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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調解怎麼進行?調解成立有什麼效力

發佈:2026-10-04|作者:張榮成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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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榮成律師|時起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曾任法院法官助理臺中地方法院旁,步行約 1 分鐘看承辦案例 →

QUICK ANSWER

調解經法院核定後,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當事人不得再就同一事件起訴、告訴或自訴;民事調解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

車禍調解是在公所的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成立後要送法院核定;核定之後,民事部分與確定判決效力相同,告訴乃論的刑事部分也可能視為撤回告訴。不是所有車禍都適合調解,這篇先講流程,再講效力與限制。

「調解」的白話意思是:由第三人(調解委員)在中間聽雙方說法,協助談出雙方都接受的方案,不是由誰來判輸贏。

車禍調解怎麼進行?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條規定,鄉、鎮、市公所應設調解委員會,辦理民事事件與告訴乃論的刑事事件。車禍的損害賠償屬民事事件;過失傷害屬告訴乃論的刑事事件,都在受理範圍。

開始前有兩個條件要先知道。第一,依第11條,民事事件要得到當事人同意、告訴乃論的刑事事件要得到被害人同意,才能進行調解。第二,依第10條第3項,事件已經在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的,就不能再聲請調解。

流程通常是:

  1. 當事人向調解委員會以書面或言詞聲請調解,委員會決定調解期日並通知雙方到場;
  2. 調解委員聽取雙方說法,依第21條,必要時可以調查事實;
  3. 雙方同意方案後簽署調解書;
  4. 公所把調解書送法院審核,法院核定後再送達雙方。

調解程序,依第19條不公開(當事人另有約定者除外);委員與經辦人員對調解內容負保密義務。第23條規定,調解除了勘驗費要由當事人核實開支外,不得收取任何費用。第22條提到,調解事件對當事人不得為任何處罰,委員應本和平、懇切的態度勸導。

不到場或不同意會怎樣?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0條: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於調解期日不到場,視為調解不成立。調解本質上要雙方都同意,你可以不同意,不會因此被處罰。不成立之後,對方仍可循訴訟或告訴等其他途徑處理。

調解成立之後有什麼效力?

整理第26條到第28條:

事項 條文 內容
送法院核定 第26條 公所應於調解成立日起十日內,將調解書及卷證送法院審核
核定後的限制 第27條第1項 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
民事調解 第27條第2項 經法院核定,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刑事調解 第27條第2項 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有價證券一定數量為標的者,調解書得為執行名義
告訴乃論案件 第28條第2項 偵查中或第一審辯論終結前調解成立,調解書記載同意撤回意旨,經法院核定,視為調解成立時撤回告訴或自訴

重點是「經法院核定」。法院也可能因為調解內容牴觸法令、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或不能強制執行而不核定,這時候不發生上述效力。

為什麼要看刑事罪名是不是告訴乃論?

只有告訴乃論的罪,才能因為撤回告訴而結束。依《中華民國刑法》第287條,過失傷害罪(第284條)須告訴乃論;《刑事訴訟法》第238條也規定,告訴人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可以撤回告訴,撤回後不得再告訴。

過失致死罪(第276條)不在第287條列舉的範圍。這類案件,調解對民事賠償部分仍有作用,但刑事案件不會因調解而自動結束,要等檢察官或法院依個案處理。

簽調解書前,現在先做哪幾件事?

  1. 整理損害項目:醫療收據、車損估價、薪資損失、就醫診斷書。
  2. 看保險怎麼給付:保險給付與對方的求償金額要分開看,避免重複或遺漏。
  3. 確認調解書寫了什麼:金額、給付日期與方式、是否同意撤回告訴、是否包含全部請求。
  4. 想清楚能不能做到:調解書載明的金錢給付,核定後可能直接作為執行名義,約定做不到的付款條件要避免。
  5. 簽字前可請律師看過:特別是金額大、有重傷或死亡的案件。

更多車禍後的處理順序見車禍過失傷害被告流程;刑事案件一般如何處理見收到警局通知書怎麼辦。

在台中或嘉義,收到調解通知怎麼辦?

調解通知一般由受理的公所寄發,到場時間、地點與承辦單位,以通知書上記載為準。已經進入地檢署偵查或法院審理的案件,是否可以同時調解與如何處理,也要看個案和承辦機關的安排。服務據點見台中總所與嘉義分所,律師資歷見張榮成律師。

本文依據哪些官方法源?

本文於 2026年10月4日依全國法規資料庫現行條文整理,未引用未經查證的裁判,也未使用案件個資:

本文是一般法律資訊,不能取代律師依調解書、診斷證明與完整卷證所作的個別法律意見,也不保證調解成立、不起訴或其他特定結果。

FAQ

常見問題

車禍調解是在哪裡辦理?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條規定,鄉、鎮、市公所應設調解委員會,辦理民事事件及告訴乃論的刑事事件。第19條規定,調解由調解委員於當地公所或其他適當處所進行。
我不想去調解,不到場會怎樣?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0條規定,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於調解期日不到場,視為調解不成立;但調解委員會認為有成立之望,得另定期日。調解成立與否,不能強迫任何人同意。
調解成立之後,還可以再提告嗎?
調解經法院核定後,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第1項,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所以簽署前要看清楚內容,確認自己真的願意。
調解成立可以直接強制執行嗎?
要看內容。《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第2項規定,經法院核定的民事調解與確定判決效力相同;刑事調解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有價證券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其調解書得為執行名義。
過失傷害調解成立,案件就會結束嗎?
要符合條件。《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8條第2項規定,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於偵查中或第一審辯論終結前調解成立,調解書上記載同意撤回告訴,經法院核定,視為撤回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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