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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保金什麼時候退?退保、沒入、利息與領回流程一次看懂

發佈:2026-10-04|作者:張榮成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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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榮成律師|時起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曾任法院法官助理臺中地方法院旁,步行約 1 分鐘看承辦案例 →

QUICK ANSWER

交保金不因宣判立即退還。具保責任免除或准予退保,且未遭沒入時,由原收繳機關發還應受發還人;現金另併付實收利息。被告逃匿時可能沒入。

交保金不因宣判立即退還。具保責任免除或准予退保,且未遭沒入時,由原收繳機關發還應受發還人;現金另併付實收利息。被告逃匿時可能沒入。

交保金在什麼情況下可以退?

家屬拿到不起訴處分書或判決後,常會立刻問「錢是不是可以領了」。這時先確認具保責任是否已免除、退保是否已准許,以及保證金有沒有遭沒入;不能只憑文件標題判斷。

依《刑事訴訟法》第119條,撤銷羈押、再執行羈押、受不起訴處分、有罪判決確定而入監執行,或因裁判使羈押效力消滅時,免除具保責任;免除責任或准予退保後,應註銷保證書,或發還未沒入的保證金。退保是提前終止具保責任的決定,發還則是把未沒入款項交還應受發還人,兩者不能混為一談。

《刑事保證金存管計息及發還作業辦法》第8條另規定,原收繳機關知悉應發還事由時,應不待具保人聲請辦理;法院或檢察機關間也有互相通知的程序。司法院的發還刑事保證金須知還列出無罪、免訴、免刑、緩刑、不受理判決確定及緩起訴等實務辦理情形。個案仍應確認文件是否確定,以及有無其他未終結的具保責任。

「聲請退保」和「發還保證金」有什麼不同?

窗口口語常把兩者都稱為「退保」,法律上卻是兩個節點:

名稱 法律作用 是否提出就一定成功
聲請退保 被告、具保證書的第三人或繳納保證金的第三人,請求提前終止具保責任 不一定;《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2項規定法院或檢察官「得」准予退保
發還保證金 具保責任已免除或退保已准許後,把未沒入的保證金及依法應併付的利息返還 仍須核對受領人、原收繳機關及發還資料

因此,案件尚未終結時提出退保聲請,不等於當天就能取回款項;案件已終結,也不代表判決宣示當下立即入帳。被告在交保期間仍應遵守到庭與其他命令,相關注意事項可看交保後要遵守什麼。

保證書、現金及第三人繳款,領回規則有何差別?

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准予停止羈押時,原則上命提出記載保證金額及依法繳納事由的保證書;聲請人願意繳納,或准許第三人繳納指定金額時,可以免提保證書,也可准以有價證券代替。

  • 只有保證書、尚未繳現金:具保責任消滅或准退保時,處理重點是註銷保證書;沒有一筆現金可匯回。
  • 被告以自己名義繳現金:應受發還人依卷內資料及繳款文件確認,不能只因被告是案件當事人就省略核對。
  • 家人或其他第三人以自己名義繳現金:原則上由卷內登記的該名具保人受領,不會因被告是案件當事人就改匯給被告。
  • 有價證券代替現金:發還方式與現金計息規則不完全相同,應依機關通知辦理。

家屬實際提供資金,與國庫存款收款書及卷內資料記載誰是具保人,可能是兩件事。辦理前先核對收據、案號、繳款日期及具保人姓名,可減少帳戶資料不一致造成的往返。

被告沒到庭或違反條件,交保金一定沒入嗎?

一次忘記日期、通知未合法送達,或臨時住院,不能在資訊不足時直接等同逃匿;但收到通知後消失、長期不明或刻意規避程序,風險明顯不同。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具保被告逃匿時,保證金已繳納者應沒入;僅提出保證書者,則命具保人繳納指定金額,不繳納時可強制執行。

「逃匿」是保證金沒入的法定核心,不能只看到一次未到庭就預告必然沒入。另一方面,違反限制住居、定期報到、禁止接觸或其他命令,可能依《刑事訴訟法》第117條及相關規定引發再執行羈押或其他處分;再羈押與保證金沒入仍是不同法律問題,應分開檢查要件。

可以只沒入一部分,或先退一部分交保金嗎?

《刑事保證金存管計息及發還作業辦法》第18條規範「部分發還」時,如何把發還部分與繼續保管部分重新開立國庫存款收款書,並辦理轉存及換發收據。這是發還與帳務程序,不能反過來解讀成法院或檢察官可在欠缺法律依據時任意決定「只沒入一部分」。

遇到通知只退部分款項時,先看書面究竟是部分發還、另案或另筆仍需保管,還是沒入處分。不同案號、不同具保時間或不同機關收繳的款項,不能只用總額判斷。若是沒入,還要檢查被告是否逃匿、決定機關及救濟期間。

應向法院還是地檢署申請?

先找原本收下這筆保證金的法院或地檢署。即使案件後來起訴、上訴或移送執行,發還仍由原收繳機關辦理;《刑事保證金存管計息及發還作業辦法》第8條及第10條也要求確定判決機關、檢察機關與原收繳機關互相通知。

決定權限則要看具保命令的來源與程序階段。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法院以裁定處理該條所列的退保及沒入;檢察官在偵查中,僅就同條明列由其處理的退保及沒入情形以命令行之。詢問窗口時,可準備案號、股別、被告姓名、具保人姓名、繳款日期及金額,讓承辦人先找到正確帳籍。

領回交保金要準備什麼?流程怎麼走?

司法院須知列有臨櫃具領及同意撥匯兩種方式。臨櫃通常須依通知攜帶身分證明、印章或簽名及保證金繳納收據聯;撥匯則通常填具同意書,附收據聯、本人帳戶存摺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實際文件應以原收繳機關通知為準。

可依下列五個步驟處理:

  1. 確認款項來源:找出原收繳機關、案號、繳款日期、金額及原具保人。
  2. 確認發還事由:檢查不起訴處分、判決或羈押處分目前是否已到可辦理階段。
  3. 聯絡正確窗口:向原收繳法院或地檢署承辦股、紀錄科或指定窗口詢問進度與表單。
  4. 選擇領取方式:依通知辦理本人臨櫃領取或撥入原具保人本人帳戶;委任代領另有身分及授權文件要求。
  5. 保留紀錄並核對:保存申請書、寄件或收件證明及通知,入帳後核對本金與利息。

收據遺失時,先向原收繳機關說明,不要自行認定無法領回。《刑事保證金存管計息及發還作業辦法》第14條規範身分核對、收據收回及委任代領文件;個別機關如何補正,仍要依通知辦理。

交保金多久入帳?有利息嗎?

以現金繳納者,依《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發還時應將實收利息一併發還;若保證金依第118條沒入,實收利息也併同沒入。因而不能把利息視為無條件另外領取,也不應自行用定存利率推算金額。

《刑事保證金存管計息及發還作業辦法》第15條所稱「三個營業日」,是代庫銀行接獲法院或檢察機關通知直接撥匯後,完成結算及匯入指定帳戶的期間;不是從不起訴、宣判或判決確定當天起算。前面還可能有確定證明、機關間通知、查卷、受領人及帳戶核對等時間,不能保證三天內一定收到。

應受發還人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時,第119條之1規定法院或檢察官應公告;自公告日起滿十年無人聲請,保證金及利息歸屬國庫。地址或帳戶變更時,及早向原收繳機關查詢,比等待舊址通知可靠。

遲遲沒有退,或不服退保、沒入決定怎麼辦?

先以書面向原收繳機關查詢,列明案號、繳款資料、應發還事由及聯絡方式,並請機關說明目前卡在裁判確定、跨機關通知、受領人核對或撥匯哪一個節點。口頭詢問沒有結果時,保留書面與收件證明,後續才有明確時間軸。

若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對退保或沒入作成裁定,依《刑事訴訟法》第403條及第404條,受裁定人原則上可向直接上級法院抗告;依第406條,期間原則為裁定送達後十日。若不服檢察官所為退保、沒入等具保處分,依第416條,受處分人得在處分日起十日內;有送達者,自送達後起算,聲請所屬法院撤銷或變更。依第418條,法院對第416條聲請所為裁定原則上不得抗告,僅有該條明定的例外。

單純發還作業延遲,不等於已經存在可抗告或可依第416條聲請撤銷的裁定、命令。先要求原收繳機關書面說明;收到正式裁定或命令後,再依作成者及送達日期判斷救濟方式。

救濟期間短,收到裁定或命令時應先記錄送達日期,不要只等承辦人口頭回覆。若同時涉及羈押處分,可另看羈押庭流程與羈押裁定抗告及救濟;案件起訴後的程序整理見收到起訴書怎麼辦。

常見問題有哪些?

不起訴後,交保金會自動退嗎?

原收繳法院或地檢署知悉不起訴等應發還事由時,依法應不待具保人聲請辦理;實務上仍需機關核對處分是否確定、款項及具保人資料。久未收到通知時,可向原收繳機關書面查詢。

判緩刑後,可以領回交保金嗎?

《刑事保證金存管計息及發還作業辦法》把緩刑判決確定列為辦理發還的情形之一,但仍要確認判決已確定、具保責任已消滅且保證金未因逃匿被沒入。

家人代繳交保金,最後由誰領?

原則上由卷內記載的具保人受領。家人若以自己名義繳納,通常由該名具保人領取;若只是替被告付款,仍應以國庫存款收款書及機關卷內資料確認,不能只看資金來源。

交保金收據遺失,還能申請退還嗎?

不要因收據遺失就放棄,也不要自行製作替代文件。先向原收繳法院或地檢署說明案號、具保人及繳款資料,詢問該機關要求的切結、身分或其他補充文件。

被告一次沒到庭,交保金就一定被沒入嗎?

不一定。《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以被告逃匿為沒入要件;一次未到庭是否已構成逃匿,仍須依送達、未到原因及後續行為判斷。違反其他交保條件也可能引發再羈押等處理。

交保金可以直接抵易科罰金嗎?

交保金是確保到庭及程序進行的擔保,易科罰金則屬刑罰執行,兩者法律目的與作業不同。不要自行認定可以抵繳,應分別向原收繳機關及執行檢察署確認。

需要協助查明退保或發還進度嗎?

如果款項由家人繳納、案件曾跨法院或地檢署移送,或已收到沒入裁定,整理「案號、原收繳機關、具保人、繳款收據、裁定或處分、送達日期」後再諮詢,通常能較快辨認程序問題。事務所服務可參考刑事辯護、羈押庭與聲請具保;作者資料見張榮成律師,服務地點見台中總所與嘉義分所。

本文依據哪些官方法源?

本文於2026年10月4日依全國法規資料庫及政府機關公開資料獨立撰寫,主要法源包括《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17條、第118條、第119條、第119條之1、第121條、第403條、第404條、第406條、第416條及第418條;另參考《刑事保證金存管計息及發還作業辦法》第8條、第10條、第14條、第15條、第18條及司法院刑事訴訟須知。本文未引用未查證裁判、案件個資或競品文章。

本文由張榮成律師撰寫,發布及更新日期均為2026年10月4日。內容僅供一般法律資訊參考,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也不保證退保獲准、保證金即時或全額發還、沒入處分撤銷,或其他特定結果;仍應依個案程序、送達、具保資料及機關書面決定判斷。

FAQ

常見問題

不起訴後,交保金會自動退嗎?
原收繳法院或地檢署知悉不起訴等應發還事由時,依法應不待具保人聲請辦理;實務上仍需機關核對處分是否確定、款項及具保人資料。久未收到通知時,可向原收繳機關書面查詢。
判緩刑後,可以領回交保金嗎?
《刑事保證金存管計息及發還作業辦法》把緩刑判決確定列為辦理發還的情形之一,但仍要確認判決已確定、具保責任已消滅且保證金未因逃匿被沒入。
家人代繳交保金,最後由誰領?
原則上由卷內記載的具保人受領。家人若以自己名義繳納,通常由該名具保人領取;若只是替被告付款,仍應以國庫存款收款書及機關卷內資料確認,不能只看資金來源。
交保金收據遺失,還能申請退還嗎?
不要因收據遺失就放棄,也不要自行製作替代文件。先向原收繳法院或地檢署說明案號、具保人及繳款資料,詢問該機關要求的切結、身分或其他補充文件。
被告一次沒到庭,交保金就一定被沒入嗎?
不一定。《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以被告逃匿為沒入要件;一次未到庭是否已構成逃匿,仍須依送達、未到原因及後續行為判斷。違反其他交保條件也可能引發再羈押等處理。
交保金可以直接抵易科罰金嗎?
交保金是確保到庭及程序進行的擔保,易科罰金則屬刑罰執行,兩者法律目的與作業不同。不要自行認定可以抵繳,應分別向原收繳機關及執行檢察署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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