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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人被逮捕後怎麼請律師?委任、接見與陪偵流程一次看懂

發佈:2026-10-04|作者:張榮成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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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榮成律師|時起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曾任法院法官助理臺中地方法院旁,步行約 1 分鐘看承辦案例 →

QUICK ANSWER

家人被拘提或逮捕後,法定範圍內的家屬可立即選任辯護人。先確認所在機關、案由與承辦人,再完成委任書狀,由律師安排接見、陪偵及羈押程序。

家人被拘提或逮捕後,符合法定身分的家屬可以立即選任辯護人。先確認人在哪個機關、涉嫌案由與承辦窗口,再完成委任書狀,讓律師安排接見、陪同訊問及後續羈押程序。

接到「家人被抓走」的電話,第一步要問什麼?

半夜接到通知時,家屬常只記得「人在警局」,卻說不出分局、派出所或偵查隊。這會讓律師無法迅速確認地點與程序。第一通電話先記下五項資訊:被帶走者姓名與出生年月日、所在機關、涉嫌案由、承辦人及聯絡方式、何時被拘提或逮捕。若有搜索票、扣押物品目錄或通知書,也先拍下完整頁面。

接著要分清楚人還在警詢、已移送地檢署,或正準備進入法院羈押審查。各階段能做的事不同;警詢前可先看收到警局通知書怎麼辦,檢察官聲請羈押時則看羈押庭流程。

哪些家屬可以代替本人請律師?

當本人無法自由打電話時,家屬最擔心「他沒親自簽名,我能不能請律師」。依《刑事訴訟法》第27條,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家長或家屬,都可以獨立選任辯護人。父母、子女、配偶或符合親等的兄弟姊妹,通常可依此辦理。

男女朋友、同事或一般朋友不在條文明列範圍內,可以協助找律師與提供資訊,但不宜逕自宣稱已完成選任。委任人應備妥身分證明及關係資料;關係較複雜時,先由律師向承辦機關確認需要的證明。

找到律師後,委任程序怎麼完成?

律師接到家屬電話後,會先確認委任人身分、案件階段及是否有利益衝突。依《刑事訴訟法》第30條,選任辯護人應提出委任書狀;起訴前交給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起訴後則須在每一審級向法院提出。

實際處理可依序進行:

  1. 提供正確的人、案、地點與時間資訊;
  2. 核對家屬是否具有選任資格並簽署委任文件;
  3. 由律師聯絡警察、地檢署或法院,確認訊問與移送進度;
  4. 視程序安排接見、陪偵、檢察官訊問或羈押庭辯護。

律師在警詢前後可以做什麼?

當事人剛被帶進詢問室,最需要的是在開口前弄清楚權利與可能風險。依《刑事訴訟法》第34條,辯護人得與偵查中受拘提或逮捕的被告、犯罪嫌疑人接見;這項接見以一次為限,最長一小時。律師可先聽取經過、核對搜索扣押情形、提醒緘默權,並協助辨識哪些事實需要文件或數位資料佐證。

訊問開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45條,辯護人原則上可以在場、筆記及陳述意見。律師不會代替當事人編答案,也無法保證不起訴或交保;重要任務是避免在疲累、誤解問題或資料不完整時,留下難以修正的陳述。筆錄與後續爭議可延伸閱讀警詢自白與筆錄怎麼判斷。

已經說明選任律師,警方還能繼續詢問嗎?

犯罪嫌疑人向警方表示已選任辯護人時,依《刑事訴訟法》第95條及第100條之2,原則上應停止詢問。不過,若本人同意繼續,法律容許續行。因此家屬與律師已在趕往現場時,當事人仍要清楚表達希望等律師到場,並審慎決定是否同意先做筆錄。

這項規則也不是「律師未到,所有程序都永遠停住」。是否確已選任、本人有無同意續行,以及現場如何記錄,日後都可能成為爭點,應保存時間、通話與通知資訊,避免只靠事後回憶。

律師接見或在場權會有哪些例外?

偵查現場若有急迫情形且具正當理由,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34條得暫緩接見,但必須指定即時可接見的時間及場所,且不能妨害正當防禦。依《刑事訴訟法》第245條,若有事實足認辯護人在場有妨害國家機密,或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勾串共犯或證人、妨害他人名譽之虞,或辯護人的行為不當足以影響偵查秩序,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得限制或禁止其在場,並應把事由記明筆錄。若禁止後沒有其他辯護人在場,還應再次告知緘默權、選任辯護人及依法請求法律扶助的權利。

案件若進入偵查中的羈押審查,依《刑事訴訟法》第31條之1,未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原則上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等候指定辯護人超過四小時仍未到場,且被告主動請求訊問,才可例外不待辯護人到場而訊問。羈押後家屬接見與禁見問題,可再看家人被羈押禁見怎麼辦;偵查中能否看卷,則見偵查閱卷指南。

家屬此時最需要避開哪些風險?

家屬焦急時最容易四處打聽口供,甚至請人刪除訊息、移動物品或聯絡同案關係人。這些行為可能被解讀為湮滅證據或勾串,也可能提高聲請羈押的風險。安全做法是保存原始資料、不剪輯對話、不登入當事人帳號改內容,並把已知事實與文件交給律師評估。

家屬也不要要求律師承諾「一定放人」或代傳可能影響證人的話。律師可以說明程序、提出有利資料與辯護意見,最終處分仍由警察、檢察官或法院依法決定。

本文依據哪些官方法源?

本文於2026年10月4日依全國法規資料庫現行條文撰寫,法源包括《刑事訴訟法》第27條、第30條、第31條之1、第34條、第95條、第100條之2及第245條。

本文是一般刑事程序資訊,不能取代律師依拘提或逮捕原因、歷次筆錄、卷證與個案風險所作的法律意見,也不保證釋放、具保、不起訴或其他特定結果。台中或嘉義案件可參考台中總所、嘉義分所與張榮成律師介紹。

FAQ

常見問題

家人被逮捕,可以由家屬直接幫他請律師嗎?
可以,但須符合法定身分。《刑事訴訟法》第27條第2項列有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家長或家屬,這些人可獨立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
只是男女朋友或一般朋友,可以代為委任嗎?
一般朋友不在《刑事訴訟法》第27條第2項明列範圍內。可以先提供案件資訊、協助聯絡律師,但正式選任仍應由本人或符合法定身分的人完成,個案身分有疑義時要先確認。
家屬簽了委任書,律師就一定能立刻接見嗎?
《刑事訴訟法》第34條保障偵查中受拘提或逮捕者與辯護人接見;這項接見以一次為限,最長一小時。檢察官遇有急迫情形且具正當理由時可暫緩,但仍須指定即時可接見的時間及場所。
已表示已選任律師,警察還能繼續問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95條及第100條之2,犯罪嫌疑人表示已選任辯護人時,原則上應停止詢問;但本人同意繼續詢問時,屬法律明定的例外。
律師到場後可以替當事人回答問題嗎?
律師可在場、筆記及陳述意見,也可提醒程序權利與陳述風險,但陳述仍由當事人自己作成。若有法定限制事由,承辦機關可能限制或禁止律師在場,並應把事由記明筆錄。
案件進入羈押庭,沒有律師會直接開庭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31條之1,偵查中的羈押審查程序若未選任辯護人,審判長原則上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若等候指定辯護人超過四小時仍未到場,且被告主動請求訊問,才可例外不待辯護人到場而訊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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