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刑事
無照駕駛出車禍,刑責會加重嗎
發佈:2026-10-04|作者:張榮成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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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ICK ANSWER
無照駕車致人受傷或死亡且應負刑責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是否加重由法院依個案決定,並不是自動加重。
沒有駕照、或駕照被吊扣吊銷時開車出事,如果造成人受傷或死亡,法院得把刑罰加重至二分之一。注意是「得」,不是非加不可;而且要先有過失責任,才談得到加重。
無照駕駛本身是不是犯罪?
分兩層看。沒有駕照、或在駕照吊扣吊銷期間駕駛小型車或機車,本身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規定的行政違規,處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車輛,不是刑事罪名;但如果因為這次開車造成他人受傷或死亡,你另外要面對刑法上的責任。《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就是為了後面這種情形而設,讓法院在量刑時可以加重。
修法提醒:本文所述第21條,是115年1月31日起施行的現行條文。第21條已於民國115年8月17日再次修正公布,沿革記載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截至本文整理時尚未施行。依全國法規資料庫顯示的修正條文,主要變動是:十年內再犯而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時,由「得沒入」車輛改為「沒入」;並增訂因毒駕、拒絕毒品稽查或測試檢定等事由被吊扣或吊銷駕照期間又無照駕駛者,加罰新臺幣三萬六千元並沒入車輛。這些還不是現行規定;個案適用哪一版,以行為時有效的條文為準。第86條的加重規定,這次修正沒有變動。
第86條怎麼規定加重?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與本題直接有關的是:
- 第1款: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
- 第2款:駕駛執照經吊銷、註銷或吊扣期間駕車。
同一項還列了酒醉駕車、毒品駕車、超速等其他情形,這篇不一一展開。
加重是加在哪一條罪上?
第86條自己不是罪名,是附在刑法罪名上的加重規定。常見的兩個基本罪名:
| 結果 | 基本罪名 | 法定刑 |
|---|---|---|
| 致人受傷 |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 |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
| 致人重傷 |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後段 |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 致人死亡 | 《中華民國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 |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第86條第1項的寫法是「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也就是法院可以在上表的法定刑基礎上加重,最多加到二分之一;要不要加重、加重多少,以及最後判多少,都由法院依個案決定。
無照就等於有過失嗎?
不是。無照和「有過失」是兩個問題。過失,是指該注意、能注意,卻沒有注意。如果事故主要原因是對方闖紅燈、突然衝出,你的駕駛行為是否有過失、過失有多大,要看事故鑑定與現場證據。
另外第86條要求「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也就是說,要先有刑事責任成立,才有加重的問題。若事故是對方完全造成的,你仍可能因為無照被交通處罰,但刑事責任能否成立,要看個案。
第86條第2項也有減輕規定:汽車駕駛人在快車道依規定駕車行駛,因行人或慢車不依規定擅自進入快車道而肇事,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減輕其刑。這條的前提是「依規定駕車行駛」,無照駕駛人能不能適用,必須由律師依案件事實判斷,不要自行假設。
能和解嗎?
過失傷害(第284條)依《中華民國刑法》第287條屬於須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乃論的罪,依《刑事訴訟法》第238條,告訴人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可以撤回告訴,撤回後不得再告訴。過失致死不在第287條列舉範圍,家屬撤告不會使案件自動結束。
要特別說明的是:過失傷害經依第86條加重後,是否仍屬告訴乃論,第86條條文本身沒有寫。遇到這個問題,應由律師依起訴罪名與案件進度確認,不要自己假設撤告必然有效。
和解不是只談金額:賠償、醫療費用、保險給付怎麼處理,都會影響對方是否願意撤告。簽字前先看清楚內容。
收到通知後,現在先做哪幾件事?
- 確認你被通知的身分與罪名:被害人、警察或檢察官通知書上會寫。
- 保存事故證據:行車紀錄器、現場照片、就醫資料、對方的聯絡紀錄。
- 不要隱瞞或改變事實:誰在開車、事故怎麼發生,據實說明,事後被查出不實,只會讓處境更複雜。
- 確認你的駕照狀態:是從未考領、被吊扣,還是已被吊銷,要如實告知律師。
- 做筆錄前先弄清楚被問什麼:見收到警局通知書怎麼辦。
- 和解前先評估:見車禍過失傷害被告流程。
在台中或嘉義遇到無照車禍,程序怎麼走?
通常由事故地的警察機關製作筆錄,並移送地檢署;是否被通知到案、到哪個機關,一律以通知書、傳票或裁判書記載的承辦機關為準。服務據點見台中總所與嘉義分所,律師資歷見張榮成律師。
本文依據哪些官方法源?
本文於 2026年10月4日依全國法規資料庫現行條文整理,未引用未經查證的裁判,也未使用案件個資: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無照駕駛之行政處罰(頁面可能顯示尚未施行的修正條文)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特定駕駛情形加重或減輕其刑
-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
- 《中華民國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
- 《中華民國刑法》第287條:告訴乃論之罪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撤回告訴
本文是一般法律資訊,不能取代律師依筆錄、事故鑑定與完整卷證所作的個別法律意見,也不保證不起訴、減刑或其他特定結果。
FAQ
常見問題
- 沒有駕照開車,只要出車禍就會加重刑罰嗎?
- 不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要求「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且「依法應負刑事責任」,才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得」代表由法院判斷,並非自動加重。
- 駕照被吊扣或吊銷期間開車,也算在加重範圍嗎?
- 算。《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2款明列「駕駛執照經吊銷、註銷或吊扣期間駕車」,與第1款的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並列,符合條件時同樣得加重。
- 加重的是哪一條罪的刑度?
- 加重的是你本來該負的刑事責任,例如《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的過失傷害或第276條的過失致死。第86條自己不是罪名,只是在已成立刑事責任時,讓法院得加重其刑。
- 對方也有違規,我還會被加重嗎?
- 可能影響。過失責任看雙方的行為,對方違規可能影響你的過失程度。《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2項另有特別規定:在快車道依規定行駛,因行人或慢車擅自進入而肇事者,減輕其刑。
- 無照駕駛造成過失傷害,還能和解撤告嗎?
- 《中華民國刑法》第287條規定第284條的過失傷害須告訴乃論。至於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加重後是否仍適用告訴乃論,第86條本身沒有規定,應由律師依個案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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