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刑事
在簽賭網站下注或當代理,會有什麼刑責?
發佈:2026-10-04|作者:張榮成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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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ICK ANSWER
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依刑法第266條第1項、第2項處五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營利而聚眾賭博或供給賭博場所,依第268條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在簽賭網站下注,可能構成刑法的賭博罪,處五萬元以下罰金;如果是替網站拉人、經營、聚眾,罪名可能更重,最高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玩家和代理,法律上看的是你做了什麼,不是你覺得自己算哪一種。
現在先做哪幾件事?
收到警局通知書,或發現自己的帳戶被問到賭博資金時,可以先這樣做:
- 看清通知書上的身分:是「被告」「犯罪嫌疑人」,還是「證人」。
- 整理自己的角色:只是下注,還是有介紹別人、收款、轉帳、分潤。
- 保留資料:平台名稱、帳號、儲值和提領的時間與金額、對話紀錄。不要刪除。
- 不要和上下線約定說法:依自己實際經歷陳述,不要配合別人的版本。
- 別急著認定自己是玩家:即使你自認只是玩家,若有拉人頭、收費或分潤,可能被認定為更重的角色。
玩家:刑法第266條怎麼規定?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有四項:
- 第1項: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的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五萬元以下罰金。
- 第2項: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的方法賭博財物者,亦同。簽賭網站就是這個類型。
- 第3項:前兩項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 第4項:犯第1項之罪,當場賭博的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的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也就是說,玩家罪名的刑度是罰金,不是有期徒刑。但「罰金」也是刑事處罰,不能因為沒有被關就不當一回事。
代理、拉人、收款:刑法第268條要看什麼?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規定: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這一條和玩家最大的差別,在「意圖營利」,也就是為了賺錢,並且是「供給場所」或「聚眾」。條文寫「得併科」罰金,意思是除了有期徒刑以外,法院可以視情形另外再科罰金,也可以不科,由法院依個案決定。
網路上的代理,常見做法是介紹玩家加入、幫玩家儲值、管理下線,再從中抽成。這些行為是否構成第268條,要看你在整個賭博結構裡的角色,有沒有招攬多人、有沒有營利、有沒有供給平台或帳號。這是檢察官與法院依證據判斷的事,不是只看名稱叫不叫「代理」。
兩種角色比一比
| 比較項目 | 一般玩家 | 營利聚眾、供給場所 |
|---|---|---|
| 主要條文 |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第1項、第2項 |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 |
| 行為重點 | 以網際網路等方式賭博財物 |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 |
| 法定刑 | 五萬元以下罰金 |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
| 沒收規定 | 第266條第4項(針對第1項之罪) | 條文沒有另列同樣的沒收項,是否沒收另依法律判斷 |
| 常見的證據 | 下注紀錄、儲值提領紀錄 | 分潤紀錄、下線名單、對話、金流 |
什麼情形不算賭博?
第266條第3項寫明,前兩項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條文沒有列出哪些東西屬於「暫時娛樂之物」,要看賭的是什麼、價值多少與整體情形,由檢察官或法院判斷,不能自己認定。如果賭的是現金、可兌換成現金的點數或虛擬貨幣,就更難說是暫時娛樂之物。
另外要注意,第266條第1項是「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第2項是「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網路簽賭不論人在哪裡下注,都可能落入第2項。
被問到金流,還要注意什麼?
簽賭案件常見的調查重點,是你的銀行帳戶或收款帳戶有沒有出現大量往來。如果你是玩家,卻同時提供自己的帳戶給別人收款,角色就可能不只是玩家。這部分的處理,可參考人頭帳戶怎麼自保的說明,以及洗錢防制頁面的整理。
還有一件事要避免:不要因為怕被查,就把對話或交易紀錄刪掉。《中華民國刑法》第165條處罰湮滅「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的證據;簽賭案件常有多人涉案,你手上的紀錄可能同時是別人案件的證據,刪除反而讓事情更複雜。
在台中或嘉義收到通知,程序怎麼走?
在台中或嘉義,通常是警察機關通知到場製作筆錄,之後依案件情形移送地檢署,或由檢察官指揮偵辦。應到的機關、日期與案由,以通知書上的記載為準。
可先讀收到警局通知書怎麼辦,了解到場前的準備。事務所服務地點見台中總所與嘉義分所,作者經歷見張榮成律師。
本文依據哪些官方法源?
本文於 2026年10月4日依全國法規資料庫現行條文整理,未引用未經查證的裁判,也未使用案件個資:
本文是一般法律資訊,不能取代律師依通知書、金流紀錄與完整卷證所作的個別法律意見,也不保證不起訴、緩起訴或其他特定結果。
FAQ
常見問題
- 只是在簽賭網站下注,也算犯罪嗎?
-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方法賭博財物者,亦同第1項,處五萬元以下罰金。是否成立仍要看有沒有賭財物、方式與事實。
- 朋友間打麻將、玩小遊戲,也算賭博嗎?
-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第3項規定,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是否屬於暫時娛樂之物,要看賭的是什麼、金額與整體情形,由檢察官或法院判斷。
- 幫網站介紹會員、拿抽成,會變成什麼罪?
- 若意圖營利而聚眾賭博或供給賭博場所,可能涉及《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是否成立,須看實際分工與證據。
- 賭博的錢和器具會被沒收嗎?
-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第4項規定,犯第1項之罪,當場賭博的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的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網路賭博的認定,仍要看個案。
- 我只是玩家,但被警察通知,要先做什麼?
- 先看通知書上的身分與案由,整理下注期間、平台、帳號與款項往來,不要刪除對話或交易紀錄。若刪除的是他人刑事案件的證據,可能另涉《中華民國刑法》第16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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