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刑事
被害人沒聲請訴訟參與,開庭時還有哪些權利?
發佈:2026-10-04|作者:張榮成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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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訴訟參與
QUICK ANSWER
依《刑事訴訟法》第271條第2項,審判期日原則上要傳喚被害人或其家屬並給陳述意見的機會;第271條之2另規定可聲請用遮蔽設備與被告隔離。
被害人就算沒有聲請訴訟參與,審判期日原則上也會被傳喚到庭,並有機會向法院陳述意見;不想面對被告,可以向法院聲請隔離。這兩件事不需要另外取得訴訟參與人的身分,現在先弄清楚自己手上的通知是什麼就可以。
收到法院開庭通知,現在先做哪幾件事?
- 看清楚通知上的身分:寫的是「被害人」「證人」還是「訴訟參與人」,三種身分的權利不一樣,到庭要做的事也不同。
- 確認日期、法庭與案號,並把通知書和原本的警詢、偵查通知放在一起保存。
- 想清楚要不要到庭:到庭可以陳述意見,不到庭也不會讓案件停下來。陳明不願到場的方式,以通知書上的說明為準。
- 如果不想直接面對被告,先把想法整理好,向法院書記官或承辦股提出隔離的聲請,由法院決定。
- 把想說的話寫成重點:受傷或損失的經過、現在的影響、對處理結果的想法。寫下來比臨場想得更清楚。
- 決定要不要找人陪同:依《刑事訴訟法》第271條之3,經你同意,家人、社工、心理師或你信賴的人可以在審判中陪你在場;先告訴對方庭期,也可以先向承辦股說明。
沒有訴訟參與,被害人在審判期日有什麼權利?
《刑事訴訟法》第271條第2項規定,審判期日應傳喚被害人或其家屬,並給他們陳述意見的機會。白話說,法院開庭時要讓被害人有機會把自己的感受與想法說出來。
不過有三種例外:經合法傳喚卻沒有正當理由不到場、自己陳明不願到場,或法院認為不必要、不適宜。所以這是一個「機會」,不是強制義務,也不是每一次庭期都一定要說。
要注意,這裡的陳述意見,和以證人身分作證是兩回事。通知書上寫的是哪一種身分,到庭時走的程序就不同;單純陳述意見,主要是讓法院聽見被害人的立場。實際上法院怎麼安排、是否同時詢問事實,依個案與審判長的指揮而定。
如果你在偵查中已經提出告訴,身分就是「告訴人」。《刑事訴訟法》第271條之1規定,告訴人可以在審判中委任代理人到場陳述意見,但法院認為必要時,仍可以命本人到場;委任要向法院提出委任書狀。代理人不是律師的,審判中不能檢閱、抄錄或攝影卷宗及證物。
開庭時可以有人陪嗎?
可以,條件寫在《刑事訴訟法》第271條之3。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家長、家屬、醫師、心理師、輔導人員、社工人員,或被害人信賴的人,經被害人同意後,可以在審判中陪同被害人在場。
兩個重點:
- 主導權在被害人,是「經被害人同意」才陪同;
- 如果可以陪同的人本身就是被告,這條規定就不適用。
陪同的人坐在哪裡、怎麼進出法庭,依當天法院的安排為準。
不想看到被告,法院可以怎麼保護?
《刑事訴訟法》第271條之2規定,法院在審判中應注意被害人與其家屬的隱私保護。被害人依第271條第2項到場時,法院可以依被害人的聲請,或依職權,審酌案件情節與被害人的身心狀況,並聽取當事人及辯護人的意見後,利用遮蔽設備,把被害人與被告、旁聽人適當隔離。
幾個重點:
- 是「得」,不是「應」,由法院決定要不要准許;
- 法院會聽被告與辯護人的意見,但不是被告同意才可以;
- 隔離的對象不只是被告,也包括旁聽的人;
- 法院也要注意隱私保護,這和是否准許隔離是兩個層面。
訴訟參與和單純到庭陳述,差在哪裡?
| 比較項目 | 單純到庭陳述(第271條第2項) | 訴訟參與(第455條之38以下) |
|---|---|---|
| 適用對象 | 審判期日的被害人或家屬 | 限法條列舉的犯罪被害人 |
| 要不要聲請 | 不用,由法院傳喚 | 要提書狀,經法院裁定准許 |
| 准許與否 | 不涉及 | 法院依個案決定,裁定不得抗告(第455條之40) |
| 委任代理人 | 告訴人得委任代理人到場陳述意見(第271條之1) | 訴訟參與人得隨時選任代理人(第455條之41) |
| 準備程序 | 第271條第2項講的是審判期日 | 準備程序期日應通知訴訟參與人及代理人到場,法院聽取意見(第455條之43) |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列出得聲請訴訟參與的犯罪類型,並規定要在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聲請。你的案件是不是列舉範圍、值不值得聲請,要對照起訴書的罪名來看,不是所有被害人都適用。
還有哪些資源可以用?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15條規定,保護機構及分會的業務包含陪同出庭、協助陳述意見與協助聲請訴訟參與。第23條還規定,因他人故意犯罪行為致死亡者的家屬,在偵查或審判中如果沒有選任律師,保護機構或分會應主動徵詢意願,再委請律師擔任。
進度方面,《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26條第1項規定,檢察機關或法院可以依被害人或其家屬的聲請,用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提供案件進度查詢或通知服務。想知道案件開到哪裡,可以先提出這個聲請。
案件還沒有起訴的階段,被害人做筆錄時的陪同與隔離,是另一組規定,可參考收到警局通知書怎麼辦。如果案件已經進入審判,也可以先讀收到起訴書怎麼辦,了解整體流程。
在台中或嘉義開庭,要注意什麼?
案件由哪個法院、哪一股審理,以通知書或起訴書記載的機關為準,不用自己推測。庭期、法庭位置與當天安排,也請以書面通知為準,有疑問就聯絡通知書上的承辦單位。服務據點見台中總所與嘉義分所,作者經歷見張榮成律師。
本文依據哪些官方法源?
本文於 2026年10月4日依全國法規資料庫現行條文整理,未引用未經查證的裁判,也未使用案件個資:
- 《刑事訴訟法》第271條:審判期日傳喚被害人並給陳述機會
- 《刑事訴訟法》第271條之1:告訴人委任代理人到場陳述意見
- 《刑事訴訟法》第271條之2:審判中隱私保護與遮蔽隔離
- 《刑事訴訟法》第271條之3:審判中陪同被害人在場
-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得聲請訴訟參與的犯罪與期限
-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0:訴訟參與的裁定與不得抗告
-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1:訴訟參與人選任代理人
-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3:準備程序通知訴訟參與人
-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15條:保護機構的服務項目
-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23條:未選任律師時的主動徵詢
-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26條:案件進度查詢平台
本文是一般法律資訊,不能取代律師依起訴書、通知書與完整卷證所作的個別法律意見,也不保證法院准許隔離、訴訟參與或其他特定結果。
FAQ
常見問題
- 被害人一定要到庭嗎?
- 不一定。《刑事訴訟法》第271條第2項規定,審判期日應傳喚被害人或其家屬並給陳述機會;但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陳明不願到場,或法院認為不必要或不適宜者,不在此限。
- 不想看到被告,可以請法院隔開嗎?
- 可以聲請。依《刑事訴訟法》第271條之2,被害人依第271條第2項到場時,法院依聲請或職權,審酌案件情節與身心狀況並聽取當事人及辯護人意見後,得用遮蔽設備隔離,是否准許由法院決定。
- 沒有聲請訴訟參與,就不能表示意見嗎?
- 可以表示。《刑事訴訟法》第271條第2項保障到庭被害人的陳述機會。訴訟參與則是另一套較完整的程序,依第455條之38只限列舉的犯罪,且要經法院裁定准許。
- 法院駁回訴訟參與的聲請,可以抗告嗎?
- 不行。《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0規定,准許、駁回或撤銷訴訟參與的裁定都不得抗告;法院會徵詢檢察官、被告等意見,斟酌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告的關係、訴訟進行程度及聲請人利益後決定。
- 怎麼知道案件開到哪裡?
- 可以聲請查詢進度。《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26條第1項規定,檢察機關或法院得依被害人或家屬的聲請,以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提供進度查詢或通知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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