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刑事
車禍調解怎麼進行?調解成立有什麼效力
發佈:2026-10-04|作者:張榮成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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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ICK ANSWER
調解經法院核定後,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當事人不得再就同一事件起訴、告訴或自訴;民事調解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
車禍調解是在公所的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成立後要送法院核定;核定之後,民事部分與確定判決效力相同,告訴乃論的刑事部分也可能視為撤回告訴。不是所有車禍都適合調解,這篇先講流程,再講效力與限制。
「調解」的白話意思是:由第三人(調解委員)在中間聽雙方說法,協助談出雙方都接受的方案,不是由誰來判輸贏。
車禍調解怎麼進行?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條規定,鄉、鎮、市公所應設調解委員會,辦理民事事件與告訴乃論的刑事事件。車禍的損害賠償屬民事事件;過失傷害屬告訴乃論的刑事事件,都在受理範圍。
開始前有兩個條件要先知道。第一,依第11條,民事事件要得到當事人同意、告訴乃論的刑事事件要得到被害人同意,才能進行調解。第二,依第10條第3項,事件已經在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的,就不能再聲請調解。
流程通常是:
- 當事人向調解委員會以書面或言詞聲請調解,委員會決定調解期日並通知雙方到場;
- 調解委員聽取雙方說法,依第21條,必要時可以調查事實;
- 雙方同意方案後簽署調解書;
- 公所把調解書送法院審核,法院核定後再送達雙方。
調解程序,依第19條不公開(當事人另有約定者除外);委員與經辦人員對調解內容負保密義務。第23條規定,調解除了勘驗費要由當事人核實開支外,不得收取任何費用。第22條提到,調解事件對當事人不得為任何處罰,委員應本和平、懇切的態度勸導。
不到場或不同意會怎樣?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0條: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於調解期日不到場,視為調解不成立。調解本質上要雙方都同意,你可以不同意,不會因此被處罰。不成立之後,對方仍可循訴訟或告訴等其他途徑處理。
調解成立之後有什麼效力?
整理第26條到第28條:
| 事項 | 條文 | 內容 |
|---|---|---|
| 送法院核定 | 第26條 | 公所應於調解成立日起十日內,將調解書及卷證送法院審核 |
| 核定後的限制 | 第27條第1項 | 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 |
| 民事調解 | 第27條第2項 | 經法院核定,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
| 刑事調解 | 第27條第2項 | 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有價證券一定數量為標的者,調解書得為執行名義 |
| 告訴乃論案件 | 第28條第2項 | 偵查中或第一審辯論終結前調解成立,調解書記載同意撤回意旨,經法院核定,視為調解成立時撤回告訴或自訴 |
重點是「經法院核定」。法院也可能因為調解內容牴觸法令、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或不能強制執行而不核定,這時候不發生上述效力。
為什麼要看刑事罪名是不是告訴乃論?
只有告訴乃論的罪,才能因為撤回告訴而結束。依《中華民國刑法》第287條,過失傷害罪(第284條)須告訴乃論;《刑事訴訟法》第238條也規定,告訴人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可以撤回告訴,撤回後不得再告訴。
過失致死罪(第276條)不在第287條列舉的範圍。這類案件,調解對民事賠償部分仍有作用,但刑事案件不會因調解而自動結束,要等檢察官或法院依個案處理。
簽調解書前,現在先做哪幾件事?
- 整理損害項目:醫療收據、車損估價、薪資損失、就醫診斷書。
- 看保險怎麼給付:保險給付與對方的求償金額要分開看,避免重複或遺漏。
- 確認調解書寫了什麼:金額、給付日期與方式、是否同意撤回告訴、是否包含全部請求。
- 想清楚能不能做到:調解書載明的金錢給付,核定後可能直接作為執行名義,約定做不到的付款條件要避免。
- 簽字前可請律師看過:特別是金額大、有重傷或死亡的案件。
更多車禍後的處理順序見車禍過失傷害被告流程;刑事案件一般如何處理見收到警局通知書怎麼辦。
在台中或嘉義,收到調解通知怎麼辦?
調解通知一般由受理的公所寄發,到場時間、地點與承辦單位,以通知書上記載為準。已經進入地檢署偵查或法院審理的案件,是否可以同時調解與如何處理,也要看個案和承辦機關的安排。服務據點見台中總所與嘉義分所,律師資歷見張榮成律師。
本文依據哪些官方法源?
本文於 2026年10月4日依全國法規資料庫現行條文整理,未引用未經查證的裁判,也未使用案件個資:
-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條:調解事件範圍
-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0條:聲請調解的方式與限制
-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1條:調解須得當事人或被害人同意
-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9條:調解處所與程序不公開
-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0條:不到場視為不成立
-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1條:審究事實與必要調查
-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2條:調解原則與不得處罰
-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3條:不得收費
-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6條:送請法院核定
-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核定後效力
-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8條:告訴乃論案件視為撤回告訴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撤回告訴
- 《中華民國刑法》第287條:告訴乃論之罪
-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
- 《中華民國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
本文是一般法律資訊,不能取代律師依調解書、診斷證明與完整卷證所作的個別法律意見,也不保證調解成立、不起訴或其他特定結果。
FAQ
常見問題
- 車禍調解是在哪裡辦理?
-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條規定,鄉、鎮、市公所應設調解委員會,辦理民事事件及告訴乃論的刑事事件。第19條規定,調解由調解委員於當地公所或其他適當處所進行。
- 我不想去調解,不到場會怎樣?
-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0條規定,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於調解期日不到場,視為調解不成立;但調解委員會認為有成立之望,得另定期日。調解成立與否,不能強迫任何人同意。
- 調解成立之後,還可以再提告嗎?
- 調解經法院核定後,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第1項,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所以簽署前要看清楚內容,確認自己真的願意。
- 調解成立可以直接強制執行嗎?
- 要看內容。《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第2項規定,經法院核定的民事調解與確定判決效力相同;刑事調解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有價證券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其調解書得為執行名義。
- 過失傷害調解成立,案件就會結束嗎?
- 要符合條件。《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8條第2項規定,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於偵查中或第一審辯論終結前調解成立,調解書上記載同意撤回告訴,經法院核定,視為撤回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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