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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警察逮捕後多久要移送?24小時、法定扣除時間與聲押流程
發佈:2026-10-04|作者:張榮成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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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ICK ANSWER
被警察逮捕後原則上應即訊問並依法解送,警方不能固定留置24小時。除拘提或通緝的遠距解送規則外,24小時通常是檢察官聲請羈押期限。
被警察逮捕後原則上應即訊問並依法解送,警方不能固定留置24小時。除拘提或通緝的遠距解送規則外,24小時通常是檢察官聲請羈押期限。
被警察逮捕後,真的可以在警局留滿24小時嗎?
家屬從電話中聽到「24小時內會移送」,常以為警方自逮捕起就取得一整天的留置額度。法律並沒有給承辦機關一張可以任意用滿24小時的空白支票。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拘提或逮捕到場,應即時訊問;程序仍不得有不必要的拖延。
執行拘提或逮捕時,依《刑事訴訟法》第89條,應當場告知原因及《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所列權利,並以書面把原因通知本人及其指定親友。所謂權利包括被告知犯罪嫌疑與全部罪名、保持緘默、選任辯護人及請求調查有利證據;完整規定見《刑事訴訟法》第95條。
現行犯、拘提或通緝逮捕,解送規則有何不同?
不同逮捕原因適用的條文不完全相同,不能只用一句「24小時內移送」概括:
| 到場原因 | 主要規則 | 24小時的意義 |
|---|---|---|
| 現行犯被司法警察逮捕或由他人送交 | 依《刑事訴訟法》第92條,原則上應即解送檢察官 | 條文重點是「應即解送」,不是可以固定留置24小時 |
| 依拘票拘提或因通緝逮捕 | 依《刑事訴訟法》第91條,應即解送指定處所 | 若24小時內無法到達指定處所,要先解送較近的法院或檢察機關,訊問有無認錯人;這不是一般案件的移送期限 |
| 檢察官訊問後認有羈押必要 | 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向管轄法院聲請羈押 | 原則上自拘提或逮捕時起24小時內提出聲請,並扣除法定障礙時間 |
《刑事訴訟法》第92條也有有限例外:最重本刑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告訴、請求乃論案件已撤回或超過期間時,得經檢察官許可不予解送。能否適用要看罪名與程序狀態,當事人不宜自行判斷一定能從警局離開。
從逮捕到羈押裁定,程序時間軸怎麼走?
一般刑事案件可用下列時間軸理解,但每一步仍會受逮捕原因、移送距離及法定障礙影響:
- 執行逮捕或拘提:當場告知原因與程序權利,並依法通知指定親友。
- 警詢與解送:警方確認身分、製作必要筆錄後,程序仍不得無故拖延;現行犯原則上應即解送檢察官。
- 檢察官訊問:檢察官判斷是否釋放、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有無聲請羈押的必要。
- 24小時內聲請羈押:檢察官認有必要時,原則上須在法定期間內提出聲請書並檢附卷宗、證物;沒有聲請時,原則上應即釋放,但法律另定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處理。
- 法院羈押審查:法院受理後應即時訊問,由法官判斷是否符合羈押要件,檢察官的聲請不等於法院必然裁定羈押。
法院若在深夜才收到聲請,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應於翌日日間訊問;若訊問到深夜仍未完成,被告、辯護人或得為輔佐人的人可請求翌日日間再訊問,法院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羈押審查的內容與替代處分,可接著看羈押庭流程與具保準備。
哪些時間依法不計入24小時?
《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1列出八類不計入《刑事訴訟法》第91條及第93條第2項24小時的期間,而且在這些時間內不得訊問:
- 交通障礙或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得已遲滯;
- 在途解送時間;
- 依法不得進行夜間詢問的時間;
- 因本人健康突發事由而事實上不能訊問的時間;
- 表示選任辯護人後等候辯護人到場而未訊問的時間,最多四小時;依《刑事訴訟法》第31條第5項等候律師,或因身心障礙依同法第35條第3項等候陪同者到場而未訊問,也以四小時為限;
- 等候通譯到場而未訊問的時間,最多六小時;
- 檢察官命具保或責付後候保、候責付的時間,最多四小時;
- 犯罪嫌疑人由法院提審的期間。
即使有不計時事由,法律仍明定不得有不必要的遲延。因法定障礙而無法在24小時內移送法院時,檢察官聲請羈押還須釋明具體事由,不能只籠統寫「辦案需要」。
晚上被逮捕,可以整夜接受詢問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3,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原則上不得在夜間詢問犯罪嫌疑人;夜間是日沒後、日出前。不過,受詢問人明示同意、夜間經拘提或逮捕到場而僅查驗有無認錯人、經檢察官或法官許可,或有急迫情形時,法律設有例外;本人請求立即詢問者,也應即時進行。
同意夜間詢問可能壓縮休息與和律師討論的時間。若精神不濟、身體不適或沒有理解問題,應如實表達並要求記入筆錄。尚未遭逮捕、只是接到通知時,可先看收到警局通知書怎麼辦;自願到場後遭上銬或限制離開的情形,可看自願到案會被上銬嗎。
律師到場與羈押庭辯護,會怎麼影響時間?
無辯護人的被告表示已選任辯護人時,《刑事訴訟法》第95條原則上要求停止訊問;被告同意續行才屬例外。依《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2,這項規則也準用於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依《刑事訴訟法》第34條,辯護人得與偵查中受拘提或逮捕的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接見,這次接見最長一小時、以一次為限,其經過時間也屬第93條之1所定不計入24小時的事由。檢察官若因急迫情形且有正當理由暫緩,仍須指定即時可接見的時間及場所,不得妨害正當防禦。
案件進入偵查中的羈押審查時,依《刑事訴訟法》第31條之1,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原則上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只有等候指定辯護人超過四小時仍未到場,並由被告主動請求訊問時,才有法定例外。家屬要立即委任時,可參考家人被逮捕後怎麼請律師。
家屬在移送前後可以立刻做什麼?
家屬接到通知後,先確認姓名、出生年月日、逮捕時間、所在警察機關、承辦人、涉嫌罪名及是否已移送。接著保存拘提或逮捕原因通知書、搜索票、扣押物品目錄與通話時間,不要登入當事人帳號刪資料,也不要聯絡同案關係人套口供。
如果要核對24小時,應把「實際失去自由的時間」與每段程序記錄下來,包括在途解送、等候辯護人或通譯、健康突發狀況、提審及候保時間。只有知道起算點、扣除事由和目前階段,才能判斷程序是否有異常。
懷疑遭違法逮捕或拘禁,提審能處理什麼?
依《提審法》第1條,人民被法院以外機關逮捕或拘禁時,本人或他人原則上可向逮捕、拘禁地的地方法院聲請提審;但其他法律已提供即時法院審查者,依其規定。《提審法》第2條並要求機關應即把原因、時間、地點與得聲請提審的意旨,以書面告知本人及指定親友,最遲不得超過24小時。
提審程序也有自己的時限,不能和檢察官聲押的24小時混在一起:
- 依《提審法》第5條,法院原則上應於聲請繫屬後24小時內發提審票;法定駁回事由存在時則可能裁定駁回。
- 依《提審法》第7條,機關收受提審票後,原則上應於24小時內將人解交法院;特定情形可依法視訊訊問。
- 依《提審法》第8條,法院審查逮捕、拘禁的法律依據、原因與程序,並給相關人及機關陳述意見的機會。
提審是檢驗人身自由拘束是否合法的即時司法救濟,不是直接判斷刑事案件有罪、無罪,也不是只要聲請就一定獲釋。是否符合聲請要件及有無其他即時審查程序,應依當下文書與限制自由狀態判斷。
常見問題有哪些?
被警察逮捕後,警方可以固定留人24小時嗎?
不可以把24小時理解成警方一律可以留置滿一天。《刑事訴訟法》要求拘提或逮捕到場者應即時訊問;現行犯原則上應即解送檢察官。除拘提或通緝時無法在24小時內到達指定處所的規則外,常見的24小時是檢察官聲請羈押期限。
逮捕後滿24小時,是否一定要立即放人?
不一定。《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1列有交通障礙、在途解送、法定夜間不得詢問、突發健康因素、等候辯護人或通譯等不計時事由;若已合法向法院聲請羈押,則由法院接續審查。
現行犯被逮捕後,警方要多久移送檢察官?
依《刑事訴訟法》第92條,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逮捕或接受現行犯後,原則上應即解送檢察官。少數輕罪或告訴、請求乃論案件符合法定條件時,得經檢察官許可不予解送。
晚上被逮捕,警方可以整晚做筆錄嗎?
《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3原則上禁止司法警察在夜間詢問,但本人明示同意、夜間到場僅查驗身分、經檢察官或法官許可,或有急迫情形時,法律設有例外。
檢察官聲請羈押後,是不是就一定會被羈押?
不是。檢察官只能提出聲請,是否羈押由法院審查決定。偵查中羈押審查未選任辯護人時,法院原則上應依法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
懷疑逮捕或拘禁不合法,可以怎麼辦?
依《提審法》第1條,被法院以外機關逮捕、拘禁者,本人或他人原則上可向逮捕、拘禁地的地方法院聲請提審;法院會依法審查法律依據、原因與程序,是否適用仍須看個案。
本文依據哪些官方法源?
本文於2026年10月4日依全國法規資料庫現行條文撰寫,法源包括《刑事訴訟法》第31條之1、第34條、第89條、第91條、第92條、第93條、第93條之1、第95條、第100條之2、第100條之3,以及《提審法》第1條、第2條、第5條、第7條、第8條。
本文由張榮成律師撰寫,發布及更新日期均為2026年10月4日,內容僅供一般法律資訊參考,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也不保證釋放、具保、提審獲准或其他結果。需要核對逮捕時間、移送紀錄與聲押程序,可參考張榮成律師介紹與刑事辯護服務;中部案件服務地點見台中總所與嘉義分所。
FAQ
常見問題
- 被警察逮捕後,警方可以固定留人24小時嗎?
- 不可以把24小時理解成警方一律可以留置滿一天。刑事訴訟法要求拘提或逮捕到場者應即時訊問;現行犯原則上應即解送檢察官。除拘提或通緝時無法在24小時內到達指定處所的規則外,常見的24小時是檢察官聲請羈押期限。
- 逮捕後滿24小時,是否一定要立即放人?
- 不一定。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1列有交通障礙、在途解送、法定夜間不得詢問、突發健康因素、等候辯護人或通譯等不計時事由;若已合法向法院聲請羈押,則由法院接續審查。
- 現行犯被逮捕後,警方要多久移送檢察官?
- 依刑事訴訟法第92條,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逮捕或接受現行犯後,原則上應即解送檢察官。少數輕罪或告訴、請求乃論案件符合法定條件時,得經檢察官許可不予解送。
- 晚上被逮捕,警方可以整晚做筆錄嗎?
- 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3原則上禁止司法警察在夜間詢問,但本人明示同意、夜間到場僅查驗身分、經檢察官或法官許可,或有急迫情形時,法律設有例外。
- 檢察官聲請羈押後,是不是就一定會被羈押?
- 不是。檢察官只能提出聲請,是否羈押由法院審查決定。偵查中羈押審查未選任辯護人時,法院原則上應依法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
- 懷疑逮捕或拘禁不合法,可以怎麼辦?
- 依提審法第1條,被法院以外機關逮捕、拘禁者,本人或他人原則上可向逮捕、拘禁地的地方法院聲請提審;法院會依法審查法律依據、原因與程序,是否適用仍須看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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