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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庭時怎麼問證人?交互詰問的順序與規則
發佈:2026-10-04|作者:張榮成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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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ICK ANSWER
交互詰問依《刑事訴訟法》第166條,先由聲請傳喚的一方主詰問,再由他造反詰問,之後各有覆主詰問與覆反詰問;主詰問原則上不得誘導。
刑事開庭問證人,是由聲請傳喚的一方先問,對方接著問,雙方輪流,這就是交互詰問。重點是順序、能不能誘導,以及哪些問題不能問,這幾件事法條都有寫清楚。
交互詰問的順序是什麼?
《刑事訴訟法》第166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聲請傳喚的證人、鑑定人,先由審判長問身分資料,之後由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直接詰問。
依第166條第2項,順序有四步:
| 順序 | 名稱 | 由誰問 |
|---|---|---|
| 一 | 主詰問 | 聲請傳喚證人的一方 |
| 二 | 反詰問 | 對方 |
| 三 | 覆主詰問 | 聲請傳喚的一方再問 |
| 四 | 覆反詰問 | 對方再問 |
四步結束後,經審判長許可,還可以更行詰問;證人詰問完畢,審判長也可以自己再問。兩造同時聲請傳喚的證人,主詰問的先後由兩造合意;談不攏,由審判長決定。
如果是法院依職權傳喚的證人,依第166條之6,審判長先問,之後當事人可以詰問,次序由審判長決定。
主詰問可以問什麼?
依《刑事訴訟法》第166條之1第1項、第2項,主詰問要就待證事項及相關事項來問,也可以為了辯明證人、鑑定人陳述的證明力(可信程度),問必要的事。
主詰問原則上不得誘導。所謂誘導,就是問題本身就暗示了答案,例如「你當時看到他拿刀,對不對?」第166條之1第3項列出例外,包括:
- 還沒問實質內容前,問身分、學歷、經歷等必要的準備事項;
- 當事人顯然沒有爭執的事項;
- 證人記憶不清,為了喚起記憶所必要;
- 證人對詰問者顯示敵意或反感;
- 證人故意規避;
- 證人講的和先前陳述不符時,問他先前的陳述;
- 其他認為有誘導詰問必要的特別情事。
反詰問可以怎麼問?
依第166條之2,反詰問要就主詰問顯現的事項及相關事項來問,也可以為辯明證人、鑑定人陳述的證明力所必要的事項而問。反詰問於必要時,可以誘導。
反詰問也可以提出支持自己主張的新事項,但依第166條之3,要經審判長許可,而且這一部分視為主詰問,也就回到不得誘導的規則。
覆主詰問、覆反詰問的範圍更窄:依第166條之4,覆主詰問只能就反詰問顯現的事項及相關事項來問;依第166條之5,覆反詰問只能就辨明覆主詰問所顯現證據的證明力必要之事項來問。
哪些問題依法不能問?
《刑事訴訟法》第166條之7第2項列出不得為的詰問。其中第5至第8款在有正當理由時,可以例外。條文列的類型有:
- 與本案及因詰問所顯現的事項無關;
- 以恫嚇、侮辱、利誘、詐欺或其他不正方法;
- 抽象不明確;
- 不合法的誘導;
- 對假設性事項或沒有證據支持的事實發問;
- 重覆詢問;
- 要求證人陳述個人意見、推測、評論;
- 恐怕證言會對證人,或與證人有第180條第1項關係的人(例如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的名譽、信用或財產有重大損害;
- 對證人沒有親身經歷的事項發問;
- 其他法令禁止的。
同條第1項也要求,詰問與回答都要就個別問題具體為之。所以「你把整件事從頭講一遍」這類太寬的問法,在詰問規則下未必適合。
我沒有律師,可以自己問嗎?
可以。依第166條第1項,被告沒有辯護人而不想詰問,審判長仍要給他詢問證人的適當機會。依第167條,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詰問時,除非審判長認為不當,不得限制或禁止。
不確定怎麼問的人,先把想問的事實列出來,再改成一題一個事實的短句,會比一口氣問很多事清楚。
問題不恰當時,可以反對嗎?
可以。依《刑事訴訟法》第167條之1,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就詰問及回答,可以用「違背法令」或「不當」為由聲明異議。
依第167條之2,異議要就各個行為,立即以簡要理由提出。審判長要立即處分;對方可以在處分前陳述意見;證人在異議提出後、處分前,要停止陳述。審判長認為異議有理由,依第167條之5,應立即中止、撤回、撤銷、變更或作其他必要處分;認為無理由,依第167條之4以處分駁回。依第167條之6,對這些處分不得聲明不服。
出庭前先做哪幾件事?
- 弄清楚證人是誰聲請的:決定你是主詰問還是反詰問。
- 把待證事實列成清單:每個證人要證明的事實各是什麼。
- 對照之前的筆錄:看證人以前講過什麼,開庭說法不同時才知道從哪裡問。
- 把問題改成短句:一題一個事實,避免抽象或一次問兩件事。
- 想好異議的理由:遇到不當發問,要立即、簡要說明。
證人在法庭外的陳述,例如警詢筆錄,能不能當證據另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以下的規定,詰問前也要一併確認。開庭前的整體流程可參考收到起訴書怎麼辦。
在台中或嘉義開庭問證人,要注意什麼?
開庭時間、法庭與是否傳喚證人,以法院送達的傳票與通知書記載為準。依第176條之2,因當事人聲請調查證據而有傳喚證人必要時,聲請的人應促使證人到場,所以聲請傳喚證人的一方,也要留意證人能不能到。判決後如果不服,可參考刑事上訴。服務地點見台中總所與嘉義分所,作者經歷見張榮成律師。
本文依據哪些官方法源?
本文於 2026年10月4日依全國法規資料庫現行條文整理,未引用未經查證的裁判,也未使用案件個資:
-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傳聞法則
- 《刑事訴訟法》第163條:聲請調查證據與詢問
- 《刑事訴訟法》第166條:詰問的次序
- 《刑事訴訟法》第166條之1:主詰問
- 《刑事訴訟法》第166條之2:反詰問
- 《刑事訴訟法》第166條之3:反詰問的新事項
- 《刑事訴訟法》第166條之4:覆主詰問
- 《刑事訴訟法》第166條之5:覆反詰問
- 《刑事訴訟法》第166條之6:法院依職權傳喚的證人
- 《刑事訴訟法》第166條之7:不得為的詰問
- 《刑事訴訟法》第167條:審判長不得限制詰問
- 《刑事訴訟法》第176條之2:聲請人應促使證人到場
- 《刑事訴訟法》第180條:得拒絕證言的親屬等關係
- 《刑事訴訟法》第167條之1:聲明異議
- 《刑事訴訟法》第167條之2:異議的方式與處分
- 《刑事訴訟法》第167條之4:異議無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167條之5:異議有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167條之6:處分不得聲明不服
本文是一般法律資訊,不能取代律師依起訴書、筆錄與完整卷證所作的個別法律意見,也不保證詰問結果或其他特定結果。
FAQ
常見問題
- 交互詰問的順序是什麼?
- 依《刑事訴訟法》第166條第2項,順序是:聲請傳喚的一方主詰問、他造反詰問、聲請方覆主詰問、他造覆反詰問。詰問完畢後,經審判長許可,還可以再行詰問。
- 什麼是誘導詰問?可以問嗎?
- 誘導詰問是把答案放在問題裡的問法。依《刑事訴訟法》第166條之1第2項,主詰問原則上不得誘導,但有列舉例外;依第166條之2第2項,反詰問於必要時可以誘導。
- 沒有律師的被告,可以問證人嗎?
- 可以。《刑事訴訟法》第166條第1項規定,被告如果沒有辯護人而不想詰問,審判長仍應給予詢問證人、鑑定人的適當機會。被告也可以依第163條第1項聲請調查證據。
- 對方的問題不恰當,可以反對嗎?
- 可以。依《刑事訴訟法》第167條之1,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就詰問及回答,可以用違背法令或不當為由聲明異議。依第167條之2,要立即、就各個行為、簡要說明理由。
- 哪些問題依法不能問?
- 《刑事訴訟法》第166條之7第2項列出十類,例如與案件無關、恫嚇侮辱利誘詐欺、抽象不明確、不合法的誘導、重覆詰問、要求證人陳述個人意見或推測,以及問證人沒有親身經歷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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