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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人被羈押禁見怎麼辦?接見、送物與律師會見一次看懂

發佈:2026-10-04|作者:張榮成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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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榮成律師|時起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曾任法院法官助理臺中地方法院旁,步行約 1 分鐘看承辦案例 →

QUICK ANSWER

家人被羈押禁見後,親友接見、通信或送入物品可能受裁定限制,但律師會見不會因家屬禁見而當然消失。先確認看守所、案號與裁定範圍,並由家屬依法選任律師處理會見及救濟。

家人被羈押禁見後,親友接見、通信或送入物品可能受裁定限制,但律師會見不會因家屬禁見而當然消失。先確認看守所、案號與裁定範圍,並由家屬依法選任律師處理會見及救濟。

家人被羈押禁見,現在先做哪五件事?

  1. 確認人在哪裡:問清楚是仍在警局、地檢署候訊,已送法院羈押庭,還是已進入某一看守所。不同階段不能用同一套接見規則。
  2. 記下法院與案號:確認裁定羈押的法院、案號、股別、被告姓名與出生年月日。不要只憑「聽說被禁見」就推測裁定內容。
  3. 確認禁見範圍:禁見可能涉及親友接見、通信或受授物件;範圍與期間要以法院裁定、檢察官或法官的指揮為準。
  4. 停止私下聯絡同案關係人:不要代傳話、對口供、刪訊息或移動物品。這可能反而強化法院對勾串或湮滅證據風險的判斷。
  5. 依法選任律師:準備家屬與被告的關係證明、身分資料及案件資訊,讓律師向法院、地檢署或看守所確認程序並安排會見。

若案件尚在聲押階段,而不是已經裁定羈押,可先看家人被聲押怎麼辦;兩個程序的時間與應對重點不同。

「羈押」和「禁見」是一樣的嗎?

不一樣。羈押是把被告收容在看守所,限制人身自由;禁見則是對接見、通信或受授物件另加限制。法院可以裁定羈押但不禁止親友接見,也可能因逃亡、湮滅證據或勾串風險,另外限制特定接觸。

《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2項原則上容許羈押被告與外人接見、通信及受授書籍或其他物件;同條第3項規定,法院認為這些行為可能造成脫逃、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證人時,得依檢察官聲請或依職權禁止或扣押。

因此,判斷家屬能不能見,不是只問「有沒有被關」,而要查:

  • 是否有禁止接見或通信的裁定;
  • 禁止的對象是所有親友,還是特定人;
  • 是否連受授物件都有限制;
  • 禁止期間到何時,有沒有後續變更。

被羈押但沒有禁見,家屬如何接見?

依《羈押法》第59條,除法規另有規定或被告自己拒絕外,看守所原則上不得限制或禁止接見、通信對象。一般接見的基本規則包括:

  • 《羈押法》第60條:原則上在平日辦理;每日一次,每次不得超過30分鐘,但看守所長官認有必要時可增加或延長。
  • 《羈押法》第61條:申請人須出示身分證明文件,登記姓名、職業、年齡、住居所、被告姓名及雙方關係;每次原則不超過3人,未滿12歲兒童不計入人數。
  • 《羈押法》第62條:一般接見會由看守所監看並錄影、錄音;接見人不能使用通訊、錄影或錄音器材。

各看守所的登記方式、報到時間、可預約名額及送入物品規格可能不同。出發前應查閱該看守所當日公告或致電確認,不宜只依其他縣市或過往經驗準備。

禁見中的被告,為什麼仍可能見律師?

辯護人的會見權,是正當防禦的一部分,不等同於一般親友接見。《刑事訴訟法》第34條第1項規定,辯護人得接見羈押被告並互通書信;沒有事證足認可能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證人,不得限制。

《羈押法》第65條進一步規定,律師或辯護人接見時,看守所人員原則上只能監看而不能聽聞,也不錄影、錄音;除有事實上的困難外,不限制接見次數及時間。雙方往來文書,原則上只能檢查有無夾藏違禁物品。

這不表示律師會見在任何情況都完全不受規範,而是家屬禁見不會自動等於律師禁見。若辯護人會見受到限制,仍須有法定事由,也不能妨害被告正當防禦;律師會依具體處分與程序判斷可採救濟。

當事人已在看守所,家屬可以代為請律師嗎?

可以。《刑事訴訟法》第27條第2項列明,被告的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家長或家屬,可以獨立為被告選任辯護人。因此,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兄弟姊妹等符合法定身分者,不必等到被告先出所簽約,才開始聯絡律師。

即使尚未正式完成委任,《羈押法》第65條第5項也把律師會見的規定,準用於未受委任律師請求接見被告、洽談委任的情形。實際辦理仍須提出律師證件、洽談委任文件及看守所要求的資料。

家屬聯絡律師時,可先準備:

  • 被告姓名、出生年月日及身分證字號(如已知);
  • 裁定羈押法院、案號、股別及案由;
  • 看守所名稱與入所時間;
  • 家屬身分及與被告關係;
  • 搜索票、扣押物品目錄、傳票、裁定等已收到的文件;
  • 可能即將到期的抗告或其他程序期限。

禁見時可以寫信或請律師傳話嗎?

如果法院禁止被告與親友通信,家屬不能用書信、其他收容人或第三人繞過限制。即使沒有禁見,《羈押法》第66條也容許看守所開拆檢查書信是否夾藏違禁物;符合法定情形時得閱讀內容,發現危害秩序、教唆犯罪、暗語或涉及脫逃等內容時,還可依法刪除。

律師也不是家屬與被告之間的私人傳聲筒。辯護人可以和被告討論案件、程序與防禦,但不應協助傳遞可能造成勾串、滅證或規避禁見的訊息。家屬若有醫療、喪葬、照護等重大資訊,應先向律師或看守所說明,由合法程序處理。

禁見時可以送錢、衣物、藥品或食物嗎?

要分兩層判斷:第一,法院禁見裁定或後續指揮是否同時限制受授物件;第二,看守所對送入財物的種類、數量與方式如何規定。

依《羈押法》第68條,被告攜帶、在所取得或外界送入的金錢及物品,經檢查後原則上由看守所保管;必要且不妨害秩序或安全時,才准許在所使用。《羈押法》第69條則規定,外界可以送入金錢、飲食、必需物品或其他經看守所長官許可的財物,但看守所會檢查,認為妨害秩序或安全時得限制或禁止。

實際上應先向收容所在的看守所確認:

  • 是否可送入現金,或只能以特定匯款、寄送方式辦理;
  • 衣物、眼鏡、盥洗用品的規格與數量;
  • 藥品是否需處方、藥袋或由醫療人員評估;
  • 飲食是否開放送入、包裝與重量限制;
  • 被告是否被法院限制受授物件。

不要把藥品混在衣物或食物中,也不要夾帶紙條、SIM卡、記憶卡或其他未申報物品。若有急迫醫療需求,應直接向看守所醫務單位說明,而不是自行猜測送入方法。

羈押禁見會維持多久?可以提早解除嗎?

禁見沒有適用所有案件的固定天數。《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4項要求,禁止或扣押的對象、範圍及期間,偵查中由檢察官、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指定並指揮看守所執行,而且不得限制被告正當防禦權利。

所以要從文件與承辦機關確認,而不是用「通常幾天」推算。案件風險降低、證人已訊問、證據已保全或程序進入不同階段時,律師可依具體情況評估聲請解除或調整限制;能否准許仍由有權機關依法判斷,不能保證結果。

禁見與羈押期間也不是同一件事。羈押期間、延長羈押、抗告及聲請具保的規則,可另看羈押庭流程與交保及羈押庭與聲請具保服務。

家屬最常犯的五個錯誤

  1. 到處詢問同案被告口供:可能被理解為試圖勾串,反而不利於解除禁見或具保。
  2. 請律師代傳生活以外的案件訊息:辯護權不是規避禁見的工具。
  3. 沒有先查裁定就直接跑看守所:耗費時間,也可能因身分、名額或禁見狀態無法辦理。
  4. 把物品偷偷夾帶進去:可能違反看守所規範,甚至衍生新的調查。
  5. 只等禁見自動結束:應同步確認抗告、聲請具保、解除禁見及證據保全的程序需求,避免錯過短期救濟時點。

本文依據哪些官方法源?

本文於2026年10月4日依全國法規資料庫現行條文獨立研究撰寫,未使用案件個資,也未以個案結果保證其他案件:

本文是一般法律與看守所程序資訊,不能取代律師依羈押裁定、禁見指揮、卷證、看守所公告與個案風險所作的法律意見,也不保證解除禁見、具保、撤銷羈押或其他特定結果。台中或嘉義案件可參考台中總所、嘉義分所與張榮成律師介紹。

FAQ

常見問題

羈押禁見後,家屬可以去看守所接見嗎?
若法院裁定禁止接見、通信,家屬在禁止範圍與期間內通常不能接見。若只有羈押、沒有禁見,原則上可依羈押法及看守所規定申請接見;仍須核對裁定與看守所系統狀態。
禁見中的被告可以見律師嗎?
原則上可以。刑事訴訟法第34條保障辯護人接見羈押被告及互通書信;除有事證足認可能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證人,不能任意限制。羈押法第65條並保障律師接見的秘密性。
當事人在看守所,家屬可以代為請律師嗎?
可以。刑事訴訟法第27條第2項規定,被告的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家長或家屬,可以獨立為被告選任辯護人。未受委任的律師也可依羈押法第65條第5項請求接見洽談委任。
被禁見還可以送衣服、錢或藥品嗎?
要看法院禁見裁定是否同時限制受授物件,以及看守所的種類、數量與檢查規定。羈押法第68條、第69條容許外界送入金錢、飲食、必需物品或經許可財物,但看守所可檢查,妨害秩序或安全時得限制或禁止。
羈押禁見有固定天數嗎?
沒有一個適用所有案件的固定禁見天數。依刑事訴訟法第105條,禁見對象、範圍及期間由偵查中的檢察官或審判中的法官指定並指揮看守所執行,實際仍以裁定、指揮書與後續變更為準。
沒有禁見時,看守所接見一次多久?
依羈押法第60條、第61條,原則上平日辦理,每日一次,每次不得逾30分鐘,每次接見不超過3人;看守所長官認有必要時得增加或延長,實際登記與時段仍依各看守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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