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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羈押後不起訴或無罪,可以聲請刑事補償嗎?期限、金額與程序

發佈:2026-10-04|作者:張榮成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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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榮成律師|時起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曾任法院法官助理臺中地方法院旁,步行約 1 分鐘看承辦案例 →

QUICK ANSWER

可以聲請,但不起訴或無罪不代表必然獲准。原則上應在確定日起2年內,向原處分或裁判機關提出,羈押補償每日為新臺幣3,000至5,000元。

可以聲請,但不起訴或無罪不代表必然獲准。原則上應在確定日起2年內,向原處分或裁判機關提出;羈押補償每日為新臺幣3,000至5,000元。

不起訴或無罪確定後,曾受羈押的人才有必要進一步檢查刑事補償資格。本篇處理的是《刑事補償法》的案件終結後補償;國家賠償是另一套制度。後來不起訴或無罪,也不會反過來證明當初的羈押裁定必然違法。若案件仍在羈押中,應另看羈押庭流程與交保準備或羈押裁定抗告,不要錯過當下的救濟期限。

不起訴或無罪後,刑事補償是否必然獲准?

不必然。依《刑事補償法》第1條,因行為不罰或犯罪嫌疑不足而受不起訴處分,或受無罪判決確定前曾遭羈押,原則上可請求國家補償。再審或非常上訴後改判無罪,先前曾執行羈押或刑罰,也可能在規範範圍內;相關程序可另參考刑事再審聲請指南。

但「可以提出」與「一定准許」不同。若不起訴是時效完成、告訴撤回等其他原因,須再依同法第2條確認:有無證據足認若沒有該終結事由,本應認定行為不罰、犯罪嫌疑不足或為無罪判決。之後還要審查排除事由、請求期間及請求人自己的行為。

聲請刑事補償前,先確認哪四件事?

  1. 案件如何終結:核對不起訴處分或判決的主文與理由,確認適用《刑事補償法》第1條或第2條的哪一種情形。
  2. 何時確定:依同法第13條,原則上自不起訴處分、撤回起訴或裁判確定日起2年內聲請。若因不可歸責於受害人的事由較晚才知悉,雖自知悉時起算,最長仍受確定後5年的限制。
  3. 受拘束期間:整理拘提、同行或逮捕時間、羈押與釋放日期,不能只用進入看守所的日期概算。
  4. 有無排除或扣除問題:檢查是否涉及第3條、第4條,並確認同一原因是否已依其他法律取得賠償或補償。

哪些情況不得補償或可能不予補償?

《刑事補償法》第3條規定特定情況不得請求,例如因《刑法》第18條第1項或第19條第1項事由而不起訴或無罪,但有證據足認若無該事由即應起訴或判處刑罰、免刑;或併合處罰案件僅一部分無罪,而羈押期間未超過其他有罪部分所定刑期等。

同法第4條則規定,受害人若意圖招致犯罪嫌疑,以虛偽自白、湮滅或偽造證據、勾串共犯或證人等行為誤導偵查、審判,受理機關得不予補償。不過,這些行為須有經合法調查的證據證明,不能只因曾經認罪,便直接推定沒有補償資格。

羈押補償日額怎麼計算?

依《刑事補償法》第6條,羈押以每一日新臺幣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計算,日數自拘提、同行或逮捕時起算。因此,「羈押日數乘以5,000元」只能作為上限估算,不能直接當成必然核准金額。

受理機關依同法第8條決定日額時,會審酌整體情況,尤其包括公務員行為有無違法或不當、受害人所受損失,以及受害人有無逃亡、藏匿、故意干擾證據調查等可歸責情形。工作中斷、醫療影響、家庭照護負擔等資料,應具體整理並提出佐證。

聲請刑事補償要準備哪些資料?

依《刑事補償法》第10條,應以書狀記載請求人及代理人資料、補償標的、事實與理由、管轄機關及日期,並附不起訴處分書、撤回起訴書、裁判書正本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實際準備時,可一併整理案件確定證明、拘提或逮捕與釋放紀錄、羈押日數計算表,以及用來說明損失與日額的工作、收入、醫療或照護資料。委任代理人提出時,依同法第14條應附委任書。文件不是越多越好,重點是能對應資格、日數、金額與排除事由。

應向哪個機關提出?程序多久?

依《刑事補償法》第9條,原則上由作成原處分、撤回起訴,或作成無罪、免訴、不受理等裁判的機關管轄。檢察官作成不起訴處分的案件,通常向該檢察署提出;法院判決無罪的案件,則向作成該無罪裁判的法院提出,並非一律向住所地地方法院聲請。

受理機關如認無管轄權,應移送管轄機關;如逾期或無理由,會作成駁回決定;認為有理由,則作成補償決定。依同法第17條,原則上應在收到請求後3個月內製作決定書,送達最高檢察署及補償請求人。程序依法不徵收費用,但文件補正與送達時間仍可能影響進度。

取得補償決定後,還要區分「補償請求」與「補償金支付請求」。依同法第28條,補償金的支付應在補償決定送達後5年內,以書狀並附戶籍謄本向原決定機關提出;逾期未提出,支付請求權會消滅。這個5年期間不能與前述第13條的2年聲請期間混在一起。

對刑事補償決定不服,如何救濟?

依《刑事補償法》第18條及第20條,請求人不服補償或駁回決定,可以聲請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覆審。期限是決定書送達後20日內,並須以書狀敘明理由,經原決定機關提出。

這項程序不是一般刑事抗告,也不是行政訴願。應保存送達信封或送達證書,逐項指出原決定對資格、日數、日額或證據評價有何問題;只重複原聲請內容,通常不足以回應駁回理由。

聲請刑事補償有哪些常見風險?

最常見風險是把「案件已結束」誤當成「必然符合」,或在取得處分書後長期未確認確定日,直到超過2年。其他常見問題包括向錯誤機關提出、拘束日數算錯、未附終局文件,以及忽略自己曾經自白、干擾證據等情況對審查的影響。

另外,刑事補償與國家賠償是不同制度。依同法第28條,同一原因若已依其他法律受有賠償或補償,應自刑事補償額內扣除,不能就同一損害重複取得完整填補。若有不能依《刑事補償法》受補償的損害,同法第37條雖保留依《國家賠償法》請求的可能,是否成立仍須另行檢查國家賠償的要件與期限。補償請求經受理機關決定後,同一事由也不得再次請求,提出前宜一次整理完整。

常見問題

被羈押後不起訴,一定可以獲得刑事補償嗎?

不一定。因行為不罰或犯罪嫌疑不足而不起訴,原則上可能符合資格,但仍須審查法定排除事由、請求人行為及2年請求期間。

無罪確定後,刑事補償期限從哪一天起算?

起算點原則上是無罪判決確定日,應在2年內提出;宣判日、收到判決書日與釋放日是不同概念,不能任選一日計算。較晚知悉的例外,仍須符合不可歸責要件及最長5年限制。取得補償決定後,請求支付補償金則另有決定送達後5年的期限。

羈押一天一定補償5,000元嗎?

不一定。法定範圍是每日3,000元至5,000元,實際日額由受理機關依違法或不當情形、具體損失及可歸責事由等因素決定。

聲請書要送到司法院嗎?

初次補償請求應向原處分或裁判機關提出,通常不直接送司法院。對決定不服時,才在送達後20日內經原決定機關向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聲請覆審。

已領其他賠償,還能聲請刑事補償嗎?

仍應視資格與請求期間判斷;但就同一原因已依其他法律取得的賠償或補償,依法須自本法補償額內扣除。

如需依不起訴處分、判決確定日及羈押紀錄評估聲請,可向張榮成律師諮詢刑事辯護服務。服務地點可參考台中西區服務據點與嘉義服務據點。

官方法源

本文於2026年10月4日依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刑事補償法》核對現行第1條至第4條、第6條、第8條至第10條、第13條、第14條、第17條、第18條、第20條、第28條、第35條及第37條;法規修正日期為民國112年12月15日。

作者:張榮成律師|發布日期:2026年10月4日|更新日期:2026年10月4日

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也不保證刑事補償一定獲准、日額達法定上限或在特定時間內取得款項。資格、期間、管轄與金額仍應依處分或裁判內容、確定日期、羈押紀錄及個案證據判斷。

FAQ

常見問題

被羈押後不起訴,一定可以獲得刑事補償嗎?
不一定。因行為不罰或犯罪嫌疑不足而不起訴,原則上可能符合刑事補償法第1條,但仍須審查第3條的不得補償事由、第4條的得不補償事由及聲請期限。
刑事補償要在多久內聲請?
原則上應於不起訴處分或無罪等裁判確定日起2年內提出。若因不可歸責於受害人的事由較晚才知悉,自知悉時起算,但確定後超過5年即不得聲請。取得補償決定後,請求支付補償金另有決定送達後5年的期限。
羈押一天可以補償多少錢?
依刑事補償法第6條,每日以新臺幣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計算;實際日額由受理機關依同法第8條所列情狀決定。
刑事補償要向哪一個機關聲請?
原則上向作成原不起訴處分、撤回起訴,或作成無罪、免訴、不受理等裁判的機關提出,不一定是聲請人住所地法院。
刑事補償被駁回後可以救濟嗎?
可以。應於決定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原決定機關向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聲請覆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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