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刑事

幫朋友躲警察、刪對話紀錄,會有什麼罪?

發佈:2026-10-04|作者:張榮成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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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程序
張榮成律師|時起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曾任法院法官助理臺中地方法院旁,步行約 1 分鐘看承辦案例 →

QUICK ANSWER

把犯人藏起來或使他躲避,依刑法第164條第1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刪除或隱匿他人刑事被告案件的證據,依第165條也是同樣刑度。

幫朋友躲警察,可能成立藏匿犯人罪;幫他刪證據,可能成立湮滅證據罪,兩種都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出發點是義氣,法律上看的是你做了什麼。

現在先做哪幾件事?

如果你已經幫了忙,或朋友正在拜託你,先照下面順序處理:

  1. 先停手:不要再讓對方住下來、不要再幫忙轉移東西、不要再刪任何資料。
  2. 不要再動手機與帳號:已經刪掉的內容,不要又試著復原再改一次,也不要幫別人重新整理。
  3. 把事實整理出來:對方什麼時候找你、說了什麼、你做了什麼、你知不知道他出了什麼事。
  4. 保留對話:特別是對方請你幫忙的訊息,可以說明你的角色與知情程度。
  5. 收到通知前,先想清楚身分:你可能是被調查的人,也可能是證人,兩種身分要分開準備。

藏匿犯人,條文怎麼寫?

《中華民國刑法》第164條第1項:藏匿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白話解釋:

  • 藏匿:把人藏起來,讓警察或檢察官找不到。
  • 使之隱避:不限於把人藏在家,幫助對方躲避追查的其他行為也可能被評價為使之隱避;具體行為是否該當,由檢察官和法院依事實判斷。
  • 犯人:條文用的是「犯人」,範圍如何認定由檢察官與法院判斷;你當時是否知道對方涉及刑事案件,常是判斷重點。

同條第2項還規定,意圖犯前項之罪而頂替者,亦同。也就是替別人去承認「人是我打的」「車是我開的」,也適用同樣刑度。

刪對話、藏手機,算湮滅證據嗎?

《中華民國刑法》第165條處罰: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的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常見的做法有:

  • 刪除或清空聊天紀錄、通話紀錄;
  • 把手機、電腦、帳本、衣物藏起來或丟掉;
  • 做出一份不是事實的文件,再拿去交給檢警或法院。

這一條限於「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的證據,條文不處罰湮滅自己案件的證據;但如果那份資料同時是朋友案件的證據,就可能落入本條。至於某份資料在當下是否屬於這類證據,要依資料與案情的關聯判斷,由檢察官和法院認定,不能自行以為「案件還沒開始,刪了沒關係」。

另外,刪除自己案件的資料雖然不是第165條處罰的對象,仍可能讓後續說明變得困難,也可能被評價為不利的情狀,所以一樣不建議這樣做。

兩條罪放在一起看

比較項目 藏匿犯人、頂替 湮滅證據
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64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65條
做了什麼 藏人、使人躲避、頂替 偽造、變造、湮滅、隱匿證據,或使用偽造證據
法定刑 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親屬減免 第167條適用 第167條適用
事後自白減免 條文沒有明文規定 第166條,於他人刑事被告案件裁判確定前自白,減輕或免除其刑

親屬幫忙,法律有沒有手下留情?

有,但範圍有限。《中華民國刑法》第167條規定:配偶、五親等內的血親或三親等內的姻親,圖利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的脫逃人,而犯第164條或第165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這是減輕或免除其刑,不是行為不構成犯罪。而且要符合兩個條件:親屬關係在條文範圍內(配偶、五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行為是為了圖利犯人或脫逃人。朋友、同事、男女朋友不在這個名單內;同居人是否另有其他身分關係,要個別確認。

做了之後後悔,有補救空間嗎?

湮滅證據的部分,《中華民國刑法》第166條規定:犯第165條之罪,於他人刑事被告案件裁判確定前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注意兩點:

  • 第166條只寫第165條,沒有寫第164條。所以藏匿犯人沒有同樣明文的自白減免規定。
  • 條文寫的是「減輕或免除其刑」,符合要件時,是減輕還是免除由法院依個案決定;是否構成有效的自白,也由法院認定。這不是說出來就沒事,而是有罪前提下的刑罰調整。

如果你還在考慮要不要主動說,建議先把自己做過什麼整理成時間表,再決定怎麼說、對誰說。

在台中或嘉義被通知到案,要怎麼準備?

在台中或嘉義,警察機關或地檢署通常會以通知書、傳票通知你到場,應到的機關與時間以文件上記載為準。通知書上寫的是「被告」「犯罪嫌疑人」還是「證人」,要先看清楚。

若是警局通知,可以先讀收到警局通知書怎麼辦;若是地檢署傳票,可參考地檢署傳票怎麼辦。需要確認服務地點可看台中總所與嘉義分所,作者經歷見張榮成律師。

本文依據哪些官方法源?

本文於 2026年10月4日依全國法規資料庫現行條文整理,未引用未經查證的裁判,也未使用案件個資:

本文是一般法律資訊,不能取代律師依通知書、對話紀錄與完整卷證所作的個別法律意見,也不保證不起訴、減刑或其他特定結果。

FAQ

常見問題

讓朋友在我家住幾天,算藏匿犯人嗎?
《中華民國刑法》第164條第1項處罰藏匿犯人或使之隱避。是否成立,要看你是否知道他是犯人、有沒有使他躲避追緝的作為,不能單看住幾天。需依個案事實判斷。
朋友叫我把聊天紀錄刪掉,我刪了會怎樣?
刪除或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的證據,依《中華民國刑法》第165條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是否屬於該條證據,要依案件進行情形判斷。
我替朋友去警局說人是我打的,會有事嗎?
《中華民國刑法》第164條第2項規定,意圖犯前項之罪而頂替者,亦同,也就是與藏匿犯人適用相同刑度,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如果被藏匿的是我的家人,會比較輕嗎?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167條,配偶、五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圖利犯人而犯第164條或第165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減輕或免除,由法院依個案決定。
湮滅證據之後想反悔,來得及嗎?
《中華民國刑法》第166條規定,犯第165條之罪,於他人刑事被告案件裁判確定前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這個規定只針對第165條,不包括第164條藏匿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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