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刑事
偷登別人帳號、刪別人資料會怎樣?妨害電腦使用罪
發佈:2026-10-04|作者:張榮成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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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告訴乃論
- #撤回告訴
QUICK ANSWER
依刑法第358條,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而入侵他人電腦或相關設備,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並依第363條須告訴乃論。
用別人的帳號密碼登入、刪掉別人電腦或雲端的資料,都可能構成刑法的妨害電腦使用罪。這幾條罪中,登入、刪資料與干擾系統三種基本類型屬於告訴乃論,和解、撤回告訴會直接影響案件走向。
刑法怎麼規定?
《中華民國刑法》第358條至第363條在規範這類行為。常見的三種基本類型如下:
| 行為 | 條文 | 法定刑 |
|---|---|---|
|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保護措施或利用系統漏洞,入侵他人電腦或相關設備 | 第358條 |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的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 第359條 |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
| 無故以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 第360條 |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電磁紀錄」是指存在電腦或手機裡的資料,例如檔案、照片、訊息、雲端帳號內容。
另外,第361條規定對公務機關犯前三條之罪,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第362條規定製作專供犯本章之罪的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罪,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無故」是什麼意思?
「無故」是指沒有正當理由。法條沒有列舉哪些情形算有正當理由,所以實務上會看整體情況,例如:
- 對方是否同意你登入或使用;
- 雙方之前有沒有共用帳號的約定或習慣;
- 你登入的目的與實際做了什麼;
- 登入的方式是自己輸入密碼,還是用其他方式繞過保護。
光是「我知道密碼」,不等於取得對方同意。密碼是對方曾經告訴你的,但後來撤回許可,之後再登入,也可能被檢察官審查是否「無故」。
登入、看資料、刪資料,哪個比較重?
三種情形在條文上刑度不同:
- 只登入或進入系統:適用第358條,不要求你有刪改或造成損害。
- 取得、刪除或變更資料:適用第359條,條文要求「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刑度最高可到五年。
- 干擾系統運作:適用第360條,同樣要求致生損害。
同一件事如果同時符合多個條文,會怎麼適用,由檢察官和法院依個案判斷。
告訴乃論案件有法定的告訴期間。《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規定,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逾期才告訴,依第252條第5款,檢察官應為不起訴之處分。「什麼時候知悉犯人」常有爭議,要依個案證據認定,不宜自行推算。
告訴乃論是什麼意思?
《中華民國刑法》第363條規定,第358條至第360條之罪須告訴乃論。白話說,是被害人提出告訴,檢察官才能追究。依《刑事訴訟法》第238條,告訴人可以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撤回後不得再行告訴;撤回後,偵查中依第252條第5款應為不起訴處分,已起訴的依第303條第3款應諭知不受理判決。
這也是這類案件常常涉及和解的原因。要注意的是,第363條只列第358條至第360條:第362條(製作犯罪程式)不在其中;對公務機關犯罪依第361條加重的情形,條文也沒有列入第363條。所以不能一概認為所有妨害電腦使用罪都能因撤告而結束,個案是否須告訴乃論,由檢察官與法院認定。
這類案件最常見的背景,是伴侶、前任、同事或合夥人之間的糾紛。有人是想確認對方有沒有說謊,有人是想拿回自己放在共用帳號裡的資料,有人是一時氣憤把對方的檔案刪掉。動機不同,但法條看的是行為本身與有沒有正當理由,動機通常是在量刑時被一併考慮,並不會讓行為自動變成合法。
另一方面,如果你是被害人,也請先把畫面截圖、登入通知、異常登入的時間與裝置資訊保存下來,並盡快更換密碼,這些都能幫助說明事情的經過。
被指控入侵或刪資料,現在先做哪幾件事?
- 確認對方指的是哪個行為:登入的時間、哪個帳號、做了什麼。
- 不要再登入或動任何相關帳號與資料,避免增加爭議。
- 保存你與對方的關係與溝通紀錄:能說明是否曾經同意、共用或授權。
- 不要自行刪除手機或電腦中的紀錄。
- 考慮和解:要賠償什麼、怎麼溝通,先想好再進行。
做筆錄前的準備見收到警局通知書怎麼辦;已經收到傳票的,見地檢署傳票怎麼辦。若同時涉及恐嚇或威脅訊息,可看恐嚇訊息怎麼辦。
在台中或嘉義收到通知,程序是什麼?
通常由受理報案的警察機關通知到場,再移送檢察署。要到哪個機關、何時到場,以通知書或傳票記載的承辦機關為準。服務地點見台中總所與嘉義分所。
本文依據哪些官方法源?
本文於 2026年10月4日依全國法規資料庫現行條文整理,未引用未經查證的裁判,也未使用案件個資:
- 《中華民國刑法》第358條:入侵電腦或相關設備罪
- 《中華民國刑法》第359條:取得刪除變更電磁紀錄罪
- 《中華民國刑法》第360條:干擾電腦或相關設備罪
- 《中華民國刑法》第361條:對公務機關犯罪之加重
- 《中華民國刑法》第362條:製作犯罪電腦程式罪
- 《中華民國刑法》第363條:告訴乃論
- 《刑事訴訟法》第237條:告訴乃論之罪的六個月告訴期間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撤回告訴
- 《刑事訴訟法》第252條:應為不起訴處分之情形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應諭知不受理判決之情形
本文是一般法律資訊,不能取代律師依登入紀錄、通訊內容與完整卷證所作的個別法律意見,也不保證不起訴、撤回告訴或其他特定結果。
FAQ
常見問題
- 只是登入看看,沒有刪任何東西,會有罪嗎?
- 可能會。《中華民國刑法》第358條處罰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等方式而入侵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的行為,並不要求你刪除或改動資料,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伴侶或家人的密碼是我知道的,登入也算嗎?
- 《中華民國刑法》第358條的關鍵之一是「無故」,也就是沒有正當理由。知道密碼不等於取得許可,是否構成要看對方有沒有同意、雙方約定與使用情形,由檢察官依個案判斷。
- 刪除對方的檔案,會被處罰嗎?
- 《中華民國刑法》第359條要求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磁紀錄,並且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是否有損害、損害多大,會影響是否成立與量刑,由檢察官與法院依個案判斷。
- 對方撤回告訴,案件會怎樣?
- 《中華民國刑法》第363條規定第358條至第360條之罪須告訴乃論。撤回後,偵查中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5款應不起訴;已起訴的,依第303條第3款應諭知不受理判決。
- 侵入公務機關的電腦會比較重嗎?
- 會。《中華民國刑法》第361條規定,對於公務機關的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第358條至第360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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