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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的和解書要寫哪些內容?給付、撤告與違約條款

發佈:2026-10-04|作者:張榮成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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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榮成律師|時起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曾任法院法官助理臺中地方法院旁,步行約 1 分鐘看承辦案例 →

QUICK ANSWER

和解在民法第736條是雙方互相讓步的契約;告訴乃論之罪的告訴人得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刑事訴訟法第238條),所以和解書要把給付與撤告寫清楚。

刑事案件的和解書,至少要寫清楚三件事:錢怎麼付、告訴什麼時候撤回、沒有照約定做時怎麼辦。和解不是寫「雙方已和解」就算完成,內容寫得越模糊,越容易日後再起爭執。也要先記住:如果罪名不是告訴乃論,和解不會讓刑事案件結束,只是檢察官或法院處理時可能考量的情形之一。

本文只說明和解書應包含哪些項目、為什麼要寫,不提供可以直接套用的整份範本。每一件案件的罪名、金額與風險都不同,條款文字應依個案擬定。

現在先做哪幾件事?

  1. 先確認案件類型:是告訴乃論還是非告訴乃論,會影響和解對刑事程序的作用。
  2. 確認你的立場:被害人或告訴人想要的是賠償、道歉還是保障;被告想要的是撤告、不再追究,還是儘快了結。兩邊要的東西不同,和解書要同時寫到。
  3. 列出已經發生的損失:醫療費用、修理費用、薪資損失、精神上的痛苦等,有單據的先整理。
  4. 想清楚能付多少、怎麼付:一次付清或分期,每一期多少,才不會寫了做不到。
  5. 不要在口頭承諾後就簽名:每一句承諾都要變成書面條款。
  6. 簽之前再讀一遍:確定每一個日期、金額與帳戶都沒有寫錯。

和解在法律上是什麼意思?

《民法》第736條規定,和解是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的契約。第737條規定,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的權利消滅,以及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的效力。

簡單說,和解書是一份民事契約。被害人讓出一部分請求,被告承諾給付;雙方白紙黑字寫下的權利與義務,就是日後可以主張的依據。

和解的效力,是依和解契約訂明的內容來決定。哪些權利拋棄、哪些權利保留,沒有寫清楚,日後就容易爭執,所以要不要「全部拋棄」其他請求,務必明確約定。另外,《民法》第738條規定,和解原則上不得以錯誤為理由撤銷,只有條文列舉的例外情形才可以,所以簽名前要把事實與金額確認清楚。

和解書常見要寫哪些條款?

條款 要寫什麼 為什麼重要
當事人與案由 全名、身分資料、案件發生的時間與地點,以及案號(若已有) 讓和解範圍有明確對象,避免日後說是另一件事
給付內容 總額、分期或一次付清、日期、匯款帳戶 日後要證明有沒有履行,靠這些資料
撤回告訴 是否撤回、何時撤回、由誰負責遞狀 影響告訴乃論案件的程序(《刑事訴訟法》第238條)
拋棄請求的範圍 只含刑事部分、民事賠償,或兩者皆含;是否包含未來才發現的損失 決定之後還能不能再主張
違約責任 逾期未付的處理,是否約定違約金 《民法》第250條、第252條
其他事項 道歉、保密、不得再有接觸或騷擾等 讓和解不只是金錢,也處理雙方之後的關係
簽署 日期、簽名或蓋章、每人一份 證明確實是雙方同意

撤回告訴要怎麼寫?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可以撤回告訴;撤回告訴的人,不得再行告訴。

這裡有兩個重點:

  • 時間點:過了第一審辯論終結,就不能再撤回;
  • 不可逆:一旦撤回,就不能再告訴同一件事。

所以對告訴人來說,是先撤回、還是等對方付清再撤回,是真正的風險選擇。實務上常見的安排有三種:簽約時撤回、付第一期時撤回、全部付清後撤回。這三種是常見做法,不是法律規定,法律只規定撤回的期限與效果,選哪一種要看雙方的信任與金額大小。和解書要明確寫出採哪一種,並寫誰負責向檢察署或法院具狀;選擇付清後才撤回時,也要注意付款期程不能拖過第一審辯論終結。

非告訴乃論之罪,和解不會讓案件結束。撤回告訴使案件終結的規定,限於告訴乃論之罪;其他罪名即使簽了和解書,是否起訴、如何判決,仍由檢察官或法院依個案決定,和解只是處理時可能被考慮的情形之一。例如《中華民國刑法》第287條就列了幾種傷害類犯罪須告訴乃論,公然侮辱與誹謗可參考公然侮辱誹謗說明,但每一個罪名都要看個案條文。

違約金與強制執行,怎麼安排?

《民法》第250條允許當事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時應付違約金;第252條規定,違約金額過高時,法院可以減至相當數額。所以違約金不是越高越好,過高時可能被法院調降。

和解書單純寫下約定,之後如果對方不付,通常還要另外走程序取得執行名義,才能強制執行。常見有三條路:

方式 依據 重點
公證書載明逕受強制執行 《公證法》第13條 以給付金錢等列舉標的為限,由公證人作成並載明願意受強制執行
法院核定的刑事調解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 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以給付金錢等為標的的調解書,得為執行名義
緩起訴或緩刑附帶條件 《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刑法》第74條 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的損害賠償等條件,可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調解要經法院核定才有上面的效力;緩起訴或緩刑的附帶條件,則由檢察官或法院依個案決定,不是雙方約定就會發生。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第2項,檢察官命被告向被害人支付損害賠償等事項,應得被告同意。

如果是調解,和解書有什麼不同?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規定,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經法院核定的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的效力;經法院核定的刑事調解,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的一定數量為標的者,調解書得為執行名義。

同條例第28條第2項另規定,告訴乃論的刑事事件,在偵查中或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前調解成立,並在調解書上記載當事人同意撤回的意旨,經法院核定者,視為於調解成立時撤回告訴或自訴。

這和一般的私人和解不同:私人和解是契約,要靠雙方自願履行;調解經法院核定後,效力更強。所以如果對方可能不履行,有些人會選擇經調解程序,讓內容受到更強的保障,但要看案件是否適合調解,不能直接保證結果。

在台中或嘉義,要注意什麼?

案件目前在警局、地檢署還是法院,以收到的通知書或裁判書記載的機關為準;撤回告訴要向案件目前所在的機關提出,不要向錯誤的單位遞狀。調解要向哪個機關聲請,也請依當地規定與通知為準。服務據點見台中總所與嘉義分所,了解程序也可參考收到起訴書怎麼辦與緩刑與緩起訴。

本文依據哪些官方法源?

本文於 2026年10月4日依全國法規資料庫現行條文整理,未引用未經查證的裁判,也未使用案件個資:

本文是一般法律資訊,不能取代律師依案件內容、和解書文字與完整卷證所作的個別法律意見,也不保證撤回告訴、不起訴、緩起訴或其他特定結果。

FAQ

常見問題

和解之後,刑事案件就一定結束嗎?
不一定。《刑事訴訟法》第238條只規定告訴乃論之罪的告訴人可以撤回告訴;非告訴乃論的案件,和解不當然使案件結束,是否起訴或如何量刑,由檢察官與法院依個案決定。
和解書上寫「同意撤回告訴」,何時要真的撤?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得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撤回後不得再行告訴。簽約時撤、付第一期撤或付清後撤,是常見安排而非法律規定,應明確寫進和解書。
和解金額怎麼寫比較清楚?
寫明總額、每期金額、給付日期、匯款帳戶,以及全部付清的認定方式。《民法》第737條規定和解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的權利,所以約定越明確,日後越不易爭執。
違約金可以隨便訂高金額嗎?
可以約定,但不一定全額有效。《民法》第250條允許約定違約金,第252條規定違約金額過高時,法院得減至相當數額,是否減少由法院依個案判斷。
和解書可以直接強制執行嗎?
私下簽的和解書本身通常不是執行名義。依《公證法》第13條,公證書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且屬列舉情形,可依證書執行;《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規定,經法院核定的刑事調解以給付金錢等為標的者,調解書得為執行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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