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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確定前羈押日數怎麼折抵刑期?逮捕、拘提與多案計算
發佈:2026-10-04|作者:張榮成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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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ICK ANSWER
有罪裁判確定後,裁判確定前因本案受羈押的日數,原則上一日折抵有期徒刑或拘役一日;其後接續羈押者,羈押前依法逮捕、拘提的期間也以一日折算羈押一日。
有罪裁判確定後,裁判確定前因本案受羈押的日數,原則上一日折抵有期徒刑或拘役一日;依法逮捕、拘提後接續羈押者,羈押前的逮捕、拘提期間也以一日折算羈押一日。
收到地檢署執行通知時,受刑人或家屬常會拿著釋放證明反覆計算:「之前關的日子有沒有算進去?」折抵的核心在判決確定後的執行核算,必須同時核對刑種、羈押所屬案件與起訖文件,不能只用進出看守所的天數推算。
哪些刑罰可以用羈押日數折抵?
確定判決主文記載有期徒刑或拘役時,《中華民國刑法》第37條之2規定,裁判確定前的羈押日數,以一日抵有期徒刑或拘役一日。折抵處理的是刑罰執行期間,不會改寫法院已宣告的罪名或刑度。
執行通知上同時出現數罪、定應執行刑或不同刑種時,應逐一對照確定判決與執行指揮。哪一段羈押屬於哪一案件,以及折抵後何時執行完畢,仍以檢察官依法核算的資料為準。
被逮捕、拘提或留在警局,都能算羈押日數嗎?
警方依法逮捕或持拘票拘提後,再由法院簽發押票羈押時,《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4項規定,羈押期間自押票簽發日起算;羈押前的逮捕、拘提期間,以一日折算裁判確定前羈押日數一日。換句話說,這項折算以逮捕、拘提後接續羈押為前提,並非每次被逮捕或拘提都當然可以折抵刑期。
自己到警局說明、在派出所等候或一般警詢,則不能看到「人在警局」就一律列入。現場究竟是自由到場、依法逮捕或持票拘提,應核對逮捕通知、拘票、權利告知、移送及釋放紀錄,也要看實際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不能只憑停留地點或主觀感受判斷。
折抵從哪一天算?要準備哪些文件?
拿到執行通知後,可先排出四個時間點:逮捕或拘提時間、押票簽發日期、釋放或撤銷羈押日期,以及判決確定日期。遇有交保後再羈押、撤銷後接續執行或不同案件重疊,更要分段整理,避免把一段期間重複或漏列。
核對時宜備妥判決書與確定證明、押票、羈押或釋放證明、逮捕通知或拘票,以及地檢署執行通知。缺少文件時,可先向原承辦法院、檢察署、警察機關或看守所確認紀錄;不要只用家屬探視日期或手機相簿回推。
多案羈押可以互相折抵嗎?
同一人在甲案被羈押,之後乙案也判刑,最容易誤以為在押期間可以任選案件折抵。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082號刑事裁定指出,《中華民國刑法》第37條之2所稱裁判確定前羈押日數,原則上是因本案所受的羈押,不包括因他案或其他原因所受的人身自由拘束。
多案同時存在時,應按案號拆開核對拘票、押票、羈押原因與起訖,再交由執行檢察官依各裁判與羈押歸屬核算。即使後來有定應執行刑的裁判,也不代表同一段羈押日數可以在各案重複折抵。
判罰金、保安處分或無罪,怎麼分流?
裁判只宣告罰金時,《中華民國刑法》第37條之2容許依《中華民國刑法》第42條第6項裁判所定的額數折抵;應直接查看確定裁判主文,不能自行套用固定金額。
沒有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可抵,但另宣告拘束人身自由的保安處分時,《中華民國刑法》第37條之2第2項規定,羈押一日得抵保安處分一日。若案件最後無罪,因為沒有本案刑罰可供折抵,問題通常會轉向是否符合刑事補償要件,可另看羈押與刑事補償說明;無罪不代表一定取得補償。
執行通知漏算或算錯,怎麼救濟?
發現執行通知的羈押日數與手上資料不同時,可先把爭議期間製成時間表,附上押票、釋放證明與確定裁判,請執行檢察署核對。當事人對有罪裁判的文義有疑義時,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83條向諭知該裁判的法院聲明疑義。
受刑人、法定代理人或配偶認為檢察官的執行指揮不當時,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向諭知裁判的法院聲明異議。依《刑事訴訟法》第485條,聲明疑義或異議應以書狀提出;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法院應以裁定處理。書狀宜清楚列出爭議日數、計算方式及所附證明。
計算羈押折抵最常見的風險
家屬自行試算時,常把所有警局停留都列入、把他案羈押挪到本案,或只看裁判刑度而忽略確定後的執行文件。另一項風險,是把羈押折抵與羈押庭、羈押抗告混為同一程序;前兩者處理裁判確定前是否繼續限制自由,本篇則處理有罪裁判確定後如何核算。交保後應遵守的事項,也應另看交保後注意事項;不起訴或無罪確定後是否可請求國家補償,則由刑事補償說明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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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羈押一天一定抵刑期一天嗎?
裁判確定前因本案受羈押,且宣告有期徒刑或拘役時,依《中華民國刑法》第37條之2一日抵一日;案件歸屬與起訖仍要依文件核對。
被逮捕當天也能折抵嗎?
依法逮捕、拘提後接續羈押者,羈押前的逮捕、拘提期間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4項,以一日折算裁判確定前羈押日數一日。
自願到警局做筆錄的時間可以算嗎?
不當然可以。自願到場、一般等候與依法逮捕或拘提不同,須看當時法律程序及相關紀錄。
另一案件的羈押日數可以抵本案嗎?
原則上不能直接挪用。多案重疊或接續時,應依各案押票、羈押原因及執行裁判分別確認。
執行通知少算羈押日數怎麼辦?
先附文件請執行檢察署核對;若認為檢察官執行指揮不當,法定聲明異議權人可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向諭知裁判的法院提出書狀。
官方法源
本文於2026年10月4日依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中華民國刑法》核對現行第37條之2、第42條第6項;並依《刑事訴訟法》核對現行第108條第4項、第483條至第486條。多案羈押原則另參照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082號刑事裁定。
作者:張榮成律師|發布日期:2026年10月4日|更新日期:2026年10月4日
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也不保證特定羈押日數一定折抵、特定日期執行完畢或聲明異議結果。實際計算應依確定裁判、押票、逮捕或拘提紀錄、羈押起訖及檢察官執行指揮個別判斷。
FAQ
常見問題
- 羈押一天一定抵刑期一天嗎?
- 裁判確定前因本案受羈押,且裁判宣告有期徒刑或拘役時,依《中華民國刑法》第37條之2,以羈押一日抵有期徒刑或拘役一日;仍須核對案件、羈押起訖與執行資料。
- 被逮捕當天也能折抵嗎?
-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4項規定,羈押前的逮捕、拘提期間,以一日折算裁判確定前羈押日數一日;前提是依法逮捕或拘提後接續羈押,不能只憑曾在警局停留判斷。
- 自願到警局做筆錄的時間可以折抵嗎?
- 不一定。單純自願到場、等候或接受詢問,不當然等於逮捕、拘提或羈押;應核對逮捕通知、拘票、押票及人身自由是否依法受拘束。
- 另一案件的羈押日數可以拿來抵本案嗎?
- 原則上不可以直接挪用。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082號刑事裁定指出,得折抵者原則上是本案羈押,不包括因他案或其他原因所受的人身自由拘束;多案期間不得任意重複折抵。
- 執行通知漏算羈押日數怎麼辦?
- 可先向執行檢察署提出羈押起訖與相關文件要求核對;如認檢察官執行指揮不當,受刑人、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向諭知裁判的法院聲明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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