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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到改造槍或空氣槍會怎樣?槍砲條例的刑責
發佈:2026-10-04|作者:張榮成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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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ICK ANSWER
未經許可持有非制式手槍,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持有具殺傷力的空氣槍,依第8條第4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輕微者得減輕。
買到改造槍或具殺傷力的空氣槍,只要沒有許可就持有,可能就違反槍砲條例,持有非制式手槍最低刑度是五年有期徒刑。這部法律的刑度比一般刑案重很多,處理方向要早點想清楚。
現在先做哪幾件事?
如果你手上有來路不明的槍,或剛被通知說明槍枝來源,可以先這樣做:
- 不要使用、不要試射、不要拆解或改裝。動手就會增加風險。
- 不要轉手、丟棄或藏到別處。轉讓、出借、藏匿都可能是另一種行為。
- 不要刪除購買的對話與付款紀錄,也不要把槍交給朋友代管。
- 整理來源:向誰買、什麼時候、多少錢、怎麼交貨、對話截圖。
- 在採取任何行動前先評估自首或供述的方式,因為第18條的減免有明確要件,不是交出去就自動減輕。
槍砲條例管哪些東西?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把槍砲分成制式或非制式,名稱包括手槍、瓦斯槍、獵槍、空氣槍、魚槍,以及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的槍砲。第2款是彈藥,第3款是刀械。
重點是「具有殺傷力」。網路上宣傳的「玩具槍」「模型槍」,是否具殺傷力,要靠鑑定認定,賣家怎麼說不能當作依據。同條第2項還說明:槍砲、彈藥包括其主要組成零件,但無法供組成槍砲、彈藥之用者除外。
手槍和空氣槍,刑度差在哪?
兩者的規定放在不同條文,持有的刑度也不同:
| 項目 | 手槍等(含非制式、改造) | 空氣槍等其他槍砲 |
|---|---|---|
| 條文 |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 |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 |
|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 | 第7條第4項: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 第8條第4項: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
| 製造、販賣、運輸 | 第7條第1項: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 第8條第1項: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
| 轉讓、出租、出借 | 第7條第2項: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 第8條第2項: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
| 輕微減輕 | 沒有 | 第8條第6項:有關空氣槍之罪,情節輕微者,得減輕其刑 |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時,刑度會再提高,這在第7條第3項、第8條第3項都有規定。
改造過的槍枝,究竟屬於第7條所列的手槍,還是第8條所列的空氣槍或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的槍砲,會影響適用哪一條,通常要依鑑定結果與法院認定,不能只看賣家的商品名稱。
只有子彈或零件,也要負責嗎?
要。《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第4項規定,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子彈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同條第1項處罰製造、販賣、運輸子彈。
槍砲的主要組成零件,第13條第4項規定,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製造、販賣、運輸零件的刑度更高,見同條第1項。
主動說出來,有機會減輕嗎?
有,但要件要看清楚。《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8條有兩種主要的減免方式:
- 自首並報繳全部:犯本條例之罪自首,並報繳其持有的全部槍砲、彈藥、刀械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已移轉持有的,若據實供述全部槍砲、彈藥、刀械的來源或去向且因而查獲者,也一樣。
- 偵審中自白並供述來源: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並供述全部槍砲、彈藥、刀械的來源及去向,因而查獲,或因而防止重大危害治安事件發生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另外,第18條第2項規定,於中央主管機關報經行政院核定辦理公告期間自首者,免除其刑。這要以當時是否有公告期間為準,不是隨時都有。
要特別注意:依第18條第3項,報繳不實的部分,仍依本條例所定之罪論處;依第4項後段,拒絕供述或供述不實者,得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第1項、第4項的效果都是「得」減輕或免除其刑,由法院依個案決定,不是主動說了就當然有結果。
買到之後才發現是槍,怎麼辦?
有些人會遇到這種情形:賣家說是「模型」,拿到才發現是金屬、能發射的東西。法律上要看你是否「持有」「知情」,以及這個東西是否具殺傷力。不管你當初是否知情,都應該先保留購買過程的對話,並避免再動手處理,讓自己的行為單純化。
至於要不要自首、怎麼自首、怎麼說明來源,會牽涉前面講的第18條,也會影響後續偵查。這種情形,建議在動作之前先把事實整理完整。
在台中或嘉義遇到槍砲案,程序大概怎麼走?
槍砲案件通常由警察機關或檢察官指揮偵辦,並可能送請鑑定,是否具殺傷力以鑑定結果為重要依據。你被通知到場時,應到的機關、日期,以通知書或傳票記載為準。
可以先讀收到警局通知書怎麼辦,了解到場前的準備;若是遇到搜索,可參考搜索時要注意什麼。事務所服務地點見台中總所與嘉義分所,作者經歷見張榮成律師。
本文依據哪些官方法源?
本文於 2026年10月4日依全國法規資料庫現行條文整理,未引用未經查證的裁判,也未使用案件個資:
-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槍砲、彈藥、刀械的定義
-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5條:槍砲彈藥非經許可不得持有
-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制式或非制式手槍等的刑責
-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空氣槍等其他槍砲的刑責與輕微減輕
-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子彈的刑責
-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3條:主要組成零件的刑責
-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8條:自首、報繳與供述來源的減免
本文是一般法律資訊,不能取代律師依鑑定報告、對話紀錄與完整卷證所作的個別法律意見,也不保證不起訴、減刑或其他特定結果。
FAQ
常見問題
- 空氣槍也屬於槍砲條例管制的槍嗎?
-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把空氣槍列入槍砲範圍,所稱槍砲包括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的各式槍砲。第5條規定,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持有。
- 持有改造手槍的刑度是什麼?
- 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未經許可持有手槍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第7條第1項所列手槍包括制式或非制式。
- 只是持有空氣槍,有沒有比較輕的規定?
-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6項規定,犯同條第1項、第2項或第4項有關空氣槍之罪,其情節輕微者,得減輕其刑。是否輕微,由法院依個案判斷。
- 只有子彈沒有槍,也有罪嗎?
- 有可能。《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第4項規定,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子彈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 主動交出槍枝或說出來源,會有幫助嗎?
- 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8條,自首並報繳全部槍砲、彈藥、刀械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偵審中自白並供述來源去向且因而查獲者,也得減免。是否減免由法院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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