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刑事
偷拍、外流私密影像會判多久?性影像相關罪名一次看懂
發佈:2026-10-04|作者:張榮成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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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ICK ANSWER
未經同意攝錄他人性影像,依刑法第319條之1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未經同意散布,依第319條之3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影像的附著物與設備依第319條之5沒收。
拍,和傳出去,是兩個不同的罪。沒經過同意就拍是一個罪;拍的時候有同意,之後沒經過同意傳給別人,又是另一個罪,而且更重。
相關罪名和刑度怎麼分?
| 行為 | 條文 | 法定刑 |
|---|---|---|
| 用工具偷看、偷聽,或偷錄別人非公開的活動、談話、身體隱私部位 | 《中華民國刑法》第315條之1 |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 未經同意拍攝別人的性影像 | 第319條之1第1項 |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 為了營利或散布而偷拍性影像 | 第319條之1第3項 |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 用強暴、脅迫、恐嚇等違反意願的方法拍攝,或逼對方自己拍 | 第319條之2第1項 |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 未經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或給別人看 | 第319條之3第1項 |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 散布的是偷拍來的性影像 | 第319條之3第2項 | 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 散布的是強迫拍攝的性影像 | 第319條之3第3項 | 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
| 合成別人不實的性影像,或散布這種影像 | 第319條之4第1項、第2項 |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性影像」的定義在《中華民國刑法》第10條第8項,包括性交行為、性器或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的身體隱私部位,以及其他與性相關、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的行為的影像或電磁紀錄。
意圖營利而散布的,依第319條之3第4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對方當初同意拍,之後傳出去也有罪嗎?
有。第319條之3處罰的是「未經他人同意」的重製、散布、交付等行為。拍攝時的同意,不包含之後傳給別人的同意。
「交付」也算,所以不是要公開貼出來才成立,傳給一個朋友看也可能符合。把影像當作籌碼威脅對方,另外可能涉及恐嚇,見傳訊息嗆人會構成恐嚇罪嗎。
哪些可以和解撤告,哪些不行?
- 告訴乃論:第315條之1(依第319條)、第319條之1第1項及其未遂犯、第319條之3第1項及其未遂犯(依第319條之6)。
- 不是告訴乃論:為營利或散布而偷拍、以強迫方式拍攝、散布偷拍或強迫拍攝的影像、合成不實性影像等。
告訴乃論的部分,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對方要在知道是誰之後六個月內提告;依第238條,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可以撤回。同一件事常常同時涉及好幾條,其中只要有一條不是告訴乃論,和解就不會讓整個案件結束。
手機、電腦和檔案會怎麼處理?
《中華民國刑法》第319條之5規定,性影像的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第315條之3對竊錄內容也有相同規定。
實際上,手機、電腦、硬碟與雲端帳號通常在偵查一開始就會被扣押檢視。自行刪除檔案不會讓問題消失,反而可能被解讀為湮滅證據,影響是否被聲請羈押。搜索與扣押時的注意事項,見警察帶搜索票上門怎麼辦。
被通知到案,現在先做哪幾件事?
- 不要刪除、不要再轉傳:任何新的傳送都可能是新的犯罪行為。
- 不要自行聯絡對方:道歉或談和解的方式不當,可能被認為是騷擾或施壓。
- 整理事實:影像是誰拍的、什麼時候、對方當時知不知道、之後傳給了誰。
- 確認影像目前在哪些地方:裝置、雲端、通訊軟體、是否已被別人轉存。
- 做筆錄前先了解罪名:不同條文的刑度差距很大,陳述內容會影響適用哪一條。
涉及未成年人的影像,另有專門的法律規定,刑度更重,應個別確認。
做筆錄前的準備見收到警局通知書怎麼辦。
在台中或嘉義遇到這類案件,要注意什麼?
這類案件偵查中常伴隨搜索與扣押,也可能有羈押的問題。相關說明見妨害性自主案件與家人被聲請羈押怎麼辦。服務地點見台中總所與嘉義分所,作者經歷見張榮成律師。
本文依據哪些官方法源?
本文於 2026年10月4日依全國法規資料庫現行條文整理,未引用未經查證的裁判,也未使用案件個資:
- 《中華民國刑法》第10條:性影像的定義
- 《中華民國刑法》第315條之1:窺視竊聽竊錄罪
- 《中華民國刑法》第315條之3:竊錄內容附著物的沒收
- 《中華民國刑法》第319條:告訴乃論
- 《中華民國刑法》第319條之1:未經同意攝錄性影像
- 《中華民國刑法》第319條之2:違反意願攝錄性影像
- 《中華民國刑法》第319條之3:未經同意散布性影像
- 《中華民國刑法》第319條之4:不實性影像
- 《中華民國刑法》第319條之5:性影像附著物的沒收
- 《中華民國刑法》第319條之6:告訴乃論
- 《刑事訴訟法》第237條:告訴期間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撤回告訴
本文是一般法律資訊,不能取代律師依影像內容、裝置鑑識結果、筆錄與完整卷證所作的個別法律意見,也不保證不起訴、和解成立或其他特定結果。
FAQ
常見問題
- 當初是對方同意拍的,分手後傳給別人也犯法嗎?
- 是。同意拍攝不等於同意散布。刑法第319條之3第1項規定,未經他人同意,無故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其性影像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只是偷拍,沒有傳給別人,刑度是多少?
- 未經同意攝錄性影像,依刑法第319條之1第1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拍的是非公開的活動或身體隱私部位,另可能適用第315條之1,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這類案件可以和解撤告嗎?
- 部分可以。依刑法第319條之6,第319條之1第1項與第319條之3第1項之罪及其未遂犯須告訴乃論;第315條之1依第319條也是告訴乃論。但意圖營利或散布而攝錄、以強暴脅迫方式攝錄等情形不是告訴乃論。
- 手機和電腦會被沒收嗎?
- 會。刑法第319條之5規定,性影像的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第315條之3對竊錄內容的附著物及物品也有相同規定。
- 用AI合成別人的不雅影像,也算犯罪嗎?
- 算。刑法第319條之4規定,意圖散布等而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他人不實的性影像,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散布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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