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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補償金怎麼申請?對象、金額與期限

發佈:2026-10-04|作者:張榮成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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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榮成律師|時起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曾任法院法官助理臺中地方法院旁,步行約 1 分鐘看承辦案例 →

QUICK ANSWER

依《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50條,只有因犯罪死亡的遺屬、致重傷者與性自主權受侵害者可申請補償金,並依第62條以書面向犯罪地審議會提出。

犯罪被害補償金不是所有被害人都能領,只有因犯罪死亡的遺屬、致重傷者,以及性自主權遭受侵害者,才可以向犯罪地的審議會書面申請。金額由審議會依個案決定,期限也很明確,所以越早確認資格越好。

現在先做哪幾件事?

  1. 先確認自己屬於哪一類:是死亡者的遺屬、受重傷,還是性自主權被侵害。受輕傷或財物損失,不屬於補償金的範圍。
  2. 蒐集證明文件:診斷證明、死亡證明、報案或判決、處分資料等,依實際情況準備,以審議會要求為準。
  3. 確認犯罪地在哪裡:申請是向「犯罪地」的審議會提出,不是向住家所在地。
  4. 算一下期限:自己什麼時候知道被害、什麼時候知道傷勢屬於重傷,把日期寫下來。
  5. 先向保護機構或分會詢問協助:這一類服務由法律規定保護機構及分會提供。
  6. 留意代辦報酬的規定:委託代辦者辦理補償金申請並約定報酬,依第73條第2項,該報酬約定無效。

誰可以申請?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50條規定,因犯罪行為被害致死亡者之遺屬、致重傷者及性自主權遭受侵害之人,得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但是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得請求給付或補償的,不適用這一條。

第3條有幾個名詞定義,申請前要看懂:

  • 犯罪行為:指在我國領域內(或我國領域外的我國船艦、航空器內)所犯、依我國法律有刑罰規定的行為,包含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生命、身體的人身侵害犯罪行為,以及條文列舉的性侵害犯罪行為;
  • 重傷:因犯罪行為致身體遭受侵害達《中華民國刑法》第10條第4項所定的傷害,或符合《全民健康保險法》第48條第1項重大傷病項目的情形。

遺屬補償金與境外補償金的申請順序,規定在第53條:第一順序是父母、配偶及子女;第二順序是祖父母;第三順序是孫子女;第四順序是兄弟姊妹。同一順序有兩人以上時,應共同具領;前順序沒有人請領,才輪到下一順序。

依第56條,故意或過失使被害人死亡的人,以及故意使先順序或同順序遺屬死亡的人,不得申請遺屬補償金及境外補償金。

如果被害人或遺屬自己無法申請,第55條允許委任代理人代為申請;無法委任代理人等情形,家屬、戶籍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分會也可以代為申請。

補償金有哪幾種?金額多少?

種類 對象(第52條第1項) 金額(第57條第1項)
遺屬補償金 因犯罪行為致死亡者的遺屬 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
重傷補償金 因犯罪行為致重傷者 新臺幣八十萬元至一百六十萬元
性侵害補償金 因犯罪行為致性自主權遭受侵害者 新臺幣十萬元至四十萬元
境外補償金 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的我國國民,於我國領域外因他人故意犯罪行為致死亡者的遺屬 新臺幣二十萬元

重傷與性侵害補償金是一個區間,實際核給多少,由審議會依個案決定。依第52條第2項,補償金原則上一次支付,但可以因申請人的申請分期支付。境外補償金另有第54條的條件,例如被害人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且未為遷出國外登記。

第57條第2項還規定,中央主計機關發布的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百分之五時,主管機關應報請行政院核定調整金額。金額可能依法調整,以申請時規定為準。

另外,依第59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斟酌具體情形,不補償或減少一部之補償:

  1. 犯罪被害人對其被害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事由;但犯罪被害人是無行為能力人的,不在此限。
  2. 犯罪被害人或其遺屬與犯罪行為人的關係及其他情事,認為支付補償金有失妥當。

如果有第56條不得申請的情形,或用虛偽、其他不正當方法請領,依第60條要全部返還並加計利息。

要向誰申請?怎麼申請?

依第62條,應以書面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犯罪地的審議會提出;境外補償金則向被害人戶籍所在地的審議會提出。犯罪地不明、應受理的審議會有爭議,或沒有應受理的審議會時,由中央政府所在地的覆審會指定。

審議會是由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組成,覆審會則由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組成(第61條)。補償金由地方檢察署或其檢察分署支付(第51條)。

審查以書面審查為原則,有調查必要時可以通知申請人及關係人到場陳述意見。申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文書或必要資料、接受醫師診斷或到場陳述意見的,審議會及覆審會可以逕行駁回申請或逕為決定(第67條)。

期限要怎麼算?審查要多久?

第63條規定,補償金請求權有兩條期限同時運作:

  • 自請求權人知有犯罪被害時起,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自犯罪被害發生時起,逾十年也一樣消滅。

被害時是未成年人的,仍然可以在成年後五年內申請。致重傷的,請求權從知悉為重傷時起算五年。

審議會應在法定期間內作成書面決定:犯罪事實明確的,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三個月內;需要參酌司法機關調查資料才能認定的,自調查或偵查終結等日起三個月內(第64條)。

領取也有期限:自通知受領之日起逾二年,不得領取(第70條)。

遇到急需,可以先領一部分嗎?

有機會。第68條規定,審議會或覆審會作成決定前,如果申請人因犯罪行為被害致有急迫需要,可以依職權或申請,先決定支付暫時補償金;這項決定應自收受申請書之日起二個月內以書面作成。同條第3項也規定,暫時補償金的決定不得申請覆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69條規定暫時補償金不得超過新臺幣四十萬元,之後會從正式補償金中扣除;如果暫時補償金比補償總額多,或補償申請被駁回,審議會應命返還差額或全數返還。

不服決定,可以怎麼救濟?

階段 做法 期限
不服審議會決定 書面敘明理由向覆審會申請覆議(第65條第1項) 收受決定書後三十日內
審議會逾期未決定 書面向覆審會申請逕為決定(第65條第2項) 期間屆滿後三十日內
不服覆議或逕為決定 逕行提起行政訴訟(第66條) 收受決定書或期間屆滿後三十日內

在台中或嘉義,要特別注意什麼?

向哪一個審議會申請,以犯罪地為準;犯罪地、承辦機關與聯絡方式,一律依通知書、判決書或審議會的書面回覆為準。這類申請要附證明文件,所以刑事案件的處分書、判決與診斷資料先保存好。服務據點見台中總所與嘉義分所,案件的刑事辯護與被害人方面的處理,可以參考暴力犯罪與性犯罪的說明。

本文依據哪些官方法源?

本文於 2026年10月4日依全國法規資料庫現行條文整理,未引用未經查證的裁判,也未使用案件個資:

本文是一般法律資訊,不能取代律師依診斷證明、處分書、判決與完整卷證所作的個別法律意見,也不保證審議會核發補償金或特定金額。

FAQ

常見問題

被打受傷,可以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嗎?
不一定。《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50條只讓死亡遺屬、致重傷者及性自主權遭受侵害者申請。傷勢是否達第3條第6款所稱的重傷,要看診斷與法定標準,輕傷不在補償金範圍。
補償金要在多久內申請?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63條第1項規定,自知有犯罪被害時起五年不行使而消滅,自被害發生時起逾十年亦同;被害時未成年者,仍得於成年後五年內申請。重傷的起算點另有第2項規定。
補償金多少錢?
依《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1項:遺屬補償金一百八十萬元、重傷補償金八十萬至一百六十萬元、性侵害補償金十萬至四十萬元、境外補償金二十萬元。金額可能依法調整,以申請時規定為準。
申請被駁回或太久沒回覆怎麼辦?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65條規定,不服決定可於收受決定書後三十日內向覆審會申請覆議;審議會逾期未決定,可於期間屆滿後三十日內申請逕為決定。仍不服,依第66條可提起行政訴訟。
可以委託別人代辦並付報酬嗎?
代辦本身可以,但報酬約定無效。《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73條第2項規定,委託代辦補償金申請並約定報酬者,其約定無效;同條第1項也規定保護機構及分會應提供必要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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