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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裁定羈押可以抗告嗎?10日期限、停止執行與撤銷羈押

發佈:2026-10-04|作者:張榮成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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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榮成律師|時起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曾任法院法官助理臺中地方法院旁,步行約 1 分鐘看承辦案例 →

QUICK ANSWER

可以。羈押裁定屬得抗告事項,原則上須在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不會自動停止羈押,是否停止執行仍由法院依法決定。

可以。羈押裁定屬得抗告事項,原則上須在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不會自動停止羈押,是否停止執行仍由法院依法決定。

家屬在看守所外拿到羈押裁定時,最容易把「提出抗告」理解成可以先把人接回家。實際程序沒有這麼直接:抗告有嚴格期限,也不會因為書狀送進法院就立即停止羈押。先確認送達日期、裁定理由與案件目前所在法院,再選擇正確的救濟方式。

被裁定羈押後為什麼可以抗告?

依《刑事訴訟法》第403條,當事人對法院裁定不服,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得提起抗告。雖然同法第404條原則上限制對判決前裁定抗告,但羈押相關裁定屬於法定例外,因此可以依法救濟。

抗告的重點應回到原裁定本身,例如法院認定的逃亡、滅證或勾串風險有無具體資料、羈押是否仍有必要,以及有無較輕替代措施足以達成程序目的。抗告不是重新敘述整個案件,也不宜只寫「家人需要照顧」或「願意配合調查」;這些情況若與羈押原因相關,仍要交代具體事實與可核對資料。

案件還在檢察官聲請羈押、法院尚未裁定的階段,準備重點不同,可先閱讀羈押庭流程與交保說明。本篇處理的是法院已作成羈押裁定後的救濟。

羈押抗告的10日期限怎麼計算?

依《刑事訴訟法》第406條,提起抗告的期間為10日,自裁定送達後起算。裁定如果已在法庭宣示,被告或辯護人在正式送達前先提出抗告,仍然有效。

實務準備時,先保存裁定正本與送達資料,記下實際收受日期,不要只憑家屬接到電話的時間推算。若被告在看守所、家屬與辯護人收到文件的時間不同,更應立即核對卷內送達狀況。10日是法定救濟期間,不宜等到所有證明都蒐集完成才開始處理;可以先確認爭點,再整理必要附件與理由。

羈押抗告要先整理哪些內容?

抗告書至少應清楚標示案件、被告、原裁定與不服範圍,並把抗告理由連結到裁定所載的羈押原因與必要性。正式提出前,還要依裁定所載救濟教示確認收件法院與提出方式,避免只把資料寄給看守所或其他不相干機關。

收到裁定後,可依下列順序整理:

  1. 核對裁定與送達:確認法院、案號、裁定日期、送達日期及可抗告記載。
  2. 拆解羈押理由:逐項列出裁定認定的風險與所依據資料,避免只提出情緒性反對。
  3. 準備客觀資料:例如固定住所、工作、照護責任、到庭紀錄或能降低特定風險的安排,但不應為了求快而補寫不實內容。
  4. 提出替代方案:依案件狀況說明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其他措施能否降低程序風險;是否准許仍由法院判斷。

羈押審查需要理解卷內依據時,可參考偵查中閱卷與羈押審查差別。

提出抗告後會停止羈押嗎?

不會自動停止。依《刑事訴訟法》第409條,抗告原則上不停止裁定的執行;原審法院在抗告法院裁定前,或抗告法院本身,得以裁定停止執行。

因此,抗告提出後,被告通常仍會繼續羈押,直到法院另有決定。若希望停止執行,必須針對急迫性、原裁定可能存在的問題及風險控制方式具體說明。法律賦予法院裁量權,沒有「提出抗告就先釋放」的固定結果,也無法預先承諾何時放人。

抗告法院認為有理由會怎麼處理?

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抗告有理由時,抗告法院應撤銷原裁定;如有必要,並得自為裁定。這表示結果可能因原裁定瑕疵、卷內資料及當時程序狀態而異,不能把「撤銷原裁定」直接等同於每一案件都會無條件釋放。

抗告法院審查的核心是原裁定是否合法、妥適。若案件進展後才出現新情況,例如關鍵證據已保全、原先風險已不存在,還要評估是否改循撤銷羈押或停止羈押程序處理,而非反覆提出內容相同的抗告。

抗告、撤銷羈押與具保停止羈押有何不同?

三種程序處理的問題不同:

  • 羈押抗告:對法院作成的羈押裁定不服,請求上級法院審查原裁定。
  • 撤銷羈押: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羈押原因消滅時,由法院依聲請或依法處理撤銷羈押。
  • 具保停止羈押: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被告、得為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向法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刑事訴訟法》第121條則規範羈押撤銷、停止羈押等事項的裁定程序。選擇哪一條路,取決於爭執的是原裁定本身、羈押原因已經消滅,或希望以具保等替代措施停止羈押。幾種方式可能依個案並行評估,但理由與證明資料不能混成同一套空泛說法。

家屬現在可以先準備什麼?

先取得裁定正本或確認裁定內容,整理法院、案號、送達日期與承辦股別;接著保存能回應羈押風險的客觀資料,再由辯護人比對卷內內容。若同時有禁見問題,應另看裁定是否限制接見、通信或受授物件,相關做法見家人被羈押禁見怎麼辦。

需要依裁定理由規劃抗告、撤銷羈押或具保停止羈押,可向張榮成律師諮詢刑事辯護服務。中部案件可聯繫台中西區服務據點或嘉義服務據點。

常見問題

羈押裁定可以抗告嗎?

可以。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404條容許對羈押裁定依法提起抗告。

羈押抗告從哪一天開始算10日?

依刑事訴訟法第406條,自裁定送達後起算;裁定宣示後、送達前先提出也有效。

抗告送出後會先停止羈押嗎?

不會自動停止。原審法院或抗告法院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09條裁定停止執行。

抗告有理由就一定會立即釋放嗎?

不能保證。抗告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撤銷原裁定,必要時得自為裁定,後續仍視撤銷理由與案件狀況而定。

羈押原因後來消滅該怎麼辦?

可以評估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聲請撤銷羈押,這與對原羈押裁定提起抗告不同。

聲請交保等於羈押抗告嗎?

不等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的具保停止羈押,是請求以具保方式停止羈押;抗告則在救濟原裁定。

官方法源

本文於2026年10月4日依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刑事訴訟法》核對現行第107條、第110條、第121條、第403條、第404條、第406條、第409條及第413條。

作者:張榮成律師|發布日期:2026年10月4日|更新日期:2026年10月4日

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也不保證撤銷羈押、停止執行、具保金額、釋放時間或其他特定結果。抗告期間與救濟方式應依裁定送達、羈押理由、卷證內容及案件最新進度個別判斷。

FAQ

常見問題

羈押裁定可以抗告嗎?
可以。依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404條,羈押裁定屬於得提起抗告的事項;應針對原裁定認定的羈押原因、必要性及卷內資料具體說明。
羈押抗告期限是幾天?
依刑事訴訟法第406條,抗告期間為10日,自裁定送達後起算。裁定已宣示但尚未送達時先提出抗告,也屬有效。
提出羈押抗告後會先放人嗎?
不會當然放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09條,抗告原則上不停止裁定執行,但原審法院或抗告法院得以裁定停止執行。
羈押抗告有理由,法院一定立即釋放嗎?
不能一概而論。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抗告有理由時,抗告法院應撤銷原裁定,必要時並得自為裁定;後續結果仍須看撤銷理由與個案狀況。
羈押原因消滅後還要走抗告嗎?
未必。刑事訴訟法第107條另有撤銷羈押制度;若羈押後情勢改變、原羈押原因已消滅,可以依該制度聲請,不必把所有問題都放進抗告。
聲請交保和羈押抗告一樣嗎?
不一樣。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的具保停止羈押,是請求以具保等方式停止羈押;抗告則是對原羈押裁定不服的救濟,兩者審查重點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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