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刑事
犯了好幾個罪,刑期怎麼合併計算?
發佈:2026-10-04|作者:張榮成律師
- #數罪併罰
- #應執行刑
- #刑法第50條
- #刑法第51條
- #聲請定刑
QUICK ANSWER
數罪併罰依《中華民國刑法》第51條第5款,有期徒刑在各刑中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是否合併須先看第50條。
好幾個罪都判刑,法院不會把刑期直接加起來,而是在一個範圍內「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最多不能超過三十年。但前提是,這幾個罪要符合「併合處罰」的條件,不是每一組都能合併。
為什麼要定應執行刑,不是全部加起來?
這個制度叫「數罪併罰」。同一個人的好幾個罪,如果分開執行、全部相加,刑期可能過長。法律的做法是:每個罪先各自判刑,再依規定定出一個合併後實際要執行的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53條規定,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的,也依第51條定其應執行的刑。所以不管是同一份判決判了好幾個罪,還是分在好幾份判決裡,都可能合併。
哪些罪可以併合處罰?
第50條第1項的條件是「裁判確定前犯數罪」。重點是時間:這幾個罪都要在其中一個裁判確定之前犯下。若有一罪是之後才犯,通常就不能和前面那個裁判合併。
第50條第1項但書又列出四種情形,不當然併合:
| 組合 | 說明 |
|---|---|
|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 條文第1款 |
|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 條文第2款 |
| 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 條文第3款 |
| 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 條文第4款 |
遇到這四種組合,第2項允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這時依第51條定之。也就是說,是否要請求,是受刑人要考慮的選擇。請求前要想清楚,因為合併後的結果會因整體刑度與是否還能易科罰金而不同,沒有固定答案。
合併後的刑,怎麼定?
《中華民國刑法》第51條分款規定:
- 有期徒刑:在各刑中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第5款)。
- 拘役:比照有期徒刑,但不得逾一百二十日(第6款)。
- 罰金:在各刑中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金額以下定其金額(第7款)。
- 不同種類的刑:依前述各款所定的刑併執行;但應執行者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與拘役時,不執行拘役(第9款)。
- 宣告多數死刑或無期徒刑者,執行其一;最重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第1至4款)。
至於區間之內定多少,法條沒有公式,由法院審酌,本文不預測數字。
合併之後,還能易科罰金嗎?
《中華民國刑法》第41條第8項有一個專門規定:數罪併罰的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而應執行之刑逾六月的,第41條第1項至第4項及第7項的規定亦適用之。所以合併後刑期超過六個月,並不當然就失去易科罰金或社會勞動的機會,但前提是每一個罪都符合條件。同條第9項另規定,數罪併罰應執行之刑易服社會勞動的,履行期間不得逾三年;應執行之刑未逾六月的,履行期間不得逾一年。
反過來說,如果其中有一罪不得易科罰金,就可能落入第50條第1項但書的情形。這也是為什麼要把每一份判決的主文逐一看清楚:每個罪是否「得易科罰金」,通常會寫在主文裡。
判決確定後才發現還有別的罪呢?
《中華民國刑法》第52條規定,數罪併罰,於裁判確定後,發覺未經裁判的餘罪,就餘罪處斷。餘罪判刑之後,是否與先前已確定的刑合併,要回到第50條、第53條看。
誰來聲請?法院會聽我說話嗎?
《刑事訴訟法》第477條規定:
- 依刑法規定應依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有期徒刑、拘役、罰金)定應執行刑的,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的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裁定;
- 法院收到繕本後,應送達給受刑人;
- 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也可以請求檢察官聲請;
- 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裁定前應給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的機會;
- 法院裁定時應記載審酌的事項。
現在先做哪幾件事?
- 把所有判決書列成清單:案號、判決日期、確定日期、犯罪日期、各罪刑度。
- 用日期檢查「裁判確定前」:每個罪的犯罪日期,是否都在某一裁判確定之前。
- 確認哪些罪得易科罰金,以及自己是否想請求合併。
- 有疑問先問檢察署的執行科或律師,避免誤以為所有罪都自動合併。
- 收到法院的陳述意見通知,務必在期限內回覆。
判決還沒確定的,先看刑事判決不服怎麼上訴。常見的詐欺案件類型,可見詐欺罪辯護。
在台中或嘉義,合併定刑是哪裡處理?
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的法院」處理,所以要看你最後一次判決是哪一個法院,可能不是你住的地方。通知與裁定都以法院文書記載為準。服務據點見台中總所與嘉義分所,律師資歷見張榮成律師。
本文依據哪些官方法源?
本文於 2026年10月4日依全國法規資料庫現行條文整理,未引用未經查證的裁判,也未使用案件個資:
- 《中華民國刑法》第41條:易科罰金與易服社會勞動
- 《中華民國刑法》第50條:數罪併罰與不併合的情形
- 《中華民國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的方法
- 《中華民國刑法》第52條:裁判確定後發覺餘罪
- 《中華民國刑法》第53條:二裁判以上的併罰
- 《刑事訴訟法》第477條:聲請定應執行刑
本文是一般法律資訊,不能取代律師依各份判決書與完整卷證所作的個別法律意見,也不保證合併後的刑度或其他特定結果。
FAQ
常見問題
- 好幾個罪的刑期是全部加起來嗎?
- 不是直接相加。《中華民國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確切數字由法院裁定。
- 什麼叫「裁判確定前犯數罪」?
- 《中華民國刑法》第50條第1項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重點是數罪都在其中一個裁判確定之前犯下。若有一罪是在前一個裁判確定後才犯,通常不能和它合併。
- 易科罰金的罪和不能易科的罪可以合併嗎?
- 原則上要受刑人請求才行。《中華民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列出幾種不併合處罰的組合,其中包括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第2項規定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者,依第51條定之。
- 誰可以向法院聲請合併定刑?
- 由檢察官聲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應定執行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裁定;第2項規定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亦得請求檢察官聲請。
- 判決確定後才發現還有別的罪,怎麼辦?
- 《中華民國刑法》第52條規定,數罪併罰,於裁判確定後,發覺未經裁判之餘罪者,就餘罪處斷。餘罪如何與已確定的刑合併,仍要回到第50條、第53條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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