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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錄有錄音錄影嗎?被恐嚇或疲勞訊問的自白能用嗎
發佈:2026-10-04|作者:張榮成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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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ICK ANSWER
訊問被告依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1第1項,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並應全程連續錄影;依第156條第1項,出於強暴、脅迫、疲勞訊問等不正方法的自白,不得作為證據。
訊問被告原則上要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還要錄影;自白如果是被威脅、利誘或疲勞訊問逼出來的,法律規定不能直接當證據。不過「能不能用」要由法院依個案判斷,所以做完筆錄後,把疑點記下來很重要。
筆錄有沒有錄音錄影?
《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1第1項規定:訊問被告,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並應全程連續錄影。但有急迫情況而且已經記明筆錄的,不在此限。
警察局也適用。第100條之2規定,被告訊問這一章的規定,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時準用。
第100條之1第2項還有一個重要效果:筆錄上寫的被告陳述,如果和錄音或錄影的內容不一致,除了前面那個急迫的例外,不一致的部分「不得作為證據」。
警察詢問筆錄還有另一個規定。第43條之1第2項規定,犯罪嫌疑人的詢問筆錄,應由「問話以外的人」製作;只有在情況急迫或事實上不能這樣做,而且有全程錄音或錄影時,才可以例外。白話說,問話的人自己邊問邊打筆錄,原則上不符合這條,除非有全程錄音或錄影可以核對。
哪些問法是法律明文禁止的?
《刑事訴訟法》第98條規定,訊問被告要出以懇切的態度,不得用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的方法。
這幾個詞白話講是:
- 強暴、脅迫:動手,或說出會對你不利的話來逼你承認;
- 利誘、詐欺:用好處交換你承認,或用不實的說法騙你講;
- 疲勞訊問:長時間連續問,讓人累到沒辦法正常判斷。
究竟什麼程度算,要看當時的時間長短、環境、問法與你的狀態,由法院依個案認定。
不正方法得到的自白,還能不能用?
《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規定,被告的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方法,且與事實相符,才得為證據。
第156條第3項規定,被告陳述自白是出於不正方法的,法院應先於其他事證調查;如果自白是檢察官提出的,法院應命檢察官指出證明自白出於自由意志的方法。
第156條第2項則另有保障:被告或共犯的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的唯一證據,仍要調查其他必要證據。
夜間詢問和等候律師,有什麼規定?
第100條之3第1項規定,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不得於夜間行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此限:
- 受詢問人明示同意;
- 夜間經拘提或逮捕到場,只是查驗其人有沒有錯誤;
- 經檢察官或法官許可;
- 有急迫情形。
依同條第2項,犯罪嫌疑人請求立即詢問的,應即時為之。所謂夜間,依第3項是日出前、日沒後。違反第1項所取得的自白和其他不利陳述,依第158條之2第1項原則上不得作為證據,但經證明違背並非出於惡意,而且該自白或陳述出於自由意志的,不在此限。
等候律師的時間也有類似保護。被拘提或逮捕的人表示要選任辯護人,依第93條之1第1項第5款,等候辯護人到場的時間(不得逾四小時)不計入二十四小時;同條第2項規定,這段時間內不得訊問。違反第93條之1第2項取得的自白和不利陳述,同樣適用第158條之2第1項。
幾種情形,法條怎麼處理?
| 情形 | 條文重點 | 法律效果 |
|---|---|---|
| 沒有錄音錄影,也沒有記明急迫情況 | 第100條之1第1項 | 要看訊問程序是否合法,以及筆錄與其他證據;不符部分見下一列 |
| 筆錄與錄音錄影內容不符 | 第100條之1第2項 | 不符的部分不得作為證據(急迫例外除外) |
| 被威脅、利誘、疲勞訊問後自白 | 第98條、第156條第1項 | 須非出於不正方法且與事實相符才得為證據;是否屬不正方法由法院依個案認定 |
| 警察夜間詢問且無例外 | 第100條之3第1項、第158條之2第1項 | 自白及不利陳述原則上不得為證據,有例外 |
| 等候律師期間仍被訊問 | 第93條之1第2項、第158條之2第1項 | 自白及不利陳述原則上不得為證據,有例外 |
| 只有自白,沒有其他證據 | 第156條第2項 | 不得作為有罪判決唯一證據 |
做完筆錄後,現在先做哪幾件事?
- 立刻記下時間:幾點到、幾點開始問、什麼時候結束、中間有沒有休息、吃飯或上廁所。
- 記下問答的關鍵句:特別是被說了什麼話才改變說法。趁記憶新鮮寫下來。
- 留意筆錄有沒有念給你聽:依第41條第2項至第4項,筆錄應向你朗讀或令你閱覽,詢問記載有沒有錯誤;你可以請求增、刪、變更並附記;最後才請你緊接記載的末行簽名。
- 不要自己決定撤回或改口:先確認前後說法的差異,再決定怎麼處理。
- 錄音錄影怎麼取得、何時能核對:依案件所在的程序階段而不同,建議請律師依卷內資料評估。
已經走到審判階段的,可參考收到起訴書怎麼辦;做筆錄前的準備見收到警局通知書怎麼辦。
在台中或嘉義被詢問,程序提醒
詢問的機關、時間與身分(證人或犯罪嫌疑人),以通知書或傳票記載為準。若你認為筆錄過程有問題,建議把你記下的時間與經過整理成條列,後續是否主張、在哪個程序主張,由律師依卷內資料判斷。台中與嘉義的服務據點見台中總所與嘉義分所,作者經歷見張榮成律師。
本文依據哪些官方法源?
本文於 2026年10月4日依全國法規資料庫現行條文整理,未引用未經查證的裁判,也未使用案件個資:
- 《刑事訴訟法》第41條:筆錄的製作與閱覽更正
- 《刑事訴訟法》第43條之1:警詢筆錄準用與製作人
- 《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1:二十四小時不計入事由與期間內不得訊問
- 《刑事訴訟法》第98條:訊問方法的限制
- 《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1:全程錄音錄影
- 《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2:警察詢問準用
- 《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3:夜間詢問限制
- 《刑事訴訟法》第156條:自白的證據能力與補強
- 《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2:違法取得陳述的證據能力
本文是一般法律資訊,不能取代律師依筆錄、錄音錄影與完整卷證所作的個別法律意見,也不保證自白不得作為證據或其他特定結果。
FAQ
常見問題
- 警察局和檢察官問話,都要錄音嗎?
- 《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1第1項規定,訊問被告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並應全程連續錄影,但有急迫情況且經記明筆錄者除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時,依第100條之2準用。
- 筆錄寫的和我講的不一樣,怎麼辦?
- 做筆錄時,依《刑事訴訟法》第41條第2項,筆錄應向你朗讀或讓你閱覽,詢問記載有無錯誤,警詢依第43條之1準用。事後才發現不符,依第100條之1第2項,與錄音錄影不符的部分,除急迫例外外,不得作為證據。
- 被警察威脅、說你不承認就怎樣,自白還能用嗎?
- 《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規定,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方法,且與事實相符,才得為證據。被告主張是不正方法取得時,依同條第3項,法院應先於其他事證調查。
- 可以半夜被叫去做筆錄嗎?
-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依《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3第1項原則上不得於夜間行之,但有受詢問人明示同意、經檢察官或法官許可、急迫情形等例外。夜間指日出前、日沒後。
- 有自白就會被判有罪嗎?
- 未必。《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規定,被告或共犯的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的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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