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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法院刑事傳票一定要去嗎?被告請假、拘提與缺席審判

發佈:2026-10-04|作者:張榮成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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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榮成律師|時起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曾任法院法官助理臺中地方法院旁,步行約 1 分鐘看承辦案例 →

QUICK ANSWER

收到法院刑事被告傳票,原則上應到庭。合法傳喚後無正當理由不到,法院得拘提;一次缺席不當然通緝或沒收保證金,部分案件仍可能缺席判決。

收到法院刑事被告傳票,原則上應到庭。合法傳喚後無正當理由不到,法院得拘提;一次缺席不當然通緝或沒收保證金,部分案件仍可能缺席判決。

打開信封看到「刑事被告傳票」,有人以為律師代為出庭就好,也有人擔心臨時生病一次沒去便會立刻遭通緝、沒收保證金。實際上,請假、拘提、通緝、保證金沒收與缺席判決各有不同要件。先看傳票是否由法院發出、自己被列為什麼身分,以及指定的是準備程序、審判期日或其他庭期,再決定如何處理。

收到法院刑事被告傳票,原則上一定要到庭嗎?

原則上應依傳票指定的日期、時間與處所到庭。《刑事訴訟法》第71條規定,傳喚被告應使用傳票,並記載被告資料、案由、應到日、時、處所,以及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命拘提。偵查中的傳票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的傳票則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簽名。

傳票內容具備法定事項,不代表送達程序一定沒有問題。依《刑事訴訟法》第62條,刑事文書送達除有特別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判斷是否已合法傳喚時,還要核對送達證書、收件人、地址、送達方式與日期,不能只看傳票上印了哪些文字。

法院不一定每次都另寄紙本傳票。《刑事訴訟法》第72條規定,被告已在場時,法院面告下一次應到日、時、處所及不到場得命拘提,並記明筆錄,與傳票送達有相同效力;被告以書狀陳明屆期到場者也是如此。因此,不能只以「這次沒收到新信件」判斷自己沒有到庭義務。

收到傳票後,可先核對:法院名稱與聯絡方式、案號、股別、被告身分、案由、庭期性質及應到時間。若懷疑送達對象或內容有誤,應循傳票上的法院資訊查證,不要只憑陌生來電處理。

臨時生病、住院或有重要行程,如何向法院請假?

不要只傳訊息給律師或等開庭後再說明。較穩妥的處理順序是:

  1. 立即聯絡承辦法院:依傳票所載案號與股別確認請假資料如何提出。
  2. 具體說明無法到庭的原因:交代原因、發生時間及預計影響期間,避免只寫「有事」。
  3. 提出可供判斷的證明:例如與當日到庭能力相關的就醫、住院或其他客觀資料;資料內容仍應以必要範圍為限。
  4. 確認法院是否准假或另定期日:提出請假聲請不等於當然獲准;在法院尚未處理前,不宜自行認定原庭期已取消。
  5. 保留遞狀與聯絡紀錄:保存收文、傳真或法院要求補件的資料,以便日後說明何時曾經通知。

「工作很忙」「人在外地」或「已請律師出庭」是否構成正當理由,不能一概而論。法院會依不能到庭的原因、可否預見、是否及時聯絡、證明內容與案件進度判斷;文章無法代替承辦法院對個案的認定。

什麼情況下,不到庭可能被拘提?

依《刑事訴訟法》第75條,須同時具備「合法傳喚」與「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法院才得拘提被告。這裡的「得拘提」是法律授權,並非每次缺席都必然簽發拘票;反過來說,也不能因為前一次沒有被拘提,就推論往後都可不去。

收到傳票後若對送達、庭期或請假處理有疑問,應儘速釐清下列資料:

  • 傳票如何、何時送達,收件人及地址是否正確;
  • 是否曾在前次庭上被面告下次庭期,並記入筆錄;
  • 未到庭前是否已提出原因與證明;
  • 法院有沒有通知補件、准假、駁回或改期;
  • 後續是否另有拘票、通知或裁定。

不要為了補救缺席而事後製作不實證明。真正需要說明的是未到庭當時的客觀狀況、曾採取的聯絡措施,以及目前如何配合法院程序。

一次沒有到庭,就會被通緝或沒收保證金嗎?

不會因一次缺席當然通緝。《刑事訴訟法》第84條規定:「被告逃亡或藏匿者,得通緝之。」因此,第75條的拘提與第84條的通緝具有不同要件:前者著重合法傳喚後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後者則須有逃亡或藏匿情形。

保證金也不會因一次不到庭就當然遭沒入(一般所稱沒收)。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須是具保的被告逃匿,才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保證金額並沒入;已繳納者,則予以沒入。是否已達逃匿程度,仍要依客觀資料判斷,不能把「單次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直接等同於第118條的要件。

不過,這不代表持續不收文件、搬離住處不告知或刻意中斷聯繫沒有風險。法院會依具體資料判斷是否逃亡或藏匿,不能由當事人自行保證「只是沒去開庭」。發現已錯過庭期時,應儘快確認案件狀態並處理,不要再以拒接電話或不領文件拖延。

律師已經到庭,能代替被告本人嗎?

辯護人與代理人的程序角色不同。委任辯護律師協助答辯,不表示每個庭期都能由律師取代本人到場。依《刑事訴訟法》第36條,只有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的案件,被告在偵查或審判中才得委任代理人到場;即使屬於這類案件,法院或檢察官認為必要時,仍得命本人到場。

《刑事訴訟法》第281條也明定,審判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被告不到庭不得審判;依法准許使用代理人的案件,才得由代理人到庭。收到傳票時應先問清楚自己是否被命本人到場,不能只因律師已提出委任狀就直接缺席。

被告到庭後,可以保持緘默嗎?

到庭義務與是否陳述是兩件事。依《刑事訴訟法》第95條,訊問被告前,應告知犯罪嫌疑與所犯所有罪名、保持緘默、選任辯護人,以及請求調查有利證據等權利。被告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的意思陳述。

因此,擔心回答不利,不能直接轉化成「不必到庭」。較合適的做法是依傳票到場,先確認被告知的罪名與問題範圍,再決定是否陳述、提出哪些有利證據及是否需要辯護人協助。保持緘默也不等於法院停止審理,法院仍會依卷內合法證據判斷。

這項區分也可從《刑事訴訟法》第305條看出:被告拒絕陳述,或未經許可退庭時,法院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被告依法到庭後可以選擇保持緘默,但不能把緘默權理解成可以自行不到庭或擅自離庭。

第一審被告不到庭,法院仍可能開庭或判決嗎?

第一審審判期日的原則是被告應到庭,但法律另設數種不同效果,不能只記「不到庭就不能判」:

  • 準備程序可能繼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被告、代理人、檢察官、辯護人或輔佐人經合法傳喚或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時,法院得對已到庭的人進行準備程序。這可能影響爭點與證據整理。
  • 一般審判期日原則不得進行:依《刑事訴訟法》第281條,除特別規定外,被告不到庭不得審判;依法得由代理人到庭的案件除外。
  • 輕微處分或有利判決有例外:依《刑事訴訟法》第306條,法院認為應科拘役、罰金,或應諭知免刑、無罪,而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時,得不待被告陳述逕行判決。
  • 特定身心狀況另有停止審判規定: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被告因精神或其他心智障礙而欠缺相應訴訟能力,或因疾病不能到庭時,原則上應停止審判;但顯有應判無罪或免刑的情形,得不待其到庭逕行判決,依法許用代理人且已有代理人的案件也有例外。

可見,不到庭不一定讓程序停在原地。尤其準備程序可能先整理爭點,符合第306條的案件也可能直接判決;被告仍應主動掌握庭期與法院處理結果。

第二審上訴後不到庭,會有什麼風險?

第二審不能直接套用第一審「原則上被告不到庭不得審判」的理解。依《刑事訴訟法》第371條,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第二審法院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這代表已提起上訴,也不能假設法院一定會等被告到庭才作成判決。若被告希望說明量刑、爭執證據或補充上訴理由,卻無正當理由缺席,可能失去當庭陳述與回應的機會。不能到庭時,仍應儘早提出具體理由及證明,並確認法院是否准假或改期。

收到傳票後,如何降低程序風險?

可以依下列順序準備:

  1. 核對傳票、起訴書或判決書,確認審級、案號、罪名與庭期性質。
  2. 把傳票送達、先前面告庭期與法院來文按日期排列,確認是否曾漏收或漏記。
  3. 無法到庭時立刻聯絡法院,以書面具體陳明並提出必要證明,不把請假等同已准假。
  4. 與律師確認該庭期是否命本人到場、是否屬得委任代理人的例外,以及缺席可能造成的程序效果。
  5. 若已錯過庭期,儘快查明有無改期、拘提、判決或其他處分,並在法定期間內處理救濟。

第一次收到起訴後的法院通知,可先閱讀刑事準備程序要做什麼;若手上其實是地檢署傳票,則可查看收到地檢署傳票怎麼辦。已經發生拘提或逮捕時,可參考逮捕後24小時怎麼算。

需要核對個案時,可攜帶傳票、送達文件、起訴書、歷次筆錄、請假資料及法院通知,向張榮成律師說明完整時間軸,並參考刑事辯護服務、台中總所與嘉義分所。

法院刑事被告傳票常見問題有哪些?

收到法院刑事被告傳票,一定要本人到庭嗎?

原則上要。依《刑事訴訟法》第281條,審判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被告不到庭不得審判;但不能自行缺席。若經合法傳喚且無正當理由不到,法院得拘提,其他效果仍須分別檢視法定要件。

開庭當天生病或有工作,可以直接不去嗎?

不宜直接缺席。應儘速向傳喚法院具體說明原因、提出證明並確認法院如何處理;是否屬正當理由及是否另定期日,由法院依個案判斷,提出請假也不等於當然獲准。

被告經合法傳喚不到庭,一定會被拘提嗎?

不一定。《刑事訴訟法》第75條規定,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法院得拘提;「得」不是每案必然拘提,仍須先確認傳喚是否合法及有無正當理由。

被告一次沒到庭,法院就會通緝或沒收保證金嗎?

都不會因單次缺席當然發生。《刑事訴訟法》第84條的通緝須有逃亡或藏匿;第118條的保證金沒入(一般所稱沒收)則以具保被告逃匿為要件,仍須依個案資料判斷。

律師已經到法院,被告本人就可以不去嗎?

不一定。辯護人到庭不當然取代被告本人;只有《刑事訴訟法》第36條所定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的案件,才得委任代理人到場,而且法院認為必要時仍得命本人到場。

被告不到庭,法院可以直接判決嗎?

部分情形可以。第一審原則上依《刑事訴訟法》第281條須有被告到庭,但第306條等設有例外;第二審依第371條,被告經合法傳喚而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法院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本文依據哪些官方法源?

本文於2026年10月4日依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刑事訴訟法》現行條文獨立撰寫,核對第36條、第62條、第71條、第72條、第75條、第84條、第95條、第118條、第273條、第281條、第294條、第305條、第306條及第371條。本文未使用案件個資、虛構案例、未核實裁判或競品文章內容。

作者:張榮成律師|發布日期:2026年10月4日|更新日期:2026年10月4日

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也不保證准假、免於拘提、不被通緝、停止審判或取得特定判決結果。傳喚是否合法、不到庭有無正當理由、法院是否准假及能否缺席審判,仍應依傳票、送達紀錄、庭期性質、審級與個案資料判斷。

FAQ

常見問題

收到法院刑事被告傳票,一定要本人到庭嗎?
原則上要。依《刑事訴訟法》第281條,審判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被告不到庭不得審判;但不能自行缺席。若經合法傳喚且無正當理由不到,法院得拘提,其他效果仍須分別檢視法定要件。
開庭當天生病或有工作,可以直接不去嗎?
不宜直接缺席。應儘速向傳喚法院具體說明原因、提出證明並確認法院如何處理;是否屬正當理由及是否另定期日,由法院依個案判斷,提出請假也不等於當然獲准。
被告經合法傳喚不到庭,一定會被拘提嗎?
不一定。《刑事訴訟法》第75條規定,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法院得拘提;「得」不是每案必然拘提,仍須先確認傳喚是否合法及有無正當理由。
被告一次沒到庭,法院就會通緝或沒收保證金嗎?
都不會因單次缺席當然發生。《刑事訴訟法》第84條的通緝須有逃亡或藏匿;第118條的保證金沒入(一般所稱沒收)則以具保被告逃匿為要件,仍須依個案資料判斷。
律師已經到法院,被告本人就可以不去嗎?
不一定。辯護人到庭不當然取代被告本人;只有《刑事訴訟法》第36條所定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的案件,才得委任代理人到場,而且法院認為必要時仍得命本人到場。
被告不到庭,法院可以直接判決嗎?
部分情形可以。第一審原則上依《刑事訴訟法》第281條須有被告到庭,但第306條等設有例外;第二審依第371條,被告經合法傳喚而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法院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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