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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傳聞證據是什麼?警詢筆錄、LINE對話與法定例外

發佈:2026-10-04|作者:張榮成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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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榮成律師|時起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曾任法院法官助理臺中地方法院旁,步行約 1 分鐘看承辦案例 →

QUICK ANSWER

傳聞證據通常是被告以外的人在審判外所作陳述,拿來證明內容真實;原則不得使用,但警詢陳述、特定文書或經同意,符合法定要件時仍可能有證據能力。

傳聞證據通常是被告以外的人在審判外所作陳述,拿來證明內容真實;原則不得使用,但警詢陳述、特定文書或經同意,符合法定要件時仍可能有證據能力。

看到卷內有警詢筆錄、轉述或 LINE 截圖,不能立刻說「都是傳聞所以無效」,也不能因資料看起來完整就直接採用。應先問陳述者是誰、在哪裡說、這份資料要證明什麼,再檢查是否符合傳聞例外與對質詰問保障。

刑事案件的傳聞證據是什麼?

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被告以外之人在審判外的陳述,除法律有規定外,不得作為證據。實際判斷可分三道門檻:

  1. 是否為被告以外之人的陳述;
  2. 是否在審判外作成;
  3. 是否拿陳述內容來證明內容為真。

通過法定例外只代表具備證據能力,不代表法院一定相信。內容是否真實、完整及足以證明犯罪,仍是證明力問題。

同一句話,為什麼有時是傳聞、有時不是?

關鍵在「待證目的」。如果用「甲說乙收錢」證明乙真的收錢,是用內容真實性來證明事實,可能是傳聞;若只用來證明甲曾發出警告、收受者因此知情,或對話確曾發生,可能屬非傳聞目的。

因此應要求提出證據的一方說明每份資料要證明什麼,而不是只看它是錄音、紙本或截圖。

證人或被害人的警詢筆錄可以直接定罪嗎?

警局陳述原則上是審判外陳述,不能只因時間較早或內容較詳細就當然使用。證人到庭陳述與先前警詢不符時,《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要求先前陳述具有較可信的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

向法官或檢察官所作陳述另由《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規範,不能直接套用到司法警察詢問。同一位證人可能先後在警局、偵查庭、法院說過話,法律對這幾次陳述的要求並不相同,閱卷時應先分清楚是哪一次:

陳述的對象 條文 得為證據的條件
審判外向法官所為 第159條之1第1項 得為證據
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 第159條之1第2項 除顯有不可信的情況外,得為證據
向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所為,且與審判中陳述不符 第159條之2 須有較可信的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
向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所為,且陳述者在審判中有法定無法陳述情形 第159條之3 須經證明有可信的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
不符前述規定,但當事人同意或視為同意 第159條之5 法院審酌作成時情況,認為適當

第159條之2的三個條件必須同時成立:審判中說法與先前不同、先前陳述有較可信的特別情況、而且有證明必要。只有「前後說法不一致」並不夠,法院還要看警詢當時的作成情況。被告自己的自白則另有任意性與補強證據問題,可看自白證據指南。

證人不到庭,警詢說法就一定可以使用嗎?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3列出死亡、身心障礙致記憶喪失或無法陳述、滯留國外或所在不明而無法傳喚或傳喚不到,以及到庭後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等情形;仍須具備可信的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一次未到庭,不代表筆錄當然可用。

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2號判決要求相關規定從嚴審查並提供防禦權補償;未經對質詰問的警詢陳述,不得成為有罪判決的唯一或主要證據。證人到庭義務與拒絕證言可另看刑事證人傳票指南。

證人未具結,陳述是否一律不能使用?

《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3規定,證人或鑑定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其證言或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證據。先要判斷該程序是否依法負有具結義務,不能把所有警詢未具結筆錄一律套用本條。

具結瑕疵與傳聞例外應分開檢查;偽證與具結風險可參考證人偽證指南。

哪些程序不適用傳聞法則?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2項明定,第1項的傳聞限制在下列情形不適用:

  • 第161條第2項的起訴審查,也就是法院在第一次審判期日前,審查檢察官指出的證明方法是否顯不足認定被告有成立犯罪可能;
  • 法院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或以簡易判決處刑;
  • 羈押、搜索、鑑定留置、許可、證據保全及其他依法所為強制處分的審查。

簡式審判部分,第273條之2也規定其證據調查不受第159條第1項及交互詰問等規定限制。因此在羈押庭或搜索審查中,法院可參考的資料範圍比通常審判寬;若案件可能改行簡式審判或簡易判決,應先評估對證據爭執的影響,再決定程序上的表示。

準備程序同意證據能力後,傳聞資料就可以使用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當事人在審判程序同意,且法院審酌作成情況認為適當時,傳聞陳述得作為證據;知悉有傳聞問題而未在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可能被視為同意。

同意證據能力不等於承認內容真實,也不妨礙爭執資料不完整、來源不明或與其他證據矛盾。準備程序指南可協助理解何時整理證據意見。

公務文書、業務紀錄為何可能成為傳聞例外?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分為三類:公務員職務上製作的紀錄或證明文書、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的紀錄或證明文書,以及在可信特別情況下製作的其他文書。

公務文書顯有不可信情況時、業務文書顯不可信時,仍不能當然使用;其他文書則須正面證明製作時有可信特別情況。只蓋公司章或為訴訟臨時整理,不會自動符合例外。

LINE對話截圖是傳聞證據嗎?

可分三層判斷:

  1. 載體:截圖或匯出檔是如何保存畫面的技術形式;
  2. 陳述者:訊息是被告本人、其他參與者,還是無法確認的帳號;
  3. 使用目的:要證明內容為真,或只證明訊息存在、通知已送達、接收者知情。

被告自己的訊息不是第159條所稱「被告以外之人」陳述;其他人的訊息若用來證明內容真實,仍可能涉及傳聞規則。無論是否傳聞,都須檢查帳號與本人連結、原始裝置、時間順序、前後文、合法取得及有無剪輯變造。

準備程序中應如何逐項檢查傳聞證據?

建立一張證據表,列出陳述者、作成時間與機關、待證目的、是否到庭、主張適用的條文及目前異議。有爭議時,具體聲請調查原始錄音、錄影、完整對話、製作者或詢問者。

傳聞法則的核心是讓陳述者到庭接受檢驗。對不利的警詢陳述,除了表示證據能力意見,也應考慮是否聲請傳喚該陳述者;證人到庭後,依《刑事訴訟法》第166條,由聲請傳喚的一方先行主詰問,他造再為反詰問,之後依序覆主詰問、覆反詰問。準備詰問時,可把該證人在警詢、偵查及審判中的歷次說法並列比對。

意見應分成三層:沒有證據能力、來源或內容不完整、即使有證據能力仍不足採信。若原始資料可能消失,可搭配證據保全指南。案件可洽刑事辯護團隊,並查看張榮成律師、台中與嘉義服務資訊。

傳聞證據常見問題

朋友轉述別人說的話,一定是傳聞證據嗎?

不一定。要看是否拿該句話證明內容為真;若只證明話曾說過、通知效果或收受者知情,可能不是傳聞性使用。

被害人的警詢筆錄可以直接作為有罪證據嗎?

原則上不能只因筆錄存在就直接使用,必須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第159條之5或其他法定規定。

證人不到庭,法院可以只看警詢筆錄判有罪嗎?

不宜如此概括。除須符合第159條之3的嚴格要件外,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2號判決要求防禦權補償,且相關警詢陳述不得成為有罪的唯一或主要證據。

準備程序沒有反對證據能力,之後會怎樣?

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知悉傳聞問題而未在言詞辯論終結前異議,可能被視為同意;但法院仍須審酌作成情況是否適當。

LINE截圖一定不是傳聞證據嗎?

不是。截圖載體可能是機械生成的非供述證據,但訊息內容是否涉及傳聞,仍要看發話者身分及使用目的,另須檢查來源、完整性與合法取得。

公務機關或公司製作的文件一定有證據能力嗎?

不一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仍要求屬於法定文書類型,並排除顯有不可信或欠缺可信特別情況的資料。

證人在檢察官面前說的話,和在警局說的話,證據能力一樣嗎?

不一樣。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除顯有不可信的情況外得為證據;警詢陳述則須符合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等較嚴格的要件。

羈押庭或簡式審判也適用傳聞法則嗎?

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2項規定,第161條第2項的起訴審查、簡式審判程序、簡易判決處刑,以及羈押、搜索等強制處分的審查,不適用第1項的限制。

本文依據哪些官方法源?

本文於2026年10月4日依全國法規資料庫核對現行《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3、第159條至第159條之5、第161條、第166條、第196條之1、第273條及第273條之2,並核對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2號判決。未使用未核實裁判。

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不取代律師依完整卷證提供的個案法律意見,也不保證特定證據會被排除或案件結果。

FAQ

常見問題

朋友轉述別人說的話,一定是傳聞證據嗎?
不一定。要看是否拿該句話證明內容為真;若只證明話曾說過、通知效果或收受者知情,可能不是傳聞性使用。
被害人的警詢筆錄可以直接作為有罪證據嗎?
原則上不能只因筆錄存在就直接使用,必須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第159條之5或其他法定規定。
證人不到庭,法院可以只看警詢筆錄判有罪嗎?
不宜如此概括。除須符合第159條之3的嚴格要件外,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2號判決要求防禦權補償,且相關警詢陳述不得成為有罪的唯一或主要證據。
準備程序沒有反對證據能力,之後會怎樣?
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知悉傳聞問題而未在言詞辯論終結前異議,可能被視為同意;但法院仍須審酌作成情況是否適當。
LINE截圖一定不是傳聞證據嗎?
不是。截圖載體可能是機械生成的非供述證據,但訊息內容是否涉及傳聞,仍要看發話者身分及使用目的,另須檢查來源、完整性與合法取得。
公務機關或公司製作的文件一定有證據能力嗎?
不一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仍要求屬於法定文書類型,並排除顯有不可信或欠缺可信特別情況的資料。
證人在檢察官面前說的話,和在警局說的話,證據能力一樣嗎?
不一樣。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除顯有不可信的情況外得為證據;警詢陳述則須符合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等較嚴格的要件。
羈押庭或簡式審判也適用傳聞法則嗎?
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2項規定,第161條第2項的起訴審查、簡式審判程序、簡易判決處刑,以及羈押、搜索等強制處分的審查,不適用第1項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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