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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或施用三級、四級毒品會怎樣?罰鍰、講習與刑責界線
發佈:2026-10-04|作者:張榮成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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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ICK ANSWER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三、四級毒品,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應接受講習;持有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則依第11條處刑。
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級、第四級毒品,依法是罰鍰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加上四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的講習。但持有的「純質淨重」達五公克以上,就是刑事案件。
三級、四級毒品是哪些?和一、二級差在哪?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把毒品分成四級,條文列出的例子包括:第三級有西可巴比妥、異戊巴比妥、納洛芬及其相類製品;第四級有二丙烯基巴比妥、阿普唑他及其相類製品。品項會由主管機關定期檢討、公告調整,所以要以最新公告為準。
重點差別:
| 級別 | 施用 | 持有 |
|---|---|---|
| 第一級、第二級 | 第10條:刑事處罰(一級六月以上五年以下;二級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11條第1項、第2項、第3項、第4項:刑事處罰 |
| 第三級、第四級 | 第11條之1第2項:罰鍰與講習 | 純質淨重未達五公克:罰鍰與講習;達五公克以上:第11條刑事處罰 |
罰鍰與講習,法條怎麼寫?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
- 第三級、第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毒品的器具,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
- 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級、第四級毒品者,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應限期接受四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的毒品危害講習。
- 少年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不適用上述規定。
- 裁罰基準和講習的方式、內容、時機、時數、執行單位,由法務部會同內政部、衛生主管機關訂定辦法。
罰多少、哪天上課,以處分書與通知書的記載為準。
持有多少會變成刑事案件?
看「純質淨重」,通常指毒品成分本身的重量,不含包裝與摻雜的其他物質。這需要鑑定,不是看整包秤出來幾公克。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第5項)。
-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第6項)。
未達五公克的,才是第11條之1的罰鍰與講習。如果有跡象是要賣,或有販賣、運輸的情形,罪名會更重,見毒品案件辯護的說明。
器具與少年,法條有沒有另外規定?
第11條之1第1項規定,製造或施用毒品的器具,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但同條第2項的罰鍰,條文寫的對象是「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沒有寫到器具。第11條第7項則處罰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的器具,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所以器具屬於哪一級毒品用的,結果不同:專供一、二級毒品用的,是刑事責任;製造或施用三、四級毒品的器具,無正當理由擅自持有的,依第18條第1項會被沒入銷燬。
少年的處理方式也不同。第11條之1第3項規定,少年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不適用罰鍰與講習的規定。
同時有其他行為,會變成什麼?
如果被查獲的不只是持有,還有賣給別人、運送,或是意圖販賣而持有,就不是罰鍰能處理的範圍。這部分是第4條與第5條的刑事責任,輕重和單純持有差很多:
| 行為 | 第三級毒品 | 第四級毒品 |
|---|---|---|
| 製造、運輸、販賣(第4條第3項、第4項) | 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 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
|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5條第3項、第4項) |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 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
| 轉讓(第8條第3項、第4項) |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
「朋友給的」「一起分的」,在法律上可能被問到是不是轉讓,不只是持有。是不是意圖販賣,要靠分裝、對話、金流等證據判斷,不是看數量就自動成立。是否起訴、成立哪一罪,由檢察官與法院依個案決定,詳見毒品案件辯護的說明。
毒品被查獲,毒品本身會怎麼處理?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查獲的第三級、第四級毒品及相關器具,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的,會沒入銷燬;但合於醫藥、研究或訓練用途的,得不予銷燬。
收到通知或處分書,現在先做哪幾件事?
- 確認文件性質:是警察通知到案、檢察官傳票,還是裁罰處分書。
- 確認毒品級別與重量:看鑑定書或扣押物清單,是第三級還是第四級,純質淨重多少。
- 釐清來源:這個藥是醫師處方、朋友給的還是自己買的?「正當理由」是否存在,要靠文件,例如處方箋。
- 注意期限:處分書上會寫繳款與講習期限,不要錯過;救濟方式也以處分書記載為準。
- 確認未成年與否:如果當事人是少年,適用的法律不同。
到案前的準備見收到警局通知書怎麼辦。
在台中或嘉義遇到這類案件,要注意什麼?
是由警察機關、地檢署還是其他機關處理,要看通知書或處分書記載的承辦單位。是否同時涉及刑事案件,要看鑑定結果。地點資訊見台中總所與嘉義分所,毒品案件類型可參考毒品案件辯護。
本文依據哪些官方法源?
本文於 2026年10月4日依全國法規資料庫現行條文整理,未引用未經查證的裁判,也未使用案件個資: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毒品分級與品項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製造、運輸、販賣毒品罪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罪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轉讓毒品罪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毒品罪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毒品罪與純質淨重門檻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三、四級毒品的罰鍰與講習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查獲毒品的沒收與沒入銷燬
本文是一般法律資訊,不能取代律師依處分書、鑑定報告與完整卷證所作的個別法律意見,也不保證免罰、不起訴或其他特定結果。
FAQ
常見問題
- 施用三級毒品會被判刑嗎?
-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無正當理由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是處罰鍰並令接受講習。第10條處罰的是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兩者不同。
- 持有多少三級毒品會變成犯罪?
-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看的是純質淨重,不是整包重量。
- 四級毒品持有達標準,刑度是多少?
-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6項,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未達標準的,依第11條之1處理。
- 未成年人施用三級、四級毒品,也是罰鍰嗎?
- 不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3項規定,少年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不適用第2項的罰鍰與講習規定。
- 不去上講習會怎樣?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規定「應限期」接受講習,但不到場的後果,法條授權辦法另行規定,條文本身沒有寫明。請以處分書與通知書記載的內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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