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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不起律師怎麼辦?公設辯護人與法律扶助
發佈:2026-10-04|作者:張榮成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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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ICK ANSWER
依《刑事訴訟法》第31條,最輕本刑三年以上等六種審判案件,沒有選任辯護人時,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經濟困難者也可依《法律扶助法》第13條申請。
刑事案件請不起律師,不是只能自己面對。法律規定了幾種情形,由法院指定辯護人;經濟困難的人,也可以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關鍵是看你的案件適用哪一條,以及現在在哪個階段。
哪些審判案件,法院要指定辯護人?
《刑事訴訟法》第31條第1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在審判中沒有選任辯護人時,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
| 情形 | 說明 |
|---|---|
| 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 | 看罪名的法定最輕刑 |
| 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的案件 | 由案件類型決定 |
| 被告因身心障礙,無法為完全的陳述 | 看被告的實際狀況 |
| 被告具原住民身分,經依通常程序起訴或審判 | 條文限於依通常程序起訴或審判 |
| 被告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而聲請指定 | 要自己提出聲請 |
| 其他審判案件,審判長認有必要 | 由審判長判斷 |
這些是「應」指定的情形,第1款至第4款不以被告聲請為前提;第5款需要被告聲請;第6款由審判長判斷有無必要。如果你有選任律師,該律師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審判長也可以依第2項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
偵查階段,沒有律師怎麼辦?
偵查階段的規定較少,但對特定身分有特別保障。《刑事訴訟法》第31條第5項規定,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身心障礙,無法為完全的陳述,或具原住民身分,在偵查中沒有選任辯護人的,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要通知依法設立的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到場辯護。
但有例外:被告或嫌疑人主動請求立即訊問或詢問,或等候律師超過四小時沒到,可以直接訊問或詢問。
被聲請羈押時,會有律師嗎?
會有保障。《刑事訴訟法》第31條之1第1項規定,偵查中的羈押審查程序,沒有選任辯護人的,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
例外是:等候指定辯護人超過四小時沒到場,被告主動請求訊問的,不在此限。羈押庭的流程,見家人被聲押怎麼辦。
公設辯護人和法律扶助,有什麼不同?
兩者是不同的管道:
| 項目 | 法院指定辯護 | 法律扶助 |
|---|---|---|
| 依據 | 《刑事訴訟法》第31條、第31條之1 | 《法律扶助法》第5條、第13條 |
| 誰來決定 | 審判長(或偵查機關通知) | 法律扶助基金會的受理與審查 |
| 適用階段 | 審判中、偵查中羈押審查等法定情形 | 依法定條件申請 |
| 要不要看經濟狀況 | 第31條第1項第5款以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身分為要件;其他各款條文未以經濟狀況為要件 | 第13條第1項以「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為申請要件;第13條第2項列舉的情形申請時無須審查資力,第3項的情形經切結推定無資力 |
兩條路不是互相排斥。實際上適用哪一條,要看案件類型與階段。
怎麼認定自己「無資力」?
《法律扶助法》第5條第1項規定,無資力指下列情形之一:
- 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的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
- 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所定的特殊境遇家庭;
- 可處分的資產及每月可處分的收入,低於基金會訂定的標準。
第2項、第3項還規定,非同財共居的配偶或親屬,其名下財產不計入;與父母、子女、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沒有扶養事實的,資產和收入得不計入。標準與認定辦法,由基金會訂定。
沒有「無資力」,也可以申請嗎?
可以,要看有沒有「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的情形。《法律扶助法》第5條第4項列出六種,包括:
- 涉犯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在偵查中初次詢(訊)問或審判中沒有選任辯護人;
- 被告或嫌疑人具原住民身分,在偵查、審判中沒有選任辯護人;
- 因精神、心智功能損傷或不全,無法為完全陳述,在偵查、審判中沒有選任辯護人;
- 前三款情形,在少年事件調查、審理中沒有選任輔佐人;
- 其他審判、少年事件沒有選任辯護人、代理人或輔佐人,審判長認有必要;
- 重大公益、社會矚目、重大繁雜或相類事件,經基金會決議。
依第13條第2項,下列情形申請時無須審查資力:第5條第1項第1款、第2款(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第5條第4項第1款至第5款;得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清理債務的債務人;言詞法律諮詢。第5條第4項第6款的事件要不要審查資力,依第13條第5項由基金會決議。
要注意,免審查資力不等於當然准許,也不等於不必分擔費用。依第15條第1項,同一事件申請人已選任律師或法院已指定辯護人等情形,不應准許;不過第15條第2項規定,「顯無理由」與「勝訴利益小於費用」這兩款,不適用於第5條第4項第1款至第5款的情形。依第18條第2項,准許的決定會載明是全部或部分扶助;部分扶助的,受扶助人要分擔所載明的酬金及必要費用。
現在先做哪幾件事?
- 確認自己在哪個階段:偵查中、羈押審查、審判中,適用的規定不同。
- 確認罪名的最輕本刑:起訴書或通知書上有罪名,可以據此對照第31條。
- 確認自己有沒有特殊身分: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身心障礙,這些會影響適用條文。
- 準備身分或資力證明:依受理單位通知的文件為準。
- 開庭時主動向審判長說明:如果沒有律師,要在庭上表達需要辯護人。
在台中或嘉義需要辯護人,要向誰提出?
審判中的指定,向承辦法院提出;法律扶助,向依法設立的法律扶助機構申請。具體窗口與需要的文件,以法院通知、機構公告為準。服務地點見台中總所與嘉義分所;被通知到案前的準備,見收到警局通知書怎麼辦。
本文依據哪些官方法源?
本文於 2026年10月4日依全國法規資料庫現行條文整理,未引用未經查證的裁判,也未使用案件個資:
- 《刑事訴訟法》第31條:強制辯護與指定辯護
- 《刑事訴訟法》第31條之1:偵查中羈押審查的指定辯護
- 《法律扶助法》第5條:無資力與其他無法受到適當保護的情形
- 《法律扶助法》第13條:申請法律扶助與免審查資力
- 《法律扶助法》第15條:不應准許扶助的情形
- 《法律扶助法》第18條:准許扶助決定的記載
本文是一般法律資訊,不能取代律師依案件事實與完整卷證所作的個別法律意見,也不保證能獲指定辯護、法律扶助准許或其他特定結果。
FAQ
常見問題
- 什麼情況下,法院必須幫我指定辯護人?
- 《刑事訴訟法》第31條第1項列出情形,例如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被告因身心障礙無法完整陳述、原住民身分且依通常程序起訴或審判,沒有選任辯護人時,審判長應指定。
- 我是低收入戶,可以要求法院指定嗎?
- 可以聲請。《刑事訴訟法》第31條第1項第5款規定,被告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而聲請指定的,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時,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其辯護。
- 被聲請羈押時,沒有律師怎麼辦?
- 依《刑事訴訟法》第31條之1第1項,偵查中的羈押審查程序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但等候逾四小時未到場,經被告主動請求訊問的,不在此限。
- 法律扶助是怎麼認定無資力的?
- 《法律扶助法》第5條第1項列出三類: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以及可處分的資產與每月可處分收入低於基金會訂定標準者。是否符合,由受理單位審查。
- 哪些人申請法律扶助不用審查資力?
- 《法律扶助法》第13條第2項列出幾類,包括第5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的人,第5條第4項第1款至第5款的情形,得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清理債務的債務人,以及言詞法律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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