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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警察起衝突會怎樣?妨害公務與侮辱公務員的刑責

發佈:2026-10-04|作者:張榮成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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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榮成律師|時起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曾任法院法官助理臺中地方法院旁,步行約 1 分鐘看承辦案例 →

QUICK ANSWER

對依法執行職務的公務員施強暴脅迫,依刑法第135條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或攜帶兇器犯之,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和警察起衝突,分成兩種:動手或威脅,是妨害公務;用話羞辱,是侮辱公務員。兩種都不需要對方提告就會成案,現場的密錄器影像通常就是主要證據。

妨害公務和侮辱公務員,差在哪裡?

罪名 條文 行為 法定刑
妨害公務 《中華民國刑法》第135條第1項 對依法執行職務的公務員施強暴、脅迫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加重妨害公務 第135條第3項 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犯之;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危險物品犯之 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重傷或致死 第135條第4項 因而致公務員重傷或死亡 致重傷: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致死: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聚眾妨害公務 第136條第1項 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犯第135條之罪 在場助勢: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侮辱公務員 第140條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140條的條文還寫了「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侮辱職務)。這一部分已經被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5號判決宣告違憲,自2024年5月24日判決宣示之日起失其效力,所以上表沒有列入。

對象不只警察。稅務、執行、稽查、消防等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時,都在保護範圍內。

哪些動作容易被認定是妨害公務?

「強暴」是指施加有形的力量,「脅迫」是指以言語或動作威嚇。常見的情形包括:

  • 推、拉、揮打、踢,或抓住員警的手臂、裝備;
  • 被壓制或上銬時用力掙扎、撞擊;
  • 開車或騎車時衝撞、逼近,或拖行攔查的員警;
  • 揚言要對員警或其家人不利。

單純不配合,例如不回答問題、站著不動,和主動施加力量不同。但兩者在現場往往只隔一步,情緒一上來就容易越線。

可以質疑警察嗎?界線在哪裡?

可以。詢問攔查的理由、表示不同意、要求出示證件、錄影存證,都是表達意見,不是犯罪。《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處罰的是「侮辱」,不是批評。

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5號判決進一步把侮辱公務員罪的範圍縮小:只有當場侮辱的行為是「基於妨害公務的主觀目的」,而且「足以影響公務員執行公務」,處罰才不違反憲法第11條對言論自由的保障。也就是說,一時情緒性的抱怨或粗話,如果沒有妨害公務的目的、也沒有影響到執行職務,不當然成立這個罪。

界線大致在這裡:

  • 針對執法方式講道理、提出異議:不是侮辱;
  • 一時脫口而出的粗話,沒有妨害執法的目的、也沒有影響執法:依上述判決,不當然成立;
  • 持續辱罵、藉此干擾或阻止員警執行職務:可能構成侮辱公務員;
  • 伴隨推擠、揮手、靠近威嚇:可能進一步變成妨害公務。

用話羞辱員警個人,另外仍可能涉及《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見被告公然侮辱或誹謗怎麼辦。

兩個條文都要求公務員是在「依法執行職務」。執法本身是否合法,是可以爭執的重點,但那是事後在偵查與審判中主張的事,不是現場用肢體解決的事。

喝酒、拒檢時發生衝突,會多出哪些罪?

實際案件常常不是只有一個罪名:

  • 酒後駕車被攔查而衝突:另涉《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見酒駕被抓會怎樣;
  • 員警受傷:另涉第277條傷害罪;
  • 言語中帶有威脅:可能另涉第305條恐嚇,見傳訊息嗆人會構成恐嚇罪嗎;
  • 損壞警車或裝備:可能另涉毀損相關罪名。

事情發生後,現在先做哪幾件事?

  1. 冷靜下來,不要再爭執:被帶回之後的言行同樣會被記錄。
  2. 記下時間、地點、在場的人與經過:包括員警說了什麼、自己為什麼反應。
  3. 保存自己或同行的人拍的影片,不要剪輯。
  4. 身上有傷就醫並取得診斷證明。
  5. 做筆錄時照實說明經過,對影像內容不要做與事實不符的陳述。
  6. 評估是否道歉與賠償:雖然不能撤告,仍會影響後續處理。

被逮捕後的權利與流程,見收到警局通知書怎麼辦與家人被聲請羈押怎麼辦。

在台中或嘉義因妨害公務被移送,程序是什麼?

這類案件多半是現行犯逮捕,製作筆錄後移送地檢署,由檢察官訊問並決定後續。被起訴後的程序見收到起訴書怎麼辦。服務地點見台中總所與嘉義分所,作者經歷見張榮成律師。

本文依據哪些官方法源?

本文於 2026年10月4日依全國法規資料庫現行條文及憲法法庭公開判決整理,未使用案件個資:

本文是一般法律資訊,不能取代律師依密錄器影像、筆錄、診斷證明與完整卷證所作的個別法律意見,也不保證不起訴、緩起訴或其他特定結果。

FAQ

常見問題

只是甩開警察的手,也算妨害公務嗎?
有可能。刑法第135條第1項的「強暴」不以造成受傷為必要,對執行職務的公務員施加有形力即可能符合。是否成立仍要看當時的動作、力道與情境,並以密錄器等影像為主要依據。
罵警察會被判什麼罪?
刑法第140條處罰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5號判決限縮:須基於妨害公務的主觀目的,且足以影響公務員執行公務,才能處罰。
警察執法不合法,我反抗也有罪嗎?
刑法第135條與第140條都以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為要件。執法是否合法會影響罪名成立與否,但現場用肢體對抗的風險很高;比較穩妥的做法是口頭表示異議、記下過程,事後循救濟途徑主張。
開車看到臨檢加速離開,會怎樣?
如果過程中衝撞或逼近員警,可能構成刑法第135條第3項第1款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妨害公務,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員警受傷還會另涉傷害等罪。
妨害公務可以和警察和解撤告嗎?
妨害公務與侮辱公務員都不是告訴乃論,和解不會讓案件當然結束。但道歉、賠償與和解,是檢察官決定是否緩起訴、法院決定刑度時會參考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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