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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筆錄可以請律師陪同嗎?律師在場能做什麼
發佈:2026-10-04|作者:張榮成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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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中權利
QUICK ANSWER
可以。依刑事訴訟法第27條第1項,犯罪嫌疑人受司法警察調查時也能隨時選任辯護人;依第245條第2項,辯護人得在場、筆記並陳述意見,但有法定事由時可能被限制。
做筆錄不是一進門就開始問。從收到通知到筆錄簽名,大致會經過下面幾站,每一站律師都有可以介入的地方:
| 時間點 | 發生什麼事 | 律師相關的規定 |
|---|---|---|
| 收到通知書 | 知道哪個機關、哪一天、以什麼身分到場 | 本人或家屬可選任辯護人(《刑事訴訟法》第27條第1項、第2項) |
| 開始問話前 | 辦案人員告知罪名與權利 | 應告知得選任辯護人(第95條第1項第3款);表示已選任,原則上停止訊問(第95條第2項) |
| 問話進行中 | 一問一答 | 辯護人得在場、筆記、陳述意見,但可能被限制(第245條第2項) |
| 筆錄印出來 | 朗讀或閱覽、確認有無錯誤 | 辯護人可協助看並表示意見(第41條第2項、第3項) |
| 被拘提或逮捕時 | 二十四小時的時限開始計算 | 等候辯護人的時間不計入,但不得逾四小時(第93條之1) |
結論先講:可以請律師陪同,不管是警察局的詢問,還是檢察官的訊問。要不要請、什麼時候請,都由你決定;越早決定,越來得及把事情想清楚再開口。下面照這個順序一站一站說明。
收到通知那天:本人或家人都可以先找律師
《刑事訴訟法》第27條第1項規定,被告可以隨時選任辯護人(辯護人就是替你辯護的律師),受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的「犯罪嫌疑人」也一樣。也就是說,還沒被起訴、只是被通知去警局說明,就已經可以找律師。
同條第2項明文允許家屬獨立為你選任: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都可以。
這一天可以先做三件事:
- 看清楚通知書:是以犯罪嫌疑人還是證人身分、哪個機關、哪一天、案由是什麼。
- 決定要不要找律師,並確認律師能不能趕上通知書上的時間。人在台中或嘉義,通常也是以通知書或傳票記載的承辦機關、日期與時間為準。
- 整理要說明的事實:時間、地點、當時有誰、手上有哪些訊息或單據,先寫成大綱。
已經委任律師的話,可以把律師的資料告訴承辦人員。第245條第6項規定,偵查中訊問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應將訊問的日、時及處所通知辯護人,但情形急迫的不在此限。收到警局通知的完整流程見收到警局通知書怎麼辦,收到地檢署傳票的情形見地檢署傳票怎麼辦。
開始問話前,辦案人員必須先告訴你哪些權利?
第95條要求訊問前先告知罪名、得保持緘默、得選任辯護人等事項。其中第1項第3款就是「得選任辯護人」,並規定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
第95條第2項再補一句:沒有辯護人的被告如果表示已經選了辯護人,應該馬上停止訊問;但被告同意繼續的話,不在此限。
所以如果你說「我要等律師到」,這句話在法律上是有位置的,不是在刁難誰。到場後也可以直接告訴辦案人員「已選任辯護人」。
問話進行中,律師在旁邊可以做哪三件事?
依《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2項前段,辯護人得在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訊問你時在場,並得「筆記」和「陳述意見」。
白話講,律師在場的價值有三個:
- 提醒你什麼問題可以先停一下、想一想;
- 看筆錄有沒有把你的意思寫歪;
- 當場把不合適的問法或程序問題講出來,並留在紀錄裡。
要注意,律師是在旁協助、提出意見,不是替你回答。要怎麼陳述,仍由你自己決定。
律師在什麼情況下會被限制或禁止在場?
不是每次都能完全不受限制。第245條第2項但書規定,有事實足認有下列情形,得限制或禁止辯護人在場:
- 妨害國家機密;
- 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證人,或妨害他人名譽之虞;
- 辯護人的行為不當,足以影響偵查秩序。
這些限制或禁止的理由,依第245條第3項要記明在筆錄。如果是依但書「禁止」辯護人在場,致你沒有其他辯護人陪同,依第245條第4項,辦案人員還要再告知你第95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的事項,也就是得保持緘默、得選任辯護人。
筆錄印出來之後:逐字看,有錯就要求更正或附記
依第41條第2項、第3項(警察詢問時依第43條之1第1項準用),筆錄做完要向你朗讀或讓你閱覽,問你記載有沒有錯誤。在場的辯護人可以協助你看,並對記載有沒有錯誤表示意見。你或在場的辯護人請求增、刪、變更的,要把陳述附記在筆錄裡。
實際做法很簡單:筆錄不要急著簽。一個字一個字看過,有錯就請他們改,改不了就請求附記。
被拘提或逮捕時,等律師的時間怎麼算?
被拘提或逮捕後,法律對移送與聲請羈押設有二十四小時的時限。第93條之1第1項第5款規定,因為你表示要選任辯護人、而等候辯護人到場致未予訊問的時間,不計入這二十四小時,但等候時間不得逾四小時;等候第31條第5項通知到場的律師,也是一樣。
同條第2項還規定,在這些不計入的時間內,不得訊問。白話說,你表示要等律師,辦案人員就不應該趁等待的空檔繼續問案;等候超過四小時,則不再停止計算。
第31條第5項的情形是:因為身心障礙而無法完整陳述,或具原住民身分的人,偵查中沒有律師時,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應通知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到場。但被告主動請求立即訊問,或等候逾四小時律師未到,可以直接訊問。
如果後續被聲請羈押,可以參考羈押庭流程;獲准交保的話,見交保之後要注意什麼。
從警詢到審判,辯護權在各階段有什麼不同?
| 階段 | 重點 | 條文 |
|---|---|---|
| 警察詢問、檢察官偵訊 | 可選任辯護人、辯護人得在場並陳述意見 | 《刑事訴訟法》第27條第1項、第245條第2項 |
| 被拘提或逮捕後 | 辯護人接見不得限制,但時間不得逾一小時、以一次為限 | 第34條第2項 |
| 被羈押後 | 辯護人得接見並互通書信,非有法定事由不得限制 | 第34條第1項 |
| 審判中 | 符合第31條各款情形而沒有選任律師時,審判長應指定辯護人 | 第31條第1項 |
筆錄一旦簽名,日後很難說「當時不是這個意思」,所以這張表最值得記住的,是第一列與筆錄那一站。
本文依據哪些官方法源?
本文於 2026年10月4日依全國法規資料庫現行條文整理,未引用未經查證的裁判,也未使用案件個資:
- 《刑事訴訟法》第27條:選任辯護人
- 《刑事訴訟法》第31條:強制辯護與偵查中通知法扶律師
- 《刑事訴訟法》第34條:辯護人接見與通信
- 《刑事訴訟法》第41條:筆錄的朗讀、閱覽與更正
- 《刑事訴訟法》第43條之1:警察詢問筆錄準用規定
- 《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1:二十四小時不計入的事由
- 《刑事訴訟法》第95條:訊問前應告知事項
- 《刑事訴訟法》第245條:偵查不公開與辯護人在場
本文是一般法律資訊,不能取代律師依通知書、筆錄與完整卷證所作的個別法律意見,也不保證不起訴或其他特定結果。
FAQ
常見問題
- 警察說不用找律師、很快就好,我還能堅持等律師嗎?
- 可以。《刑事訴訟法》第27條第1項規定,犯罪嫌疑人受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時,也可以隨時選任辯護人。第95條第2項還規定,無辯護人的被告表示已選任辯護人時,原則上應停止訊問。
- 律師陪我去,可以替我回答警察的問題嗎?
- 法條寫的是辯護人得在場、筆記並陳述意見,見《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2項。律師的角色是協助你、提出意見,不是取代你回答。要怎麼陳述,仍由你自己決定。
- 我人在裡面不方便,家人可以替我找律師嗎?
- 可以。《刑事訴訟法》第27條第2項規定,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得獨立為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
- 律師到了現場,還可能被請出去嗎?
- 有可能,但要有法定理由。《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2項但書列了幾種情形,例如有事實足認有湮滅證據、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並且理由要記明在筆錄,見同條第3項。
- 如果我沒錢請律師,有辦法嗎?
- 《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3款規定,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第31條第5項另規定,因身心障礙或原住民身分而偵查中沒有律師者,應通知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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