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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不起律師怎麼辦?公設辯護人與法律扶助

發佈:2026-10-04|作者:張榮成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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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榮成律師|時起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曾任法院法官助理臺中地方法院旁,步行約 1 分鐘看承辦案例 →

QUICK ANSWER

依《刑事訴訟法》第31條,最輕本刑三年以上等六種審判案件,沒有選任辯護人時,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經濟困難者也可依《法律扶助法》第13條申請。

刑事案件請不起律師,不是只能自己面對。法律規定了幾種情形,由法院指定辯護人;經濟困難的人,也可以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關鍵是看你的案件適用哪一條,以及現在在哪個階段。

哪些審判案件,法院要指定辯護人?

《刑事訴訟法》第31條第1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在審判中沒有選任辯護人時,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

情形 說明
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 看罪名的法定最輕刑
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的案件 由案件類型決定
被告因身心障礙,無法為完全的陳述 看被告的實際狀況
被告具原住民身分,經依通常程序起訴或審判 條文限於依通常程序起訴或審判
被告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而聲請指定 要自己提出聲請
其他審判案件,審判長認有必要 由審判長判斷

這些是「應」指定的情形,第1款至第4款不以被告聲請為前提;第5款需要被告聲請;第6款由審判長判斷有無必要。如果你有選任律師,該律師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審判長也可以依第2項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

偵查階段,沒有律師怎麼辦?

偵查階段的規定較少,但對特定身分有特別保障。《刑事訴訟法》第31條第5項規定,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身心障礙,無法為完全的陳述,或具原住民身分,在偵查中沒有選任辯護人的,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要通知依法設立的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到場辯護。

但有例外:被告或嫌疑人主動請求立即訊問或詢問,或等候律師超過四小時沒到,可以直接訊問或詢問。

被聲請羈押時,會有律師嗎?

會有保障。《刑事訴訟法》第31條之1第1項規定,偵查中的羈押審查程序,沒有選任辯護人的,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

例外是:等候指定辯護人超過四小時沒到場,被告主動請求訊問的,不在此限。羈押庭的流程,見家人被聲押怎麼辦。

公設辯護人和法律扶助,有什麼不同?

兩者是不同的管道:

項目 法院指定辯護 法律扶助
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31條、第31條之1 《法律扶助法》第5條、第13條
誰來決定 審判長(或偵查機關通知) 法律扶助基金會的受理與審查
適用階段 審判中、偵查中羈押審查等法定情形 依法定條件申請
要不要看經濟狀況 第31條第1項第5款以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身分為要件;其他各款條文未以經濟狀況為要件 第13條第1項以「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為申請要件;第13條第2項列舉的情形申請時無須審查資力,第3項的情形經切結推定無資力

兩條路不是互相排斥。實際上適用哪一條,要看案件類型與階段。

怎麼認定自己「無資力」?

《法律扶助法》第5條第1項規定,無資力指下列情形之一:

  • 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的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
  • 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所定的特殊境遇家庭;
  • 可處分的資產及每月可處分的收入,低於基金會訂定的標準。

第2項、第3項還規定,非同財共居的配偶或親屬,其名下財產不計入;與父母、子女、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沒有扶養事實的,資產和收入得不計入。標準與認定辦法,由基金會訂定。

沒有「無資力」,也可以申請嗎?

可以,要看有沒有「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的情形。《法律扶助法》第5條第4項列出六種,包括:

  • 涉犯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在偵查中初次詢(訊)問或審判中沒有選任辯護人;
  • 被告或嫌疑人具原住民身分,在偵查、審判中沒有選任辯護人;
  • 因精神、心智功能損傷或不全,無法為完全陳述,在偵查、審判中沒有選任辯護人;
  • 前三款情形,在少年事件調查、審理中沒有選任輔佐人;
  • 其他審判、少年事件沒有選任辯護人、代理人或輔佐人,審判長認有必要;
  • 重大公益、社會矚目、重大繁雜或相類事件,經基金會決議。

依第13條第2項,下列情形申請時無須審查資力:第5條第1項第1款、第2款(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第5條第4項第1款至第5款;得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清理債務的債務人;言詞法律諮詢。第5條第4項第6款的事件要不要審查資力,依第13條第5項由基金會決議。

要注意,免審查資力不等於當然准許,也不等於不必分擔費用。依第15條第1項,同一事件申請人已選任律師或法院已指定辯護人等情形,不應准許;不過第15條第2項規定,「顯無理由」與「勝訴利益小於費用」這兩款,不適用於第5條第4項第1款至第5款的情形。依第18條第2項,准許的決定會載明是全部或部分扶助;部分扶助的,受扶助人要分擔所載明的酬金及必要費用。

現在先做哪幾件事?

  1. 確認自己在哪個階段:偵查中、羈押審查、審判中,適用的規定不同。
  2. 確認罪名的最輕本刑:起訴書或通知書上有罪名,可以據此對照第31條。
  3. 確認自己有沒有特殊身分: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身心障礙,這些會影響適用條文。
  4. 準備身分或資力證明:依受理單位通知的文件為準。
  5. 開庭時主動向審判長說明:如果沒有律師,要在庭上表達需要辯護人。

在台中或嘉義需要辯護人,要向誰提出?

審判中的指定,向承辦法院提出;法律扶助,向依法設立的法律扶助機構申請。具體窗口與需要的文件,以法院通知、機構公告為準。服務地點見台中總所與嘉義分所;被通知到案前的準備,見收到警局通知書怎麼辦。

本文依據哪些官方法源?

本文於 2026年10月4日依全國法規資料庫現行條文整理,未引用未經查證的裁判,也未使用案件個資:

本文是一般法律資訊,不能取代律師依案件事實與完整卷證所作的個別法律意見,也不保證能獲指定辯護、法律扶助准許或其他特定結果。

FAQ

常見問題

什麼情況下,法院必須幫我指定辯護人?
《刑事訴訟法》第31條第1項列出情形,例如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被告因身心障礙無法完整陳述、原住民身分且依通常程序起訴或審判,沒有選任辯護人時,審判長應指定。
我是低收入戶,可以要求法院指定嗎?
可以聲請。《刑事訴訟法》第31條第1項第5款規定,被告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而聲請指定的,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時,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其辯護。
被聲請羈押時,沒有律師怎麼辦?
依《刑事訴訟法》第31條之1第1項,偵查中的羈押審查程序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但等候逾四小時未到場,經被告主動請求訊問的,不在此限。
法律扶助是怎麼認定無資力的?
《法律扶助法》第5條第1項列出三類: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以及可處分的資產與每月可處分收入低於基金會訂定標準者。是否符合,由受理單位審查。
哪些人申請法律扶助不用審查資力?
《法律扶助法》第13條第2項列出幾類,包括第5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的人,第5條第4項第1款至第5款的情形,得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清理債務的債務人,以及言詞法律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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