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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的和解書要寫哪些內容?給付、撤告與違約條款
發佈:2026-10-04|作者:張榮成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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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ICK ANSWER
和解在民法第736條是雙方互相讓步的契約;告訴乃論之罪的告訴人得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刑事訴訟法第238條),所以和解書要把給付與撤告寫清楚。
刑事案件的和解書,至少要寫清楚三件事:錢怎麼付、告訴什麼時候撤回、沒有照約定做時怎麼辦。和解不是寫「雙方已和解」就算完成,內容寫得越模糊,越容易日後再起爭執。也要先記住:如果罪名不是告訴乃論,和解不會讓刑事案件結束,只是檢察官或法院處理時可能考量的情形之一。
本文只說明和解書應包含哪些項目、為什麼要寫,不提供可以直接套用的整份範本。每一件案件的罪名、金額與風險都不同,條款文字應依個案擬定。
現在先做哪幾件事?
- 先確認案件類型:是告訴乃論還是非告訴乃論,會影響和解對刑事程序的作用。
- 確認你的立場:被害人或告訴人想要的是賠償、道歉還是保障;被告想要的是撤告、不再追究,還是儘快了結。兩邊要的東西不同,和解書要同時寫到。
- 列出已經發生的損失:醫療費用、修理費用、薪資損失、精神上的痛苦等,有單據的先整理。
- 想清楚能付多少、怎麼付:一次付清或分期,每一期多少,才不會寫了做不到。
- 不要在口頭承諾後就簽名:每一句承諾都要變成書面條款。
- 簽之前再讀一遍:確定每一個日期、金額與帳戶都沒有寫錯。
和解在法律上是什麼意思?
《民法》第736條規定,和解是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的契約。第737條規定,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的權利消滅,以及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的效力。
簡單說,和解書是一份民事契約。被害人讓出一部分請求,被告承諾給付;雙方白紙黑字寫下的權利與義務,就是日後可以主張的依據。
和解的效力,是依和解契約訂明的內容來決定。哪些權利拋棄、哪些權利保留,沒有寫清楚,日後就容易爭執,所以要不要「全部拋棄」其他請求,務必明確約定。另外,《民法》第738條規定,和解原則上不得以錯誤為理由撤銷,只有條文列舉的例外情形才可以,所以簽名前要把事實與金額確認清楚。
和解書常見要寫哪些條款?
| 條款 | 要寫什麼 | 為什麼重要 |
|---|---|---|
| 當事人與案由 | 全名、身分資料、案件發生的時間與地點,以及案號(若已有) | 讓和解範圍有明確對象,避免日後說是另一件事 |
| 給付內容 | 總額、分期或一次付清、日期、匯款帳戶 | 日後要證明有沒有履行,靠這些資料 |
| 撤回告訴 | 是否撤回、何時撤回、由誰負責遞狀 | 影響告訴乃論案件的程序(《刑事訴訟法》第238條) |
| 拋棄請求的範圍 | 只含刑事部分、民事賠償,或兩者皆含;是否包含未來才發現的損失 | 決定之後還能不能再主張 |
| 違約責任 | 逾期未付的處理,是否約定違約金 | 《民法》第250條、第252條 |
| 其他事項 | 道歉、保密、不得再有接觸或騷擾等 | 讓和解不只是金錢,也處理雙方之後的關係 |
| 簽署 | 日期、簽名或蓋章、每人一份 | 證明確實是雙方同意 |
撤回告訴要怎麼寫?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可以撤回告訴;撤回告訴的人,不得再行告訴。
這裡有兩個重點:
- 時間點:過了第一審辯論終結,就不能再撤回;
- 不可逆:一旦撤回,就不能再告訴同一件事。
所以對告訴人來說,是先撤回、還是等對方付清再撤回,是真正的風險選擇。實務上常見的安排有三種:簽約時撤回、付第一期時撤回、全部付清後撤回。這三種是常見做法,不是法律規定,法律只規定撤回的期限與效果,選哪一種要看雙方的信任與金額大小。和解書要明確寫出採哪一種,並寫誰負責向檢察署或法院具狀;選擇付清後才撤回時,也要注意付款期程不能拖過第一審辯論終結。
非告訴乃論之罪,和解不會讓案件結束。撤回告訴使案件終結的規定,限於告訴乃論之罪;其他罪名即使簽了和解書,是否起訴、如何判決,仍由檢察官或法院依個案決定,和解只是處理時可能被考慮的情形之一。例如《中華民國刑法》第287條就列了幾種傷害類犯罪須告訴乃論,公然侮辱與誹謗可參考公然侮辱誹謗說明,但每一個罪名都要看個案條文。
違約金與強制執行,怎麼安排?
《民法》第250條允許當事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時應付違約金;第252條規定,違約金額過高時,法院可以減至相當數額。所以違約金不是越高越好,過高時可能被法院調降。
和解書單純寫下約定,之後如果對方不付,通常還要另外走程序取得執行名義,才能強制執行。常見有三條路:
| 方式 | 依據 | 重點 |
|---|---|---|
| 公證書載明逕受強制執行 | 《公證法》第13條 | 以給付金錢等列舉標的為限,由公證人作成並載明願意受強制執行 |
| 法院核定的刑事調解 |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 | 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以給付金錢等為標的的調解書,得為執行名義 |
| 緩起訴或緩刑附帶條件 | 《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刑法》第74條 | 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的損害賠償等條件,可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
調解要經法院核定才有上面的效力;緩起訴或緩刑的附帶條件,則由檢察官或法院依個案決定,不是雙方約定就會發生。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第2項,檢察官命被告向被害人支付損害賠償等事項,應得被告同意。
如果是調解,和解書有什麼不同?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規定,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經法院核定的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的效力;經法院核定的刑事調解,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的一定數量為標的者,調解書得為執行名義。
同條例第28條第2項另規定,告訴乃論的刑事事件,在偵查中或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前調解成立,並在調解書上記載當事人同意撤回的意旨,經法院核定者,視為於調解成立時撤回告訴或自訴。
這和一般的私人和解不同:私人和解是契約,要靠雙方自願履行;調解經法院核定後,效力更強。所以如果對方可能不履行,有些人會選擇經調解程序,讓內容受到更強的保障,但要看案件是否適合調解,不能直接保證結果。
在台中或嘉義,要注意什麼?
案件目前在警局、地檢署還是法院,以收到的通知書或裁判書記載的機關為準;撤回告訴要向案件目前所在的機關提出,不要向錯誤的單位遞狀。調解要向哪個機關聲請,也請依當地規定與通知為準。服務據點見台中總所與嘉義分所,了解程序也可參考收到起訴書怎麼辦與緩刑與緩起訴。
本文依據哪些官方法源?
本文於 2026年10月4日依全國法規資料庫現行條文整理,未引用未經查證的裁判,也未使用案件個資:
- 《民法》第736條:和解的定義
- 《民法》第737條:和解的效力
- 《民法》第738條:和解不得以錯誤為理由撤銷及例外
- 《民法》第250條:違約金
- 《民法》第252條:違約金過高的酌減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撤回告訴
- 《中華民國刑法》第287條:須告訴乃論的傷害類犯罪
- 《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緩起訴的條件
- 《中華民國刑法》第74條:緩刑與附帶條件
-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調解經核定的效力
-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8條:告訴乃論事件調解成立視為撤回告訴
- 《公證法》第13條:公證書載明逕受強制執行
本文是一般法律資訊,不能取代律師依案件內容、和解書文字與完整卷證所作的個別法律意見,也不保證撤回告訴、不起訴、緩起訴或其他特定結果。
FAQ
常見問題
- 和解之後,刑事案件就一定結束嗎?
- 不一定。《刑事訴訟法》第238條只規定告訴乃論之罪的告訴人可以撤回告訴;非告訴乃論的案件,和解不當然使案件結束,是否起訴或如何量刑,由檢察官與法院依個案決定。
- 和解書上寫「同意撤回告訴」,何時要真的撤?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得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撤回後不得再行告訴。簽約時撤、付第一期撤或付清後撤,是常見安排而非法律規定,應明確寫進和解書。
- 和解金額怎麼寫比較清楚?
- 寫明總額、每期金額、給付日期、匯款帳戶,以及全部付清的認定方式。《民法》第737條規定和解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的權利,所以約定越明確,日後越不易爭執。
- 違約金可以隨便訂高金額嗎?
- 可以約定,但不一定全額有效。《民法》第250條允許約定違約金,第252條規定違約金額過高時,法院得減至相當數額,是否減少由法院依個案判斷。
- 和解書可以直接強制執行嗎?
- 私下簽的和解書本身通常不是執行名義。依《公證法》第13條,公證書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且屬列舉情形,可依證書執行;《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規定,經法院核定的刑事調解以給付金錢等為標的者,調解書得為執行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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