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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年邁父母或小孩丟著不管,會犯遺棄罪嗎?

發佈:2026-10-04|作者:張榮成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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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無自救力
  • #扶養義務
  • #刑法294條
  • #家庭
張榮成律師|時起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曾任法院法官助理臺中地方法院旁,步行約 1 分鐘看承辦案例 →

QUICK ANSWER

有可能。對無自救力的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卻遺棄,依刑法第294條第1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但第294條之1列有四種不罰情形,須看個案事實。

把無法自己照顧自己的人丟著不管,可能構成遺棄罪;有法律上照顧義務的人,刑責更重。不過刑法也規定了幾種「不罰」的例外,所以不能只看有沒有給錢、有沒有同住。

刑法裡有兩種遺棄罪,差在哪?

項目 一般遺棄罪 義務人遺棄罪
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93條 第294條
行為人 任何人 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的人
行為 遺棄無自救力之人 遺棄,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的扶助、養育、保護
基本刑 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死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個表看得出來:同樣是把人丟著不管,如果你本來就有照顧義務,法律的評價重很多。

「無自救力的人」是誰?

法條沒有逐一列舉,通常指因年幼、年老、重病、身心障礙等原因,沒有辦法靠自己維持生存的人。重點不是年紀本身,而是這個人離開別人的幫助,能不能維持基本生存。

所以八十歲但行動自如、能自理生活的長輩,不當然是無自救力的人;反過來,五歲的孩子、臥床需要全天照護的長輩,通常比較容易被認定為這類對象。實際認定要看個案的醫療與生活狀況。

哪些人有「依法令或契約應照顧」的義務?

第294條說的「依法令」,常見的來源是民法。《民法》第1084條第2項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的子女,有保護及教養的權利義務。第1114條則規定,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義務,也就是父母與子女彼此都有。

「依契約」則像是看護契約、安養機構的照顧契約等。

要特別說明:民法上的扶養義務和刑法上的遺棄罪,是兩件事。沒有給扶養費,不當然就是刑法上的遺棄,要同時符合「對象是無自救力的人」、「有遺棄或不為生存所必要的扶助」這些要件。

對父母、祖父母犯遺棄罪,會加重嗎?

會。《中華民國刑法》第295條規定,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294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這是對第294條的加重,不包含第293條。

這條針對的是子女、孫子女對父母、祖父母的情形。法條用「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實際加重多少、要不要加重,由法院依情節決定。

什麼情況下,不扶養父母也不會被處罰?

《中華民國刑法》第294條之1規定,對無自救力的人,依民法親屬編應扶助、養育或保護,因下列情形之一,而不為其生存所必要的扶助、養育或保護的,不罰:

  1. 無自救力的人先前為最輕本刑六月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的行為,侵害了你的生命、身體或自由;
  2. 對你有該款逐一列出的特定犯罪行為(包含刑法中的特定犯罪,如第286條對未滿十八歲之人的凌虐,以及人口販運防制法的相關行為),具體條號請直接對照條文;
  3. 先前侵害你的生命、身體、自由,故意犯前二款以外的罪,經判處逾六月有期徒刑確定;
  4. 先前對你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持續逾二年,且情節重大。

簡單說:如果當初是對方嚴重傷害你、或是長期不盡扶養責任,刑法對「不為生存所必要的扶助」設有不罰規定。但要注意三點:

  • 這條只適用於「依民法親屬編」負有義務的人,依契約負照顧義務的人(例如看護)不適用;
  • 條文只說「不為……扶助、養育或保護」不罰,沒有寫到積極把人帶離、丟棄的「遺棄」行為;
  • 條件很具體,例如第3款要「經判處逾六月有期徒刑確定」,第4款要「持續逾二年,且情節重大」,不是情緒上覺得對方不好就可以適用,必須有事實與證據支持。

另外,民法也有相關規定。《民法》第1118條之1第1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的不法侵害,或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時,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依同條第2項,情節重大的,法院得免除。但依第3項,受扶養權利者是負扶養義務者的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時(例如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不適用。這是民事上的處理,和刑法不罰規定各自獨立。

現在先做哪幾件事?

如果你被指控遺棄:

  1. 先釐清對方的實際狀況:有沒有失能、重病、需要全天照顧,有沒有別人或機構在照顧。
  2. 整理你過去實際做過什麼:金錢支出、探視、安排看護或機構的紀錄。
  3. 保存雙方過去的關係證據:如果有第294條之1的情形,需要的是診斷證明、判決、報案紀錄等客觀資料。
  4. 不要自己丟包後再補救:有人遭遇緊急危險時,先通報相關機關或送醫,不要拖延。
  5. 收到通知書就依通知到場,做筆錄前先弄清楚被通知的身分,見收到警局通知書怎麼辦。

如果你是擔心家人被遺棄,可以先保存事證並向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通報。

在台中或嘉義被告遺棄,程序怎麼進行?

通常由事發地的警察機關通知到場,再移送地檢署,由檢察官決定是否起訴。案件由哪個機關承辦,以通知書或裁判書記載為準。

遺棄案常牽涉到家庭長期的關係、照顧分工與經濟狀況,所以舉證通常不是一次筆錄能說清楚的,建議在到場前就先整理時間線。流程見地檢署傳票怎麼辦與收到起訴書怎麼辦。服務據點見台中總所與嘉義分所,作者經歷見張榮成律師。

本文依據哪些官方法源?

本文於 2026年10月4日依全國法規資料庫現行條文整理,未引用未經查證的裁判,也未使用案件個資:

本文是一般法律資訊,不能取代律師依照顧狀況、診斷與完整卷證所作的個別法律意見,也不保證不起訴或其他特定結果。

FAQ

常見問題

只要沒給父母錢,就是遺棄罪嗎?
未必。刑法第294條第1項要求對象是「無自救力之人」,而且行為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卻遺棄或不為生存所必要的扶助。父母仍能自己生活時,通常不是這條要處理的情形。
不是照顧責任人的路人把人丟著,也有刑責嗎?
可能有。刑法第293條第1項處罰遺棄無自救力之人,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因而致死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不以有扶養義務為前提。
對父母犯遺棄罪,刑責會比較重嗎?
會。刑法第295條規定,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294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這是第294條的加重規定,不是第293條。實際刑度仍由法院依個案決定。
小時候被父母長期打罵或不養,現在還要照顧他們嗎?
刑法第294條之1規定,若無自救力的人曾對你的生命、身體、自由造成侵害,或曾無正當理由長期不扶養且情節重大等情形,不為其生存所必要的扶助時不罰。具體是否符合,要看事實與證據。
遺棄致死或致重傷,刑度會怎麼加重?
依刑法第294條第1項,違反法定照顧義務而遺棄,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是否成立因果關係,由檢察官與法院依證據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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