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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保之後要注意什麼?報到、限制出境與保證金沒入
發佈:2026-10-04|作者:張榮成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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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ICK ANSWER
交保後必須準時到場並遵守所定條件。依刑事訴訟法第117條,無正當理由不到場、違反住居限制或應遵守事項,得再執行羈押;依第118條,被告逃匿時保證金沒入。
交保只是「先不用被關」,案件還在進行。之後有三件事最重要:通知開庭一定要到、定下來的條件一定要守、住址和電話有變動一定要陳報。
交保、責付、限制住居,差在哪裡?
| 方式 | 條文 | 白話說明 |
|---|---|---|
| 具保 | 《刑事訴訟法》第111條 | 繳一筆保證金,或由適當的人出具保證書 |
| 責付 | 第115條 | 把被告交給家人或適當的人,由他保證被告隨傳隨到 |
| 限制住居 | 第116條 | 只能住在指定的地址,搬家要先聲請 |
| 限制出境、出海 | 第93條之2、第93條之6 | 不能出國 |
這些方式可以只用一種,也可以同時使用。檢察官在偵查中也可以直接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依據是《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3項但書與第228條第4項。
交保後,可能被要求遵守哪些條件?
《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第1項規定,法院許可停止羈押時,認為有必要,可以定一段期間,要求被告遵守下列事項:
- 定期向法院、檢察官或指定的機關報到;
- 不得對被害人、證人、承辦人員或他們的家屬實施危害、恐嚇、騷擾、接觸、跟蹤;
- 因疾病停止羈押者,不得從事與治療無關的活動;
- 接受科技設備監控(例如電子腳鐐);
- 未經許可不得離開住居所或一定區域;
- 交出護照或旅行文件;
- 未經許可不得處分特定財產;
- 其他法院認為適當的事項。
每個人被定的條件不同,以裁定或筆錄上的記載為準。條件可以依聲請或依職權變更、延長或撤銷。
違反條件會怎麼樣?
- 可能被直接拘提:依《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第4項,違背應遵守的事項,得逕行拘提。
- 可能被重新羈押:依《刑事訴訟法》第117條第1項,有下列情形之一,得命再執行羈押: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違背住居限制;本案新發生羈押的原因;違背應遵守的事項。
- 保證金被沒入: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具保的被告逃匿時,保證金沒入。
最常出問題的是「沒收到傳票」。搬家、換工作、長時間不在登記的地址,通知就收不到,而法律上仍可能被認定為合法送達。地址有變動,應主動向承辦的檢察官或法院陳報。
被限制出境,可以聲請解除嗎?
可以聲請。《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5第1項規定,被告及辯護人得向檢察官或法院聲請撤銷或變更限制出境、出海。
聲請時要具體說明:為什麼需要出境(工作、就醫、家人)、去多久、去哪裡、有什麼可以確保回來的安排。是否准許由檢察官或法院依個案判斷。
期間方面,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3:
- 偵查中:檢察官限制不得超過八個月;要延長須聲請法院裁定,第一次不得超過四個月,第二次不得超過二個月,最多延長二次。
- 審判中:每次不得超過八個月;最重本刑十年以下的罪,累計不得超過五年;其他的罪,累計不得超過十年。
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4,受不起訴、緩起訴,或經判決無罪、免訴、免刑、緩刑、罰金等情形,視為撤銷限制出境;但上訴期間內或上訴中,有必要時仍可繼續限制。
保證金什麼時候會退?
《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下列情形免除具保的責任:撤銷羈押、再執行羈押、受不起訴處分、有罪判決確定而入監執行,或因裁判使羈押的效力消滅。依同條第3項,免除責任或經准許退保後,未被沒入的保證金應發還。
實際辦理退還時,通常需要繳款收據與領款人的證件,以承辦機關的通知為準。保證金是誰繳的、收據在誰手上,一開始就要留好。
交保後,日常生活要注意什麼?
- 每一張傳票都要到,真的無法到場要事先請假並附證明。
- 不要聯絡被害人、共同被告或證人談案情,即使只是想道歉或解釋。
- 地址、電話有變動立刻陳報。
- 報到日設提醒,一次未報到都可能被認為違反條件。
- 不確定能不能做的事,先問再做,例如短期出差到外縣市、搬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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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與查核日期
本文於 2026年10月4日依全國法規資料庫現行條文整理,未引用未經查證的裁判,也未使用案件個資:
- 《刑事訴訟法》第93條:逕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
- 《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限制出境、出海
- 《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3:限制出境的期間
- 《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4:視為撤銷限制出境
- 《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5:聲請撤銷或變更
- 《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6:具保等情形得命限制出境
- 《刑事訴訟法》第111條:保證書與保證金
- 《刑事訴訟法》第115條:責付
- 《刑事訴訟法》第116條:限制住居
- 《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停止羈押應遵守事項
- 《刑事訴訟法》第117條:再執行羈押
- 《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保證金沒入
- 《刑事訴訟法》第119條:免除具保責任與退保
- 《刑事訴訟法》第228條:到場後的處置
本文是一般程序資訊,不能取代律師依裁定內容、筆錄與個案情形所作的法律意見,也不保證准予交保、解除限制出境或其他特定結果。
FAQ
常見問題
- 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有什麼不同?
- 具保是提出保證金或保證書(刑事訴訟法第111條);責付是交給適當的人,由他保證被告隨傳隨到(第115條);限制住居是限制住在指定的地方(第116條)。三者可以單獨使用,也可能併用。
- 交保之後可以出國嗎?
- 不一定。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6,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者,亦得命限制出境、出海。被限制時不能出境;有必要時,可依第93條之5向檢察官或法院聲請撤銷或變更。
- 限制出境最長可以多久?
- 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3,偵查中檢察官限制出境不得逾八月,延長第一次不得逾四月、第二次不得逾二月,以二次為限;審判中每次不得逾八月,最重本刑十年以下之罪累計不得逾五年,其餘之罪累計不得逾十年。
- 什麼情況下保證金會被沒收?
- 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具保的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的保證金額並沒入;已繳納者,沒入之。也就是說,重點在被告是否逃匿,而不是單純遲到一次。
- 保證金什麼時候可以拿回來?
- 依刑事訴訟法第119條,撤銷羈押、再執行羈押、受不起訴處分、有罪判決確定而入監執行等情形,免除具保責任;免除責任或經准許退保後,未沒入的保證金應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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