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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警察起衝突會怎樣?妨害公務與侮辱公務員的刑責
發佈:2026-10-04|作者:張榮成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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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ICK ANSWER
對依法執行職務的公務員施強暴脅迫,依刑法第135條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或攜帶兇器犯之,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和警察起衝突,分成兩種:動手或威脅,是妨害公務;用話羞辱,是侮辱公務員。兩種都不需要對方提告就會成案,現場的密錄器影像通常就是主要證據。
妨害公務和侮辱公務員,差在哪裡?
| 罪名 | 條文 | 行為 | 法定刑 |
|---|---|---|---|
| 妨害公務 | 《中華民國刑法》第135條第1項 | 對依法執行職務的公務員施強暴、脅迫 |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 加重妨害公務 | 第135條第3項 | 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犯之;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危險物品犯之 | 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 致重傷或致死 | 第135條第4項 | 因而致公務員重傷或死亡 | 致重傷: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致死: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 聚眾妨害公務 | 第136條第1項 | 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犯第135條之罪 | 在場助勢: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 侮辱公務員 | 第140條 |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 |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
第140條的條文還寫了「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侮辱職務)。這一部分已經被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5號判決宣告違憲,自2024年5月24日判決宣示之日起失其效力,所以上表沒有列入。
對象不只警察。稅務、執行、稽查、消防等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時,都在保護範圍內。
哪些動作容易被認定是妨害公務?
「強暴」是指施加有形的力量,「脅迫」是指以言語或動作威嚇。常見的情形包括:
- 推、拉、揮打、踢,或抓住員警的手臂、裝備;
- 被壓制或上銬時用力掙扎、撞擊;
- 開車或騎車時衝撞、逼近,或拖行攔查的員警;
- 揚言要對員警或其家人不利。
單純不配合,例如不回答問題、站著不動,和主動施加力量不同。但兩者在現場往往只隔一步,情緒一上來就容易越線。
可以質疑警察嗎?界線在哪裡?
可以。詢問攔查的理由、表示不同意、要求出示證件、錄影存證,都是表達意見,不是犯罪。《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處罰的是「侮辱」,不是批評。
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5號判決進一步把侮辱公務員罪的範圍縮小:只有當場侮辱的行為是「基於妨害公務的主觀目的」,而且「足以影響公務員執行公務」,處罰才不違反憲法第11條對言論自由的保障。也就是說,一時情緒性的抱怨或粗話,如果沒有妨害公務的目的、也沒有影響到執行職務,不當然成立這個罪。
界線大致在這裡:
- 針對執法方式講道理、提出異議:不是侮辱;
- 一時脫口而出的粗話,沒有妨害執法的目的、也沒有影響執法:依上述判決,不當然成立;
- 持續辱罵、藉此干擾或阻止員警執行職務:可能構成侮辱公務員;
- 伴隨推擠、揮手、靠近威嚇:可能進一步變成妨害公務。
用話羞辱員警個人,另外仍可能涉及《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見被告公然侮辱或誹謗怎麼辦。
兩個條文都要求公務員是在「依法執行職務」。執法本身是否合法,是可以爭執的重點,但那是事後在偵查與審判中主張的事,不是現場用肢體解決的事。
喝酒、拒檢時發生衝突,會多出哪些罪?
實際案件常常不是只有一個罪名:
- 酒後駕車被攔查而衝突:另涉《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見酒駕被抓會怎樣;
- 員警受傷:另涉第277條傷害罪;
- 言語中帶有威脅:可能另涉第305條恐嚇,見傳訊息嗆人會構成恐嚇罪嗎;
- 損壞警車或裝備:可能另涉毀損相關罪名。
事情發生後,現在先做哪幾件事?
- 冷靜下來,不要再爭執:被帶回之後的言行同樣會被記錄。
- 記下時間、地點、在場的人與經過:包括員警說了什麼、自己為什麼反應。
- 保存自己或同行的人拍的影片,不要剪輯。
- 身上有傷就醫並取得診斷證明。
- 做筆錄時照實說明經過,對影像內容不要做與事實不符的陳述。
- 評估是否道歉與賠償:雖然不能撤告,仍會影響後續處理。
被逮捕後的權利與流程,見收到警局通知書怎麼辦與家人被聲請羈押怎麼辦。
在台中或嘉義因妨害公務被移送,程序是什麼?
這類案件多半是現行犯逮捕,製作筆錄後移送地檢署,由檢察官訊問並決定後續。被起訴後的程序見收到起訴書怎麼辦。服務地點見台中總所與嘉義分所,作者經歷見張榮成律師。
本文依據哪些官方法源?
本文於 2026年10月4日依全國法規資料庫現行條文及憲法法庭公開判決整理,未使用案件個資:
- 《中華民國刑法》第135條:妨害公務罪
- 《中華民國刑法》第136條:聚眾妨害公務罪
- 《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侮辱公務員罪
- 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5號判決:侮辱公務員罪及侮辱職務罪案
-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不能安全駕駛罪
-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傷害罪
-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本文是一般法律資訊,不能取代律師依密錄器影像、筆錄、診斷證明與完整卷證所作的個別法律意見,也不保證不起訴、緩起訴或其他特定結果。
FAQ
常見問題
- 只是甩開警察的手,也算妨害公務嗎?
- 有可能。刑法第135條第1項的「強暴」不以造成受傷為必要,對執行職務的公務員施加有形力即可能符合。是否成立仍要看當時的動作、力道與情境,並以密錄器等影像為主要依據。
- 罵警察會被判什麼罪?
- 刑法第140條處罰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5號判決限縮:須基於妨害公務的主觀目的,且足以影響公務員執行公務,才能處罰。
- 警察執法不合法,我反抗也有罪嗎?
- 刑法第135條與第140條都以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為要件。執法是否合法會影響罪名成立與否,但現場用肢體對抗的風險很高;比較穩妥的做法是口頭表示異議、記下過程,事後循救濟途徑主張。
- 開車看到臨檢加速離開,會怎樣?
- 如果過程中衝撞或逼近員警,可能構成刑法第135條第3項第1款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妨害公務,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員警受傷還會另涉傷害等罪。
- 妨害公務可以和警察和解撤告嗎?
- 妨害公務與侮辱公務員都不是告訴乃論,和解不會讓案件當然結束。但道歉、賠償與和解,是檢察官決定是否緩起訴、法院決定刑度時會參考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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