定情形才裁定移送檢察官,例如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其他情形法院可能不付審理或裁定保護處分。
不付審理就代表什麼都不會發生嗎?
未必。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9條規定,情節輕微時法院得不付審理,並同時處以告誡、交付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嚴加管教,或轉介輔導,這些處分交由少年調查官執行。
保護處分有哪幾種?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42條第1項列了四種:訓誡並得予以假日生活輔導、交付保護管束並得命為勞動服務、交付安置輔導、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由法院審理後依個案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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