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刑事
進別人家或賴著不走,算侵入住宅嗎?
發佈:2026-10-04|作者:張榮成律師
- #侵入住宅
- #無故侵入
- #留滯
- #告訴乃論
- #和解撤告
QUICK ANSWER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的土地,或受退去要求仍留滯,依《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依第308條第1項須告訴乃論。
未經允許走進別人家、公司或圍起來的院子,或被主人要求離開卻賴著不走,都可能構成侵入住宅罪;依《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須告訴乃論。
侵入住宅罪怎麼構成?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有兩種行為:
- 第1項:無故侵入他人的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的土地、船艦。
- 第2項: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要求仍留滯,同樣處罰。
重點在「無故」,也就是沒有正當理由、也沒有取得有權決定的人同意。受邀請進入、依法執行職務、緊急救助等,通常不是「無故」,是否算正當,要看個案。
「建築物」不限住家,辦公室、店面、倉庫等有人使用的空間都可能算。「附連圍繞之土地」常見的是前院、圍牆內的空地。
常見的情形有哪些?
| 情形 | 是否可能構成 | 說明 |
|---|---|---|
| 沒有同意就開門、翻牆進入 | 可能 | 無故侵入 |
| 躲在屋內或倉庫不出來 | 可能 | 無故隱匿其內 |
| 受邀進入,後來被要求離開仍不走 | 可能 | 受退去要求而仍留滯 |
| 在門外按鈴叫罵,沒有進入 | 通常不屬本罪 | 但可能涉及公然侮辱或恐嚇 |
| 出租房東未經同意進入租客的房間 | 要看個案 | 要看租約約定與當時有沒有正當理由 |
和「竊盜侵入住宅」有什麼不同?
單純進去是第306條,刑度較輕。如果是為了偷東西而進去,依《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屬加重竊盜,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未遂也罰。兩者的差別在於有沒有竊取意圖。更多竊盜與加重情形,見竊盜與侵占差在哪。
如果進去之後打人或破壞東西,則可能另外涉及傷害或毀損。
告訴乃論代表什麼?
《中華民國刑法》第308條第1項規定第306條之罪須告訴乃論。意思是:
- 被害人要提出告訴,檢察官才會偵辦。
- 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 依《刑事訴訟法》第238條,告訴人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可以撤回告訴;撤回後不得再告。
所以雙方如果能談妥,例如道歉、約定不再進入,常見的結果是對方撤回告訴。要不要撤,仍由對方決定。
被通知到案,現在先做哪幾件事?
- 看通知書:確認案由、日期、地點與被指控的住處。
- 整理你進入的原因:是否受邀、有沒有人同意、是否有開門的人、為什麼沒離開。
- 保存相關紀錄:對話、通話、監視畫面、租約、鑰匙來源。
- 不要再靠近該處:以免被認為又有新的侵入或騷擾行為。
- 做筆錄前想清楚:見收到警局通知書怎麼辦;若是地檢署傳喚,見收到地檢署傳票怎麼辦。
被主人要求離開的時候,要怎麼處理比較安全?
如果你人已經在對方的住處或店面裡,對方明確說「請你離開」,最穩妥的做法是立刻離開,之後再用文字或第三人處理爭議。《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第2項處罰的就是受退去要求而仍留滯,不管你原本是不是受邀進入。
實務上很多糾紛發生在感情、親友、鄰居、房東房客之間,雙方常常有各自的說法:一方說「我有同意」,另一方說「我早就叫他走」。這時候當天的對話、錄音、通話紀錄、是否有第三人在場,就會變成重要的證據。如果你是被指控的人,盡早回想並整理這些資料;如果你是想提告的人,也要留意告訴期間,見前面的說明。
在台中或嘉義被告侵入住宅,程序是什麼?
通常由事發地的警察機關通知到場,再移送地檢署。如果對方撤回告訴,要依承辦機關的程序提出。通知書、傳票上記載的承辦機關與時間為準。服務據點見台中總所與嘉義分所,律師經歷見張榮成律師。
本文依據哪些官方法源?
本文於 2026年10月4日依全國法規資料庫現行條文整理,未引用未經查證的裁判,也未使用案件個資:
本文是一般法律資訊,不能取代律師依對話紀錄、租約、影像與完整卷證所作的個別法律意見,也不保證不起訴、緩起訴、撤回告訴或其他特定結果。
FAQ
常見問題
- 沒有進到屋內,只站在院子裡算侵入嗎?
- 可能算。《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第1項處罰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院子是否屬於附連圍繞的土地,要看它與房屋的連結與圍起來的情形,由個案認定。
- 本來被允許進去,後來被要求離開又不走,會怎樣?
-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第2項規定,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同樣處罰。所以就算一開始是合法進入,被要求離開後不走,也可能構成犯罪。
- 侵入住宅可以和解撤告嗎?
- 可以。《中華民國刑法》第308條第1項規定第306條之罪須告訴乃論,《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規定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撤回後不得再行告訴。
- 房東或室友之間進出,也會有這問題嗎?
- 會,關鍵在於是否「無故」,也就是有沒有正當理由或對方的同意。租賃、同居或共同使用的關係,會影響是否有正當理由,要看契約、使用情形與當時的對話,不能一概而論。
- 進去是為了偷東西,刑責會不會更重?
- 可能。依《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竊盜而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且第321條第2項處罰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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