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刑事
一直傳訊息、等在樓下算跟騷嗎?書面告誡、保護令與刑責
發佈:2026-10-04|作者:張榮成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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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ICK ANSWER
反覆或持續對特定人為違反其意願、與性或性別有關的跟蹤騷擾行為,使其心生畏怖並影響生活,依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須告訴乃論。
追求、挽回和跟騷之間的界線,在於對方是不是已經明確不願意,而你還是一再重複。一次的聯絡通常不是跟騷;對方說不要之後還反覆去做,而且讓對方害怕到影響生活,就可能觸法。
什麼行為算跟蹤騷擾?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第1項的定義可以拆成五個條件,要同時符合:
- 對象是特定的人;
- 反覆或持續,不是只有一次;
- 違反對方的意願;
- 與性或性別有關;
- 讓對方心生畏怖,足以影響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行為的類型有八種:
| 款 | 行為 |
|---|---|
| 1 | 監視、觀察、跟蹤,或掌握對方行蹤 |
| 2 | 盯梢、守候、尾隨,接近對方的住處、學校、工作或常去的地方 |
| 3 | 警告、威脅、嘲弄、辱罵、歧視、仇恨、貶抑的言語或動作 |
| 4 | 用電話、通訊軟體、網路等方式干擾 |
| 5 | 要求約會、聯絡,或其他追求行為 |
| 6 | 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物品 |
| 7 | 告知或出示有損對方名譽的訊息或物品 |
| 8 | 濫用對方資料,或未經同意替對方訂購貨品或服務 |
同條第2項另外規定,對特定人的配偶、直系血親、同居親屬或關係密切的人,以上述方法反覆或持續騷擾,即使與性或性別無關,也算跟蹤騷擾行為。
警察的書面告誡是什麼?可以不服嗎?
依《跟蹤騷擾防制法》第4條第2項,警察機關調查後認為有跟蹤騷擾行為的犯罪嫌疑,應依職權或被害人的請求,核發書面告誡給行為人。
書面告誡的意思是正式通知:你的行為已經被認為是跟騷,請停止。它本身不是判決,但有兩個後果:
- 之後二年內再有跟騷行為,對方可以聲請保護令(第5條第1項);
- 它會成為之後刑事案件中「你已經知道對方不願意」的證明。
不服時,依同條第3項,可以在收到書面告誡後十日內,經原警察機關向上級警察機關表示異議。上級警察機關的決定是最後的決定,不能再聲明不服。
保護令會限制哪些事?
依《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2條第1項,法院審理後認為有跟蹤騷擾行為的事實而且有必要,可以核發保護令,內容包括:
- 禁止再為第3條第1項各款的行為,並得命遠離特定場所一定距離;
- 禁止查閱被害人的戶籍資料;
- 命完成治療性處遇計畫;
- 其他防止再犯的必要措施。
依第13條,保護令有效期間最長二年,自核發時起生效;每次延長不得超過二年。依第15條第2項,對保護令的裁定可以抗告,但抗告中不停止執行。
如果雙方是家庭成員,或現有、曾有親密關係的未同居伴侶,依同法第5條第4項,應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聲請民事保護令,不適用這部法的保護令規定。
跟騷的刑責是多少?
| 行為 | 條文 | 法定刑 | 是否告訴乃論 |
|---|---|---|---|
| 實行跟蹤騷擾行為 |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 |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 是(第18條第3項) |
| 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而跟騷 | 第18條第2項 |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否 |
| 違反保護令 | 第19條 |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否 |
跟騷的過程中如果另有威脅、偷拍、散布私密影像或侵入住宅,還會另外涉及其他罪名,見傳訊息嗆人會構成恐嚇罪嗎與偷拍、外流私密影像會判多久。
收到書面告誡或被通知到案,現在先做什麼?
- 立刻停止聯絡與接近:包括訊息、電話、社群互動、透過朋友轉達、送東西。
- 不要為了解釋或道歉再聯絡對方:這會被算成新的一次。
- 保存完整的往來紀錄:包括對方的回應,用來說明當時雙方的互動情形。
- 看清楚書面告誡或保護令的內容與日期:不服的期限很短。
- 有共同的事情要處理(例如歸還物品、子女事務),透過第三人或正式管道進行。
做筆錄前的準備見收到警局通知書怎麼辦。
在台中或嘉義收到書面告誡,要找誰?
書面告誡由受理案件的警察機關核發,異議也是經由同一個警察機關提出;保護令由法院核發。服務地點見台中總所與嘉義分所,作者經歷見張榮成律師。
本文依據哪些官方法源?
本文於 2026年10月4日依全國法規資料庫現行條文整理,未引用未經查證的裁判,也未使用案件個資:
-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跟蹤騷擾行為的定義
-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4條:書面告誡與異議
-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5條:聲請保護令
-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2條:保護令的內容
-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3條:保護令的期間
-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5條:保護令的抗告
-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跟蹤騷擾罪
-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9條:違反保護令罪
本文是一般法律資訊,不能取代律師依往來紀錄、書面告誡、保護令與完整卷證所作的個別法律意見,也不保證不起訴、撤銷告誡或其他特定結果。
FAQ
常見問題
- 只是一直傳訊息想挽回,也算跟騷嗎?
- 可能。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第1項第4款、第5款包括以電子通訊干擾,以及要求約會、聯絡或其他追求行為。若反覆或持續、違反對方意願、與性或性別有關,並使對方心生畏怖而影響生活,就可能成立。
- 收到警察的書面告誡,可以表示不服嗎?
- 可以。依跟蹤騷擾防制法第4條第3項,行為人或被害人對核發或不核發書面告誡不服,得於收受後十日內,經原警察機關向其上級警察機關表示異議;對上級警察機關的決定不得再聲明不服。
- 書面告誡之後又去找對方,會怎樣?
- 依跟蹤騷擾防制法第5條第1項,行為人經書面告誡後二年內再為跟蹤騷擾行為,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另外,每一次跟騷行為本身也可能依第18條追究刑事責任。
- 保護令會禁止哪些事?效期多久?
- 依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2條第1項,保護令可禁止相對人為跟蹤騷擾行為、命遠離特定場所一定距離、禁止查閱被害人戶籍資料、命完成治療性處遇計畫等。依第13條,有效期間最長二年,每次延長不得超過二年。
- 違反保護令的刑責是多少?
- 依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9條,違反法院依第12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所為的保護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這個罪不是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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